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建设技函[2001]002号文件《关于成立〈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编写工作领导小组和编写工作组的通知》的要求组成规范编写。在编写过程中,规范编写组开展了专题研究,进行了比较广泛的调查分析,认真总结了近年来我国在智能建筑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验收方面的实践经验,部分汲取了有关国际标准,以《智能建筑设计标准》GB/T50314-2000为依据,按照“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方针,遵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的编写原则最后经审定定稿。目次1总则12术语和符号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2产品质量检查3.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4系统检测3.5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4通信网络系统4.1一般规定4.2系统检测4.3竣工验收5信息网络系统5.1一般规定5.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5.3计算机网络系统检测5.4应用软件检测5.5网络安全系统检测5.6竣工验收6建筑设备监控系统6.1一般规定6.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6.3系统检测6.4竣工验收7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7.1一般规定7.2系统检测7.3竣工验收8安全防范系统8.1一般规定8.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8.3系统检测8.4竣工验收9综合布线系统9.1一般规定9.2系统安装质量检测9.3系统性能检测9.4竣工验收10智能化系统集成10.1一般规定10.2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10.3系统检测10.4竣工验收11电源与接地11.1一般规定11.2电源系统检测11.3防雷及接地系统检测11.4竣工验收12环境12.1一般规定12.2系统检测12.3竣工验收13住宅(小区)智能化13.1一般规定13.2系统检测13.3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检测13.4安全防范系统检测13.5监控与管理系统检测13.6家庭控制器检测13.7室外设备及管网13.8竣工验收附录A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附录B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记录附录C系统(子分部工程)检测记录附录D分部(子分部)工程竣工验收记录1总则1.0.1为了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规范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保证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1.0.2本规范适用于建筑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的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1.0.3智能建筑工程实施中采用的工程技术文件、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范的规定。1.0.4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规定的原则编制的,执行本规范时应与之配套使用。1.0.5智能建筑工程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语和符号2.0.1建筑设备自动化系统(BAS)buildingautomationsystem将建筑物或建筑群内的空调与通风、变配电、照明、给排水、热源与热交换、冷冻和冷却及电梯和自动扶梯等系统,以集中监视、控制和管理为目的构成的综合系统。本规范所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与此条通用。2.0.2通信网络系统(CNS)communicationnetworksystem是建筑物内语音、数据、图像传输的基础设施。通过通信网络系统,可实现与外部通信网络(如公用电话网、综合业务数字网、互联网、数据通信网及卫星通信网等)相联,确保信息畅通和实现信息共享。2.0.3信息网络系统(INS)informationnetworksystem信息网络系统是应用计算机技术、通信技术、多媒体技术、信息安全技术和行为科学等先进技术和设备构成的信息网络平台。借助于这一平台实现信息共享、资源共享和信息的传递与处理,并在此基础上开展各种应用业务。2.0.4智能化系统集成(ISI)intelligentsystemintegrated智能化系统集成应在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等各子分部工程的基础上,实现建筑物管理系统(BMS)集成。BMS可进一步与信息网络系统(INS)、通信网络系统(CNS)进行系统集成,实现智能建筑管理集成系统(IBMS),以满足建筑物的监控功能、管理功能和信息共享的需求,便于通过对建筑物和建筑设备的自动检测与优化控制,实现信息资源的优化管理和对使用者提供最佳的信息服务,使智能建筑达到投资合理、适应信息社会需要的目标,并具有安全、舒适、高效和环保的特点。2.0.5火灾报警系统(FAS)firealarmsystem由火灾探测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等部分组成,实现建筑物的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2.0.6安全防范系统(SAS)securityprotection&alarmsystem根据建筑安全防范管理的需要,综合运用电子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视频安防监控技术和各种现代安全防范技术构成的用于维护公共安全、预防刑事犯罪及灾害事故为目的的,具有报警、视频安防监控、出入口控制、安全检查、停车场(库)管理的安全技术防范体系。2.0.7住宅(小区)智能化(CI)communityintelligent它是以住宅小区为平台,兼备安全防范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和物业管理系统等功能系统以及这些系统集成的智能化系统,具有集建筑系统、服务和管理于一体,向用户提供节能、高效、舒适、便利、安全的人居环境等特点的智能化系统。2.0.8家庭控制器(HC)homecontroller完成家庭内各种数据采集、控制、管理及通信的控制器或网络系统,一般应具备家庭安全防范、家电监控及信息服务等功能。2.0.9控制网络系统(CNS)controlnetworksystem用控制总线将控制设备、传感器及执行机构等装置联结在一起进行实时的信息交互,并完成管理和设备监控的网络系统。2.0.10符号符号中文名英文名ATM异步传输模式asynchronoustransfermodeDDC直接数字控制器directdigitalcontrollerDMZ非军事化区或停火区demilitarizedzoneE-MAIL电子邮件electronic-mailFTP文件传输协议filetransferprotocolFTTx光纤到x(x表示路边、楼、户、到桌面)fiberto-the-x(x:C,B,H,D;C-curb,B-building,H-house,D-desk)HFC混合光纤同轴网hybridfibercoaxHTTP超文本传输协议hypertexttransferprotocolI/O输入/输出input/outputISDNB-ISDNN-ISDN综合业务数字网宽带综合业务数字网窄带综合业务数字网integratedservicesdigitalnetworkbroadbandISDNnarrowbandISDNSDH同步数字系列synchronousdigitalhierarchyUPS不间断电源系统uninterruptedpowersystemVSAT甚小口径卫星地面站verysmallapertureterminalxDSL数字用户环路(H-高速;A-非对称;S-单环路;V-甚高速)xdigitalsubscriberline(x:H,A,S,V;H-highdatarate;A-asymmetrical;S-singleline;V-veryhighdatarate)3基本规定3.1一般规定3.1.1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包括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系统检测和竣工验收。3.1.2智能建筑分部工程应包括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备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综合布线系统、智能化系统集成、电源与接地、环境和住宅(小区)智能化等子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又分为若干个分项工程(子系统)。3.1.3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按“先产品,后系统;先各系统,后系统集成”的顺序进行。3.1.4智能建筑工程的现场质量管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中表A.0.1的要求。3.1.5火灾自动报警及消防联动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的检测验收应按相关国家现行标准和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其他系统的检测应由省市级以上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组织实施。3.2产品质量检查3.2.1本规范所涉及的产品应包括智能建筑工程各智能化系统中使用的材料、硬件设备、软件产品和工程中应用的各种系统接口。3.2.2产品质量检查应包括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目录》或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未列入强制性认证产品目录或未实施生产许可证和上网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按规定程序通过产品检测后方可使用。3.2.3产品功能、性能等项目的检测应按相应的现行国家产品标准进行;供需双方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可按合同规定或设计要求进行。3.2.4对不具备现场检测条件的产品,可要求进行工厂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3.2.5硬件设备及材料的质量检查重点应包括安全性、可靠性及电磁兼容性等项目,可靠性检测可参考生产厂家出具的可靠性检测报告。3.2.6软件产品质量应按下列内容检查:1.商业化的软件,如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应用系统软件、信息安全软件和网管软件等应做好使用许可证及使用范围的检查;2.由系统承包商编制的用户应用软件、用户组态软件及接口软件等应用软件,除进行功能测试和系统测试之外,还应根据需要进行容量、可靠性、安全性、可恢复性、兼容性、自诊断等多项功能测试,并保证软件的可维护性;3.所有自编软件均应提供完整的文档(包括软件资料、程序结构说明、安装调试说明、使用和维护说明书等)。3.2.7系统接口的质量应按下列要求检查:1.系统承包商应提交接口规范,接口规范应在合同签订时由合同签定机构负责审定;2.系统承包商应根据接口规范制定接口测试方案,接口测试方案经检测机构批准后实施。系统接口测试应保证接口性能符合设计要求,实现接口规范中规定的各项功能,不发生兼容性及通信瓶颈问题,并保证系统接口的制造和安装质量。3.3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3.3.1工程实施及质量控制应包括与前期工程的交接和工程实施条件准备,进场设备和材料的验收、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工程安装质量检查、系统自检和试运行等。3.3.2工程实施前应进行工序交接,做好与建筑结构,建筑装饰装修、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建筑电气、通风与空调和电梯等分部工程的接口确认。3.3.3工程实施前应做好如下条件准备:1.检查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的完备性,智能建筑工程必须按已审批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实施;工程中出现的设计变更,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3的要求填写设计变更审核单;2.完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制度和施工技术措施。3.3.4必须按照合同技术文件和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对设备、材料和软件进行进场验收。进场验收应有书面记录和参加人签字,并经监理工程师或建设单位验收人员签字。未经进场验收合格的设备、材料和软件不得在工程上使用和安装。经进场验收的设备和材料应按产品的技术要求妥善保管。3.3.5设备及材料的进场验收应填写本规范附录中表B.0.1,具体要求如下:1.保证外观完好,产品无损伤、无瑕疵,品种、数量、产地符合要求;2.设备和软件产品的质量检查应执行本章第3.2节的规定;3.依规定程序获得批准使用的新材料和新产品除符合本条规定外,尚应提供主管部门规定的相关证明文件;4.进口产品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提供原产地证明和商检证明,配套提供的质量合格证明、检测报告及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等文件资料应为中文文本(或附中文译文)。3.3.6应做好隐蔽工程检查验收和过程检查记录,并经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不得实施隐蔽作业。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2填写隐蔽工程(过程检查)验收单。3.3.7采用现场观察、核对施工图、抽查测试等方法,对工程设备安装质量进行检查和观感质量验收。根据GB50300第4.0.5和5.0.5条的规定按检验批要求进行。应按本规范附录中表B.0.4的规定填写质量验收记录。3.3.8系统承包商在安装调试完成后,应对系统进行自检,自检时要求对检测项目逐项检测。3.3
本文标题:弱电验收规范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6576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