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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工程保险本章学习目的掌握工程保险的特点;掌握建筑工程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及保险期限;掌握建筑工程保险的保险金额及费率、赔付处理;掌握安装工程险的特点、保险责任与除外责任、免赔额、保险金额及理赔处理。本章主要内容第1节工程保险的概述第2节建筑工程保险第3节安装工程保险第4节机器损坏保险本章学习重点与难点重点:工程保险各险种的责任范围与理赔处理难点:承保实务和理赔实务的处理FIDIC合同是什么?FIDIC是“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法文名称FédérationInternationaleDesIngénieurs-Conseils前5个字母。其英文名称是InternationalFederationofConsultingEngineers。FIDIC于1913年由欧洲5国独立的咨询工程师协会在比利时根特成立,总部现在位于瑞士洛桑。FIDIC合同即国际咨询工程师联合会编写的土木工程施工合同条件,是唯一专门为土木工程施工在全世界范围发行的标准合同条件。是世界上评定其它合同条件的标准和尺度。热负荷试车和冷负荷试车分别是什么?一个复杂生产设备,或一个自动化生产线,在经过安装,调试之后,就要进入负荷试车阶段,首先是单体的,局部的或模拟生产,这个阶段称为冷负荷试车。完全按正规生产方式运行,称为热负荷试车,实际热负荷试车也是逐步达到全负荷,高速,高产。中间可能经过手动,半自动,全自动,和轻负荷,全负荷阶段。第1节工程保险概述一、工程保险的简介二、工程保险的特点一、工程保险的简介1、工程保险的概念——工程保险是承保建筑工地项目、安装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及工程结束后的一定时期内,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的发生而造成的各种物质财产损失,以及对第三者的损害负责赔偿的综合性保险。2、工程保险是一种复杂的综合险经济利益关系复杂投资人、设计人、业主、承保人、监理人、分包人、设备供应商等主体相互之间的利益关系盘根交错工程保险的标的损失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各方承担责任与预期利润损失对公众(第三者)造成的责任损失。需要遵循的法律法规契约繁多保险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各种施工合同等等。遭遇风险范围广二、工程保险的特点1)多个工程关系方组成共同被保险人2)保险期限的特点3)风险金额的逐步积累4)工程保险是综合保险5)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复杂1)多个工程关系方组成共同被保险人2)保险期限的特点工期—施工合同要求的施工期限试车期—设备安装完后的调试运行期,属于工期的一部分。保证期—工程的维护保修期,也称为缺陷责任期,不属于工期的一部分。3)风险金额的逐步积累建筑工程保险的风险金额随着工程进度的变化及物料和人工的不断投入而增加;安装工程保险风险金额随工程进度不断加大,在试车期间,风险更为集中。验收移交时风险金额最大,达到保险金额。4)工程保险是综合保险工程本身、施工机具、工地设备、物料对第三者的物质损失与人身伤亡后果损失风险的保障5)影响风险大小的因素复杂自然灾害人为因素—施工经验、技术与管理水平、施工方式、技术设计特性、道德水平、工程所处的阶段等等第2节建筑工程保险一、建筑工程保险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二、保险期限三、保险责任四、保险费率及保费计算五、工程保险的理赔一、建筑工程保险保险项目、保险金额及赔偿限额1、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1)保险金额、赔偿限额保险金额—物质损失;赔偿限额—残骸清理费用、专业费用的承保、扩展内陆运输时的单一货物;工地外存储的物资时对每一处每次事故的规定;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特种危险赔偿限额。2)特种危险赔偿限额特种危险即巨灾性风险是指能够造成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的风险,确定赔付限额时需要明确单独的赔偿限额,一般按保险金额的60%~85%确定。3)费用限额与附加险赔付限额。在保单明细表中单独列明各项费用和附加险的赔偿限额,以第一危险赔付方式承保。将费用以及附加险赔付额包括在总保险金额中,但在对应的附加条款中作相应的赔偿限制规定,如按物质损失部分的一定比例,或按总保险金额的一定比例赔付,同时注意控制赔付限额和设置免赔额。2、物质损失部分的项目及分项保险金额-工程保险条款对工程保险金额常见约定:1)明确规定工程保险金额为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以总承保的方式承包工程,即“交钥匙”工程,以工程总承包价确定保险金额。负责工程项目的主要部分,业主提供部分原材料和设备的工程,以工程承包价和业主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价值之和为保险金额2)工程造价因各项费用的涨价或升值原因超出原工程造价时,投保人必须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以利保险人据此调整保险金额,掌控工程风险实况,做出承保决策和分保措施。3)在保险期限内,投保人、被保险人要对相应的工程细节进行精确的记录,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时候对该项记录进行查验。4)保险期限届满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按规定及时向保险人申报最终工程总价值,以便保险人据此调整预收保费,以便对后续保险期限内的建筑工程得到足够的保障,收取合理的保费。3、施救费用、残骸清理费用与专业费用4、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限额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累积赔偿限额5、不予承保及需要另外投保的项目二、保险期限1、施工周期与保险期限—通常施工周期就是保险人承保的保险期限。保险责任生效起始时点:被保险人的施工队伍进入工地,工程破土动工;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由承运人交付给被保险人;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生效日。保险责任终止时点:业主或指定代表签发工程完工证书或工程验收合格日;业主实际占有、使用或接收工程项目日;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的保险期限终止日;实务中被保险人要求在实际工期超过计划工期不太多时,保险人给以免费责任扩展;超过一定时间限度按比例增加保费。2、试车期保险人仅对保单明细表中列明的试车和考核期限内对试车所引发的损失、费用和责任负责赔偿;保险设备本身是在安装前已被使用过的设备或转手设备,则自其试车之时起,保险人对该设备的保险责任即告终止。试车指所完成工程的调试,设备、电路、管路等系统试运行看是否运转正常,满足设计要求并不是试生产3、保证期保证期—完工证书签发后开始的一个特别约定的时间期,在此期间,工程承包人按照承保合同的有关规定自付费用对工程进行保养、缺陷矫正、未了工程的收尾等工作,对于工程的质量按设计标准负保证责任。工程保证期一般为12个月,大型项目为24个月。三、保险责任1、可承保或条件承保的风险分为以下四类:自然灾害风险—地震、海啸、雷电、暴风、暴雨、冰雹、地崩、火山爆发、等其他不可抗拒的自然力造成的风险。意外事故风险—不可预料的以及无法控制并造成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如火灾和爆炸等导致的损失。技术风险-工人经验不足、施工工艺不善、材料缺陷、设计错误等导致的损失。道德风险-管理不善、安全措施不到位、劳资关系恶化、工地社会环境恶劣等造成的损失。2、除外责任各种战争、核辐射、政府行为;音速或超音速飞行器造成的冲击波等由政府或国家赔偿的损失;价格波动、合同丧失、无形资产损失、市场变化等投机风险;设计错误、现金、有价证券、领有执照的机动车辆、船舶、飞机等;渐变原因风险;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和重大损失;3、第三者责任免除被保险人自己的财产损失和自己所雇佣的员工的人身伤亡与财产损失通常不列入责任范围内。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损失、土地、建筑物的损失以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被保险人在工地场所因施工活动造成对第三方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属于第三者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内。四、保险费率与保费计算1、保险费率的确定风险性质(气候影响和地质构造数据如地震、洪水、或水灾等);工程本身的风险程度(工程的性质、建筑高度、工程技术特征、所用的材料与建造方法);工地所处的地理环境;巨灾的可能性,工地的现场管理水平和安全措施落实的水平;工期的长短和施工季节,保证期的长短和责任大小;工程承包人与其他关系人的资信、技术水平与经验;同类工程以往损失经验;免赔额的高低以及特种风险的赔付限额;2、工程保险费率计算的基础建筑工程项目安装工程项目施工机械工地内原有财产附加费用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的计算3、保费的计算根据投保工程的投保项目及其风险水平,免赔额高低以及各投保项目损失的赔付限额,结合工程保险费率表作相应的调整。五、工程保险的理赔1、赔偿方式2、赔偿标准3、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4、免赔额1、赔偿方式建筑工程保险的赔偿方式有支付赔款、修复、重置三种方式:(1)支付赔款根据工程财产受损情况,核定准确的损失金额,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被保险人;(2)修复工程财产遭受部分损失可以修复的情况下,保险人支付费用对保险财产进行修复。修复工作可以由被保险人自己进行,也可以委托第三方。(3)重置工程财产遭受全损或修复的费用超过受损前的原有价值,保险人负责对财产进行重置。2、赔偿标准(1)部分损失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将财产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用现金支付赔款的部分损失,如果有残值存在应在赔款中扣除。(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全部损失的条件下,采用现金支付赔款,如果有残值存在应在赔款中扣除;推定全损的情况下,保险人可以考虑是否接受委付。3、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保险人在赔偿物质损失和第三者责任损失(采用累计限额)后,保险合同剩下的保险金额和赔偿限额相应减少。要求恢复到原保障水平,则必须按约定费率追加保费(如何追加?)。4、免赔额扣除免赔额应注意以下几点:按保单规定,分别对受损项目分别扣除适用的免赔额。若多个保险项目因同一风险造成损失,则只扣除最高的一个免赔额。若免赔额和免赔率同时使用,则以较高额扣除。若损失金额超过保险金额,应从损失金额扣除免赔额。若被保险人是多个关系人时,免赔额应在被保险人之间分摊;如果多张保险单承保同一标的损失,赔偿额按保单规定进行分摊。第三节安装工程保险——安装工程保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器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整个安装、调试期间,由于责任免除以外的原因造成保险财产的物质损失以及在安装工程中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一、安装工程的特点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在保险期限内基本不变较易遭受人为损失存在试车期风险对设计错误所造成的其他保险财产损失负责二、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项目与保险金额1、保险项目(1)安装项目新建工厂、矿山或某一车间的成套设备,单独的大型机械装置,各种钢结构建筑物。(2)土建工程项目需对厂矿进行新建、扩建的工程(3)场地清理费(4)工程所有人或承保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2、保险金额(1)安装项目完全承保方式,安装项目的保额为该项目的承包合同价;业主引进设备和原材料时,保额包括设备的购货合同价、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及费用,以及业主提供的设备和原材料费用。(2)土建工程项目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安装工程总保额的20%;超过20%时,按建筑工程保险收取保费;超过50%时,须单独投保建筑工程保险。(3)场地清理费保额不超过工程总造价的5%,小工程不超过10%。(4)工程所有人或承包人在工地上的其他财产。其他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与建筑工程保险相同。三、安装工程保险的保险责任安装工程保险责任范围上同建筑工程保险相比有两个不同之处:1、物质损失部分(1)安装工程保险对因设计错误、铸造或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被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换置、修理或矫正这些缺点所支付的费用不负责任,但由此引致其他被保险财产的损失,安装工程保险可以赔偿,赔偿之后有权向设备制造商追偿;建筑工程保险既不承保因设计错误等原因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及费用,也不承保因此造成其他保险财产的损失和费用。(2)安装工程保险对于因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等电气原因造成电气设备或电气用具自身的损失不负责任,但对因上述原因造成其他保险财产损失予以赔偿;建筑工程保险对于上述原因造成的所有损失均不负责赔偿。2、第三者责任部分的责任免除建筑工程保险中责任免除包括“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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