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一、含义•保险合同各方当事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都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的精神,将各自知道的有关事实告知对方,如实陈述,不得不予告知、隐瞒、伪报或欺诈;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信用的精神,认真行使各自的权利和履行各自的义务。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英国1906《海上保险法》17条:“海上保险合同是建立在最大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的合同,如果任何一方不遵守最大诚信原则,他方可以宣告合同无效”•海上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海上保险合同是一种要求绝对诚实信用的合同,保险人在接受风险和确定保险费及条件前,对被保险人所提供的事实的精确性或充分性,往往无法采取切实可行的方法加以核实。因此,这就要求与其签订合同的人具有最高的诚实守信程度。如果被保险人故意错误陈述或非故意陈述与合同形成有关的重要情况,并成为导致保险人与其签订合同的因素之一,首先产生的最明显的法律后果就是保险人可以宣告保险单无效。•[美]G.吉尔摩.C.L.布莱克:《海商法》,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0年版。•二、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三、保险人说明义务•四、保证•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人的特定担保事项,如担保某种事项的作为或不作为或某种事项的真实性等。•五、弃权与禁反言•弃权:有意识的放弃某项已知的权利。•禁反言:善意信赖保险人行为或意思表示的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享有的合同权利不落空。•1、保险人交付保单时,明知保险合同有违背条件、无效、失效或其他可解除事由,仍交付保单收取保费。•2、保险人的代理人就保单条款作错误解释而使投保人信以为真的。•3、代理人代替投保人填写投保书,不实或隐瞒的。•4、保险人承诺已为一定行为实际未为的。•5、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身份或职业进行错误分类的。•六、保险人调查义务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一、含义•可保利益、被保险利益•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利害关系。•1、投保人资格•2、保险合同效力•延展问题:•保险利益原则对保险合同效力的影响如何实现?•theinsurerisaccordinglyentitledtoraisethedefencethattheassuredeitherhasnointerstatalloraninterestinsufficienttoconstituteaninsurableinterestinlaw.•ifso,thepolicyisnotvoidbutmerelyunenforceablebytheassuredsothat,iftheinsurerchoosesnottodenytheassured'sinsurableinterest,theassuredwillbeabletoenforcethepolicy.•statutoryrequirements•二、保险利益的作用•1、防止赌博•2、防止道德危险(Moralhazard)•3、衡量被保险人损失•损失—不利益•道德危险•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为诈取保险金而违反法律或合同,故意造成和扩大的危险。•三、保险利益原则的确立过程•1、赌博投机保险合同的允许•例外:违反公共利益•2、thelifeassruanceact1774•3、themarineinsuranceact1906•四、财产保险利益•(一)成立要件•1、合法性(Legalinterest)•第十二条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2、经济性(Pecuniaryinterest)•3、可确定性(Definiteinterest)•(二)具体类型•1、财产现有利益•抵押担保物——所有权、抵押权•2、财产期待利益•积极期待利益:利润•消极期待利益:责任•3、财产上的义务•保管人对保管物品•4、基于合同产生的利益•租赁人对租赁房屋•(二)财产保险利益存在时间•十二条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延展问题:•法律规定的存在时间与保险实务要求的存在时间的关系?•五、人身保险利益•(一)与财产保险利益区别•1、是否以金钱估计•2、存在时间•3、人身属性的限制•如死亡保险的同意•(二)人身保险利益的具体类型•第三十一条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四)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订立合同时,投保人对被保险人不具有保险利益的,合同无效。•(三)人身保险利益的存在时间•第十二条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四)人身保险利益的立法模式•1、概括主义•美国纽约州保险法146条:人寿保险的保险利益有两种:以感情为基础的有切实利益的血亲或者姻亲;上列人员以外对被保险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安全具有合法及实际经济上利益的人。•2、列举主义•1)本人•2)近亲属•3)债权人对债务人•4)雇佣人与受雇人•5)合伙人•6)其他情形•3、折中主义•列举•被保险人同意•六、保险利益的变动和消灭•(一)变动•1、继承•财产保险被保险人死亡•人身保险被保险人死亡•2、转让•第四十九条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第五十条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对我国新《保险法》第49条规定的思考•合同相对性•财产保险合同的性质:•属人合同•属物合同••(二)保险利益的消灭•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第三节损害填补原则principleofindemnity•掌握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含义•被保险人遭到损失后,保险人对其进行补偿,以使其恢复到损失前所处的经济状况。•1、约定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利益因保险事故发生的不利益•2、补偿额=损失额•补偿后的状况不能好于事故未发生前•二、补偿范围•1、保险标的实际损失•2、必要合理费用•第六十四条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第六十六条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因给第三者造成损害的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由保险人承担。•问题:•六十四条:费用有无最高数额的限制?•六十六条•1、诉讼与否的必要性由谁决定?•2、其他必要合理的费用范围及判断标准。•三、补偿方法•1、现金•2、修理•汽车保险•3、更换•玻璃保险•4、重置•房屋火灾保险•四、制度体现•1、重复保险•2、超额保险•3、不足额保险•4、保险代位权第四节近因原则principleofproximatecause•一、含义及特征•近因:引起一系列事件发生,由此出现某种后果的能动的、起决定作用的因素;在这一因素的作用过程中,没有来自新的独立渠道的能动力的介入。•近因原则:近因属于承保风险,承担补偿义务;近因属于除外责任或不保风险,不承担补偿义务。•英国LeylandShippingCo.Ltd.v.NorwichUnionFireInsuranceSocietyLtd.•一战期间,Leyland公司一艘货船被德国潜艇的鱼雷击中后严重受损,被拖到法国勒哈佛尔港,港口当局担心该船沉没后会阻碍码头的使用,于是该船在港口当局的命令下停靠在港口防波堤外,在风浪的作用下该船最后沉没。Leyland公司索赔造拒后诉至法院,审理此案的英国上议院大法官LordShaw认为,导致船舶沉没的原因包括鱼雷击中和海浪冲击,但船舶在鱼雷击中后始终没有脱离危险,因此,船舶沉没的近因是鱼雷击中而不是海浪冲击。•特征•1、近,指的是因果关系的近,并非时间空间上的近。•2、近因是导致损失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原因。•二、认定方法•1、从事件链上的第一个事件开始,合乎逻辑地发展的下一个事件可能是什么,如果从第一个事件可以依次引向下一个事件,直至最终事件,那么第一事件就是最后一个事件的近因。(logically)•2、从损失开始,逆着事件链的方向,在每个环节上都自问“为什么会发生这一事件”只要事件链不中断,就能一直追溯到最初的事件近因。(naturally)•三、应用•1、一因一果•2、多因一果•多因同时发生•ega从电梯滚落,昏迷后因脑血管破裂死亡,患有先天性脑血管畸形。•b腹部被踢,肝脏破裂腹部大出血休克死亡,查明患有心脏疾病。•多因连续发生•Eg汶川地震致左股骨开放粉碎性骨折,长途搬送继发骨髓炎、败血症,脂肪栓塞死亡。•多因间断发生•Eg火灾时搬出货物,因盗窃受损。近因的考察顺序•1、确定保险事故是否真正发生•2、考察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是否起到关键作用•3、考察保险事故中有无新的因素以及新因素与先前因素的关系•四大基本原则的关系•最大诚信原则:合同订立、生效•保险利益原则:合同效力•损害填补原则:出险理赔范围•近因原则:是否理赔•保险制度运营的外部内部条件
本文标题:第三章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6689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