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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员工须知》首先,欢迎您加入本所,为了能让您有一个更好的工作环境,使我们的合作轻松愉快,请您仔细阅读本须知。1、凡本所员工进入本所必须阅读本《须知》及本《须知》提到的相关制度,完整的填写好履历表,出示所有有效证件原件交验,并将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健康证的复印件及照片三张交办公室建立人事档案并登记家庭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2、本所所训为“敬业、精业、坦诚、忠诚”,本所旨在建立专业化品牌律师事务所,不以赢利为目的,所收管理费用全部用于本所支出,每个律师须有专业定向并在相应部门执业,并须为法律的公正实施及公益事业不遗余力。3、本所每天上下班的时间为行政作息时间,员工手机必须保持在上午七时至晚上十时畅通,周末休息时律师可能排班。4、本所员工应注重公众形象,上班须穿戴整齐,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制度》执行。5、本所接待当事人咨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向导》执行。6、本所受案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示意图》执行,员工须熟知本所业务范围、服务特色、收费标准及管理制度,保持统一宣传口径。7、本所员工分为行管人员与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两类。行政事务由所领导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管理。本所律师执业管理主要依据《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案源管理办法》、《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立案范围》等。8、本所办公室负责日常行政事务管理,本所各业务部门办理律师业务,本所还建有党支部和工会组织。9、本所建立有门户网站与论坛、信箱、博客、QQ,其管理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执行。10、本所地址:恩施市施州大道1号硒都商场9层,电话0718—8221897,传真0718—8221845;网址:。再次欢迎您成为本所的一员,因为有了您的加入湖北震邦华广律事务所的明天将会更加辉煌!2附:1.《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2.《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3.《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范》4.《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案源管理办法》5.《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各部门立案范围》6.《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差旅费管理办法》7.《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风险代理收费办法》8.《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门户网站管理办法》9.《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行为规范指引》10.《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咨询指引》11.《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收费标准》12.《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指引》13.《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办法》14.《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组织机构设置办法》3《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规范》第一条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等法律法规。第二条本所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第三条本所律师执业必须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接受本所的监督。第四条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本所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但是在拒绝之前必须取得所领导的同意。律师接受当事人委托后,不得擅自转委托他人代理,确有正当理由需要转委托给本所其他律师办理时,需取得当事人和所领导的同意。第五条本所律师应当保守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及商业秘密,也不能为个人利益使用在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第六条本所律师在执业活动中不得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不得私自向委托人收取费用,不得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第七条本所受案归口办公室统一管理,由办公室进行利益审查和案源登记后办理审批手续。如果发生为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形,或者没有进行案源登记就办理委托手续的情形,扣除管理人员当月工资。第八条本所律师办理案件必须由律师事务所提供统一的律师函(含调查函与会见函)和合同范本。第九条律师接案前应尽风险告知义务,对当事人的预期效果应进行合理分析,防止误导诉讼,防止因当事人不满意诉讼结果而对律师事务所及律师个人评价降低。第十条本所律师不得向委托人做虚假承诺,不能接受或迁就委托人各种形式的违法或不当要求,不得提供虚假信息或者夸大自己的专业能力,不得贬低同行的专业能力和水平,不得以提供或者承诺提供回扣等方式承揽业务,不得明显低于同行业收费水平竞争某项法律业务。不得提供虚假材料,不得假借办案名义或者以联络、酬谢办案人员为由,向当事人索取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第十一条本所律师承办法律事务时,应当按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和签订合同。收费合同应当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方式和标准、收费数额(比例)、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途径等。对可能出现退费的事由,应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不4得违反收费合同约定向委托人索要约定之外的费用或者财物。不得以任何方式和名义给委托人回扣或者向中介人支付介绍费。第十二条本所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关系的法律事务。不得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利害关系的案件中,分别为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在担任法律顾问期间,不得为顾问单位的对方当事人或者其他与顾问单位有利益冲突的当事人担任代理人、辩护人。不得在与委托人依法解除委托关系后在同一案件中担任有利益冲突的他方当事人的代理人。在未征得委托人的同意的情况下,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办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委托,但办结委托事项后除外。为避免利益冲突,办公室应当建立完整的委托人登记目录,在与潜在委托人建立关系之前,必须首先进行利益冲突检索。第十三条本所律师不得收取证据原件,办理案件与其他法律事务时应作好记录、备案、保存、归档、总结等工作,防止产生律师事务所对当事人的民事赔偿责任。不得泄露委托人的商业机密、个人隐私以及其他与代理人有关的信息。不得超越代理权限。加强与当事人的沟通,避免因沟通不畅,造成当事人误解或曲解。第十四条本所律师应当廉洁自律,珍惜职业声誉,保证自己的行为无损于律师职业及本所的形象。应当诚实信用、严密审慎、尽职尽责地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应当敬业勤业,努力钻研和掌握执业所应具备的法律知识和服务技能,注重陶冶品德和职业修养。第十五条本所党员律师应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和本所规章制度,率先垂范。第十六条本所律师不得拒绝或疏怠履行指派承担的法律援助义务。不得违反律师事务所收费制度和财务纪律,挪用、私分、侵占业务收费。第十七条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有过错的律师承担赔偿责任。律师出具错误或虚假的法律意见,或者遗漏重大的法律建议,给当事人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律师承担赔偿责任。由于代理律师的原因,致使诉讼或仲裁超过时效,或者超过上诉期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律师应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合办案件及办理公共案源案件,实行主办律师负责制,由主办律师就该案件对当事人和律师事务所负责并承担风险,主办律师具体处理有关的协调和管理职能,确定报酬的分配,办公室确定合办案件的收入时只需征求主办律师意见。主办律师有争议的,以辩护与代理合同上确定的第一个律师姓名为准。第十九条实习律师在执业律师指导下办理的案件,或者实习律师以执业律师名义办理的案件,其风险责任均由执业律师承担,其报酬均记入执业律师名下5后由执业律师进行分配。《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范》第一条诉讼业务受案工作由一名所领导负责审批,咨询业务、代书业务由办公室负责分配。第二条法律顾问业务、企业改制等重大非诉讼业务由所领导负责审批。第三条本所受理重大刑事案件和社会影响重大的其他案件,应当及时向律师管理部门报告。第四条本所律师办案必须办理本所审批手续,由办公室进行利益冲突审查,严禁私自收案。第五条本所各类办案所需业务手续一律统一印制并编号,不准开具空白的盖章的委托合同或者介绍信。第六条本所受理业务按照先收费,后办理委托手续的顺序处理。风险代理与非诉讼代理按代理合同办理。第七条律师费的缓、减、免,由当事人提出申请,报所领导审批后办理。第八条当事人要求办理退还已交纳的律师费的,由当事人提出书面申请,承办律师签署意见后报经本所领导审查同意,退还的金额由承办律师退还后可以解除委托合同。第九条本所接待当事人咨询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填写咨询登记表。咨询登记表是确定公共案源的重要依据。第十条本所正式受案应告知当事人诉讼风险,并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受案程序示意图》执行。第十一条本所实行律师值班制度,具体事项由办公室提前一个星期安排,值班律师负责周末及节假日的客户接待工作及律师所周末的清洁卫生工作。如因开庭、调查、公出等事由无法值班需委托他人并报告办公室,由办公室视情调整。第十二条本所执行最低收费制度。除法律援助案件与咨询、代书外,案件代理与辩护收费不低于3000元/案,法律顾问不低于10000元/年/个法人单位。本制度执行前原已签合同按原合同执行。第十三条本所对律师承办的业务进行质量监督,对律师承办的已经办结的业务,在卷宗归档时由办公室通过结案审批的形式进行检查。第十四条本所不定期地通过走访、电话访问等形式随机回访当事人,以便及时掌握当事人对律师服务质量的反馈意见和要求,对于回访中当事人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由办公室反馈,承办律师应当给予相应的解释和改进意见。6第十五条本所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应当自接受委托之日起至案件结案之日止,应勤勉忠诚,结案后按要求整理归档。第十六条每个月1-5号(节假日顺延)员工在办公室核实上月收入,每年1月5-10号员工在办公室核实全年收入,每个月6-10号律师经部门领导签字后领取当月工资和报销费用,并在律师个人台账上签字。每年1月10-20号由本所对员工进行考核。员工对全体律师实行称职与不称职不记名投票,凡所领导投票达不到过半数称职票数的,所担任的领导职务免聘,律师投票达不到过半数称职票数的,律师解聘。《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行政管理规范》第一条凡本所员工必须完整的填写好履历表,出示所有有效证件原件交验,并将毕业证、资格证、执业证、职称证、身份证、健康证的复印件及照片三张交办公室建立人事档案并登记家庭常住地址和联系电话。第二条本所员工分为行管人员与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两类。凡本所员工均应建立聘用关系,除兼职人员外均按国家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行管人员的工资与社保费应由单位承担的部分由所承担,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的社会医疗工伤保险费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在签订合同同时缴纳。第三条本所旨在为律师搭建执业平台,不以赢利为目的,所交年管理费仅仅为办所共同成本,故律师人员(含实习律师与律师助理)必须先购买社会保险后本所方签订聘用合同,不能够购买社会保险的律师,应购买人身意外伤害险。第四条本所实行五天工作制,每天工作时间一般为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作息时间需要调整时另行通知。第五条行政人员上下班应自觉遵守作息时间要求,如有事耽误上班时间须履行请假手续。本所律师不坐班,周末轮流值班,如因出差应向部门领导告知去向。第六条员工上班时须按《湖北震邦华广律师事务所办公室制度》执行。办公区内严禁吸烟,所有员工在接待来访人员时应当首先对此加以说明。第七条员工应当按照安排的办公位置办公。需要进行位置调换的,应当向办公室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经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换。第八条本所律师应当节约用水、用电。对于电脑的使用,使用人员在使用完毕以后应当做到随手关机。第九条本所图书、报纸的管理工作由办公室负责。员工借阅时应当做到当天借当天还。律师认为有重要书籍需所内购买应与办公室联系同意购买后交办公7室图书统一管理收藏,费用由所承担。第十条本所打字复印机只负责本所文书的打印
本文标题:律师事务所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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