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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汇区2008年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知识培训上海市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二00八年十二月十日学校饮水卫生监督检查表(邮至)►徐汇区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场所卫生科叶静►建国西路336弄1号►邮编200031►联系电话64726144生活饮用水概念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学校饮水卫生要求关于生活饮用水的一些概念(一)►生活饮用水:供人生活的饮水和生活用水,该水的水质必须确保居民终生饮用安全。(《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关于生活饮用水的一些概念(二)►集中式供水:由水源集中取水,通过输配水管网送到用户或者公共取水点的供水方式,也包括自建设施供水。为用户提供日常饮用水的供水站和为公共场所、居民社区提供的分质供水也属于集中式供水。(《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关于生活饮用水的一些概念(三)►二次供水:集中式供水在入户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或容器输送给用户的供水方式。(《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关于生活饮用水的一些概念(四)►管道分质供水:利用过滤、吸附、氧化、消毒等装置对符合卫生要求的源水作进一步的深度(特殊)处理,通过独立封闭的循环管道输送,供人直接饮用的水。(《管道分质直饮水卫生管理规范(拟)》卫生部)关于生活饮用水的一些概念(五)►现制现售水:是一种通过水处理设备当场制水并当场直接散装出售的饮用水。(《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卫生局)►桶装水:用于经过滤、灭菌等工艺处理并装在密封的容器中可直接饮用的水。关于生活饮用水的一些概念(六)►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凡在饮用水生产和供水过程中与饮用水接触的联接止水材料、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防护涂料、水处理剂、除垢剂、水质处理器及其他新材料和化学物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建设部)关于生活饮用水的一些概念(七)►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从事净水、取样、化验、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及水池、水箱清洗人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建设部)法律法规适用(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传染病防治工作履行下列检查职责:(四)对饮用水供水单位从事生产或者供应活动以及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进行监督检查;法律法规适用(二)----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04年8月28日)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者可能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已取得许可证的,原发证部门可以依法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饮用水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不符合国家卫生标准和卫生规范的。法律法规适用(三)----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1995年10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1996年5月15日)法律法规适用(四)----法规►《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10月1日)►《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1997年1月1日)►《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1989年7月12日)►《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1995年10月1日)法律法规适用(五)----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贯彻《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生部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申报与受理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国家卫生监督抽检规定►健康相关产品命名规定法律法规适用(六)----规范性文件►卫生部关于在涉及饮用水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中增加项目的通知►卫生部关于不予审批矿化水器和矿化水剂的通知►卫生部关于规范健康相关产品监督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卫生部关于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到期后产品监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法律法规适用(七)----规范性文件►涉水产品不得宣传任何保健功能►健康相关产品卫生行政许可程序►上海市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上海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许可审批程序►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上海市现制现售水卫生管理规范法律法规适用(八)----卫生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T5750-2006)►《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法律法规适用(九)----卫生标准►《饮用净水水质标准》CJ94►《瓶装饮用纯净水》GB17323►《瓶装饮用纯净水卫生标准》GB17324法律法规适用(十)----卫生规范►《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2001)►《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总则►卫生管理►卫生监督►罚则►附则总则►目的:保证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保障人体健康►适用范围:集中式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中国范围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总则►管辖范围: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建设行政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工作►卫生许可制度卫生管理►饮用水标准: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集中式供水单位资质:卫生许可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证书►新、改、扩建饮用水供水工程项目:建设、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卫生管理►供水单位制度:建立卫生管理规章制度,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饮用水管理►供水单位设备和质控:有水质净化消毒设施及必要检验仪器,对水质进行日常性检验卫生管理►供水单位从业人员:上岗前健康体检,“五病”调离,卫生知识培训►涉水产品生产销售:取得产品卫生许可批准文件卫生管理►水源防护:设置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的禁止行为►二次供水卫生要求:卫生防护、定期清洗消毒,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水污染事故: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及时报告卫生监督►管辖:依据供水单位的供水范围确定管辖权►新、改、扩建供水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工作,水源水质监测评价卫生监督►介水传染病或化学中毒发生:医疗单位及时报告►污染事故调查:危及人体健康时,对二次供水单位责令立即停止供水,对集中式供水单位会同建设部门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停止供水卫生监督►卫生许可:对供水单位和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实行卫生许可制度►许可管理:日常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颁发要求的,有权收回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监督:饮用水卫生监督员和卫生检查员►卫生监督员要求:秉公执法,忠于职守罚则►集中式供水单位直接从事供管水的人员未经健康体检上岗,或患有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责令限期改进,处以2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罚则►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修建危害水源水质卫生的设施或进行有碍水源水质卫生的活动的,责令限期改进,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则►新、改、扩建饮用水供水项目未经卫生行政部门参加选址、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而擅自供水的,责令限期改进,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则►供水单位无卫生许可证而擅自供水;饮用水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未经卫生许可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限期改进,处以2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罚则►生产销售无卫生许可批件的涉水产品的,责令改进,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0000元,或处以500以上10000以下罚款《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06版)介绍一、背景1、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2、人民生活水平日益提高的要求3、与国际接轨的要求二、06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简介►2006年12月29日由国家标准委和卫生部联合发布了►20年来的第一次修订►与发达国家饮用水标准更具有可比性►共106项指标,包括微生物指标6项,毒理指标74项(其中,无机化合物指标21项,有机化合物指标53项),感官性状和一般化学指标20项,消毒剂指标4项,放射性指标2项。►可能对人体健康产生危害或潜在威胁的指标占80%左右,属于影响水质感官性状和一般理化指标占20%。►微生物指标增加耐热大肠菌群(粪大肠菌群)、大肠埃希氏菌、贾第鞭毛虫和隐孢子虫四项指标►毒理指标指标数近原标准的5倍,主要来源是农药、工业污染及藻类►感官指标►放射性指标,指导值非限定值►资料性附录三、《标准》06版的特点1、指标数量大幅度增加2、对指标限值进行了修订四、06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后,本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出厂水水质的主要影响指标:►耗氧量(85版国标中无此标准)►锰(85版和06版标准限值相同)►浑浊度(06版国标要求提高)。《二次供水设施规范》介绍1998年12月1日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从事建筑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生产、加工、施工、使用和管理的单位。设施日常使用的卫生要求►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保养、清洗、消毒。►管理单位对设施的卫生管理必须制定设施的卫生制度并予以实施,管理人员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上岗。►管理单位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二次全面清洗,消毒,并对水质进行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发生供水事故时,设施和管理单位必须立即采取应急措施,保证居民日常生活用水,同时报告当地卫生部门并协助卫生部门进行调查处理。《上海市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卫生管理办法》介绍(1995年8月24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发布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卫生局是本市二次供水卫生管理的主管部门。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区域内二次供水的卫生管理工作。第七条(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房屋管理单位、房屋所有权人或其委托的管理单位(以下简称房屋管理单位)负责对二次供水设施的日常使用管理,并履行下列职责:(一)指定专人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具体管理;(二)保证使用的各种净水、除垢、消毒材料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三)每季度对水箱清洗、消毒一次,并建立档案;(四)对净水设施视净水效果及时更换或者维护;(五)配合卫生防疫机构抽检水样;(六)保持设施周围环境清洁;(七)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水箱加盖、加锁。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监督房屋管理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第八条(清洗消毒人员的健康检查)房屋管理单位对直接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清洗消毒人员),应每年组织一次健康检查,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健康合格证。清洗消毒人员取得健康合格证的,方可上岗。发现清洗消毒人员患有传染病或者属健康带菌者,应当立即调离工作岗位。第十条(禁止行为)禁止任何人毁坏二次供水设施以及其他有关设施、设备。禁止任何人进行污染二次供水水质的行为。第十二条(处罚)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或区、县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二款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的,责令限期整改,并可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四)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处以3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的,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对二次供水设施造成损坏的,并责令其承担赔偿责任。《上海市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卫生备案管理办法》介绍为了规范二次供水设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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