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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省市名称代建费用标准财务支付方式基本代建管理费投资节余分成1财政部[2004]300号文件规定,不高于建设单位管理费------------通过代建单位支付2浙江省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3浙江省杭州市报批稿: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节约建设资金的10%提取节约资金奖励,奖励资金从项目节余资金中开支,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代建管理费的30%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4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代建项目管理费一般通过招标确定,暂定不超过项目建设工程总造价(含市政、土建、景观、配套工程,不含前期费用)的1%-3%,按节余资金的10%--30%提取,最高奖励不超过200万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自筹资金通过代建单位支付5浙江省宁波市以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按规定计算建设项目管理费,建设单位提取其中的10%,用于前期工作;代建单位管理费通过招标投标确定,但最高不能超过建设单位提取后的项目管理费余额节余的30%作为奖励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6浙江省舟山市未明确取费标准,要求具体在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确。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建设单位管理费。奖励资金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7浙江省嘉兴市代建项目管理费计入项目初步设计概算,以此取代原业主单位管理费。代建项目管理费的指导性标准另行制定。奖励金额按节余资金的10%到30%提取,但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8北京市按国家和北京市财政部门规定,前期代建为建管费的30%;建设实施代建为建管费的70%不低于30%的政府投资节余作为奖励通过代建单位支付9重庆市按重庆市财政局会同发改委印发《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执行,不作浮动,与代建范围、内容相匹配,实行分段计取,1000以下21000×2%=201001-5000220+(I-1000)×2%=A5001-100001100+(I-5000)×1%=A10001-500000.8150+(I-10000)×0.8%=A50001-1000000.5470+(I-50000)×0.5%=A100001-2000000.2720+(I-100000)×0.2%=A200000以上0.1按《政府公益性项目建设管理代理费总额控制数费率暂行规定》规定执行,实行分段累进的计取原则,节余金额100万元以下的为10%,100万元至500万元的为8%,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为6%,1000万元以上的为4%通过代建单位支付10武汉省以国家、湖北省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为基础,通过投标确定由建设单位和代建单位在代建合同中明确,其比例一般不超过15%通过代建单位支付11广东省批准概算的2%(总投资2亿元以下);及1.5%(总投资超出2亿元部分)不超过节余投资的10%通过代建单位支付12辽宁省大连市由市财政局比照基建财务制度规定的建设单位管理费标准编制,实际发生的代建管理费计入项目建设成本其中一定比例的政府投资结余资金作为对代建单位的奖励(具体比例在市财政局批复代建管理费时一并明确)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13贵州省代建业务费从建设单位管理费中列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以项目批准的初步设计概算为基数投资节余的30%直接拨付各参建单位14云南省招投标确定,未明确取费基数投资节余的30%通过代建单位支付15海南省取费标准以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后的概算总投资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设备费总额为基数,按l-3%的费率计算,具体额度应当根据代建单位承担的工作量在招投标中确定。按财政部发布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若干规定》(财建[2002]394号)的有关规定在合同中约定奖励额度直接拨付给各参建单位
本文标题:各省代建管理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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