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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经营的特征与原则•保险经营环节•保险资金运用•再保险第九章保险经营第一节保险经营的特征与原则一、保险经营的特征1.保险经营活动是一种特殊的劳务活动。2.保险经营资产具有负债性。3.保险经营成本和利润计算具有特殊性。4.投资在保险经营中占有重要地位。5.保险经营具有分散性和广泛性。二、保险经营的原则风险大量原则风险选择原则风险分散原则经济核算原则第二节保险经营环节一、保险展业二、保险核保三、保险承保四、保险理赔一、保险展业(一)保险展业的必要性1、含义2、必要性(二)保险展业的方式1、直接展业2、保险代理人展业3、保险经纪人展业(三)保险公司的投保服务1、投保人需要保障的权利:•获得准确保险信息的权利•保证安全的权利•自由选择保险险种的权利•申诉、控告所遭受不良待遇的权利•要求开发和改进新险种的权利•获得良好售后服务的权利2、保险人提供的服务有:•帮助投保人分析自己所面临的风险•帮助投保人确定自己的保险需求•帮助投保人估算投保费用•帮助投保人制定具体的保险计划3、选择保险公司的影响因素:•保险公司的类型•保险公司的险种和价格•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和经营状况•保险公司的服务二、核保(一)核保的概念:保险人对投保的保险标的的风险加以审核、筛选、分类,以决定是否接受投保,承保的条件如何,采用何种费率,以使同风险类别的个体危险达到一致,从而维持保费的公平合理,这一危险选择的过程就叫做核保。(二)核保的原则(三)核保的内容:1、投保人的资格2、保险标的3、保险金额4、保险费率5、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信誉(四)核保流程图三、承保(一)含义(117)(二)承保控制1、含义(119)2、内容(119)(三)承保程序1、接受投保单2、审核检验3、签发保险单,并出具保单交付给业务员。4、业务员把保单正本交付给保户,保户收到保单后并在回执单上签名确认。同时将预收收据交回给业务员。四、防灾与理赔(一)防灾1、含义2、必要性3、防灾与展业、理赔的关系4、原则5、内容和方法(二)保险理赔1、含义:处理赔付的简称,指保险人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对保险标的发生的保险事故决定是否承担保险责任以及如何承担保险责任的处理过程索赔是指被保险人(受益人)在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按照保险合同的有关规定,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损失请求的行为。理赔机构2、保险理赔的原则•恪守信用•实事求是•公平合理3、保险理赔的程序•损失通知•审核保险责任•进行损失调查•赔款审核支付保险金额•损余处理•代位追偿审核保险责任•保险单是否有效•损失是否由保险风险引起•发生事故的保险标的是否时报单上的•损失是否发生在保单有效期内•求求赔款的人是否有权提出索赔•保险索赔是否存在欺诈损失调查•分析损失原因•确定损害程度•认定索赔权力(三)保险赔偿方式1、第一损失赔偿方式2、比例赔偿方式3、限额赔偿方式4、定值保险赔偿方式第三节保险资金运用一、保险投资的客观必然性(一)保险投资的含义指保险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积聚的各种保险资金加以运用使其保值增值的活动。(二)保险投资的可能性和必要性1、可能性:时间滞差、数量滞差2、必要性:第三节保险资金运用二、保险投资原则三、保险资金运用的构成(一)自有资本金(二)非寿险准备金(三)寿险准备金自有资本金1.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第七十三条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二亿元。保险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2.公积金: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的规定从历年的利润中提存出来的。非寿险责任准备金1、保费准备金(未了责任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会计年度决算时对未满期保单的保险费提存的准备金。一般采用加权平均法或比例法提存。(50%)2、赔款准备金:在会计年度结算以前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决定赔付或者应付而未付赔款而从当年保费中提存的准备金。赔款准备金已报未决赔款准备金:被保险人已提出索赔,但保险人与索赔人就索赔案中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赔款应为多少尚未达成协议。(逐案估计法和平均估算法)已发生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偿或给付金额的。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非寿险责任准备金3、总准备金(保险保障基金):为应用巨灾和巨损引起特大赔款而从保费收入中提存的准备金寿险责任准备金{人寿保险健康保险意外伤保险}“两险”与非寿险类似寿险责任准备金为平衡于将来发生的债务而提存的资金,也可视为保险人未履行保险责任的已收保费的积累金额。{未到期准备责任金保险保障基金四、保险资金运用的形式五、保险资金运用的效益分析1、资金运用率:在一定时期内保险企业投资总额占企业全部资产总额的比例。•体现了企业的投资规模和利用程度•投资结构2、资金运用盈利率:一定时期内保险投资所获得的收入占投资总额的比重六、我国的保险投资(一)我国保险资金运用的阶段自1980年恢复国内保险业务以来,国内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基本可归纳为保险资金运用的无序阶段、严格管制阶段和拓宽投资领域阶段。•无序阶段主要发生在1995年以前,在这段时期,保险资金的运用手段包括发放贷款、不动产投资、购买股票等,随之而来的就是保险公司资产质量出现了不同程度的恶化。•以1995年国内第一部《保险法》的出台为标志,国内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渠道进入了严格管制和规范发展并重的阶段。•以新修订《保险法》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实施为起点,国内保险资金运用开始进入第三个阶段。第四节再保险一、再保险及其特征1、含义:再保险是指保险人为了分散风险而将原承保的全部或部分保险业务转移给另一个保险人的保险。•在再保险中,转移风险责任的一方或分出保险业务的公司叫原保险人或分出公司或分保分出人;承受风险责任的一方或接受分保业务的公司叫再保险人或分入公司或分保接受人。第四节再保险•分出公司自己负责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自留额(自负责人额),转移出去的那部分风险责任叫分出额(分保责任额、接受额)。分保双方责任的分配与分担是通过确定自留额和分保额来体现的。•分出公司所接受的风险责任还可以通过签订合同再分摊给其他保险人,称为转分保•分出公司在分出风险责任的同时,把保险费的一部分交给分入公司,称为分保费;•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一定费用用以支付分出公司为展业及管理等所产生的费用开支,叫做分保佣金或再保险手续费。•当再保险合同有盈余时,分入公司根据分保费付给分出公司的费用称为盈余佣金,也叫纯益手续费。•第四节再保险2、特征•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再保险合同是一种独立合同3、与原保险的区别:•合同主体不同•保险标的不同•合同性质不同第四节再保险二、再保险的业务方式(一)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与分入人相互订立合同,按照保险金额比例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分保方法。在比例再保险中,可以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成数分保•成数分保是指分保分出人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对每一危险单位按照固定比例即一定成数位自留额,将其余的一定成数转让给分保接受人,保险费和保险赔款按照同一比例分摊的再保险。•有共同利害关系溢额分保•是指分出公司以保险金额为基础,规定每一危险单位的一定额度作为自留额,并将超过自留额的部分即溢额,分给分入公司。分入公司按照承担的溢额责任占保险金额的比例收取保费、分摊赔款和分保费等。•分入公司并不是无限度的接受分出公司的溢额责任,通常以自留额的一定倍数,即若干“线”数为限,一线相当于分出公司的自留额。•可以签订多个溢额在保险合同两者的区别•溢额再保险的比利时不固定的,而成数再保险的比例是固定的;•溢额再保险便于分出公司根据危险彻骨的大小不同确定自留额,对于分出公司更有利。(二)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是指分出人和分入人相互订立保险合同,以赔款金额作为基础分担原保险责任的一种再保险方式。•超额赔款再保险•超额赔付率再保险超额赔款再保险•由分保分出人与分保接受人签订协议,对每一危险单位损失或者一次巨灾事故的累积责任损失规定一个自赔额,自赔额以上致一定限度由分保接受人负责。•险位超赔再保险和事故超赔再保险•分入公司可接受分出公司的全部责任也可以只接受部分责任,超出部分仍有分出公司自己负责。超额赔付率再保险•是以一定时期的累积责任赔付率为基础计算责任限额,即当实际赔付率超过约定的赔付率时,超过部分由分入公司负责一定限额。•通常以75%的赔付率来划定分出公司和分入公司的责任。•分入公司也有接受分入责任的限额,一般为营业费用率的两倍,即已得保费的50%,并有责任限额的约定,在两者之间以低者为限。三、再保险的业务安排方式•临时再保险合同是根据业务需要临时选择分保接受人,经协商达成协议,逐笔成交的分保合同。对于临时再保险的业务,分保接受人没有义务一定接受。•手续繁琐;适合新开办的或者不稳定的业务;固定再保险合同中不愿意或者规定除外的业务;超过固定再保险合同限额的的业务。•固定再保险合同是由分出人和分入人以预先签订合同的方式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在一定时期内对一宗或一类业务进行约定。•对双方都有约束性;属于长期合同,双方都有终止合同的权利,但是必须在终止前的3个月向对方发出通知;在特殊情况下,不受前款限制;合同终止后,在合同终止前尚未享受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均需照样完成。•预约再保险合同是介于合同再保险合同和临时再保险合同之间的一种再保险合同。对于合同中规定的业务,分出人有权选择是否分出,但一旦分出,分入人必须接受。即预约再保险对分出人有临时再保险合同性质,对分入人有合同再保险合同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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