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信息化管理 >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论文
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设计探析淮南联合大学陆锋摘要:本文针对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流程,归纳出小额贷款公司所面临的风险类型,从防范决策风险、财务风险、操作风险、信用风险、法律风险等方面提出风险控制体系设计的基本思路。关键字: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制度设计自银监会2008年发布《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来,小额贷款公司在全国范围内获得了快速发展,由于借贷方便、形式灵活,小额贷款公司已成为现有金融体系的重要补充,在支持“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方面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截至2011年第一季度,全国共有3027家小额贷款公司,贷款余额2408亿元。由于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并且在商业银行信贷融资比例不得超过其资本金一定比例,在此既定经营框架下,如何防范经营风险,保持小额贷款公司持续经营,成为业者必须关注的一个问题。一、小额贷款公司经营流程风险点分析从对小额贷款公司调研情况判断,相对于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具有自身的特点。1、服务主体分析。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服务主体,本身存在一些风险点。首先,小额贷款公司规模受政策限制。从实践来看各地对于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都有严格的限制,作为金融市场的补充力量,在金融机构序列中受到“政策歧视”,缺乏资本扩张外部政策支持。以安徽省为例,截止2010年底,全省约200家左右已批开业小额贷款公司,注册资金最多3亿元左右,少的仅有2000万元。由于小贷公司只贷不存,且从银行获得贷款比例有限(一般不超过自身资本金的50%),缺少一般金融机构存款/资本金杠杆工具,难以保证自身经营现金流的增加和稳定。而其承担的金融风险和税收负担与一般金融机构相比却大很多。其次,小额贷款公司内部风险管理体系不完善。限于规模经济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很难有独立的风险管理与责任审计部门和人员,即使设立了这些部门,人员素质也难以保证。小额贷款公司很难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获得优秀的风险管理人员与责任审计人员,从大学招聘的新进人员在保证不流失的情况下,其业务素质的提高也需要一个很长的过程。总体来看,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较弱。第三,小额贷款公司权力架构面临考验,存在管理决策失误的可能性。在信息不对称和个人业务能力有限的情况下,由于内部制衡机制的不完善或缺失,其董事会和经理层在确定信贷业务对象时,往往“一人说了算”,面临的决策风险往往比商业银行大。最后,由于小额贷款公司规模较小,在实际操作中难以按照风险管理的有关规定提足损失准备金,对其持续稳健经营产生不利影响。2、服务对象分析。小额贷款公司所服务的“三农”类客户及中小型、微型企业存在着风险管理的不利因素。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经营层次低,服务对象大多是银行不愿贷款的“三农”类客户及小型、微型企业,这些企业本身的抗风险能力较弱,这种“弱弱”联合的情况使得小额贷款公司难以通过分散经营来有效降低风险。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贷款公司面对的很多企业和农户个人根本没有诚信记录,小额贷款公司也没有“资格”使用人民银行企业个人征信系统进行查询,导致小额贷款公司难以评估贷款风险,在防范风险的措施应对方面比较被动。3、服务手段分析。我国积极推进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目的是为解决“三农”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但是,由于其业务品种单一,加之没有完善的保障制度,特别是农业保险和农民贷款担保体制尚未普遍建立,使得小额贷款公司的信贷资金潜在损失在现有体制下得不到合理补偿,承担了部分社会成本。尽管有上浮四倍的高利率水平作保障,但相对于本金来说利率的风险覆盖作用仍然是有限的,其信贷损失风险仍然很大。这就迫使小额贷款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或弄虚作假将资金转移至风险较高收益较高的房地产等领域,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功能的异化,偏离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的最初目的,产生因扰乱金融市场、影响国家宏观调控最终导致风险失控的可能。4、外部监管分析。由于《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由省级政府明确主管部门进行监督管理,但是并未未明确银监会的监管职责,这种由一个监管部门出台一个不属于自己监管的行业指导意见,在逻辑上是行不通的。这显然不利于小额贷款公司防范信贷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不属于银行类金融机构,其日常监管往往由市一级工商、金融办等多部门部门“兼管”,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能力不足,容易引发潜在风险和增加不稳定因素。如对小额贷款公司在贷款损失覆盖、关联交易风险、贷款集中度风险、流动性等方面难以有效进行监管。二、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的主要类型基于上述分析,本文给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经营风险的主要类型:1、决策风险:是指在决策活动中,由于内外部主观与客观因素影响,导致决策活动无法达到预期目的可能性。由于小贷公司贷款对象差异性较大,总体上是银行信贷政策限制或淘汰的一类客户,本身基础数据就不完善,再加上对贷款对象信息掌握不完全,而与其他金融机构相比,又难以获得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持,造成小贷公司贷款决策依据不充分进而产生决策风险。2、财务风险:指小额贷款公司由于财务结构不合理或融资不当使公司可能丧失偿债能力而导致股东预期收益下降的可能性。根据政策相关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向两家银行类机构融入不超过其资本净额50%的资金,但是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的贷款产品、服务行业以及客户群体都与当地农村商业银行类金融机构有一定的同质性,出于竞争原因,小额贷款公司很难能从地方中小银行获得贷款,而由于国有商业银行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等大中型银行的分支机构授权经营模式的影响,从这些大中型银行分支机构融资渠道与规模的稳定性也较差,导致小额贷款公司存在财务风险。即使从银行机构获得资金,由于小额贷款公司是以一般工商企业的身份获得贷款,资金成本较高,其本身利用这部分资金再发放贷款盈利能力有限。3、操作风险:根据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操作风险是指由不完善或有问题的内部程序、员工和信息科技系统,以及外部事件所造成损失的风险。尽管小额贷款公司不是指引中的所谓的商业银行,但是从小额贷款公司所从事的业务性质来看,其实质是银行贷款业务。4、信用风险:即借款人不能按期履行还本付息的责任而使小额贷款公司实际贷款收益低于预期收益的可能性。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对象多为“三农”或中小企业,本身抗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弱,还款能力可能出现问题是小贷公司难以回避的,另外,如果抵押担保不落实或权利被悬空,也会出现恶意欠贷问题。5、法律风险:由于违法违规经营或对经营、操作的合法合规性评估失误而造成损失以及因对上述失误法律后果认识不足、处理失当而可能扩大损失的风险的可能性。尽管新巴塞尔协议将法律风险整合到操作风险范畴,本文仍然将其作为一个独立的风险种类进行分析,这是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现实的严峻性所使。由于小额贷款公司监管主体的不到位、监管和审计能力的低下,从安徽省部分小额贷款公司的运作来看,非法融资,账外经营问题比较突出,一些小额贷款供公司通过诱以高额利率从社会非法获得资金并进行账外经营,牟取暴利。在经济发展迅速的时期,这一问题可以被掩盖,但是在经济进行结构性调整的时期,这一问题必将暴露,进而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生存产生消极影响。三、小额贷款公司风险控制制度设计总体思路是内外结合标本兼治。具体方案为:1、优化小额贷款公司融资平台,防范化解财务风险。从外部制度和监管层面来看,首先要解决小额贷款公司融资难问题,一方面,建立对小额贷款公司的业绩考核制度,对于经营达到相应标准的小额贷款公司放大其从银行融资比例,并改善其增资扩股条件。另一方面,应根据情况,适时推出小额贷款公司资产证券化或股权融资业务,通过在金融市场进行证券化交易,以提高小额贷款公司的流动性和融资能力。从内部来看,小额贷款公司应做好资金管理,特别是融资计划与安排,提高资金使用效率。2、拓展业务领域,增强抵抗信用风险的能力。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特点和优势,培养符合自身需要的基本客户群,通过“小额、分散”的操作方式,建立橄榄型的客户结构,防范和化解市场风险。3、专业化连锁经营,降低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作为一个小额贷款公司联合体,连锁经营会使其内部专业化管理能力建设得到更好保障,每个公司分摊的平均管理成本会更低,有利于提高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能力。4、建立健全内控制度,降低决策风险、操作风险和法律风险。在经营管理层面上,从信贷项目储备、贷前调查、贷款审查、贷后管理等全流程进行风险管控,设立专门的风险控制部门。同时,在公司治理结构上,应完善小额贷款公司的“三会一层”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监事会的独立风险防控能力,避免“一人说了算”。5、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的扶持和监管力度,降低财务性风险。由于小额贷款公司主要对小、散、差等群体提供信贷服务,具有一定的社会公益服务功能,相关政府部门应出台配套政策,加大对小额贷款公司在财政、税收、服务等方面的支持力度,保证小额贷款公司的持续健康发展。同时确定政府金融办的监管主体资格,统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促进小额贷款公司依法合规经营。
本文标题: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管理论文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7482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