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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学·第六章保险种类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财产损失保险、责任保险、信用和保证保险以及人身保险主要险种的基本内容。第一节财产损失保险一、财产损失保险概述(一)财产损失保险的概念以各种有形财产和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以补偿被保险人经济损失为基本目的的保险。(二)财产损失保险的种类各种火灾保险各种运输保险各种工程保险(三)财产损失保险的特征1、保险标的为各种财产物资和有关利益。涵盖除自然人的身体和寿命之外的一切风险的保险业务。财产保险的标的均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它的价值。2、保险业务的性质是损失补偿。财产保险基本功能是进行经济补偿。其经营是建立在补偿被保险人的保险利益损失基础之上的,费率的厘定以有关利益的损失率为计算依据。3、财产保险经营内容具有复杂性。投保对象与承保标的的复杂性投保对象既有法人团体,又有居民家庭和个人;承保标的包括形态各异、价值悬殊的各种有形的物质财富。承保过程和承保技术的复杂性风险管理的复杂性4、单个保险关系具有不对等性。5、保险期限上的短期性。*二、火灾保险(一)火灾保险的概念:是以投保人存放在固定地点并处于相对静止状态的财产和物资为保险标的,对其因遭受保险事故而导致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进行赔偿的保险。(二)火灾保险的特点:保险标的是陆上处于相对静止状态条件下的各种财产。承保财产的存放地点固定,被保险人不得随意变动。保险风险广泛,包括各种自然灾害和多种意外事故。承保方式多采用不定值保险。(三)保险责任和责任免除1、保险责任:火灾及相关风险。包括:火灾、爆炸、雷电。各种自然灾害。包括:洪水、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泥石流等。有关意外事故。包括:飞行物体及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被保险人的电、气、水设备因火灾发生的意外。施救费用。2、责任免除战争、军事行动或暴动行为核污染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保险标的自身的缺陷、保管不善而至的损失,以及变质、霉烂、受糊及自然磨损等。(四)种类1、团体火灾保险是以企业及其他法人团体为保险对象的火灾保险,它是火灾保险的主要业务来源。团体火灾保险强调保险客户的法人资格。主要包括:财产保险基本险和财产保险综合险。财产保险基本险:它是以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的财产物资为保险标的,由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财产所面临的基本风责任的财产保险。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责任扩展到暴雨、台风、暴风、雪灾、泥石流、洪水等灾害事故。2、家庭财产保险以城乡居民室内的有形财产为保险标的的财产保险。普通家庭财产保险:保险责任与团体财产保险综合险大致相同保险期限一般为一年,期满可以续保投资保障型家庭财产保险在普通家财险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一种财产保险。具有以储金所生利息抵充保费、期满退回保险储金、保险期限较长的特点。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金牛投资保障型(3年期)家庭财产保险每份保险金额为10000元,其中房屋及室内装潢保险金额为8000元,室内财产保险金额为2000元每份保险投资金为2000元,投保每份保险的年保险费为12元。保险费由保险人从投资收益中获得,投保人无需在交纳保险投资金以外另行支付。每份收益:保险期间3年,保险投资金2000元,年收益率2.20%,收益金132元,满期给付金2132元。三、运输工具保险承保各种交通工具在保险期间因各种灾害事故造成的意外损失。(一)机动车辆保险:机动车辆在陆上营运中可能遭受的自身损失风险和可能导致的第三者责任风险。特点:采用不定值保险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额赔款方式主要是修复采用无赔款优待其第三者责任险一般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种类:1.车辆损失险(机动车车身险):保险标的是各种机动车辆的车身及其零部件、设备等。保险责任包括碰撞责任和非碰撞责任。2.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3.附加险(二)船舶保险承保各种船舶及其附属设备在内河及海洋航行中可能遭遇的自身损失风险及其碰撞责任风险,是历史最悠久的保险业务之一。保障范围:船舶的物质损失与船舶有关的利益与船舶有关的责任保险责任:一般风险:海上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火灾、爆炸;来自船外的暴力盗窃或海盗行为;抛弃货物;船员疏忽或过失行为所致损失等。船舶碰撞损失及责任施救费用共同海损和救助(三)飞机保险以飞机及与其有关的法律责任风险为保险标的的运输保险。基本险:1.飞机机身险和飞机第三者责任险2.航空旅客法定责任保险附加险:1.承运人货物责任保险2.飞机战争劫持保险等*四、货物运输保险是以运输中的各种货物为保险标的,承保货物在运输过程中遭受可保风险导致损失的保险。特点:保险标的具有流动性保险责任范围的广泛性承保对象的多变性保险期限以约定的航程为准货物运输保险具有国际性种类:1.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基本险别有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2.陆上货物运输保险3.航空货物运输保险4.邮包保险五、工程保险以各种在建工程项目为主要承保标的的财产保险。承保一切工程项目在工程期间乃至工程结束以后一定时期的一切意外损失和损害赔偿责任。特点承保范围广扩展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采用工期保险单或分阶段承保种类:(一)建筑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类民用、工业用和公用事业用的建筑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保险承担着对被保险人在工程建筑过程中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一切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二)安装工程保险是指以各种大型机器设备的安装工程项目为承保对象的工程保险,保险人承担着被保险人在机器设备安装过程中及试车考核期间的一切意外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三)科技工程保险1.海洋石油开发保险2.航天工程保险3.核能工程保险六、农业保险农业保险是以种植业和养殖业的作物、产品等为保险标的,对其在生长、哺育、成长过程中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的保险。政策性保险第二节责任保险一、责任保险概述(一)责任保险的概念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应承担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以第三者请求被保险人赔偿为保险事故;以被保险人依法向第三者应赔偿的损失价值为实际损失。(二)责任保险的特征承保标的不具有实体性: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侵权责任和经过特别约定的合同责任,没有实体的标的。承保方式多样化:可以采用独立承保,附加承保和与其他保险业务组合承保等多种方式。赔偿处理的复杂性:赔案涉及到保险合同之外的第三者;涉及相关的法律法规;赔款最后并非归被保险人所有,而是实质上支付给了受害者。(三)赔偿限额责任保险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而非有固定价值的标的,且赔偿责任因损害责任事故大小而异,很难准确估价。责任保险合同中采用在承保时由保险双方约定赔偿限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超过赔偿限额的索赔由被保险人自己承担。(四)责任保险的种类公众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雇主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二、公众责任保险(普通责任保险)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公共场所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1.场所责任保险:承保固定场所因存在着结构上的缺陷或者管理不善,或被保险人在被保险场所进行经营活动时因疏忽发生意外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且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如:宾馆责任保险展览会责任保险电梯责任保险机场责任保险车库责任保险等2.承包人责任保险:承保承包人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适用于承包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修理工程施工任务的承包人。3.承运人责任保险:承保各种客货运输任务的部门或个人在运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损害赔偿责任。三、产品责任保险由于被保险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或商品在承保区域内发生事故,造成使用、消费或操作该产品或商品的人或其他任何人的人身伤害、疾病、死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责时,保险公司在约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四、雇主责任保险被保险人所雇用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的工作时,因遭受意外事故或因患有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死亡,被保险人根据法律或雇用合同,须负担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五、职业责任保险承保各种专业技术人员由于工作上的疏忽或过失所造成合同一方或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它一般是由提供专业技术和服务的单位(如医院、会计师事务所等)投保的团体业务。种类主要有:医疗职业责任保险、律师职业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设计师职业责任保险、会计师职业责任保险、美容师职业责任保险等。第三节信用、保证保险一、信用保险是以信用交易中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当债务人(义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由保险人向债权人(被保险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一般商业信用保险(国内信用保险):指在商业活动中,作为权利人的一方当事人要求保险人将另一方当事人作为被保证人,并承担由于被保证人的信用风险而使权利人遭受商业利益损失的保险。包括:赊销信用保险;贷款信用风险、个人贷款信用风险。出口信用保险是承保出口商在经营出口业务的过程中,因进口商方面的商业风险或进口国方面的政治风险而遭受经济损失的保险。政策性保险二、保证保险保证保险属于担保业务,由保险人为被保证人向权利人提供担保,当被保证人(被保险人)违约或不忠诚而使权利人遭受经济损失时,权利人有权从保证人处获得补偿。包括:履约保证保险;忠诚保证保险;产品保证保险。第四节人身保险一、人身保险的基本分类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或身体作为保险标的,以人的生存、年老、死亡、伤残、疾病等人身风险为保险事故的保险。具体分为:人寿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健康保险*二、人身保险的特点1、保险标的的不可估价性:人的生命和身体是无法用货币衡量其价值的,因此人身保险中的保险金额是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后确定的。一般从两个方面考虑:一是被保险人对人身保险需要的程度;一是投保人缴纳保费的能力。2、保险金额的定额给付性:人身保险标的的特殊性要求其只能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支付保险金,不能有所增减。3、保险期限的长期性:人身保险特别是人寿保险的期限都特别长,几年到几十年。4、生命风险的相对稳定性:人身保险中的主要风险因素是死亡率,死亡率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如年龄、职业、性别、个人偏好等。人身保险的死亡事故的发生概率在随被保险人的年龄增长而增加,但从总体死亡率来说,具有相对的稳定性。5、保险费率的均衡性:人身保险中一般采用平准保费法,以均衡费率代替每年更新的自然保险费率。6、人身保险的储蓄性。*三、人身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一)不可抗辩条款自保单生效之日起满两年后,保险人将不得以投保人在投保时的隐瞒、误告、遗漏或不实说明为理由,而主张合同无效或拒绝给付保险金。(二)宽限期条款投保人在交纳续期保险费时,保险人给予其一定的宽限时间,在这一期限内,投保人即使未交费也不影响保单的有效性。(三)复效条款人寿保险单因欠交保费而使合同效力中止的,投保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申请复效。(四)保费自动垫交条款投保人在合同有效期内已交足2年以上保险费的,若以后的续期保险费超过宽限期仍未交付,而保险单当时的现金价值足以垫交保险费及利息时,保险人将自动垫交,使保单继续有效。(五)不丧失价值条款人寿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享有保单现金价值的权利不因保险合同效力变化而丧失,即使保单失效了,保单中的现金价值的所有权不变(六)保单贷款条款人寿保险单经过两年时间后,投保人可以以保单为抵押向保险人申请贷款。保单贷款的期限一般为6个月,贷款利率略高于或等于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七)自杀条款被保险人在保险单生效之后的两年内自杀,不论其精神是否正常,保险人都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只退还保险费,并一次性给付给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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