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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摘要:新时期的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呈现生产途径多样化(劳动方式增多;产品种类增多,);促进目标具体化(创造监狱稳定因素;完成既定效益增长;);狱企职能复杂化(完成罪犯保护;在新形势下,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新时期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存在地域差异,时间差异。有必要就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进行进一步的探索和分析,以求提高罪犯劳动改造成效,完成监狱使命。关键词:罪犯;劳动改造;新形势;《刑法》第46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监狱或其它执行场所执行,凡有劳动能力的,都应参加劳动,接受教育和改造。”由此可见,罪犯进行劳动改造是具有强制性,是一种特殊的法定义务。同样的规定在《监狱法》中也能寻见,《监狱法》第69条规定:“有劳动能力的罪犯,必须参加劳动。”这明确了罪犯劳动改造的法律地位,这也是所有时期、任何监狱的罪犯改造工作开展之前提。一、生产途径多样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新时期,在新的社会经济环境下,监狱企业的改革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指导着罪犯劳动改造的主方向。监狱企业的经济价值在于它能持续为罪犯劳动提供岗位,能有效、有序组织劳动,能积累劳动成果,维持监狱生产持续发展,创造社会财富。以往监狱企业重工业、农业在新形势下既不能满监狱企业的发展要求,也不能很好履行劳动改造服务于监管,同时促进罪犯社会就业的改造要求。目前,轻工业以投入小、引进快、抗风险、技术成熟、增效显著等符合监狱罪犯劳动改造环境的优点被各个监狱接纳。轻工业从业工种多,产品类别杂,这就对从事劳动改造的罪犯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适应多种新的劳动方式;二是在新劳动方式下快速接受不同产品的生产要求。如此一来,我们可以建立一个以适应先进技术为主的,多层次的,由低级向高级发展的技术构架和技术体系,让新接触生产工序的罪犯一级一步随劳动改造的深入,劳动技术的成熟提高自身的技术评价,为高评价罪犯以师带徒,新入监罪犯快速学习等良性管理行为打下基础。监狱罪犯较于起社会公民,学历普遍偏低,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较弱,对精细化的生产适应性不强。处于以轻工业为主的劳动改造中,以往的粗糙性、体力型的劳动逐渐被新时期的精细化、脑力化的劳动取代,这就对老罪犯的转变、新罪犯的适应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也对干警的管理水平提出了更高要求。我们可以在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中运用现代罪犯劳动力资源管理知识(将罪犯作为一种人力资源,科学地对其进行管理,消除罪犯岗位调配不合理、生产激励机制僵化、生产评价制度不完善、罪犯生产工种与罪犯实际能力不对口等限制罪犯劳动改造的消极因素),据罪犯的身体素质、技能评价、心理特征等个性因素,对罪犯的劳动生产进行分工,增强罪犯的劳动改造潜能,使罪犯主动地、积极地完成所分配的生产任务,消除机械式劳动。同时,对技术性较强的岗位实行公平竞争、择优上岗,对劳动罪犯实行定岗、定编、定员。我们只有积极采取策略,从理论学习和实践经验两方面同时入手,用运先进的理论体系管理罪犯,才能增强罪犯的适应性,初步做好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工作。二、促进目标具体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监狱企业的生产方式与产品种类固定后,一个明确的劳动促进目标不可或缺。现代狱企促进目标大体分为两类:一是创造监狱稳定因素;二是完成既定效益增长。事实证明,罪犯在从事强制性的义务劳动时,绝大部分时间将有事可做,心思也会倾向于学习接受新事物,这在客观上减少了罪犯闲暇时间无事生非的机率,一定程度上促进了罪犯内部的安定团结,并且罪犯通过劳动活动,特别是参加集体合作劳动能够体会到交流合作的愉快,能够接受社会信息的刺激,不断更新观念,调整劳动方式,保持自身与社会联系、与他人接触,使自己精神充实,从而克服因长期关押产生的孤独、寂寞、苦闷,甚至精神崩溃的心理问题。所以对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我们积极促使其完成劳动改造,不仅能从侧面提高罪犯的改造质量,履行劳动改造辅助于罪犯监管的特殊职能,而且能够从源头为监狱创造稳定因素。罪犯在劳动改造中态度是否端正,心态是否积极两项指标可以参考额定时间内的劳动产值来评判,反之同样。使罪犯劳动改造提质增效,保证监狱企业完成既定效益增长也可通过矫正罪犯劳动态度,调整罪犯劳动心态得以实现。实现此目标我们可以从以下两点入手。一是广泛开展以QC科研活动为主的生产创新活动,增强罪犯的生产劳动主体意识,充分发挥罪犯自身智慧,在促进生产效率的同时,使罪犯体验科技创新、品尝分享劳动成果的满足感,继而深化罪犯热爱劳动,矫正罪犯不良心态和心理隐疾。二是因地制宜地创建各具特色的罪犯生产劳动文化,以多种多样的生产竞赛活动,建立和强化罪犯集体主义、互帮互组、争先创优等良好观念,从根本上解决劳动改造中罪犯的心态问题,保证效益增长稳定。另一方面,我们也可以积极参考社会企业新型管理模式,倡导科学管理,用科学方法测算罪犯劳动时每一个工序动作所需的时间与最佳工作方式,判断出最佳的劳动方法,制定适合罪犯劳动改造的方法制度,使罪犯劳动形成生产标准化、运行规范化,亦使罪犯适应科学化管理,形成现代化生产意识,增强罪犯劳动改造潜力,完成既定效益增长。三、狱企职能复杂化后对劳动改造工作的思考新时期狱企职能趋于复杂,不但要完成罪犯狱内保护,而且在新的形势下,要强化罪犯劳动体验,加快罪犯社会就业步伐,在一定程度上预防罪犯重新走上犯罪道路,维护社会稳定。就罪犯保护而言,我国宪法明确规定虽然罪犯是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公民,但也应该享有宪法规定的权利,在劳动对象、劳动环境、劳动时间、劳动报酬、技能培训、劳动保护措施上都应与普通公民享有同样的劳动法律保护,例如罪犯的劳动对象不能危害罪犯生命;罪犯的劳动环境不能影响罪犯健康等,所以罪犯的劳动改造须以保护罪犯为前提。在新时期的罪犯劳动改造中融入安全生产、保护罪犯的观念也是我们完成罪犯劳动改造的一大动力。我们可以参考社会劳动场所进行健全罪犯安全生产工作,完善劳动保护措施。如全面推行生产项目准入制度,加强劳动环境整治,抓严生产场所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劳动工具定置管理规定,完善劳动现场的消防设施及完成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建设,加大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力度,广泛开展安全文化建设等措施,强化罪犯安全生产意识,严格落实罪犯劳动保护,力保罪犯生产无事故。同时,可以根据《监狱法》、《社会保险法》的相关条款,建立健全罪犯基本医疗保险、意外伤害及重大疾病保险、刑满释放后短期生活保险等三项保险。将罪犯保险制度纳入地方城镇居民基本保险体系,进一步依法保障罪犯基本权益,完成罪犯保护。劳动改造作为罪犯获得职业技能的主要途径,监狱罪犯通过参加生产劳动获得职业技能是管理者必须完成的任务。吴爱英部长早在2005年就提出“要培养罪犯、劳教人员的就业技能,增强刑释解教后融入社会的能力”。我们要使罪犯刑满释放有一技之长在身,从而更好的融入社会,降低重新犯罪率,这就要求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生产经营理念,不能片面追求经济效益。提升社会效益,完善罪犯劳动改造才是我们工作重心的所在。作为管理者必须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工作,实现向外延伸,以国家技能鉴定所为依托,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广泛开展罪犯职业技术培训,结合劳动生产项目和社会就业需要,科学设定培训项目,同时大力调整产业结构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优先发展就业导向型项目,最后全面建立与劳动改造罪犯相适应的监狱生产管理体制,树立“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人为宗旨”的罪犯劳动改造方针,使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向多元化、科学化、实用化发展。确保罪犯回归社会后能自食其力,加快罪犯社会就业的步伐,减少出监罪犯再犯罪几率。监狱是司法系统最后一个环节,在新时期我国的司法行政改革中扮演重要角色,而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又是监狱工作的重中之重,亦是司法行政改革的组成部分。总的来说,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要高瞻远瞩,不仅要结合监狱自身的实际情况,做到效益与改造双赢,更要依托于新形势下的司法行政改革浪潮,将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做到尽善尽美。【参考文献】【1】《监狱发展中的制度问题探析》,嵇为俊、周鹏,监狱信息网【2】何为民主编《罪犯改造心》法律出版社2002版【3】兰洁主编《教育改造》法律出版社1999版【4】王顺安主编《劳动教育学》法律出版社2002版
本文标题:新时期监狱罪犯劳动改造工作探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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