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第二单元—我们的人生权利第三课—生命健康权与我同在一、人格权的一些知识:我们每一个人要想真正作为一个人存在,并与他人协调共存,就必须具有(人格权)。(人格权)是人把自己与社会连接在一起并与他人发生各种联系与交往的前提。人格权作为人权的一部分,它与生俱来。在我们的生命中,它由每个人单独享有,不得转让、抛弃、继承,也不受他人的非法限制,更不可与我们的人身相分离。二、人格权:就是做人的权利,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命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自由权、肖像权、隐私权等-----精神性人格权两类三、(生命健康权)是首要的人格权:在公民的人格权中,(生命健康权)居于首要地位。因为对于每一个人来说,生命和健康都是非常重要的,所以我国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健康生命权不容他人侵犯。四、(人生自由权)是我们参加各种活动,充分享受其他各种权利的基本保障:1、人生自由权是人格权的一部分,公民的(人生自由)不受侵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的人身和意志完全由自己支配。没有人身自由,其他的自由也难以享受2、法律赋予我们广泛的人生自由权,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侵害公民的人身自由,类似(非法搜身、非法禁闭、非法拘禁)等剥夺或限制公民人生自由的行为,都为法律所禁止。五、法律是如何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的:1、保护公民的生命健康权是国家法律的一项重要任务。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都对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加以保护。2、当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国家保护),任何非法侵害他人生命健康权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3、作为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和民族未来,(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特殊保护:六、说说我国未成年人的生命和健康受到法律的那些特殊保护:1、我国法律禁止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弃婴;2、法律禁止非法使用童工:禁止用工单位非法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安排未成年工(以漫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劳动强度大的劳动。3、法律严惩非法使用童工这种行为,非法使用童工是严重损害未成年人的安全和健康,并且殃及民族兴旺大业的违法行为。七、我国法律规定最低就业年龄一般不低于16周岁。八、如何认识积极行使生命健康全权:1、我们拥有的生命健康权的一些认识:a有权热爱生命,维护健康,积极锻炼身体,提高健康水平,使自己拥有强健的体魄和焕发向上的精神;b有权在患病时及时医治,恢复健康,增强体质;c当自身生命健康受到他人的非法侵害时,有权依法请求法律的保护。2、行使生命健康权需要我们对(自己的关爱和责任):a注意自身的生命安全,使自己处于安全的境地,免受他人的侵害;b除了为正义献身外,公民的生命健康全部的让与或抛弃;c轻生和自残等行为都与社会道义相悖,于法不合。3、我们在享有生命健康权的同时,负有(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权的道德义务和法定义务):a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他人生命(不得侵害生命权),任何人不得故意或者过失造成他人受伤、生病(不得侵害健康权);b己所不欲,勿施于人,伤害他人就是伤害自己,尊重他人就是保护自己;记住这样一句话:利人就是利己,亏人就是亏己,让人就是让己,害人就是害己,君子以让人为荣。c我们要关爱生灵,关爱他人的生命与健康,远离(暴力),做一个(遵守法律又乐于助人)的人。第四课—维护我们的人格尊严一、人格尊严权:我们每个人都有人格和尊严,现代社会,法律赋予每个公民人格尊严权,即每个人都享有作为人的最起码的社会地位和受到他人与社会最起码尊重的权利。这一权利表现为(自尊)和(他尊)两个方面。二、(人格尊严权)是人格权中的核心权利,集中体现为:名誉权、肖像权、姓名权、隐私权。人格尊严不可辱,污辱者必将受到社会道义的谴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关于名誉的一些知识点:1、人的名誉是对特定人的品德、才干、信誉等方面客观的社会评价。人们常用诚实或奸诈、善良或邪恶、正派或卑鄙、真诚或虚伪等词语对他人进行评价,这些社会评价综合起来构成一个人的名誉。每个人一生都处在这种评价中。2、(名誉权)集中体现了人格尊严。3、客观公正的社会评价可以使我们获得精神上的满足,有良好名誉者不仅可以获得社会更多的尊重,还可获得经济利益。4、继承中华民族崇尚名誉的传统,做受人尊重和赞誉的人,如是可杀不可辱等。5、良好的名誉首先取决于(个人的良好表现)。6、维护名誉是我们的权力,品行优良者并不总是受到相应的客观评价,人的名誉权常常会受到侵害;各国法律赋予了公民维护自己名誉的权利,面对不公正评价,我们有权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名誉权,追究侵犯者的责任。四、名誉权的概念及表现及法律规定:1、名誉权:是人们依法享有的对自己所获得客观社会评价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我国法律明文规定公民享有名誉权,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2、名誉权主要表现为(名誉利益支配权)和(名誉维护权)。a我们有权利用自己的良好名誉获得更多的利益;b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c有权在名誉受到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3、我国法律保护公民的名誉权不受侵害,任何组织和个人都不得污辱或诽谤他人。否则侵权者轻则受到舆论的谴责,严重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污辱行为:公然谩骂他人,大庭广众下讽刺、嘲笑、挖苦他人,往他人身上波赃物等诽谤行为:无中生有,捏造事实中伤他人等五、肖像权的知识点:1、(肖像)是以(容貌)为中心的人体形象地再现,(肖像)是肖像人的(人格标志)。2、法律确认公民的肖像权:公民依法享有(对自己肖像的支配权),包括肖像(制作权)、(使用权)和(获酬权)。a公民有权决定是否允许他人给自己画像、照相或录像;b有权决定是否是否使用或如何使用自己的肖像:如挂在家里还是用于广告;c有权就自己的肖像获取报酬;d未成年人在使用自己肖像和获取报酬方面须由监护人代理伙同意。3、公民的肖像权不容侵害: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盈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如:不准擅自将他人的肖像用作广告或杂志封面,或印在挂历上;恶意毁损、丑化公民肖像;利用公民肖像进行人身攻击等,否则构成侵权。当肖像权受到侵害时,我们要拿起法律武器,追究侵权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起诉讼一讨还公道。七、姓名权的一些知识点:1、姓名作为将人区别开来的文字符号,包括(正式姓名)、(笔名)、(艺名)等,是每个人的人格标志。2、姓名与某个特定人的联系紧密,一旦侵害其姓名,势必会损伤其人格,因此法律赋予公民姓名权。3、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决定、使用、变更)姓名,并且排除他人侵害的权利。a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都有权自主决定自己起什么名字;b有权决定使用自己的姓名或笔名、艺名;c有权依照规定变更姓名;d未成年人和精神病患者的姓名权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4、现实生活中,我们不得干涉他人行使姓名权,否则就侵害了姓名权。既不要干涉他人决定性名、使用自己的姓名,也不要干涉他人改变自己的名字。5、(盗用)和(冒用)他人姓名,是侵害公民姓名权的两种具体表现,都要承担法律责任,被侵权者可以通过诉讼等方式维护自己的姓名权。6、尊重他人的姓名权,依法维护自己的姓名权,是现代人应具备的法律素质。第五课—隐私受保护一、什么是隐私:人生在世,总有一些不愿为人所知、侵扰的秘密;总有许多与公众利益、群体利益无关的纯个人私事,属于隐私范畴。具体包括:a私人信息,如:家庭地址、身体缺陷、婚恋情况、家庭关系、财产状况等;b个人私事,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等;c私人领域,如住宅,个人行李、书包等。二、为什么要重视对隐私的保护:1、每个人都渴望在社会中留一块只属于自己的空间,能够自由的放松自己的身体与心灵,获得内心世界的昂全感和私人生活的安宁,体会做人的尊严;2、当今世界,个人隐私被披漏的可能性很大,人们迫切需要保护自身的安宁与安全;3在坚持以人为本,崇尚个性的现代社会,需要我们高度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三、隐私权的一些知识点:1、什么是隐私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私人生活的安宁)和(私人信息)保密的权利。2、隐私权的作用:a赋予公民对其个人私密的自由决定权,b划定了个人空间与私密空间的界限,c维护了个人的人格独立和人格自由。3、法律保护公民的隐私权,能够促进社会和谐,维护社会安定。4、隐私权的真谛:是(私生活的自由和安宁),保护正常生活不受干扰,内心世界不受侵扰。5、公民的一些隐私权:a公民的住宅属于公民个人的生活领域,未经本人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侵入或非法监听、监视、执法人员不得无视法定程序非法搜查。b公民有权对个人信息保密,如依法不公开自己的身体状况、家庭关系、储蓄密码等,并禁止他人非法搜集、传播和利用自己的私人信息。c公民有权对个人通信内容保密,对自己的信件、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禁止他人擅自察看、刺探和公开。d公民有权自主决定利用自己的个人信息从事有益于社会的活动,如将自己的特殊生活经历写成自传,公开自己的信件。6、如果个人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与社会公共利益、社会政治生活有关,则不属于隐私,不受隐私权保护。四、如何尊重他人的隐私:1、尊重他人隐私,就要树立(隐私意识)。A明确每个人都是独立个体;B不干涉他人的私人空间,不搬弄是非,揭人短处、扰人安宁;C不因好奇而热衷于打听别人的私事、传播别人的秘密。2、尊重他人的隐私,需要(强化责任与信誉意识)。责任保证个人隐私的安全,信誉体现对他人的忠诚。亲人、朋友、同学之间常常会分享一些个人秘密,这是基于彼此信任,此时我们要承担起对这份隐私的责任和信誉。这不但能保护自己的隐私,也是对他人隐私的保护和尊重。3、尊重他人隐私,需要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彼此的隐私,有助于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五、依法保护隐私权知识点:1、个人隐私受法律保护。A侵害公民隐私是(违法行为):如侵扰他人私生活,公开他人隐私等;B侵害他人的隐私权的行为,要受到法律的追究;C当隐私权受到侵害时,要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采用(自行与侵权人协商)、(请求司法保护)等方式,要求侵权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若因此造成较大精神痛苦,有权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我们在增强法制观念、依法律己,尊重他人隐私的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给自己的隐私上把锁,如:向熟人敞开心扉时,要认真选择倾诉对象;掌握网上安全运行知识,避免个人隐私在网络中被浏览核扩散。3、(自觉地尊重和维护隐私及隐私权),是现代文明的标志,是社会进步的体现。4、保护隐私不等于自我封闭,与世隔绝,当自己遇到麻烦时、产生困惑、出现烦恼时,学会与值得信任的人沟通和交流,以获得成长所需的理解和帮助。第三单元—我们的文化、经济权利第六课—终身受益的权利一、教育:是以促进人的发展、社会进步为目地的,以传授知识、经验为手段,培养人的社会活动。教育是人类文化的一种传承活动和催化活动,是连接过去和未来的中介。二、为什么说对于一个人的成长,教育是至关重要的:1、一方面,教育是每一个人生活的准备,能为人们未来的幸福生活奠基。要让短暂的生命发光,有尊严有意义的度过一生,必须接受教育。他通过向个人传递文化,帮助人超越以及之见去掌握前人的经验,分享人类世代积累的知识财富,获得独立生活的必要前提。2、另一方面,它能够唤起人的潜能,不断地提高和革新自己,逐步走向成功,从而开辟人性的发展道路,奠定走向未来的基础。3、教育对于个人一生的成败至为关键,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教育获取知识,知识改变命运;对于民族、国家来说,教育成就未来。在当今社会,只有通过接受教育,唤醒潜力、发展才智、才能摆脱愚昧,增长才干丰富人生,享受现代文明,在职业活动和其他活动中获得成功。三、与我们享有受教育权利相关的一些知识点:1、受教育是一项基本人权,依据法律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受教育)的权利。2、受教育权:是指公民有从国家接受(文化教育)的机会,以及获得受(教育的物质帮助)的权利。3、义务教育:依照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少年)必须接受的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四、义务教育的显著特征:1、具有强制性,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推行和实施;2、具有普及性,所有适龄俄童、少年都要入学接受
本文标题:思品八下知识总结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76533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