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十五章海运货物保险
1第十五章中国海运货物保险为了适应中国对外经济贸易不断发展的客观需要,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制定了各种涉外保险业务条款,总称为“中国保险条款”(ChinaInsuranceClauses,CIC),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2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包括海洋、陆上、航空及邮包等四种运输方式的货物保险条款,以及可以适用于以上各种运输方式货物保险的附加险条款。海运货物保险的险种最多,习惯上把它们分为基本险、附加险及专门险三类。3第一节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按照能否单独投保来划分,可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所承保的主要是“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造成的货物损失或费用。基本险险别基本险亦称主险,是可以单独投保的险种。同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一样,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的基本险分平安险、水渍险和一切险三种。4一、基本险责任范围及责任范围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的责任范围平安险原文的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平安险”一词是中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沿用已久。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八个方面:第一,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当被保险人要求赔付推定全损时,须将受损货物及其权利委付给保险公司。被保险货物用驳船运往载运海轮时,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5推定全损是指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已经不可避免,或者恢复、修复受损货物以及运送货物到原订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该目的地的货物价值。第二,由于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意外事故造成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三,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意外事故的情况下,货物在此前后又遭受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6第四,在装卸或转运时由于一件或数件货物整件落海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第五,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的措施而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六,运输工具遭遇海难后,在避难港由于卸货所引起的损失以及在中途港、避难港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第七,共同海损的牺牲、分摊和救助费用。第八,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从上述平安险责任范围的具体含义可以看出,这个险别无论称之为“平安险”还是“单独海损不赔”,都不能十分确切地反映出它的责任范围的真正含义。8“平安险”的叫法十分笼统,容易使人误解为保险人承保货物安全到达,所有运输途中发生的风险损失均予负责。事实上,它不仅不是对所有的风险损失负责,而且在三种基本险别中,它是承保责任范围最小的一种险别。至于“单独海损不赔”的叫法,虽然较“平安险”的叫法明确一些,但仍然会使人产生误解,认为在这个险别下,保险人对任何单独海损都不负赔偿责任。而实际上,它仅对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不赔,而对于因搁浅、触礁等指定的几个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单独海损仍然负责赔偿。9不仅如此,如果在运输途中运输工具发生过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的意外事故,则不论在事故发生之前或之后,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单独海损,同样予以赔偿。由于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有限,一般多适用于大宗、低值的无包装货物,如废钢铁、木材、矿砂等的投保。10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A或WPA)的责任范围“水渍险”也是中国保险业沿用已久的名称,其原文的含义是“负责单独海损”。它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以下两大部分。第一,平安险所承保的全部责任。第二,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11从上述水渍险的具体承保责任范围也可以看出,这个险别的两个名称,即“水渍险”与“负责单独海损”,同样没有能够十分确切地反映出它所承保的责任范围的真正含义,并且也容易使人产生误解。实际上,这个险别的责任范围包括了由于海上风险(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和部分损失(单独海损或共同海损),并不是仅对货物遭受海水水渍的损失负责,也不是仅对单独海损负责。12水渍险虽对单独海损负责,但对锈损、碰损、破碎以及散装货物的部分损失不负责,因此,一些不易损坏或虽易生锈但不影响使用的货物或旧货物,以及散装的原料,如五金板、钢管、线材、旧汽车或旧机械、旧机床、散装化肥及化工原料和散装的金属原料等,常投保这个险别。133.一切险(AllRisks)一切险的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责任外,还包括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具体说,一切险是平安险、水渍险和一般附加险的总和。一般附加险包括偷窃、提货不着险,淡水雨淋险,短量险,混杂,沾污险,渗漏险,碰损,破碎险,串味险,受潮受热险,钩损险,包装破例险和锈损险等11种险别。一切险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14由上可见,一切险的承保责任也是有一定的范围的,它的承保责任虽较平安险和水渍险为广,但保险人并不是对任何风险所致损失都负赔偿责任。对于一些不可避免的、必然发生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如货物的内在缺陷和自然损耗所致损失,以及运输迟延、战争、罢工等所致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赔偿的责任。由于一切险的承保责任范围是三种基本险别中最广泛的一种,因而比较适宜于价值较高、可能遭受损失因素较多的货物投保。15三种基本险之间的关系8种责任+11种一般附加险+自然灾害造成部分损失平安险水渍险一切险16二、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除外责任除外责任是指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的风险范围,即除外不保的项目。保险条款中所以在“责任范围”之后再对“除外责任”作出规定,主要是为了分清保险人、被保险人、发货人和承运人等有关方面对损失或费用应负的责任,以使保险人的赔偿责任更加明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对三种基本险别的除外责任所作的规定,主要包括下列五项内容:17第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第二,属于发货人责任所引起的损失。第三,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第四,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造成的损失或费用。第五,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和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18从上述分析可以看出,除外责任主要是人为的道德危险、贸易商未按合同履约的危险、保险标的本身的特性所产生的危险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等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规定除外责任除了有助于分清有关当事人应承担的责任,明确保险人的赔偿范围,还可以促使参与国际贸易的各方恪尽职守,保障贸易和航运等顺利进行。19三、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保险的责任起讫,又称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限,是指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至时限。在海运货物保险中,保险责任起讫除了指具体的开始与终止日期外,还指保险责任在什么情况下开始或终止。同国际保险习惯做法一样,中国海运货物保险基本险的责任起讫,一般也采取“仓至仓条款”。“仓至仓”(WarehousetoWarehouse,W/W)是海运货物保险责任起讫(期限)的基本原则,它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时空范围,即规定了保险人承担责任的起讫时间和地点:20从保险单载明的发货人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在正常运输过程中继续有效,直到在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收货人最后的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或非正常运输的其他储存处所,货物进入仓库或储存处所后,保险责任即行终止。该原则又称“仓至仓条款”(W/WClause)或“仓至仓原则”。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3条“责任起讫”的规定,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可分为正常运输和非正常运输两种情况:21(一)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正常运输是指,保险货物自保险单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或其储存处所首途运输时开始,不论是先使用哪种运输工具运输货物,只要是属于航程需要都属于正常运输范围。在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的起讫通常按“仓至仓”原则办理的,即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仓库或储存处所开始运输时生效,包括正常运输过程中的海上、陆上、内河和驳船运输在内,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的22目的地收货人最后仓库或储存处所或被保险人用作分配、分派的其他储存处所为止。若未抵达上述仓库或储存处所,则以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为止。若在上述60天内货物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即在进入仓库时终止。若在上述60天内被保险货物需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则以该项货物开始转运时终止。23上述几种情况,均以被保险货物卸离海轮后60天为限,并以先发生者为准。(二)非正常运输下,保险责任的起讫时限所谓非正常运输是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中,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新装载、转运或承运人行使运输合同赋予的权利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或终止运输合同,致使被保险货物运抵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24根据《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3条第2款的规定,在海上运输过程中,若出现被保险人所不能控制的意外情况,保险责任将按下列规定办理:1.当出现由于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运输迟延、绕道、被迫卸货、重行装载、转运或承运人运用运输契约赋予的权利所作的任何航海上的变更时,在被保险人及时将获知的情况通知保险人并加缴保险费的情况下,保险人可继续承担责任。252.在被保险人无法控制的情况下,保险货物若在运抵保险单载明的目的地之前,运输契约在其他港口或地方终止时(例如,根据很多国家海运提单的规定,目的地如果发生战争、瘟疫、冰冻、罢工、港口拥挤等情况,承运人可将货物卸于他认为安全而方便的任何其他港口或地点,而运输契约可视为已经履行。),在被保险人立即通知保险人并在必要时加缴一定保险费的条件下,保险责任继续有效,直至货物在该卸载港口或地方售出并交货时为止。26但是,最长时间不能超过货物在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满60天。这两种情况保险期限的终止,应以先发生者为准。27四、基本险的被保险人义务按《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4条的规定,被保险人应承担的义务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1.及时提货2.积极、合理施救3.通知义务4.提供索赔单证5.被保险人在获悉有关运输合同中“船舶互撞责任”条款的实际责任后,应及时通知保险人。28五、保险基本险的索赔期限保险索赔期限又称保险索赔时效,它是被保险货物发生保险责任范围的风险造成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有效期限。《中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第5条规定,保险索赔时效,从被保险货物在最后卸载港全部卸离海轮后起算,最多不超过2年(但按中国《海商法》第264条的规定,上述索赔时效是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29保险公司货主承运人2年1年(海牙、中国等)?年30附:货主(被保险人)向承运人索赔的诉讼时效1.海牙规则-1年2.汉堡规则-2年3.中国海商法-1年被保险人(货主)向保险公司索赔的诉讼时效-2年。31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附加险附加险所承保的由于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种类很多,有的属一般外来原因,如偷窃、生锈、钩损等所引起的风险,有的属于国家行政管理和政策措施、战争和罢工等特殊原因所引起的风险,因而附加险的险别也很多。为了易于区分,并从保险经营中对风险管理的需要出发,中国保险业习惯将附加险分为一般附加险、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三类。32一、一般附加险目前,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保的一般附加险主要有下列几种。(一)偷窃、提货不着险(Theft,PilferageandNon-Delivery,TPND)(二)淡水雨淋险(FreshWaterand/orRainDamage,FWRD)(三)短量险(RiskofShortage)(四)混杂、沾污险(RiskofIntermixtureandContamination)(五)渗漏险(RiskofLeakage)(六)碰损、破碎险(RiskofClashandBreakage)
本文标题:第十五章海运货物保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7727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