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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海运货物保险实务•【学习目标】•通过本章学习,需掌握海运货物保险的投保与承保流程,险别的选择、保险费的计算以及投保单的填写;掌握索赔的方式以及索赔的主要流程;掌握保险单据的分类,熟悉保险单的填制。•【学习要点】•1.选择投保险别一般要考虑货物的性质和特点、货物的包装、货物的用途与价值、运输方式、运输工具、运输路线等因素。•2.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的保险标的价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而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3.索赔可以直接索赔,也可以间接索赔。一般要经过损失通知、查勘检验、收集各种资料,核实保险案情、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等手续。•4.按保险单的形式分,可分为保险单、保险凭证、联合凭证等,主要使用的是保险单。•5.如果投保人需要更改保险合同的内容,须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保险单的转让需要背书。第一节海运货物保险的投保与承保流程•一、海运货物保险的投保•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应由卖方还是买方办理投保手续,主要取决于贸易合同中采用的贸易术语,如我国出口货物时,若采用FOB、FCA或CFR、CFR以及EXW、FAS术语时,投保手续由国外买方办理;若采用CIF或CIP术语时,则由我方办理投保手续。此外,采用DES等到达术语时,也应由我方自行办理投保手续。•(一)选择投保险别•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是以险别为依据的,不同的险别所承保的责任范围并不相同,其保险费率也不相同。例如,在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的三种主险中,平安险的责任范围最小,水渍险次之,一切险最大,与此相对应,平安险的费率最低,水渍险次之,一切险最高。因此投保人在选择保险险别时,应该根据货物运输的实际情况予以全面衡量,既要考虑使货物得到充分保障,又要尽量节约保险费的支出,降低贸易成本,提高经济效益。(二)确定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保险金额•保险金额(InsuredAmount)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报的保险标的价额,是保险公司赔偿的最高限额,也是计算保险费的基础。•2.保险费(Premium)•投保人按约定方式缴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保险费率(PremiumRate)是由保险公司根据一定时期、不同种类的货物的赔付率,按不同险别和目的地确定的。保险费则根据保险费率表按保险金计算,其计算公式是:保险费=保险金额×保险费率。•(三)办理具体投保手续•1.出口货物填写投保单•2.进口货物的投保•我国的进口货物,除CIF合同应由卖方办理保险外,FOB和CFR合同项下的进口货物,均须由国内买方办理投保,投保的方式有两种:•(1)预约保险,又称统保。•(2)逐笔投保。有些单位可能一次或断续几次从国外进口某种货物,可采取临时办理进口货物运输保险的办法,不必签订预保合同。在接到国外发货通知后,立即填具《进口运输预约保险起运通知书》交保险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亦即完成投保手续。二、保险公司承保•承保是指保险人在投保人提出要保请求后,经审核认为符合承保条件并同意接受投保人申请,承担保单合同规定的保险责任的行为。承保工作中最主要的环节为核保,核保的目的是避免危险的逆选择,实现企业有效益的发展,核保活动包括选择被保险人、对危险活动进行分类、决定适当的承保范围、确定适当的费率或价格、为客户提供服务等几个方面。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提供的上述投保单或预约保单等单证进行审核,并按以下规定办理承保:•1.接受投保单。•2.审核验险。审核是保险人收到投保单后,对其进行审定和核实。包括保险标的及其存放地址、运输工具行驶区域、保险期限等。验险时对保险标的风险进行查验,从而对风险进行分类。•3.缮制单证。即接受业务后填制保险单或保险凭证的过程。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的索赔与理赔•一、索赔方式•被保险人获悉被保险货物受损后,可以直接提出索赔或间接提出索赔。•(一)直接索赔:直接索赔是指被保险人直接以书面形式提出索赔,它包括以下两种。•1.直接责任索赔。•2.转位责任索赔。•(二)间接索赔:这种方式是指被保险人委托其代理人或保险经纪人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或其代理人提出索赔请求。在这种方式下,被保险人代理人的行为视同为被保险人的行为,其行为结果由被保险人承担。被保险人向其代理人签发授权委托书,代理人在索赔时必须出示授权委托书,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不得无故拒绝被保险人的代理人提出的赔偿请求。•二、索赔与理赔的主要手续•(一)损失通知•又称提赔,当发生保险事故或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一般要发出索赔函(Statementofclaim)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请求。损失通知是保险理赔的第一项程序。•(二)查勘检验•保险人或其代理人获悉损失通知后应立即开展保险标的损失的查勘检验工作。海上保险事故或损失发生在国外,查勘检验常由保险的代理或委托人进行。查勘检验作为海上保险理赔一项重要内容,主要包括事故原因、救助工作、第三者责任取证、勘察报告和检验报告制作等。•海上保险的检验是理赔实务中一项十分重要的工作,它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的责任归属、施救措施的合理性等。在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中,凡属保险责任的货损,收货人必须及时向承保的保险公司申请进行联合检验。有两个步骤:•1.港口联合检验。货物抵达目的港后发现货损时,收货人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向商检部门申请联检,共同查明致损原因、损坏数量和程度,并编制港口联检报告或情况记录。•2.异地联合检验。当货运转运至内陆收货人时,无论货物在港口卸货是否发现损坏,只要货物运抵目的地,发现有保险责任范围内短缺残损时,收货人可通过当地保险公司进行联合检验并编制联检报告。•(三)收集各种资料,核实保险案情•索赔时,一般应搜集并提供下列的索赔单证:•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是向保险公司索赔的基本证件,可证明保险公司承担的保险责任及范围。•2.运输契约,包括海运提单、陆空运运单等运输单证。这些单证证明保险货物承运的件数、运输的路线、交运时货物的状态,以确定受损货物是否保险所承保的以及在保险责任开始前的货物情况。•3.发票,是计算保险赔款时的数额依据。•4.装箱单、磅码单,证明保险货物装运时件数和重量的细节,是核对损失数量的依据。•5.检验报告,这是货物损失原因、损失程度、损失金额、残余物资的价值及受损货物处理经过的证明,是确定保险责任和应赔金额的主要证明。对货物损失的检验报告,国际上有统一的固定格式,通常用劳合社的检验报告格式,各国货物损失检验报告的内容基本相同。•6.航海日志摘录和海事报告。在遇到一些与海难有关的较大损失案件时,要求索赔人提供此类证明,此文件有助于保险公司确定保险责任。•7.货损、货差证明。当货物抵达目的地发现残损或短少时,要由承运人或其代理人签发货损、货差证明,既作为向保险公司索赔的有利证明,又是日后向承运方追偿的根据。特别是整件短少的,更应要求承运方签具短缺证明。•8.向承运人等第三者责任方请求赔偿的函电或其他单证和文件。这是证明被保险人已经履行了他应该办的追偿手续,即维护了保险公司的追偿权利。•9.索赔清单。这是要求保险公司给付赔款的详细清单,主要写明索取赔款数字的计算依据以及有关费用的项目和用途。•司发现情况不清需要被保险人提供补充的,被保险人应及时办理,以免延迟审理的时间。•(四)分析理赔案情,确定责任•保险人应判断原因是否属保险责任,是否发生在保险期限内,索赔人是否具有可保利益,审查的有关单证如保险单证、事故检验报告、保险事故证明、保险标的施救和修理等方面文件。•(五)计算赔偿金额,支付保险赔偿•保险赔偿的计算,保险人通常依据索赔清单(Statementofclaim)。保险赔偿的计算可以由保险人自身进行,也可由其代理人计算或委托海损理赔人理算。•1.对全损的赔偿计算•如果货物发生全损(包括实际全损和推定全损),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予全额赔偿,而不管损失当时货物的完好市价如何。但是在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应首先进行委付,才可获得全损赔偿。例如,某工艺品进出口公司出口一批编织品,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我国《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海运一切险,保险金额10万美元,途中编织品遭意外受损,全部被焚毁,保险公司应按全损赔付10万美元,如果尚有残余编织品出售所得款项归保险公司所有。但应注意的是(1)在发生部分全损的情况下,该损失的赔偿金额应是全损部分的保险金额,而不是全部的保险金额(2)在货物尚未全部装运的情况下,其全损的赔偿金额不是全部保险金额,而是已装运部分的保险金额(3)如果发生全损时,构成保险金额的部分费用尚未支出,以至无须支出时,其赔偿金额也非全部保险金额。在这种情况下,计算赔偿金额时应将无须支出的费用予以扣除。•2.单独海损赔偿计算•(1)数量(重量)损失的计算•保险货物中部分货物灭失或数量(重量)短少,以灭失或损失数量(重量)占保险货物总量之比,按保险金额计算赔款。计算公式如下:•赔款金额=损失数量(重量)/保险货物总量×保险金额•例如,某保险货物的保险金额为1万美元,总数量10件,运输途中发生保险范围内责任事故致货物短少2件,则赔偿金额为:2/10×10000=2000美元•(2)质量损失的计算•保险货物遭受质量损失时,应先确定货物完好的价值和受损的价值,计算出贬值率,以此乘以保险金额,即可得出赔偿金额。完好价值和受损价值,一般以货物运抵目的地检验时的市场价格为准。如受损货物在中途处理不再运往目的地,则可按处理地市价为准。处理地或目的地市价,一般指当地批发价格。•赔偿金额=(货物完好价值-受损后价值)/货物完好价值×保险金额•例如,一批货物500箱,保险金额5万美元,货物受损后只能按八折出售,当地完好价值为6万美元,保险公司应赔款为:(60000-48000)/60000×50000=10000美元。•如果500箱货物中只有200箱受损,按当地完好价值每箱120美元的八折出售,保险公司应赔款为:(120×200-96×200)/120×200×20000=4000美元•在实际业务中,往往由于一时难于确定当地市价,经协议也可按发票价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按发票价值计算的损失额/发票金额×保险金额•(3)有关费用的损失,如受损货物在处理时支付的出售费用,一般只要在保险金额限度内,均可加入损失之内由保险公司补偿。其计算公式为:•赔偿金额=(货物损失的价值+出售费用)/货物完好价值×保险金额•至于被保险人或其受让人为防止或减少损失而支付的合理施救费用及为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及程度而出的合理费用等,均可在保险标的的损失赔偿之外另行支付,但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一个保险金额。•三、索赔和理赔中应注意的一些问题•为了较顺利的完成索赔和理赔工作,有些问题必须特别注意:•1.保险货物受损后,作为货主的被保险人应该对受损货物采取合理的、及时的施救、整理措施,以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被保险人不能因为有了保险就完全把责任转嫁给保险公司。特别是对受损货物,被保险人仍有处理的职责与义务。比如对受损货物的转售、修理、改变用途等。这是因为被保险人对于货物的性能、用途比保险公司更为熟悉,能更好地利用物资。在我国,无论是进口货物或国内运输的货物受损后,原则上都应由货主自行处理。•2.及时向承运人等有关方提出异议和索赔。3.以海上保险合同为依据的原则。海上事故发生后,是否属保险责任范围、是否在保险期限内、保险赔偿金额多少、免赔额的确定、被保险人自负责任等等均依据保险合同确定的责任。•4.合理原则。海上保险人在处理保险赔偿时,要以保险合同为依据并注意合理原则,因为海上保险合同条款不能概括所有情况。第三节海运货物保险单据•一、海运货物保险单据的种类•保险单(InsurancePolicy∕Certificate)是保险人(承保人)与被保险人(投保人或要保人)之间订立的保险合同的凭证,它既反映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又是承保证明。海上保险单据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分类:•(一)按照保险价值是否确定,可分为定值保险单和不定值保险单•定值保险合同和不定值保险合同是相对而言的。所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