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十章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XXXX11
第十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货物运输保险概述一、货物运输保险的含义: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纳一定的保险费,投保一定险别,保险人承保后,对于被保险标的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承保范围内的损失给予经济补偿。二、保险原则1、损失补偿原则2、可保利益原则可保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合法的经济利益。特点:可保利益是金钱利益可保利益是合法的、确定的利益3、近因原则该原则是为了明确事故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保险责任。案例1:包装食品在运输中受海水浸湿,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霉变损失,该批食品投保了水渍险(水渍险承保范围包括海水浸湿.但不包括霉变)。保险公司对这时的食品损失是否应该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但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前面的原因是近因,保险人应负责赔偿。例如,包装食品投保水渍险,运输途中遭受海水浸湿,外包装受潮后导致食品发生霉变损失,霉变是海水打湿外包装水汽侵入造成的结果,保险人应负责赔偿。如果前面的原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后面的原因是前面原因导致的必然后果,则近因不是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案例2:战争期间,一批货物在码头仓库待运时适逢敌机轰炸,引起仓库火灾使该批货物受损。被保险人对该批货物投保了一切险(一切险对战争因素不承保,但对意外火灾是承保的。保险公司对这时的货物损失是否应该赔偿?4、最大诚信原则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必须最大限度地按照诚实与信用精神协商签约,当事人义务:⑴告知义务⑵申报义务⑶保证义务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保障的范围承保范围风险损失费用一、承保的风险风险,是指发生损失的不确定性。(一)海上风险PerilsoftheSea1、自然灾害:恶劣气候,雷电,洪水,流冰,地震,火山爆发,海啸,浪击落海以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灾害2、意外事故:搁浅、触礁、沉没、碰撞、火灾、爆炸、失踪等(二)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偷窃、淡水雨淋、短量、沾污、破碎、受潮受热、渗漏、串味、生锈、钩损2、特殊外来风险:是指由于国家的政策、法令、行政命令、军事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和损失。海上风险外来风险自然灾害意外事故一般外来风险特殊外来风险承保风险结构图二、保险人承保的损失(一)全部损失:1、实际全损:保险标的物完全灭失保险标的物丧失原有属性船舶失踪达到一定时期2、推定全损保险标的实际全损已经无法避免被保险人丧失对保险标的的实际占有在保险标的严重受损的情况下第一,船舶的修理费用超过其修理后的价值第二,货物严重受损,修理费用和续运费用大于货物本身的价值某海轮保险价值为1200万美元,在航行途中与另一艘轮船发生碰撞。四个货舱被撞开缺口,大量进水,致使海轮严重倾斜。后来该海轮被救起,应该支付救助600万美元,如果再去修理费,估计还得支付修理费800万美元,两者总和为1400万美元,超过该海轮保险价值。该海轮可做推定全损赔偿。注意: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推定全损,必须向保险人进行委付,申明愿意将保险标的的一切权益转让给保险人,要求按全损赔偿。(二)部分损失:分类•共同海损•单独海损1、共同海损具备条件:危险必须是实际存在的,或不可避免消除船、货共同危险所采取的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和合理的必须是属于非正常性质的损失,费用支出是额外的。构成共同海损的牺牲和费用的开支最终必须是有效的。◆实际情况是,单独海损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生,两者经常是有联系的。例: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将货船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件造成的损失有:①1000箱货被火烧毁;②600箱货由于灌水灭火受到损失③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毁;④拖船费用;⑤额外增加的燃料和船长、船员工资。上面这个例子中,①、③是因火灾而造成的直接损失,属于单独海损,货主和船方各自负责自己的损失;②、④、⑤是因维护船、货共同安全,进行灌水灭火而造成的损失和产生的费用,属于共同海损,费用由各方按比例分摊。案例:1988年5月23日,中国籍船舶“海达”轮满载木材,从欧洲驶往天津新港,于6月11日到达印度洋洋面。上午10时左右,装运在甲板上的木材部分突然起火,火势逐浙蔓延,船长立即下令浇水灭火,但火势凶猛,装运在甲板上的未燃木材也有随时着火的危险。为了防止火势进一步蔓延,船长又下令将甲板上未燃的木材都抛入海中,险情得以缓解。又经过船员全力扑救,10时30分左右,大火被扑灭。甲板上的木材全部损失,船舱内的木材也有一部分因水湿变形而受损。哪一部分木材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甲板上的部分木材突然起火,如不及时扑灭,将使船舶和货物遭受全部损失的危险,严重威胁着船舶和货物的安全,构成共同危险,而且这一危险是真实存在的;二、船长命令将甲板上的未燃木材抛入海中,以防止火势蔓延,同时浇水灭火,这些措施是有意、积极而合理的,也是有效的,火势得以控制并最终被扑灭,避免了船货全抛;三、被抛入海中的未燃木材的损失以及因浇水灭火所造成的装运于船舱内的木材部分水湿变形受损,都是在发生火灾这一特定海损事故的情况下发生的,是特殊牺牲,并且是由这一海损事故直接造成的。•《199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规定共同海损分摊•原则:谁受益,谁分摊。•参与共同海损分摊的价值包括船舶受益价值、货物受益价值与到付运费价值•各自分摊金额=各自受益价值*分摊比例2、单独海损(ParticularAverage):是保险标的物的部分损失,不是全部损失为一种特定利益的损失,仅仅与对该保险标的具有可保利益的人和他的保险人有关仅指损失本身,不包括由损失引起的费用。承保损失的结构图全部损失部分损失实际全损推定全损单独海损共同海损案例:某轮载货后,在航行途中A舱起火。船长下令对该舱灌水灭火。A舱原载有文具用品、茶叶等,灭火后发现文具用品一部分被焚毁,另一部分文具用品和全部茶叶被水浸湿。试分别说明以上各项损失的性质,并指出在承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负责赔偿。答:被火焚烧的文具用品属于单独海损,被水浸泡的那部分文具用品及全部茶叶属于共同海损。文具用品的货主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得到损失的赔偿,因为该损失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茶叶的货主也只需投保平安险即可获得全部赔付,因为其损失属于共同海损的分摊部分,属于平安险的责任范围。三、保险人承保的费用1、施救费用2、救助费用施救费用救助费用行为主体被保险人及其代理第三者报酬原则合理费用都予以赔偿无效果,无报酬第三节我国海运货物保险险别(重点)我国海运货物保险条款(1981年1月1日修订本)ChinaInsuranceClause,简称CIC一、基本险(主险):(一)险别及责任范围1、平安险:(FreefromParticularAverage,FPA)•原意是“单独海损”不赔(1)平安险的责任范围(8个方面)•案例:某外贸公司按CIF术语出口一批货物,装运前已向保险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平安险,6月初货物装妥顺利开航,载货船舶于6月13日在海上遇到暴风雨,致使一部分货物受到水渍,损失价值为2100美元。数日后,该轮又突然触礁,致使该批货物又遭到了部分损失,价值为8000美元。试问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损失该如何赔偿?为什么?保险公司应赔偿。因为,根据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运货物保险条款》平安险的责任范围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触礁受损的8000美元,是运输工具遇到意外事故造成的部分损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遇暴风雨受损的对2100美元,是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但又因该货物是触礁意外事故发生之前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2100美元也应负责赔偿。因此,保险公司对该批货物的上述两项损失都负责赔偿。2、水渍险(WithParticularAverage,W.P.A):•其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的各责任外,还负责被保险货物由于自然灾害所造成的部分损失。3、一切险:(AllRiske,AR)•责任范围除包括平安险和水渍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货物在运输过程中由于一般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某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即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和投保的一切险及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妥货款。货到目的地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货物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的标准;(2)20箱包装严重破损;(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公斤。试分析上述情况,进口人应分别向谁索赔?•答:①应向卖方索赔•②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的是已装船的清洁提单)•③向保险公司或卖方索赔。(属于保险公司责任范围,如能举证卖方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案例分析:某远洋运输公司的“东风轮”在6月28日满载货物起航,出公海后由于风浪过大偏离航线而触礁,船底划破长2米的裂缝,海水不断渗入。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下令抛掉A舱的所有钢材并及时组织人员堵塞裂缝,但无效果。为使船舶能继续航行,船长请来拯救队施救,共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船修好后继续航行,不久又遇恶劣气候,入侵海水使B舱底层货物严重受损,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也被风浪卷入海里。问:以上损失各属什么性质的损失?投保何种险别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给予赔偿?•单独海损:船底划破、B舱底层货物损失;共同海损:请拯救队支出5万美元施救费。以上损失投保FPA时可获得保险公司的赔偿。A舱的钢材(因救助无效果)不属于GA,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属于实际全损,只有在投保加保舱面险的情况下才可能得到赔偿。而且如果甲板上的2000箱货物是集装箱货物(按惯例可以装甲板),保险公司一定会赔偿,如是非集装箱货物,保险公司会拒绝赔偿;如果投保ICC(B)以上的险别也是能够得到赔偿的。(二)保险人的除外责任: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所造成的损失。属于发货人的责任所引起的损失。在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以及市价跌落、运输迟延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海洋运输货物战争险条款和货物运输罢工险条款规定的责任范围和除外责任•我国某企业向中东出口糖果一批,投保一切险,由于货轮陈旧,速度慢,加上该轮沿途到处揽载,结果航行了3个月才到目的港。卸货后,糖果因受热时间长已经全部软化,无法销售。问这种情况保险公司是否会给予赔偿?•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根据CIC1981年“除外责任”第4条规定: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保险公司概不负责。因此,本案例中该批货物尽管投保了一切险,但由于糖果变质是因为运输延迟造成的,所以保险公司对此不予赔偿。(三)保险期限:又称责任起讫采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W/W)保险责任自被保险货物运离保险单所载明的起运地发货人仓库开始生效,直至该项货物到达保险单所载明目的地收货人的仓库为止。注意1:被保险货物在目的港卸离海轮的60天之内,不进入收货人仓库,保险责任自动终止在保险责任期限内,被保险货物转运到非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时,保险责任自动终止被保险货物在运至保险单所载明的目的地前的某一仓库,被分配、分派,保险责任自动终止注意2:FOB、CFR方式下的买方投保,保险人承保责任的起讫是“船舷至仓”•案例: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若采用的术语改为FOB或CFR,则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能得到赔偿,因为签的是CIF合同,由卖方负责买运输保险,保险公司的责任起讫是“W/WClause”,即包括出口国内陆
本文标题:第十章国际贸易货物运输保险XXXX11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7792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