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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国农办〔2008〕183号)及《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鲁财农发综〔2013〕21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的主要任务是明确管护主体、健全管护机制、细化管护标准、落实管护措施,确保建成工程按照设计要求正常运行、长期发挥效益。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第五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将农发工程管护列入农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并认真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检查督导工作。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和管护主体第六条使用农发资金建设完成的土地治理项目各类工程均应列入管护范围。主要包括:(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蓄水池、塘坝、拦河坝等蓄水工程;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进地桥涵;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及配套设备。(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水土保持林、水源涵养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四)其它工程及配套设施、设备,农发工程各类标志、标识等。第七条农发工程管护主体应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一)凡受益对象明确、能直接确定管护主体的农发工程,由管护主体负责管护;无法或暂时无法明确管护主体的农发工程,由项目法人负责管护。(二)鼓励采用市场方式确定管护主体。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并征得受益农民代表同意前提下,可通过承包、租赁、拍卖、业主负责制等多种方式确定管护主体。(三)管护主体为项目法人的,应明确管护责任,完善管护制度,成立管护组织,组建管护队伍,对所负责的公益性工程或其他工程统一进行管护。第三章工程管护经费第八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应多形式、多渠道筹集,健全完善多元化投入机制。主要包括:(一)县级农发机构按照土地治理项目年度计划中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总额的1%比例计提工程管护经费,专项用于农发工程管护。(二)财政投入形成的农发工程通过承包、租赁、拍卖等方式取得的收入,优先保证用于农发工程管护。(三)各级财政根据财力情况和实际需要,通过财政预算安排的农发工程管护补助经费。(四)管护主体、项目法人自筹的管护经费。(五)其他方式筹集的经费。第九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管理(一)计提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和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管护补助经费由县级农发机构统一管理,并实行县级报账制,分账核算,专款专用。(二)通过财政资金以外的其他形式筹集的管护经费,可根据实际情况由项目管护主体或项目法人负责管理。第十条农发工程管护经费的使用范围由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主要用于在设计使用期内的公益性农发工程及设备的日常维修、必要的小型简易管护工具和运行监测设备购置、管护人员补助等。不得用于购置车辆、行政事业单位人员工资、补贴等行政事业费开支。产权已明确归属个人、协会组织(企业)等负责管护的农发工程,管护经费原则上由其自行解决。第十一条由财政筹集的管护经费使用由管护主体或项目法人提出用款计划申请,经所在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审查同意,报经县级农发机构审核批准后,按照县级报账制有关规定支付资金。第四章管护责任及奖惩第十二条各类管护主体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管护协议等规定,依法管理经营,不得擅自将工程及设备变卖。工程权属改变需报经当地县级农发机构批准。第十三条县级农发机构应按照建管并重的要求,鼓励和支持管护主体提前介入工程设计、建设和验收的相关环节,为农发工程管护奠定良好基础。加强对管护主体工程管护的指导与监督,发现违规和管护不当情况责令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除提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罚外,不得继续安排农发项目。第十四条市级农发机构应制定管护考评办法,每年对各县(市、区)农发工程管护情况进行检查考评,将考评结果纳入县级农发工作绩效考评内容之一,完善奖优罚劣的激励约束机制。同时,加强对管护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专款专用,充分发挥管护资金使用效益。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市级农发机构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省农发办备案。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文标题:山东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办法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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