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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非比例再保险【教学内容】相对于比例再保险而言,非比例再保险更具有保险的特征。因此,本章主要介绍非比例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非比例再保险的方式及其具体产品的特点和适用范围,并对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两种产品进行比较分析。同时也详细介绍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教学重点】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产生与发展,比例与非比例再保险比较分析及其组合运用。【教学目的】掌握非比例再保险的基本原理与基础知识,熟悉非比例再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一节非比例再保险概述一、非比例再保险的概念非比例再保险(Non-proportionalReinsurance)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再保险当事人双方责任的分保方式。注意点:①又称损失再保险(ExcessofLossReinsurance)。因为,双方责任划分是以赔款为基础。②又称超过损失再保险。因为超额赔款再保险是非比例再保险的典型代表。③又称第二危险再保险。因为,只有当原保险人赔款超过一定额度或标准时,再保险人对超过部分责任才负责,以表示责任的先后。④又称超赔分保(excessofloss简称XOL)。因为,当赔款超过合同预先约定的起赔点(免赔额或自负责任)时(deductible,retention,thefirstloss),其超过部分由接受公司负责,直至合同约定的上限或最高责任额(limitofcover)的一种再保险方式。二、非比例再保险的产生与发展(一)产生:十九世纪末期,1880—1890年之间。1.创始人:由英国伦敦劳合社(Lloyd’s)凯斯勃脱·希思(CuthbertHeath)所创。并应用于意外险。2.背景:①灵活发达的通讯网络是非比例再保险产生与发展的重要前提。19世纪后期特别是进入20世纪以来,国际间的情报已能迅速、全面、准确地获得,人与人之间也能够在短期内跨越远距离进行密切交往,于是,这种再保险便应运而生。②巨灾风险巨额损失不断增加,比例分保已无法彻底分散此类风险。(二)发展历程:单一危险→集体危险→累积危险1.单一危险的超过损失再保险——最初形式①含义:每一保险或某一危险单位的损失在超过自负赔款额度时,超过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这是最原始的方式。②运用范围:汽车第三者责任险、一般责任险采用者较多。例如:汽车险、伤害险,保单多,保额低,赔款发生频率高,一车(或人)赔款不多,但若发生集体伤亡时,累积赔款金额却非常大。为了节省费用,提高再保险实务效率,采用它来分散风险和限制责任。③首例巨额(巨灾)非比例再保险合同1906年美国旧金山圣弗朗西斯科地震不久,由(美国)哈特福特公司(HartfordCompanyofAmerica)与(英国)劳合社的承保商希思共同协商设计:一个单独保障大火灾的超赔再保险合同。该再保险合同规定:在再保险达成协议后立即支付期初保费,到年终再按实际总保费收入乘以再保险费率进行调整,账务处理十分简单,除寄送赔款账单外,不必寄送保费月报表,也不必办理再保险登记等繁琐的手续。2.集体危险超过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在空间上的延伸①含义:一次事故涉及许多标的,或多个危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其赔款总额超过自负赔款额度时,超过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②运用范围:异常灾害或巨额赔款的再保险方面应用较多。例如:船舶险、航空险以及汽车修配厂的火灾险。因为它是以每一事故、集体危险所导致的总赔款为基础的。3.累积危险超过损失再保险——再保险责任在时间上的延伸①含义:在某一特定期间(一般为一年)内,对于某特定部门的危险(或对危险种类不加限制),当所发生的全部损失超过自负赔款额时,其超过部分由再保险人负责。②这种方式的再保险通常按赔付率计算,故又称为超过赔付率再保险(excessoflossratioreinsurance),又因赔付率的计算期间通常为一年,故又称为年度超过赔付率再保险。注意点:其发展历程不是指业务方面的完全替代,仅指其再保险方式方面的丰富与发展(即:时空上的拓展)。三、非比例分保的优缺点1.优点①风险保障功能强。保障对象——大额赔款或巨灾赔款(少数的)、小额赔款(多数)以及年度的累积赔款。既可保障单一风险所导致的损失,又可保障群体风险造成的损失总和或责任的累积,特别是它对于巨额风险的保障作用是其他任何再保险方式所无法比拟的。②简单省时省费。分保合同签订后,分出公司无需编制各种记载个别风险的业务报表,仅需按季或按年编送包括保险费总额以及应付再保险费的账单,一季或一年结算一次,分保手续和账务都比较简化,可节省经营费用。③灵活性大。分保期限多与业务年度相一致,分保成本可以随着损失率、保费收入及保险市场的发展变化可逐年调整,灵活性大,具有平衡和稳定每年经营成果的作用。④分出人业务经营比较稳定。分出人超过免赔额(起赔点)以后直至一定的额度责任可以从分入人那儿摊回,能够有效地将风险责任控制于一定的限度以内,有利于保障其业务经营的稳定性。⑤分出人持有保费多。由于免赔额以内大量的小额赔款由分出公司自负,且分保费按年结算支付,虽采用预付办法,但都以最低额计算,因此,分出人持有总保费的绝大部分,有利于保费的周转和利用。⑥分入人可以充分运用资金。分入人既不提存保费和赔款准备金,也支付分保费,可以充分地对资金加以运用2.缺点①分保关系不稳定。分保合同多为一两年的合同,分出人必须经常洽商续约事宜,既繁琐又极无把握。②分出人费用大、负担重。分保合同无佣金收入,分入人不分摊承揽及管理业务的费用。分出公司对费用的负担较重,对其财务有一定的影响。③无回头业务。分保合同通常皆由分出人向分入人接洽签订,因此业务流向以及保费支付多属片面性质,只能分散风险,得不到回头业务。④无风险保障的货币保证。分保合同不要求分入人提存准备金,故分出公司得不到接受公司履行义务的保证。⑤分保条件无规律可循。由于影响费率订立的条件随时可能发生变动,没有一定的规律,因此给正确制定再保险费率带来了很大困难和不稳定性。⑥道德风险较大。在分保合同中,分出公司自负额的决定与保险金额及危险大小并无直接关联,且分出公司的赔款责任限于自负额的一定范围内,因此对于重大风险的承保,往往舍弃其应有的核保标准,以致分入人暴露在分出人承保人员的道德风险之下。四.非比例再保险与比例再保险比较与比例再保险相比,非比例再保险具有如下特点:(1)在比例再保险之下,接受公司的所有保费及赔款,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的分配比例。非比例再保险下,接受公司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自负额时负其责任。(2)比例再保险以保额为基础分配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而非比例再保险以赔款为基础,根据损失额来确定自负责任和分保责任。(3)比例再保险按原保险费率计收再保险费,且再保险费为被保险人所支付原保险费的一部分,与再保业务所占原保单责任保持同一比例。非比例再保险采取单独的费率制度,再保险费以合同年度的净保费收入为基础另行计算,与原保险费并无比例关系。(4)比例再保险通常都有再保险佣金的规定,非比例再保险中,不必支付再保险佣金。(5)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对分入业务必须提存未满期责任准备金。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公司不发生未满期保险费责任。(6)比例再保险赔款的偿付,通常都由帐户处理,按期结算,非比例再保险对赔款多以现金偿付,并于接受公司收到损失清单后短期内如数支付。第二节非比例再保险方式根据计算赔款的基础不同,非比例再保险方式较多。有险位超赔分保、事故超赔分保、赔付率超赔分保、卡本特超赔分保、伞型超赔分保、超过平均赔付率分保、超过赔款中间数分保等方式。其中:最基本的方式有三种。1.险位超赔分保2.事故超赔分保3.赔付率超赔分保。一、险位超赔再保险——普通超赔分保1.含义:险位超赔分保(excessoflossperriskbasis,riskexcess,workingcover),指以每一危险单位的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分出公司)和分保责任额(接受公司)的再保险方式。备注:①险位——即每一危险单位。②合同双方约定,对每一危险单位所发生的赔款,分出公司自负一定金额——即自负责任额,又称起赔点或免赔额,接受公司负责超过部分的一定金额。③再保险责任额在合同中的规定也是有一定限度。案例对火险业务安排一个超过100万元以后的500万元的险位超赔(5000000inexcessof1000000perrisk)。那么,当某危险单位的损失在100万元以内,全部由分出公司承担;当损失超过100万元,低于600万元时,超出部分由接受公司承担;当损失超过600万元时,分出人与接受人的责任分别以100万元与500万元为限。超出部分若无另行安排,仍由分出人自负。2.计算方法险位超赔在一次事故中的赔款计算有两种情况:①按危险单位分别计算,没有限制;②对每次事故总的赔款有限制,一般为险位限额的2~3倍,即每次事故接受公司只赔付2~3个危险单位的损失。例4-l,假设现有某一超过200万元以后万800元的火险险位超赔分保,在一次事故中有3个危险单位遭受损失,如果每次事故对危险单位没有限制,则分出公司与接受公司对赔款的分摊情况,如表4—1所示。表4—1险位超赔再保险的赔款分摊单位:万元但如果每次事故有危险单位的限制,假定为险位限额的2倍(即:对每次事故有两个危险单位赔款的限制),则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的赔款分摊情况如表4-2所示。表4—2险位超赔再保险的赔款分摊单位:万元承担承担不承担承担承担承担3.适用范围险位超赔分保通常只适用于一般性保险业务(即:一般小额业务),故又称普通超赔分保(workingcover)。比较适合于保障涵盖险种复杂的业务,如火险及海上运输货物保险等。运用险位超赔分保可以控制分出公司对每一危险单位的自负责任,使每次赔款成本得到控制。在实务中,险位超赔分保经常与比例分保结合使用,以保障分出公司自留风险,或保障比例分保合同双方的责任,以扩大承保能力。二、事故超赔再保险——巨灾超赔再保险1.含义:事故超赔分保(excessoflossperevent/occurrencebasis,eventcover),是以一次事故发生的赔款总额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的再保险方式。注意点:①总赔款=赔款总额=赔款总和=∑赔款。因为,在一次事故中可能涉及众多风险单位同时发生损失。②不论一次事故中涉及的风险单位有多少,保险金额有多大,只要总赔款是在分出公司自负责任范围内,则均由分出公司自行赔付。只有当其事故总赔款额超过自负赔款额时,超过部分才由接受公司负责赔付直至一定的额度。③事故超赔是险位超赔在空间上的扩展。目的是保障一次事故造成的众多标的损失而引起的责任积累。④事故超赔分保的关键:是对一次事故的界定(即明确一次事故的范围)。为此,在事故超赔分保合同中订有“时间条款”(hoursclause),以作为划分“一次事故”(alossoccurrence)的标准。一次事故所选用的时间和地区界定标准不同,可能使分出公司和接受公司的赔款负担结果完全不同。一般在超赔分保合同中,分出公司有权选择事故连续时限开始的日期和时间,但是选定的时限起始不应早于一次事故或巨灾带来第一个赔付损失发生的日期和时间。一次事故界定标准:时间标准、地区标准、时间和地区标准有三个A.时间标准:——飓风、台风、暴风雨、冰雹、旋风或龙卷风连续发生在48小时内;——地震、海啸、海潮潮汐及火山爆发、火灾连续发生在72小时内;——森林大火、地震等其它巨灾事故连续发生在168小时内。B.地区标准:——罢工、暴动、恶意损害行为在同一城镇或乡村的发生是一次事故。C.时间与地区标准:——洪水等巨灾事故则既有时间上的限定(连续168小时内),又以河谷或分水岭为界划分洪水地区。2.适用范围主要用于保障分出人所面临的异常灾害或巨额风险的再保险保障,所以又称为巨灾超赔再保险(catastrophecover),如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责任险、汽车险和意外伤害险。例4—2假设现有一份超过500万元后的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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