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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第一节审查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一、提单的含义提单是指一种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货物已由承运人接管或装船,以及承运人据以保证交付货物的单证。涉及到的关系人:承运人、托运人、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二、提单的性质1、承运人出具的接受货物的收据2、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证明租船运输班轮运输(提单为合同存在的证明)租船合同提单签发时间提单内容冲突处理3、物权凭证“认单不认人”可以背书转让,但必须是在船舶到达目的地港之前?三、提单的流通程序1、订立承运合同2、装船大副收据已装船提单3、信用证环节议付行开证行进口商4、到货环节四、提单的分类(一)货物是否装船已装船提单备运提单1、已装船提单注明装运船舶和装运日期银行只接受注明货物已装船或已装指定船舶的提单?2、备运提单备运提单已装船提单(二)按照提单的抬头不同划分抬头:挪抬、平抬1、记名提单收货人一栏中填写特定收货人名称不能转让2、不记名提单收货人一栏中注明提单持有人不需背书即可转让3、指示提单凭指示凭xx指示托运人背书记名背书空白背书背书人名字被背书人名字(三)提单对货物外表的批注1、清洁提单银行结汇、提单转让一般都要求是清洁提单结汇强制结汇意愿结汇限额结汇2、不清洁提单实际业务中,托运人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将不清洁提单换为清洁提单,便于结汇。(四)运输方式不同1、直达提单信用证中规定不得转船时,结汇时必须使用直达提单。2、转船提单一般由负责第一程船的承运人签发。转船提单1、2之间责任、费用独立1程负责全部费用,不负全责1负全责(连带责任)3、联运提单两种运输工具覆盖全程的提单第一承运人收取全程运费,但不负全责。4、多式联运提单两种以上存在海运海运区段运输的船公司签发或“无船公共承运人”多式联运特征:(1)全程责任(签发人)(2)全程联合运输提单(3)单一运费率(五)提单格式1、全式提单2、简式提单(六)商业习惯1、倒签提单(区别倒签保单)装船日期早于实际装船日期结汇的需要托运人出具相应的保函违法违约2、顺签提单3、预借提单装船前或者装船完毕前及时结汇提供保函承运人面临的风险4、过期提单提单晚于货物到达超过议付规定时间5、甲板货提单五、提单的内容(一)提单的正面条款(二)提单的背面条款首要条款:提单受某一国际公约或某一国内法制约的条款,扩大了国际公约或国内法适用范围。第二节确定追偿对象和责任一、明确承运人(契约)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承运人的代理人(一)承运人1、(契约)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对货损货差负连带责任。2、船东是承运人3、租船人、无船承运人需注明“作为承运人”字样。(二)实际承运人条件:1、接受承运人的委托,包括转委托2、从事实际运输,具体分类(三)承运人的代理人船舶经营人简式提单的弊端二、承运人的责任(一)责任期间1、集装箱货物装货港接收货物卸货港交付货物拼箱满箱2、非集装箱运输货物装上船卸下船(二)适航、适货义务1、适航时间开航前开航时2、适航能力3、适货能力船舶自身物品配备人员配备(三)管货义务1、装、卸货物和配载2、谨慎的照料和保管货物(四)不合理绕航绕航:承运人没有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合理绕航不合理绕航救助行为共同海损行为(五)舱面货在贸易实践中,有些体积庞大的货物以及某些有毒货物和危险物品不宜装于舱内,只能装在船舶甲板上。货物积载于甲板承运,遭受灭失或损坏的可能性很大,除商业习惯允许装于舱面的货物如木材,法律或有关法规规定必须装于舱面的货物,承运人和托运人之间协商同意装于舱面的货物外,承运人或船长不得随意将其他任何货物积载于舱面承运。如果承运人擅自将货物装于舱面,一旦灭失或损坏,承运人不但要承担赔偿责任,而且还将失去享受的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但是,如果签发的是表明承、托双方协商同意的,注有“装于舱面”字样的舱面提单,而且实际上也是将货物积载于舱面,那么,只要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不是承运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承运人仍可免责。否则即使货物装在甲板上而没有批注,承运人对此要像装舱内货一样负责。为了减轻风险,买方一般不愿意把普通货物装在舱面上,有时甚至在合同和信用证中明确规定,不接受舱面货提单。银行为了维护开证人的利益,对这种提单一般也予以拒绝。(六)承运人的免责事项1、承运人受雇人员的过失行为海图过时国内港口之间的运输,承运人责任受《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调整,承运人不享受本条免责权利。船舶互撞条款2、火灾船长、船员的疏忽行为,承运人可以免责。承运人本人的过失除外。3、天灾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4、战争或者武装冲突5、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6、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7、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8、托运人、货物所有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9、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10、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11、经谨慎处理仍未能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谁主张,谁举证”12、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注:除第2条规定外,承运人应承担举证责任。(七)承运人的赔偿限额1、海商法56条计算单位: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特别提款权英语为:SpecialDrawingRight。缩写为:SDR。国际货币基金组织提供给全体会员国的一种国际货币储备单位,最早发行于1970年。为成员国在货币基金体系内的资产储备,又称纸黄金。最初发行时每一单位等于0.888克黄金,与当时的美元等值。发行特别提款权旨在补充黄金及可自由兑换货币以保持外汇市场的稳定。。(1)货物件数或其他货运单位(2)货物毛重(3)托运人与承运人商定(4)集装箱、货盘或类似装运器具载明货物件数、未载明2、海商法59条对于56、57条的限制第五十七条承运人对货物因迟延交付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限额,为所迟延交付的货物的运费数额。货物的灭失或者损坏和迟延交付同时发生的,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适用本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限额。3、海事赔偿责任限制(1)人身伤亡(2)非人身伤亡(3)处理方式《关于不满三百总吨船舶及沿海运输、沿海作业船舶海事赔偿限额的规定》(一)关于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54000计算单位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1000计算单位。(二)关于非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1、超过20总吨、21总吨以下的船舶,赔偿限额为27500计算单位;2、超过21总吨的船舶,超过部分每吨增加500计算单位。(八)索赔时效1、1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2、时效中止条件最后6个月、不可抗力3、时效中断诉讼、仲裁、被请求人同意履行义务、扣船协议延长时效4、船舶碰撞请求权2年第三节进行追偿一、保全工作1、取得可执行的货损担保银行担保保险公司担保船东互保协会(四分之一)2、做好证据保全工作二、单证审核1、保险利益证明2、运输合同3、损失证明4、其他证明材料三、追偿(一)自办或者代办1、自办2、代理人和专业追偿公司“无效果,无报酬”3、律师办理(二)直接追偿或者与保赔协会交涉1、直接追偿2、船东互保协会
本文标题: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保险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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