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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竞争法律制度第一节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概述(一)竞争的概念竞争是指经济利益相排斥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采用能够促成交易的手段,互相争夺市场而导致优胜劣汰的行为。(二)竞争的分类1.正当竞争和不正当竞争2.自由竞争、完全竞争、不完全竞争和有效竞争(三)竞争的功能二、竞争法概述(一)竞争法的规制对象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从竞争法所规范的非正当竞争行为类型的角度看,有三种情形:一是垄断行为;二是限制竞争行为;三是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竞争法的特点1.竞争法的共性2.竞争法制个性(三)竞争法的立法模式1.世界各国主要竞争立法模式(1)以反垄断法为重心的法群式立法模式(2)分立式立法模式(二元式)(3)合并式立法模式(一元式)2.中国的立法模式选择目前是综合调整,今后将形成《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两部法律,分别调整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一、不正当竞争的概念(一)不正当竞争的一般界定不正当竞争是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或公认的商业道德,所从事的有损于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应予追究其法律责任的行为。1.商业竞争性2.反商业道德性3.社会危害性4.应受责罚性(二)不正当竞争的具体界定二、各种典型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商业混淆行为1.假冒他人注册商标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假冒他人企业名称或姓名(二)商业误导行为1.在商品及其包装上作虚假质量标示2.虚假广告3.广告外的虚假宣传行为4.价格欺诈5.带有欺骗、误导性的有奖销售行为(三)商业诋毁行为诋毁在客观上表现为经营者通过捏造、散布虚伪或引人误解的事实,攻击、贬低他人,造成一定的损害后果。绿色农产品有机产品兰州律师状告“阿里巴巴”虚假宣传案(2006)阿里巴巴雅虎网站“用户无需登录任何网站,无需知道企业的具体名称,只要在地址栏中输入相关产品、服务或行业,就能弹出企业网站,独占行业王牌位置。”贺文龙兰州九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8个名称的阿里巴巴网络实名王牌使用权2006年将阿里巴巴、雅虎和3721公司3家网站及九天公司告上法庭雪碧中喝出五万元中奖卡2006年的春节,北京孙斌将华冠公司和北京可口可乐饮料有限公司告上法庭。2005年10月31日上午,孙斌与长子到华冠公司所属的超市购买了两听雪碧饮料。回到喝完后竟然倒出一个小卡片,上面写着特等奖五万元,还有一个大大的发字。孙斌带着中奖牌、饮料拉环和他的身份证到超市去兑奖,超市的答复是:超市从来没有开展过此种奖项。孙斌被泼了一盆冷水后,并没有就此罢休。他将华冠公司和可口可乐公司同时告到房山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公司履行承诺,兑现五万元的奖金。2006年2月10日,房山区人民法院就此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庭审中,华冠公司表示,超市内的产品都是可口可乐公司提供的,但双方从没有销售中奖的协议,超市不承担兑奖责任。他们同时表示,孙斌不是在超市现场打开的,奖牌和拉环的真实性无从查起。可口可乐公司也表示,2005年从没有搞过任何有奖销售活动。现在用拉环和中奖牌诈骗的情况很多,不排除造假的可能。对于饮料的真假,双方争执不下,孙斌提出鉴定。毁誉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巨人高科技集团公司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产品:“巨人吃饭香”经营者故意实施了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商业信誉与商品声誉[相关知识点]——比较广告“据说娃哈哈有激素,造成小孩早熟,产生许多现代儿童病”产品:娃哈哈儿童营养液宣传册毁誉1999年8月,甲纸厂推出“玫瑰”牌餐巾纸,每箱价格为30元。该品牌投放市场以后,以其低廉的价格,良好的质量赢得广大消费者的青睐。与此同时,乙纸厂的“沙龙”牌餐巾纸在市场上却无人问津。乙纸厂面对严峻的市场形式,作出战略调整,以每箱2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因乙纸厂的产品质量也不错,很快就赢得了一定的市场份额。2000年3月,甲纸厂将产品价格降为25元每箱。于是,双方打起了价格大战。2000年7月,乙纸厂为了彻底击垮对手,做出了大胆决定,以低于成本价的每箱18元的价格投放市场,并同时优化纸质。2001年2月,乙纸厂凭借其雄厚的实力终于将对手击垮。2001年2月19日,甲纸厂因产品滞销,资金困难而停产。2001年3月15日,甲纸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乙纸厂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要求赔偿损失。(四)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行为种类为: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不正当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即指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三种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五)商业利诱行为1.商业贿赂行为2.巨奖销售行为三、关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责任(一)责任形式1.民事责任2.行政责任3.刑事责任(二)追责机制城镇建设领域十大典型商业贿赂犯罪案1、宁波市电力局局长姜肖川受贿案姜肖川在担任宁波市电力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在宁波市电力局变电工程招投标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453.5万元、美金12000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2、宁波大学基建处原副处长王为民受贿案王为民在担任宁波大学基建处副处长期间,为承建宁波大学文科楼、研究生教育楼等工程的建筑公司提供帮助,收受他人钱财共计人民币20.45万元,被判有期徒刑8年。3、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汪文建受贿案汪文建在担任浙江科技学院院长助理期间,多次收受承建学校工程的某建筑公司项目负责人的贿赂,共计人民币17.31万元,被判有期徒刑10年6个月。第三节反垄断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一、垄断概述(一)垄断的界定垄断是指特定主体为了特定目的通过构筑市场壁垒从而对目标市场所做的一种排他性控制状态。1.危害性2.违法性(二)垄断的本质1.垄断的消极作用2.垄断的积极作用二、反垄断法概述(一)反垄断法的规制对象1.经济(性)垄断2.行政(性)垄断(二)反垄断法的规制原则1.本身违法原则和合理原则2.结构规制原则和行为规制原则三、反垄断法的实体控制制度(一)经济性垄断1.滥用市场优势地位行为规制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规制(1)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含义联合限制竞争行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企业联合组织通过订立协议、决议,密谋或联合一致的行为共同限制市场竞争,对经济发展具有或可能具有不利影响,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行为。(2)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构成①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必须发生在至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②行为人之间存在共谋③联合限制竞争行为具有限制竞争的目的与效果(3)联合限制竞争行为的横向限制与纵向限制3.企业合并规制(1)企业合并的含义所谓的企业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相互合并,或者一个或多个个人或企业通过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取得其他企业的资产、受让或承租其他企业的营业或财产、与其他企业共同经营或受其他企业委托经营、干部兼任等可能发生支配性影响的方式,对其他企业全部或部分获得控制,从而导致持久的相互关系的一切可能性行为。(2)企业合并的分类①水平合并②垂直合并③混合合并(3)企业合并规制的实体规定①企业合并规制的标准②企业合并规制的豁免(二)行政性垄断1.行政性垄断的界定行政性垄断是指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支配和妨碍竞争,破坏市场竞争关系的一种非法行为。2.行政性垄断的危害①经济危害②政治危害③与WTO的基本原则相冲突,影响我国履行相应的承诺3.行政(性)垄断的分类①地区封锁、部门(行业)垄断、强制交易与强制联合限制竞争②具体行政性垄断与抽象行政性垄断4.行政性垄断的规制制度鉴于行政性垄断主体的特殊性,对行政性垄断控制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法律责任的承担。对抽象行政性垄断的司法审查。第七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第一节消费者与消费者保护立法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定义(一)消费者的含义消费者是指以满足生活需要为目的,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1.消费者的消费是指生活性消费2.消费者的消费客体是商品和服务3.消费者既可以是购买商品的人,也可以是使用商品的人,还可以是接受服务的人4.消费者的主体范围是人5.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也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执行(二)消费者权益的含义消费者权益是指消费者依法享有的权利以及该权利受到保护是给消费者带来的利益。二、消费者保护立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调整在保护消费者权益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沿革(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专门立法的原因(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1.立法宗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立法宗旨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以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2.基本原则(1)经营者应当依法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原则(2)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原则(4)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的原则第二节消费者权利与经营者义务一、消费者权利⒈安全保障权⒉知悉真情权⒊自主选择权⒋公平交易权⒌依法求偿权⒍依法结社权⒎知识获取权⒏人格尊严权⒐监督批评权二、经营者的义务⒈严格履行法定和约定的义务⒉听取意见和接受监督的义务⒊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义务⒋不作虚假宣传的义务⒌出具凭证和单据的义务⒍提供符合要求的商品或服务的义务⒎承担售后责任的义务⒏遵守公平交易的义务⒐不得侵犯消费者人身权的义务第三节消费者权利的保护与救济一、国家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一)国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1.在立法方面的保护2.在行政管理方面的保护3.在惩处违法犯罪行为方面的保护(二)社会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在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消费者协会和其他消费者组织在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消费者协会职能为:1.向消费者提供消费信息和咨询服务2.参与有关行政部门对商品和服务的监督、检查3.就有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问题,向有关行政部门反映、查询,提出建议4.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并对投诉事项进行调查、调解5.投诉事项涉及商品和服务质量问题的,提请鉴定部门鉴定6.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7.对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通过大众传媒介予以揭露、批评二、消费者权利的救济(一)争议的解决途径⒈与经营者协商和解⒉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⒊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⒋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二)经营者赔偿责任的承担⒈由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者承担⒉由租赁柜台的出租者、展销会的举办者承担⒊由变更后的企业承担⒋由营业执照的使用人或持有人承担⒌由虚假广告行为的经营者和广告的经营者承担(三)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法律责任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案例分析刘小姐见到自己周围的同事和朋友都在使用某药用的美容霜,皮肤变得光滑白皙了许多。于是也来到本市一家百货商场,在购买过程中,售货员只是一个劲地推荐自己的产品,并没有告诉刘小姐该产品有副作用,对于某些皮肤过敏者应当禁用。刘小姐买回后连续使用了几天,不但青春痘增多了,而且脸上还有瘙痒的感觉,便到商场询问,售货员告诉她这属于正常情况,很多顾客刚使用时都会有的,继续使用一段时间症状就会消失的。刘小姐听后又用了一个星期,不适的症状不但没有消失,而且长青春痘的地方还出现了流血、化脓。刘小姐赶紧到本市一家省级皮肤病医院检查,结果表明:由于药物的副作用,导致部分过敏肤质的人使用后,青春痘反而增多,并建议刘小姐去药物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结果表明,该美容霜的药物成分
本文标题:不正当竞争消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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