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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金融/证券 > 金融资料 > 第四讲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第七章国际货物运输保险第一节:保险概述目前世界上保险业务一般分四类:财产保险:是以各种财产以及与其相关的利益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是承保制造、销售或修理商因其制造、销售或修理的产品有缺陷,致使用户或消费者遭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制造、销售或修理商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证保险:是一种建立在信用基础上的担保业务,债权人或债务人以保护债权为目的的保险;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命和身体作为保险对象的一种保险。据专家介绍,为更加保证航天员的安全,“神舟六号”在发射环节新增了两项技术:一个是在火箭和飞船“船箭分离”的结点上安装了可视系统;另一个就是在飞船的逃逸塔上增加了火路保险系统,加大对航天员的安全保障。据了解,作为此次升空宇航员保险的独家承保商,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但为两名飞天的航天员制订了执行任务期间高额的人身意外险,而且也为我国目前首批培养的14名航天员全体专门设计了全方面的人身保险,为他们日常的安全考虑周全,毕竟,航天员的风险因素多,不确定因素大。国寿股份相关负责人介绍,全体航天员的保险方案要结合航天员的职业特点,充分考虑他们工作、训练和生活等方面的情况,主要目的在于给航天员提供长期的、合理的人身保险。据悉,为航天员提供人身保险是一项专业性极强、跨专业学科、操作复杂、要求精细的工作。国寿股份当时主管“神五”航天员保险项目的负责人介绍说,航天员的风险是从执行飞天任务开始逐步加大的,所以中国人寿在设计保险时立足于分阶段、有重点地对航天员风险提供保障。简单地说,就是从航天员前往发射基地到进入舱门,升空,返回再到一周后通过全身检查,确定身体没有任何问题,针对每一个细分阶段设计保险,在升空、空中飞行以及返回地球之前的风险最高时刻,相应设定了最高的保额。据了解,早在2003年7月18日,国寿股份就中标获得宇航员的独家承保权,不仅为全体航天员及其家属子女提供了长期的人身保险,还为“神舟五号”首位航天员杨利伟提供过500万的高额人身保险。早在2000年,原国寿公司就已经成为中国航天基金会的理事单位,在“神舟”号的历次升空活动中更是作为惟一的寿险承保商为地勤人员承保。第二节:海运货物保险承保的范围一、风险:造成损失的原因海上风险。外来风险。v海上风险:分自然灾害、意外事故(1)自然灾害:指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自然界力量所引起的灾害。如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火山爆发等;(2)意外事故: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所造成的事故。如船只搁浅、触礁、沉没、碰撞、失火、爆炸等。v外来风险:(1)一般外来风险:指偷窃、破碎、渗漏、玷污、受潮受热、串味、生锈、钩损、短量、淡水雨淋等;(2)特殊外来风险:指由于军事、政治及行政法令等原因造成的风险而引起的货物损失,如战争、罢工、交货不到、拒收等。二、损失及费用1、海上损失•按照损失程度分为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1)全部损失①实际全损(不能复原)第一、保险标的物全部灭失,如货、船沉没;第二、保险标的物丧失商业价值或原有用途,如水泥遭水浸泡;结成硬块第三、保险标的物全部丧失无法复得,如货、船被劫,被敌方扣押;第四、失踪达到一定时期。②推定全损(能复原但复原费超过标的价值)第一、保险货物损失后,修理费用超过货物修复后的价值;精密仪器案例分析:有一被保货物-----精密仪器一台,货物价格为15000美元,运载该货物的海轮,在航行中同另一海轮发生碰撞,由于船身的激烈震动,使该仪器受到损坏。事后经专家鉴定,认为该仪器如修复原状,则须修理费16000美元,问在这种情况下该仪器属于何种损失?第二、保险货物损失后,整理和续运到目的地的费用超过货物到达目的地的价值;(货物价值低于运费)第三、保险标的实际全损无法避免,或受损后的施救费用将超过获救后的标的价值;第四、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而为收回这一所有权所花的费用,将超过收回标的的价值。(化学药品泄漏污染,损坏仓库,须赔偿,赔偿额超过化学品的价值)例1、我公司出口稻谷一批,因保险事故被海水浸泡多时而丧失其原有价值,货到目的港后只能低价出售,这种损失属于例2、有一批出口服装,在海上运输途中,因船体触礁导致服装严重受浸,若将这批服装漂洗后运至原定目的港所花费的费用已超过服装的保险价值,这种损失属于(2)部分损失:全部损失以外的损失为部分损失。–按货物损失的性质划分,分为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有时把他们列为部分损失)(1)共同海损:海运中船货遭受共同危险,为解除共同危险,船方有意采取合理的救难措施所造成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特殊费用。构成共同海损的条件:第一,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不是主观臆测的;第二,措施必须是主动的有意识行为的结果;第三,措施必须合理;第四,损失必须是共同海损行为的直接结果。常见的共同海损案件一般有以下几种类型或范围:v为船货共同安全,减轻船重,防止船舶沉没,将部分货物或船舶设备抛入海中;v为急于抛弃货物,在船边或舱面开凿洞口,使船身、甲板等遭受的损失;v为扑灭船上火灾,灌浇海水、淡水或化学灭火剂造成船或货的损失;v采取紧急的人为搁浅措施造成船或货的损失;v为使船舶搁浅后能重新起浮,过度开动船上机器造成机器损坏。v船舶遇到意外事故后支付其他船的救助报酬。共同海损的分摊(GeneralAverageContribution)共同海损的分摊有两个原则:第一,分摊以实际遭受的损失或额外增加的费用为准第二,无论受损方还是未受损方均应按标的物价值比例分摊(谁的货物价值高,共同救助中获益大,则分摊的损失数额大)案例分析:有一货轮在航行中与流冰相撞。船身一侧裂口,海水涌进,舱内部分货物遭受浸泡。船长不得不将船就近驶上浅滩,进行排水,修补裂口。假设共同海损共计8万美元。如何分摊?(船舶价值100万美元,船上甲货物50万美元,乙30万美元,丙8万美元)(2)单独海损:指除共同海损以外的以外损失,即由于承保范围内的风险所直接导致的船货的损失。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主要区别:第一,在造成海损的原因上,共同海损不是承保风险(触礁)直接造成的损失,而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这些风险而人为地造成的损失,单独海损则是承保风险所直接造成的船、货损失。第二,在损失的承担上,共同海损应由受益各方按照受益方价格多少的比例分摊,单独海损一般应由受损方自己承担。第三,单独海损的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生,但两者经常是有联系的。案例分析:1、出口核桃仁在海运中遭受暴风雨,1、核桃仁遇水变质;2、为减轻船重量,核桃仁被抛入海中。2、船体与流冰相撞受到损伤,海水浸泡货物,实施拖救和修补费用。3、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航行途中船舶货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决定采取紧急措施,往舱中灌水灭火。火虽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决定雇用拖轮拖回新港修理,检修后重新驶往新加坡。事后调查,这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为a、1000箱货物被火烧毁b、600箱货物由于灌水灭火而受损c、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d、拖轮费用和额外增加的燃料及船长、船员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5、某货轮从天津新港驶往新加坡,在航行中船舱起火,大火蔓延到机舱,船长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下令往舱内灌水,大火被扑灭。但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于是船长雇佣拖轮将船拖回新港修理,其间造成的损失有(1)600箱货被火烧毁;(2)500箱货物被水浇湿,无其他损失;(3)200箱货物既受热熏损失,又受水渍损失,但未发现任何火烧的痕迹;(4)100箱货物被火烧过且有严重水渍;(5)主机及部分甲板被火烧坏;(6)拖轮费用;(7)额外增加的燃油费和船上人员的工资。试分析以上损失分别属于什么性质的损失?2、海上费用(P159)(1)施救费用(Sueandlaborcharges)被保险人、或其代理人与受让人实施的抢救措施,保险人负责赔偿(2)救助费用(Salvagecharges)由保险人或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实施救助,救助费由保险人支付,无效果无报酬保险人对施救不论有无效果都赔偿保险人对救助采取“无效果---无报酬”原则3、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记)(1)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过失造成的损失(2)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造成的损失(3)被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及市价跌落、运输延迟引起的损失和费用案例分析:某公司自A港装冷冻鱼50公吨(散装),船运到B港卸货48公吨,航运过程中损失2公吨,保险公司是否赔偿?第三节我国海洋货物运输保险的险别依据“中国保险条款”(CIC),我国的海洋运输保险险别,按照能否单独投保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两类。基本险可单独投保,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一、基本险别(一)平安险(FPA)(1)在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灾害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或推定全损。(2)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它物体碰撞及其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部或部分损失。(3)只要运输工具曾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禁毁等意外事故,不论这意外事故发生之前或者以后曾在海上遭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等自然灾害造成的被保险货物的部分损失。(4)在装卸转船过程中,被保险货物一件或数件落海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5)被保险人对遭受承保责任内危险的货物采取抢救,防止或减少货损措施支付的合理费用,但以不超过该批被救货物的保险金额为限。(6)运输工具遭遇自然灾害或者意外事故,需要在中途的港口或在避难港口停靠,因而引起的卸货、装货、存仓以及运送货物所产生的特别费用。(7)发生共同海损所引起的牺牲、分摊费和救助费用。(8)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条约”,按该条款规定应有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总结:(1)自然灾害的全损,(2)意外事故的全损和部分损失,(3)自然灾害造成的共同海损,自然灾害的单独海损不包括在内。但有一种情况除外,如上述第三条的规定。案例分析:1、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于5月3日在海面遇到暴风雨的袭击,使该批货物受到部分水渍,损失货值1000元。该货轮在继续航行中,又于5月8日发生触礁事故,又使该批货物损失1000元。问:保险公司如何赔偿?2、有一批货物已投保了平安险,载运该批货物的海轮在航行过程中发生了碰撞事故,使该批货物部分受损,问:保险公司是否赔偿?另有一批货物,在运输途中遇到暴风雨的袭击,由于船舶颠簸,货物相互撞击发生部分损失。保险公司是否赔偿?(二)水渍险(WPA,WA)平安险+自然灾害造成的单独海损(即意外事故和自然灾害造成的全损和部分损失)(三)一切险(AllRisks)水渍险+一般附加险。案例分析:某公司以CIF条件进口精密仪器10箱,卖方投保一切险,买方向银行付款后取得清洁提单,在目的港取货时发现少了一箱,向船方询问,船方也不知道货物去向。问:货物损失船方是否有责任,买方能否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并得到赔偿。如果卖方投保水渍险,买方是否能得到赔偿,为什么?(四)基本险的保险责任起讫1、仓至仓(W/W)条款的含义国际保险业惯用“仓至仓条款”(WarehousetoWarehouse),即保险公司所承担的责任,从货物远离保险单上所注明的装运港(地)仓库开始生效,一直到货物到达保险单所注明的目的港(地)收货人仓库为止。2、不同价格术语影响W/W的责任起讫点(1)CIF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仓至仓”案例分析:有一份CIF合同出售大米50吨,卖方在装船前投保了一切险加战争险,自南美内陆仓库起,直至英国伦敦买方仓库为止。货物从卖方仓库运往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问:当卖方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时,能否得到赔偿?(2)FOB、CFR条件下,保险责任起讫期间是:“船至仓”接上例,若采用的术语改为FOB或CFR,则卖方能否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3、保险的责任期限(1)货物卸离海轮而未入库,保险仍然有效,有效期60天,在60天内转船或进入仓库,保险责任终止;(2)仓至仓条款对活牲畜、家禽例外,活牲畜、家禽从装上运输工具开始,到卸离运输工具终止,如不卸离,则15天为限。二、附加险别(一)一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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