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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早在1994年颁布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第四十九条就有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条“退一赔一”的规定(现行消法是退一赔三)很快造就了一大批职业打假人。1995年,22岁的王海在北京各商场购假索赔,50天时间获赔偿金8000元。随后,全国各省市职业打假人不断涌现。在一些人眼里,他们是“英雄”,但一些官员和商家却视他们为“刁民”。10年过去了,在争议声中,众多职业打假人有的偃旗息鼓、退出江湖,有的仍然单枪匹马、孤军奋战,还有的则合纵连横,成立了专业公司谋求转型。这些职业打假人有一个最大的共同点就是——知假买假。诚然,这样的行为从动机上看是很不纯洁的。但是,他们对整个商品市场的贡献也是瑕不掩瑜。这个共同点归结起来就体现了一个争议最大的问题,就是“知假买假人”究竟是否为《消法》中的“消费者”呢?这直接影响了我们如何看待这些职业打假人。综合各路观点,正方即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观点有如下:首先,职业打假人虽然是知假买假,但仍当是消费者。虽然《消法》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但是不应当把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动机限定为为生活消费的需要。因为购买人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之动机为纯粹主观的,我们很难猜测也不宜猜测其动机。而此时的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应当被扩大解释为除以生产和销售为目的而购买、使用商品、接受服务的其他购买、使用、接受行为。所以,知假买假者也是消费者,也应当收到法律的保护。其次,既然职业打假人属于消费者,就应当收到《消法》的保护。消费者享有安全权、知情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监督权。当消费者的这些权利受到了侵害,就应当获得保护,也就是他们的利益来源——退一赔三。这使得职业打假人因“打假”获利有了法律制度上的保障。《消法》第五十五条是为了保护广大消费者权益,知假买假和这条的目的并非背道而驰,本身消费者在商品交易中就处于弱者地位,《消法》作为经济法,体现了国家对于弱势群里的保护。打击不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不只是国家的义务,也是每一个公民的义务,我们相信国家也希望民众利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消费权益。职业打假人不仅在法律方面是正当的,在其他方面也能够体现出他们具有一些特质,是应当被支持的。1、职业打假人付出了自己的劳动,他们用自己的专业知识获得利益,并且不违法,应当获利,利用自己的劳动通过合法途径去创造财富是符合我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2、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建立在生产者、销售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之上,是对不良商家的打击,为消费者伸张正义,颇有一种侠客风范。还能够督促经营者自觉地址假货进入流通领域。可以说他们对于构建良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有功不可没的贡献3、如果我们不支持职业打假人,或是我们把前述对消费者的定义仅限定在为了生活需要而消费,将会导致一个严重的结果——普通消费者的权益保护也将十分困难。试想一个普通消费者买到假货向商家主张侵权,甚至提起诉讼,商家就可以提出异议认为普通消费者也是知假买假,基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举证责任落于消费者一方,消费者要证明自己并非知假买假是何等困难!这将导致《消法》保护消费者的目的不能实现。4、职业打假人有时候也起到了弥补政府缺位的作用。在现实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虚假、伪劣产品和劣质服务层出不穷。政府对于这些弊病的治理效果并不明显,甚至让人感到行政强制力并不强大,也有人怀疑政府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在这些方面政府确实体现出了慵懒浮散拖(我们不细谈这些现象及其根源)对于打击不法行为是不利的。这时候职业打假人就可以起到弥补政府缺位的作用,做一些政府难以办到的事情,另一方面还能够减少政府对商品市场的治理成本,何乐而不为?5、还有一些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的存在可以间接的提高创新能力,让生产者制造出更优质的产品。职业打假人这个团体的壮大还能够增加政府的税收收入。但是我认为职业打假人提高生产者的创新能力这个观点太绝对。我更不认同有观点认为应当将职业打假人编作一个受管制的、有编制、正式的团体,因为这个团体的只能和我们的工商管理行政部门是重合的,存在矛盾,既不合理也不经济。当然,还有一些观点认为职业打假人不应当被支持。1、《消法》明文规定退一赔三的情形出现在“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重点是“欺诈”,知假买假显然不是欺诈,我们应当严格遵照法律条文,所以,知假买假的行为并不受到保护。2、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可取,他们的操作方式及其功利化,甚至是“骗”,他们向每一个商家投诉,通过“广泛撒网,重点培养”的途径,去“讹诈”心虚的商家。在道德上职业打假人的行为并不可取,不被提倡。3、职业打假人处理纠纷的时候,很多情况下会通过“私了”途径解决。并没有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对于打击不良商贩,打击违法行为并不有用,反而放纵了不良商家的违法行为。一旦打假者蜕变为单纯营利的职业打假人角色,其必然具有经济立场和目的,为售假者出具书面承诺,实质是对售假者今后可能售假行为的默认和许可,这必然会导致不正当利益和售假现象的滋长。于此情形下,我们就需要反思一下,是否仍然有必要赋予这种以营利为目的的打假者以消费者的身份了。4、生产商和销售者很有可能为了防备职业打假人而显得风声鹤唳,草木皆兵,他们会防范普通消费者,而降低了服务质量和产品质量。并且为了防备职业打假人对于产品信息的获知而隐藏重要的技术信息,这不利于技术的进步。总结:我是支持职业打假人的(虽然讨论的时候并没有这么说)。我支持以上的几个正面的观点,当然我也不反对一些反面的观点,我觉得个别的观点是可以用作参考的。职业打假人在如今这个社会中存在确实是利大于弊的(不再赘述),但其弊端仍然存在。职业打假人是一个特殊的群体,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一段特殊时间中存在的,这是经济制度转型和司法改革过程的阵痛中的一道疤,也是一块痂。我们应当关心这个群体存在的根源,和他们的未来。这对于我们今后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管理很有研究的意义。我们可以透过这些现象,看到本质,用以指导我们的立法、执法。俗语说:“苍蝇不叮无缝的蛋”。因为有假,他们才有存活的空间。客观上来讲,这些人对于市场的净化确实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仍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消费者的代表。然而,当“打假者”以索赔为目的时,也要守住一定的底线。有时候合法与违法之间仅有一线之隔,职业打假就像在打擦边球,他们同样必须面临法律风险。
本文标题:如何看待职业打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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