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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题(共30题,每题2分,共60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1个最符合题意)1.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应当采取(B)的措施。A.将财产返还给对方B.赔偿损失C.继续履行D.追缴财产2.对于建议工程物资采购合同的效力有争议的,当事人应当请求(A)确认无效。A.人民法院B.监理单位C.建设行政主管部门D.建设单位3.合同法律关系内容包括(B)。A.行为B.权利C.当事人D.智力成果4.工程建设中甲施工企业的乙项目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产生的法律后果应当由(B)承担。A.乙项目经理B.甲施工企业C.建设单位D.具体施工人员5.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进展不到委托设计任务的一半时,发包人由于项目建设资金的筹措发生问题而决定停建该项目,单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按照设计范本的规定,设计人应(C)。A.没收全部定金补偿损失B.要求发包人支付双倍的定金C.要求发包人补偿实际发生的损失D.要求发包人付给合同约定设计费用的50%6.在施工合同中,(D)是承包人的义务。A.提供施工场地B.办理土地征用C.在保修期内负责照管工程现场D.工程施工期内对施工现场的照管负责7.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约定某分部工程应于开工后的第10个月竣工移交。施工过程中由于变更工程师批准顺延工期0.5个月;工程师批准承包商的索赔顺延工期0.5个月;由于业主严重拖欠支付工程进度款承包商停工0.5个月。根据FIDIC施工合同条件相应通用条款的规定,(D)个月应作为判定承包商该部分工程施工是否提前竣工获得奖励标准。A.10B.10.5C.11D.11.58.合同生效应当具备的条件不包括(D)。A.当事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B.意思表示真实C.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D.必须采用一定的合同形式9.在施工合同中,项目经理是(B)授权的,派驻施工场地的承包人的总负责人。A.发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B.承包人单位法定代表人C.总监理工程师D.发包人代表10.无效的建设工程勘察合同,当事人应当请求向(D)撤销。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质量监督机构C.监理单位D.仲裁委员会11.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发现合同对质量的约定不明确,首先应当采用(A)确定价款。A.补充协议B.合同有关条款C.交易习惯D.按照通常标准12.设计合同正常履行情况下,应在(D)时终止合同。A.提交设计文件B.设计文件通过审批C.设计人向施工单位完成设计交底D.工程施工完成竣工验收13.在承包工作范围内,部分由承包商负责设计的图纸,应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将经过行政法规规定的审查程序批准的设计文件提交工程师审核,如果设计图纸仍有质量问题,则责任应当由(B)承担。A.发包人B.承包人C.工程师D.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14.甲、乙双方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这在合同法上是(C)。A.先履行抗辩权B.先诉抗辩权C.同时履行抗辩权D.不安抗辩权15.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方式是(C)。A.定金B.留置C.抵押D.质押16.因承包人的违反合同行为导致工程竣工时间的延长,监理单位(A)。A.不承担责任B.监理单位承担全部责任C.监理单位承担监督不力的责任D.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7.下列可以构成一个有效的承诺是(B)。A.承诺是由非受要约人做出B.承诺超过期限,但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C.承诺的内容对要约的数量提出适当变更的D.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同时做出承诺18.设备安装工程中,具备联动无负荷试车条件时,应由(B)组织试车。A.发包人B.承包人C.监理人D.设备供应人19.招标文件要求工程的施工期限不得超过20个月,承包商在投标书内承诺18个月竣工。施工过程中,工程师因变更批准顺延工期1个月;填筑工程施工中遇到虽未达到合同约定不可预见外界条件等级的连续降雨,工程师为了保证工程质量,指示该部分的施工停工0.5个月。则判定承包商提前或延误竣工标准的合同工期应为(A)个月。A.19B.19.5C.21D.21.520.缔约过失责任有别于违约责任的最重要原因是(C)。A.当事人有损失B.当事人有过错C.合同尚未成立D.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21.关于隐蔽工程与重新检验的说法不正确的是(B)。A.工程师未能按规定时间提出延期要求,又未按时参加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该检验视应视为工程师在场情况下进行的验收B.工程师没有参加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不能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C.无论工程师是否参加了验收,当其对某部分的工程质量有怀疑,均可要求承包人对已经隐蔽的工程进行重新检验D.重新检验表明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和工期损失22.下列哪些财产可以抵押(A)。A.土地所有权B.抵押人依法承包但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荒山的土地使用权C.抵押人所有的房屋D.有争议的财产23.某些紧急工程,特别是灾后修复工程,只能采用(D)合同。A.可调价的总价B.不可调价的总价C.单价D.成本加酬金24.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和设备,应(C)。A.发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发包人承担B.发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承包人承担C.承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承包人承担D.承包人负责检验试验,费用发包人承担25.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是(A)。A.标的B.数量C.质量D.价款26.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用从(D)之日止的持续时间为缺陷通知期,承包商负有修复质量缺陷的义务。A.开工日起至颁发接收证书B.开工令要求的开工日起至颁发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C.颁发接收证书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D.接收证书中指明的竣工日起至颁发履约证书27.因发包人的原因施工现场尚不具备施工的条件,影响了承包人不能按照协议书约定的日期开工时,(A)推迟开工日期。A.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B.应当经过承包人批准C.发包人与承包人协商D.应当经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28.为了正确区分合同风险的责任归属,FIDIC施工合同条件中定义的“基准日”是指(C)。A.投标截止日B.风险事件发生日C.投标截止日前第28天D.承包商接到中标通知书日29.施工合同文本规定,承包人有权(D)。A.自主决定分包所承包的部分工程B.自主决定分包和转让所承担的工程C.经发包人同意转包所承担的工程D.经发包人同意分包所承担的部分工程30.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其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担保方式是(C)。A.定金B.留置C.抵押D.质押二、多项选择题(共15题,每题2分,共30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1.FIDIC《施工合同条件》规定,对承包商索赔同时给予工期、费用、利润补偿的情况有(AC)。A.延误移交施工现场B.不可预见的外界条件C.非承包人原因检验导致施工的延误D.业主提前占用工程E.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损失2.索赔按目的划分包括(CE)。A.综合索赔B.单项索赔C.工期索赔D.合同内索赔E.费用索赔3.指定分包商的特点主要表现为(ACD)。A.业主选择实施该部分工程的施工单位B.指定分包商与业主签订合同C.承包商负责指定分包商施工的协调管理D.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从暂定金额内支付E.指定分包商的违约行为视为承包商违约4.施工过程中,工程师根据工程的需要,可以就(ABD)情况发布变更指令。A.改变某单位工程的标高B.增加工程量清单中列明某项工作的数量C.从承包范围内删减部分工作内容交与当地承包人施工D.为了协调施工干扰指示改变承包商某部分施工的时间E.指示承包商使用其投标书内未承诺到场的施工机械完成新增工作5.合同法律关系由(ABE)等要素构成。A.主体B.客体C.行为D.事件E.内容6.工程建设合同是(AC)合同。A.主合同B.从合同C.诺成性合同D.实践性合同E.无偿合同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的附件包括(CE)等。A.协议书B.通用条款C.工程质量保修书D.专用条款E.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8.债权人可以留置的合同限于()合同。A.建设工程B.保管C.运输D.加工承揽E.买卖9.在施工合同中,不论何种形式的仲裁协议,都应包括()。A.仲裁申请书B.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C.仲裁事项D.选定的仲裁员E.选定的仲裁委员会10.在下列几种情形中,(DE)合同是可变更的合同。A.损害公共利益的B.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的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D.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E.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11.无效建设工程合同的确认权归(BC)。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B.人民法院C.仲裁机构D.工商行政管理部门E.监理单位12.在下列几种情形中,(DE)合同是可变更的合同。A.损害公共利益的B.以合法活动掩盖非法目的的C.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D.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E.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13.分包商应立即执行的变更指令包括(DE)的书面指令。A.业主直接送达B.工程师直接送达C.工程师代表直接送达D.承包商代表直接送达E.经承包商代表确认工程师发布14.下列关于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BE)。A.要约的撤回和撤销的区别在于要约是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B.撤回要约的通知必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C.撤回要约的通知可以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D.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E.撤销要约的通知可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的同时到达受要约人15.在合同履行中,应当先履行合同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BCE)情形之一时,可以行使抗辩权。A.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B.经营状况严重恶化C.为逃避债务转移财产、抽逃资金D.合同履行的准备不充分E.丧失商业信誉三、问简答(共2题,每题5分,共10分)1.为什么我国合同法对合同形式采用不要式原则?答:合同法颁布前,我国有关法律对合同形式的要求是以要式为原则的。而合同法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或者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我国合同法在一般情况下对合同形式并无要求,只要在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和当事人有约定的情况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可以认为,合同法在合同形式上的要求是以不要式为原则的。当然,这种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并不排除对于一些特殊的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规定的形式(这种规定形式往往是书面形式),比如建设工程合同。我国合同法采用合同形式的不要式原则有以下理由:(1)合同本质对合同形式不作要求。现代市场经济中,合同自由原则成为合同一切制度的核心,反映在合同订立形式上不再要求具有严格的形式。从合同的本质上看,合同是一种合意。合同内容及法律效力的确定应当以当事人内在的真实意思为准,不能以其表现于外部的意志为准。(2)市场经济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现代市场交易活动要求商品的流转迅速、方便。而“要式原则”无法做到这一点。如:书面合同的要求将使分处两地的当事人无法通过电话订立合同(也不能通过电话办理委托);标准合同形式或者要求书面签字盖章的合同无法通过电报、电传等方式订立。特别是通过竞争性方式订立的合同,“要式原则”更有无法克服的困难,如拍卖,在合同实质成立之前并无任何书面的形式。(3)国际公约要求不应对合同形式进行限制。立法应当与市场经济的国际惯例一致,这已成为我国的共识。虽然目前许多国家对合同形式有要式要求,但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并未改变“不要式为主”的状况,要式仅是对不要式合同的一种例外要求。在国际公约中也存在着“不要式为主”的原则,如《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虽然我国对国际公约的这方面的规定声明保留,但从有利于国际贸易的角度考虑,我国也应建立起合同形式以不要式为主的立法体系。(4)电子技术对合同形式的革命。电子数据交换(ElectronicDateInterchange)和电子邮件(Email)等电子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交流更为快捷,订货和履约更为迅速。并且电子技术实现了订立
本文标题:工程合同管理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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