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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管理/HR > 质量控制/管理 > 工程建设法规与合同管理-各单元任务案例参考答案
模块一建设法规单元1建筑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工程发承包及建筑工程监理的主要内容问题1:(1)为赶工期,在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先行施工不妥。理由:《建筑法》第七条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2)施工总包单位发现深基坑支护工程的设计有误,于是上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要求设计单位整改不妥。理由:《建筑法》第32条第3款规定,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3)施工总承包单位自行决定将主体工程分包给了一家分包单位施工不妥。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除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过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4)该分包单位无相应资质不妥。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5)业主要求总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总包单位拒赔,理由是该事故是由分包单位的责任造成的,应要求分包单位赔偿事故损失80万元不妥。理由:《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故总包单位不应拒赔。问题2:监理工程师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根据《建筑法》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串通,为承包单位谋取非法利益,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与承包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单元2安全生产法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要内容问题1:(1)整个公司的安全工作仅仅由两名负责工会工作的人兼任不妥。理由:《安全生产法》第19条规定,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法》第20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2)建筑公司又将工程转包给其他建筑公司不妥。理由:根据《建筑法》第28条规定,禁止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转包给他人。(3)从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直接上岗作业不妥。理由:《安全生产法》第21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4)公司未为从业人员交纳工伤社会保险不妥。理由:《安全生产法》第44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担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因此,生产经营单位应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5)柳某要求有“恐高症”的工人高空作业,该工人拒绝,柳某以不履行合同要将其辞退不妥。理由:《安全生产法》第46条规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对本单位安全生产提出批评、检举、控告或者拒绝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问题2:本事故属于较大事故。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规定,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题中,死亡人数是3人,故为较大事故。李某的做法不正确。根据《安全生产法》第51条规定,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应当及时处理。危险报告属于从业人员的义务。单元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问题1:(1)勘察单位工作人员疏忽,未将地下水资料递交建设单位不妥。理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2条规定,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2)设计单位在抗震设计中,仅凭经验设置了构造筋,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未注明不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13条规定,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3)房产公司为了尽早投入使用,要求施工单位两年内完工不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7条规定,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4)施工单位为了赶工期,招收了一批新进城务工的人员直接参与施工,并且要求作业人员服从单位的一切指挥,不得提出异议不妥。理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第32条规定,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在施工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5)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审查,对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缺少未作出任何意见不妥。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6)施工现场的安全工作由资料员刘某负责不妥。理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23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7)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本人进行支付不妥。理由:《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38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问题2:(1)建筑业中,特种作业人员主要有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2)此案例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施工许可证不合适,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规定,建设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对已经确定的建筑施工企业是否有安全生产许可证进行审查,对没有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3)伤亡事故的处理程序是:①迅速抢救伤员并保护好事故现场;②组织调查组;③现场勘察;④分析事故原因,明确责任者;⑤制定预防措施;⑥提出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⑦事故的审定和结案;⑧员工伤亡事故登记记录。单元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问题1:(1)监理单位与施工单位同属一个集团公司不妥。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5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2)某幢楼设计单位采用底层框架(局部为二层框架)上面砌筑九层砖混结构不妥。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年版)》,底层框架(局部二层框架)上面的砌筑层数最高为七层,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9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勘察、设计的质量负责。此处违反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强制性要求。(3)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在设计图纸未经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下,交与施工单位进行施工不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4)施工单位为了节约成本,按经验将二层板中受力筋间距由130变为150,板厚由120变为100不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28条规定,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5)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按合格签字不妥。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6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本案例中,钢筋工程不符合设计文件要求,监理工程师不应在隐蔽工程验收记录上按合格签字。(6)施工人员在商品混凝土到场后,即自行进行取样不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31条规定,施工人员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7)工程完工后,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并于一个月后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妥。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9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8)第三年建设单位发现屋面出现漏水,于是要求施工单位保修,施工单位以合同中该项工程约定的保修期为两年为由拒绝修复不妥。《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40条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间的防渗漏,保修期限为5年。施工单位与建设单位签订的保修合同违反该规定,为无效合同,施工单位仍应履行保修义务。问题2: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行业惯例,就工程质量保修事宜,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遵守如下基本程序:(1)建设工程在保修期限内出现质量缺陷,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发出保修通知。(2)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当到现场核查情况,在保修书约定的时间内予以保修。发生涉及结构安全或严重影响使用功能的紧急抢修事故,施工单位接到保修通知后,应立即到达现场抢修。(3)施工单位不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约定保修的,建设单位可另行委托其他单位保修,由原施工单位承担相应的责任。(4)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施工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要求施工造成的,则施工单位不仅要负责保修,还要承担保修费用。但是,如果质量缺陷是由于设计单位、勘察单位或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施工单位仅负责保修,其有权对由此发生的保修费用向建设单位索赔。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模块二建设工程招投标单元1招标投标法律概述问题1:本案例采用公开招标恰当。根据《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11条的规定,下列施工招标项目应当公开招标:(1)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该建设项目是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问题2:(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自行组织招标的能力有怀疑,要求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不妥。《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其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2)招标公告明确了本次招标对象为本省内有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不妥。《招标投标法》第6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第18条规定,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3)6月30日,建设单位办理招标备案手续不妥。《招标投标法》第12条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建设单位应在办理招标事宜前,向行政监督部门备案,而不是发布招标公告后。单元2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第一部分:问题1:该项目不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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