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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互助保险简报西北农林科技大学工会主办2004年4月职工互助合作保险是全国总工会发起建立的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由全国总工会创办,经国家劳动部同意,国家民政部批准注册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制保险组织。它的成立不以盈利为目的,把为职工群众服务作为自己的社会目标。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更好地维护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其主要任务是:在职工自筹资金、自愿参加的基础上,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与职工生、老、病、死、伤、残或意外灾害、伤害等有关的互助保险业务,组织职工积极参加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各项险种,管好用好保险金,使之保值增值,增强保障能力,提高保障水平。我校工会自2002年开始为职工开办职工互助保险业务,截止目前已参加互助保险的有近200人,保险金额超过100万元。“职工安康互助保险”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开办的储蓄性保险,其主要内容:1.凡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年满18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职工,均可通过本单位的工会组织(以下简称投保单位)向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办事处(以下简称本会)申请集体投保本互助保险计划。2.本互助计划的保险期限为一年。期满后可办理续转。3.投保本互助保险计划的被保险人,每交纳保险储金100元,可享受保险金额为500元的经济保障。但每名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以不超过5万元为限。4.本会对投保本互助计划的被保险人承担以下责任:(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本会返还其缴纳的保险储金,并按不低于银行一年定期储蓄存款利率(税后)支付红利,保险关系终止。(2)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死亡,本会给付保险金额全数,保险关系终止。(3)被保险人在保险期内遭受意外伤害,并以此为直接原因造成永久性残疾,本会按其残疾程度给付部分或全部保险金额。(4)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限内多次遭受意外伤害,本会给付每名被保险人的保险金累计以不超过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5.被保险人由于下列原因死亡或残疾,本会不给付保险金。但于保险期满时返还保险储金并支付红利。(1)被保险人由于疾病残疾;(2)由于被保险人自杀、故意自伤身体、违法、犯罪行为造成本人死亡或残疾;(3)由于战争、军事行动、地震或核幅射造成的会员死亡或残疾;(4)其他非因意外伤害造成的死亡或残疾。6.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满返还的保险储金、红利、以及残疾给付由被保险人受领;死亡给付,由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受领,无受益人时,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7.被保险人在投保本互助保险计划时指定受益人,并可在保险期内变更受益人。8.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继承人近亲属及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应于三日内通知本会。9.申请给付,应向本会提交以下单证:(1)互助保险计划书的正本;(2)事故证明;(3)申请死亡给付,提交户籍管理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4)申请残疾给付,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含县级)出具的残疾程度鉴定证明。存款同时又可投保险——“职工安康互助保险”简介发展互助保险维护职工利益210.自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之日,一年不向本会申请给付,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本会不再受理。11.被保险人要求中途退出互助计划,本会从被保险人缴纳的互助储金中扣除2%的手续费后,退还给被保险人。12.本条款所称“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然的、非本意的使被保险人身体受到剧烈伤害的客观事件。13.对本互助保险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交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解决。为解决职工在医疗体制改革中的后顾之忧,缓解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的生活困难,提高广大职工的自我保障水平,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推出“职工重大疾病团体互助合作保险计划”。一、参加本计划的要求1.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在职职工交10元入会会费,均可成为会员;已参加职工安康保险的教职工即为会员),年满16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职工,均可参加本保险。2.符合上述条件的职工,向校工会统一申请办投保手续。3.互助保险和补助金的受益人必须是被保险人。4.被保险期满后可以续保。但已参加本保险,并按照规定领取特殊疾病保险金的会员,不能续保。二、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为三年,自缴纳保险费签发保险计划书次日零时起生效,至到期日二十四时止。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1.交费方式不考虑年龄因素,本保险每份缴纳保险费36元,保险金额为3000元,被保险人最多可以投保5万元。2.本计划一经生效后,中途不得变更,不得退保。四、保险范围1.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120天后,经办事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计划所列的8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可以向办事处申请赔付,赔付后,不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2.被保险人如首次参加在保险生效120天内,经办事处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初次患本计划所列的8种疾病的一种或多种,办事处按保险金额的10%一次性给予互助补助金,不退还保险费,保险责任即行终止。如被保险人在到期后15日内续保,可继续享有保险责任。五、不属于本保险的责任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本办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本人曾患或者已患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或者在投保时正在患病住院、全休及半休。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他各种欺诈行动。3.因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核辐射、艾滋病所致的重大疾病。4.酗酒或者违规、违法犯罪行为所致的疾病或死亡。5.被保险人在保险计划期内自杀。6.医院误诊及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六、保险金申请要求发生本保险范围的事件后,投保人、被保险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办事处。否则,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索赔时需填写申请书,并持下列材料申请赔付:1.保险计划书(投保材料)。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4.由办事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5.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文件。被保险人向办事处申请赔付的权力,自知道或应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七、8种重大疾病的范围(具体症状、要求以正式保险计划为准);1.急性心肌梗塞2.冠状动脉搭桥术3.恶性肿瘤4.慢性肾衰竭(尿毒症)5.重要器官移植6.白血病7.截瘫8.四肢瘫痪为了保障广大女教职工身心健康,使其在患有某些特殊疾病后得到必要的经济扶助,能够及时的职工重大疾病团体互助合作保险计划(甲种)简介3进行治疗,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特推出《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一、参加本保险的要求1.凡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会员(在职职工交10元入会会费,均可成为会员;已参加职工安康保险的教职工为会员),年满16周岁,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的在职女职工,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计划。2.符合上述条件的女职工,由所在单位部门工会或女职工委员会向校工会统一申请办理投保手续,也可由个人直接到校工会办理入会投保手续。3.首次参加本保险的女职工在120天内发现患有本保险所列的4种特殊疾病,办事处不负责赔付。4.符合投保年龄及要求的续保者,自保险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续保,不受上款免赔期限规定的限制。5.女职工特殊疾病保险金,受益人必须为被保险人。6.已经参加本保险,并按照规定领取特殊疾病保险金的会员,不能续保。二、保险期限本保险期限为三年,自缴纳保险费次日零时至到期日二十四时止。如果到期日没有相应日期,以该月最后一天为准。本保险开始生效后不得退保,期满续保,手续另办。三、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本保险每份缴纳保险费30元,保险金额为1万元,被保险人最多可以投保5份,保险金额5万元。四、保险范围被保险人自保险生效120天后,经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原发性乳腺癌、卵巢癌、宫体癌、宫颈癌中一种或多种特殊疾病,可以向办事处申请赔付,保险责任即行终止。五、不属于本计划保险的责任1.被保险人在投保前本人曾患有本计划所指的疾病或者在投保时正在患疾病住院、全休或半休的。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有隐瞒病史、伪造或篡改病史以及其它欺诈行为。3.从事辐射性工作患有上述疾病。4.医院误诊。5.被保险人因战争、军事行为、暴乱、核辐射所致的特殊疾病。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导致患有本计划所指的重大疾病。六、保险金申请要求发生在本保险范围的事件后,投保人、被投保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办事处。否则,造成无法判定事实引起的相关责任由投保人、被保险人承担。保险索赔时需填写申请书,并持下列材料申请赔付:1.保险计划书(投保材料)。2.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3.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4.由办事处指定或认可的医院出具的附有病历、必要病理检验报告、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的诊断书、手术证明等。5.办事处认为必要的其它证明文件。被保险人向办事处申请给付保险金的权利,自其知道或应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二年内不行使,视为自动放弃权益。七、被保险人如果以获取保险金为目的,故意隐瞒病情并已经按照本计划规定领取保险金,本会将通过法律予以解决,所造成的严重后果由职工本人负责。八、本计划如果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交由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裁决。1.工会为什么要搞职工互助保险?职工互助保险工作是工会全局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是工会组织的性质和工会工作的主要任务决定的。工会是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其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而职工互助保险就是维护职工的基本经济利益,提高职工抵御自然灾害和抗风险能力,提高职工的社会保障水平的重要途径和手段。通过职工互助保险,可进一步强化工会的维护职能,同时也是工会开展送温暖活动具体化、日常化、制度化的一个重要体现。因此,各级工会组织必须认真搞好职工互助保险工作。2.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的组织系统。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女教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职工互助保险知识4全国性社团互助合作保险组织。其宗旨是: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社会保险事业的改革,更好地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根据业务需要设立省级和中心城市派出机构——办事处;办事处根据业务需要设立若干代办处或代办点。各办事处及代办点、代办点均不具备法人资格。办事处在总工会的授权下开展职工互助保险工作;代办处、代办点在办事处授权下开展工作。办事处实行总会业务领导与地方工会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代办处、代办点实行办事处业务领导与本地区、本系统或本单位工会行政领导的双重领导体制。3.什么叫职工安康互助保险计划?职工安康互助合作保险计划是为了体现“更好的维护职工群众的基本经济利益”这一互助会的宗旨,以非商业性、非盈利性为原则,借鉴商业保险原理,办理的一种返还储金式的互助保险。它除了可以按照规定,在职工发生意外伤害时给予经济补偿外,到期后还能返还本金及不低于银行同期存款利率(税后)的红利。本险种也叫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其保险期限为一年。在保险有效期内,凡因意外伤害造成投保会员死亡、永久性残疾和伤残,均能到得总会的赔付。最高赔付金额为投保金额的5倍。4.参加安康互助保险计划有什么好处?参加安康互助保险计划的会员享受以下待遇:(1)还本:保险期满,要求退保的会员,总会返还全额本金。(2)分红:总会每年度公布一次分红利率,同时承诺,每年的分红比率不低于银行一年期定期存款税后利率。(3)保险:投保的会员在保期内,因遭受意外伤害以致死亡(含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180天内死亡),总会将给付全额保险金(投保储金的5倍);因受意外伤害致残的,根据伤残程度,按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在一年内多次因意外伤害致伤致残的,可多次领取保险金(但累计保险金不得超过投保储金的5倍)。(4)投保会员如因意外伤害而得到赔付后,并不影响本人保险期满时的还本和分得红利。5.什么叫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女职工特殊疾病互助合作保险计划是中国职工保险互助会为了保护女工权益,针对女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