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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程现场签证一、工程现场签证的概念1、工程现场签证是施工过程中因施工过程与合同约定发生了新的变化,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等在施工过程中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内容达成一致意见的补充协议。现场签证涉及内容: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工期、承担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中间或隐蔽工程质量验收等结算过程中也会有签证。国际惯例签证金额占合同总造价的7%,我国一般占3%以下。包括四个方面内容:(1)签证的主体是工程承发包双方的法定代表人及授权代表;(2)签证发生的时间是在施工过程或结算过程中;(3)签证的内容是确认工程量、增加合同价款、支付各种费用、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等;(4)签证的性质是达成一致性意见的补充协议。2、工程签证必须满足的四个构成要件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进行的签证;第二,签证人员必须要有授权;第三,签证的内容必须将客观事实转化为法律事实;第四,签证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3、工程签证法律特征1)、具有补充协议的性质,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是双方法律行为;2)、工程签证的法律后果是基于双方意思表示的内容而发生的,比如2顺延竣工日期、承担违约责任、赔偿损失;3)、工程签证涉及的利益已经确定或者在履行后确定,可直接或者与签证对应的履行材料一起作为工程价款的依据。分为两种:①对于签证事项已经履行完毕的签证,可以直接作为计算工程价款的依据;②对于签证时尚未发生的或未履行完毕的签证,必须与签证履行资料结合一起才能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4、工程签证分类:1)、从控制目标分:工期签证、费用签证;2)、表现形式分:工程联系单、工作联系单、会议纪要、签证单、预算书。备忘录、报告、其他形式等。注意:只要具备签证的法律特征,符合签证的构成要件的正式的往来文件都可以算作签证。实践中,签证字样往往让建设单位感到反感,以其他的形式办理签证往往会收到意想不到的结果。3)、从签证主体是否带有主观性分:正常签证:具有正当理由并按正常程序办理的签证;过失签证:施工单位利用自己精通造价,通过勤签证实现;恶意签证:建设单位有签证签字权利的人与施工单位串通,恶意办理的有利于施工方的签证,例如工程款增加、工期延误等签证。注意:对建设和监理单位而言,需要防范过失签证和恶意签证。4)、从合同约定的角度分:变更合同约定的签证:一般为合同施工单位相当不利的时候通常采取的措施;3补充合同约定的签证:一般为工程实施的范围超过合同的约定而采取的措施;澄清合同约定的签证:合同约定模糊或者合同中约定本身存在矛盾需要解释时采用。注意:对于建设单位需要防范的是变更签证和补充签证;对于施工单位,这三个方面的签证都必须做到位。二、工程现场签证的重要作用1、是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采用固定总价的合同,还是采用最终按实结算的合同,由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的时间相对较长,涉及的标的数额大,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仅仅是工程建设施工合同的一个部分,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的现场签证、往来信函、会议纪要也是工程施工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2、是施工单位具体履行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双方的义务。那么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现场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这些材料等都是施工单位具体履行施工合同的重要依据。3、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工程结算的主要依据有:施工合同、补充协议、招投标文件、图纸、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文件。可以看出,工程现场签证、往来函件、会议纪要等是工程结算的重要依据。固定总价的工程:增加工程量、设计变更、零星的用工等,增加工程造价;4按实结算的工程:合同签订后交付的图纸外,甲方签发的所有指令,乙方所有承做的工程量均是工程结算的依据。建设部《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规定:第十一条工程价款结算应按合同约定办理,合同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发、承包双方应依照下列规定与文件协商处理:(三)建设项目的合同、补充协议、变更签证和现场签证,以及经发、承包人认可的其他有效文件;4、是索赔和反索赔的重要依据;索赔是工程施工中经常发生的正常现象。有甲方向乙方索赔的,有乙方向甲方索赔的,有工期索赔的,有质量索赔的,有费用索赔的等等。现场签证、补充协议、会议纪要等是记录合同履行过程中,记录现场发生情况的第一手资料。通过对这些资料的分析、审核,可为索赔事件的处理提供依据,并据此正确计算索赔费用。5、是双方发生争议,涉及诉讼或仲裁的重要证据材料。双方发生争议,追要工程款或遭索赔,涉及诉讼、仲裁时,维护权利靠的是证据材料。这些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现场签证、补充协议、会议纪要都是重要的证据材料。法院或仲裁机关也主要是依据证据材料来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的。最高院关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司法解释第十九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补充协议或会议纪要)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5三、现场签证效力1、签证具有合同的性质和效力签证是双方当事人就工程费用、工期顺延协商一致的结果,显然签证具有合同性质。2、过失签证的效力合同的效力分为四种:有效;无效;可变更、可撤销;效力待定。过失签证理论上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但司法实践中被作为有效处理。原因:在建筑市场,建设单位处于非常强势的地位,法官有理由相信建设单位对办理过失签证这一事实具备认知能力,不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另外,过失签证被认定有效也合乎法律保护弱者、维护公平的司法理念。3、恶意签证的效力恶意签证在理论上也属于无效合同,但是如果建设单位不能举证证明该签证为恶意签证,通常司法上也被认定为有效。《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五)违反法律、性质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恶意签证无效的认定必须要建设单位找出满足《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证据。四、现场签证的主要内容6现场签证是在现场由业主代表、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负责人共同签署的,用以正式施工活动中某些特殊情况的一种书面手续。它不包含在施工合同和图纸中,也不像设计变更文件有一定的程序和正式手续。它的特点是临时发生,具体内容不同,没有规律性,是施工阶段投资控制的重点,也是影响工程投资的关键因素之一。1、现场经济签证,包括:(1)零星用工。施工现场发生的与主体工程施工无关的用工,如定额费用以外的搬运拆除用工等。(2)零星工程。(3)临时设施增补项目。(4)隐蔽工程签证。(5)窝工、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人员、机械经济损失。如停水、停电,业主材料不足或不及时,设计图纸修改等。(6)议价材料价格认价单。结算资料汇编规定允许计取议价材差的材料,需要在施工前确定材料价格。(7)其它需要签证的费用。2、工期签证包括:停水、停电签证;非施工单位原因停工造成的工期拖延。五、现场签证的程序231020_GB50500-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规定9.10现场签证9.10.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7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9.10.2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现场签证报告后的48小时内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9.10.3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9.10.4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9.10.5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索赔36、索赔36.1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索赔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36.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以及应由发包人承担责任的其他情况,造成工期延误和(或)承包人不能及时得到合同价款及承包人的其他经济损失,承包人可按下列程序以书面形式向发8包人索赔:(1)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通知;(2)发出索赔意向通知后28天内,向工程师提出延长工期和(或)补偿经济损失的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3)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于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4)工程师在收到承包人送交的索赔报告和有关资料后28天内未予答复或未对承包人作进一步要求,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5)当该索赔事件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向工程师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向工程师送交索赔的有关资料和最终索赔报告。索赔答复程序与(3)、(4)规定相同。36.3承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或发生错误,给发包人造成经济损失,发包人可按36.2款确定的时限向承包人提出索赔。六、现场签证中存在的问题及防范建议工程签证行为本意是高效解决施工过程中在限额范围内各种行为的涉款事件,促进各种不同的有争议施工行为的高效协调和快速解决。然而在现实中,却成为承包方攫取利益的常用手段。作为工程监理人员,要合理的认定签证,就必须从目前工程签证存在的问题入手。在实际施工中,签证审核应该按照合理性、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顺序进行审核,这样有利于监理人员去伪存真,提高签证效率,降低签证的风险。(一)签证不合理1、签证既签量又签价格当前,建筑市场各种主体法律意识淡薄,在采用综合单价合同中,业9主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价的风险。而一些施工单位利用建设单位对定额费用组成不了解或者是对材料市场价格不清楚,在工程签证中采用既签量又签价格的手段高套定额,虚高材料价格。如一室内改造工程中,施工单位报送的工程签证中,拆除室内墙面890㎡,墙面拆除费用25元/㎡,实际墙面拆除费用按定额应为3元/㎡。其实此签证只要定数量,签订有失公允的价格监理人员不应签认。2、不签事实直接签解决结果审计过程中经常会发生合同外的零星工程事项及一些零星用工,无法核实发生的相应费用。如签证单描述:“拉运土石方费用6000元”,工程量是多少?是土方?还是石方?或者是土方、石方各占多少?运距是多少?均没说清楚,造价人员无法计算这项费用的准确性。3、不签价格直接签费用在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出现一些无法计算工程量或某些特殊项目,经常以双方商定的具体金额来签证解决,这是可以的,而有些施工单位往往在签证单写上:“直接费”实际中这些价格只能作为独立费而不能作为直接费用,建设单位代表又不了解直接费与独立费的不同(前者可以参与取费,后者只能收取税金),这样就达到了虚增造价的目的。(二)签证不准确1、签证计量不准确工程量计量不准确往往有两种情况:一是签证量大于施工量,二是虽签证量等于施工量,但计入了浪费量。某工程室外电缆,实际需要210米,而由于施工单位下料过长,将造成的浪费计入到工程签证中,这无疑给建设方带来了不必要的损失。102、签证计量方法不正确工程量确定方法不正确多发生在清单计价的工程中,主要是因为清单与定额计价规则不同造成的。如:在挖基坑土方中,按传统的定额计算工作面和放坡,而清单计算规则却不同。笔者曾遇到多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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