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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结婚前问题1.婚姻能力(1)自愿(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晚婚晚育应予鼓励2.禁止性规定(一般是指指定传染病、严重遗传性疾病、有关精神病)实践中遇到具体问题难以判断时,我们应当征询医学专家的意见,结合医学专家对疾病的意见,对婚姻效力作出相应认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3.离婚时,彩礼如何返还?(1)实物和金钱均属(2)如果当地有彩礼给付的习俗,且给付的金钱数额较大,或者给付的实物价值较高,均可以认定为彩礼。达到多大的数额或者多高的价值,由人民法院结合各地的经济状况等实际情况酌情确定酌情全部或者部分返还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生活困难”的认定《解释二》规定“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返还彩礼。应属绝对困难,即以因彩礼的给付导致给付人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为前提。4.恋爱期间送给对方的财物,恋爱终止后可否讨还?恋爱期间互赠的财物,应视情况予以具体的对待。如果一方赠送给对方衣物,或双方互有赠送,这是赠与性质,恋爱终止后,一般不应讨回。如一方满以为可以结婚,花了较多的钱,甚至还给对方买东西,一旦恋爱终止,对方应归还部分东西,也可折价归还。如果恋爱期间,双方的劳动所得混合在一起,不分彼此,一旦恋爱关系终止,应该作为共有物,考虑出钱多少和生活的实际需要,实事求是地进行分割。5.青春损失费不支持协商经济补偿(结合彩礼)6.同居期间的财产问题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一方要求“离婚”或解除同居关系的,一律判决予以解除。同居生活期间,双方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一方死亡,另一方在继承遗产时,只可根据相互扶助的情况处理。7.婚前一方的个人财产,婚后是否能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8.结婚时,父母对双方购置房屋时的出资如何认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二、结婚后问题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1.夫妻财产(1)个人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即使婚后共同使用也是一方个人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不是有病)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属于个人财产;(5)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6)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2)家庭财产(1).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2).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其中包括双方或一方劳动所得财产,双方或一方所得遗产或受赠的财产。(3).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所有权属于子女,但父母有平等的管理权)。(4).还包括父母、祖父母以至兄弟姐妹的财产。(3)夫妻共同财产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是法律上所称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都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家庭财产。《婚姻法》第13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1.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劳动收入,如工资、奖金、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等;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4.夫妻双方或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继承、受赠或受遗赠所得财产;5.夫妻双方或一方的其他合法收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4)关于房屋权属性质的认定。《婚姻法》确立的法定财产制是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除夫妻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约定外,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均为夫妻共同所有。因此,房屋所有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界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一方个人财产的根本依据。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所有权的房屋,无论是登记于一人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原则上均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房屋系其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且所有权登记于个人名下,只是婚后方领取权属证书的,该房屋应视为一方个人财产在形态上的转化,仍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5)关于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付款、办理房贷,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贷的房屋性质的认定及处理,应当区分不同的情况分别进行认定。一方婚前以个人名义支付首期房款并办理房贷,如果婚后取得房屋所有权,无论登记于一方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对于一方婚前支付的首期付款,可由另一方返还一半;尚欠的贷款,作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返还。如果所有权系婚前取得,则应当结合产权登记情况进行认定。如果登记于双方名下,则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原则同上;如果登记于一方名下,则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对于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的贷款部分,由享有所有权的一方予以返还;不享有所有权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增值部分相应收益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6)关于一方婚前承租公房、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且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屋性质的认定《解释二》明确了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如果一方婚前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并登记于一方名下的房改房,性质上如何认定,解释未作规定。房改房的出售和价格都受国家房改政策的调整,夫妻双方的工龄、职务、人口等因素均影响到房屋的价格,且一方购买房改房影响到另一方福利政策的再次享有,使得对方失去享受福利购房的可能性。因此,无论是从所有权取得时间上,还是从房屋的福利性质上,都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只是在实际分割时,应当适当考虑出资方的利益。如果一方当事人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该房改房的取得完全是利用个人的福利因素取得,与对方没有任何关系,且没有影响对方享受房改房福利政策的,可以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2.夫妻共同债务。(1).夫妻分居后一方所负债务属于共同债务吗?双方分居后一方所负的债务不一定属于共同债务,具体来说要分两种情况。第一种,夫妻一方不堪另一方的虐待、歧视,无法共同生活而离家出走,出走方为日常生活所需开支及治疗疾病、抚养子女所欠的债务,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二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因关系恶化而分居生活,一方从事经营所负的债务,其收入也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应认定为个人债务。(2)如何划定夫妻共同债务1、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2、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3、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误区:好多人认为,夫妻约定其共同财产归一方所有,可以逃避债务。实际上,《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只有在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情况下,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否则,仍须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3)婚前债务的特殊情况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4)夫妻关系内部债务如何认定只要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所欠债务应作为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债权人有权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偿还。但在夫妻关系内部,如果举债方要求配偶共同偿还债务,必须要举证证明这笔债务是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对外所借,或者该债务是用于共同生活。如果举债方无法证明,则配偶不应承担还款义务。因此,即使夫妻双方共同对外偿还了债务,夫妻一方在向另一方追偿时,也应当由举债方承担债务的发生系基于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债务系用于共同生活的举证责任。(5)夫妻中的一方因承担侵权赔偿而产生的债务如何认定对婚姻关系期间,因一方侵权行为所生之债,应认定为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对外应共同偿还。夫妻一方承担共同偿还之责后,可向对方追偿。此时,应由实施侵权行为的一方举证证明债务的形成与家庭共同生活有关。如果侵权一方无法举证证明,则由侵权人承担返还责任。(6)关于解除同居关系所形成的债务的认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当事人以借款形式确定补偿金的,类似的借款协议是否应予支持?解除这种同居关系所承诺的补偿,无论由哪一方作出,在性质上均属于不可强制执行的债权或债。如果能够查明这种借款是一方为解除这种非法同居关系,补偿对方而出具的,则一方起诉要求其履行的,不应支持。如果一方履行后又反悔,向人民法院主张返还的,也不予支持。但如果这种补偿侵犯了合法配偶的权利,合法配偶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3.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平等处理权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决定权,这是一种当然代理权,第三人可以将此认定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对于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作出的重要处理决定,双方须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取得一致意见。除非他人有理由相信是夫妻共同意思表示,否则该行为是无效的三、离婚问题婚后是否还能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据此,男女双方不仅可以在婚前对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也可以在婚后对婚前财产的归属达成协议1.法院一般怎样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确系破裂)(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是指如一方违法犯罪被判处徒刑或者因强奸、通奸、婚外性行为或其他直接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另一方不能原谅的行为。2..当事人的误区1: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证明有婚外情并不一定会判决离婚,有的婚姻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2:分居2年就可离婚,或认为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误以为必须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2年后再起诉,对自己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3: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一方不同意离婚,我们法院也会判决离婚。3.相
本文标题:婚姻家庭常见问题(成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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