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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介伦理与法规复习重点整理一、传媒行政管理概述我国传媒行政管理主体主要是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及工业和信息化部。(一)关于“出版选题”的行政管理①有关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文献选题;②有关党和国家曾任和现任主要领导人的著作、文章以及有关其生活和工作情况的选题;③涉及党和国家秘密的选题;④集中介绍政府机构设置和党政领导干部情况的选题;⑤涉及民族问题和宗教问题的选题;⑥涉及我国国防建设及我军各个历史时期的战役、战斗、工作、生活和重要人物的选题;⑦涉及“文化大革命”的选题;⑧涉及中共党史上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历史人物的选题;⑨涉及国民党上层人物和其他上层统战对象的选题;⑩涉及苏联、东欧以及其他兄弟党和国家重大事件和主要领导人的选题。等等(二)报刊媒体创办的行政审批1)创办制度:审批制2)审查机构:新闻出版总署3)办报条件、办报主体2001年12月国务院公布《出版管理条例》,规定创办新闻出版单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构;(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巩固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4)审批程序申请-主办单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出版行政部门批准-审核同意,报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审批登记-批准后,主办单位向所在地新闻出版局登记注册,领取出版许可证/报刊登记证,编入“国内统一刊号”,方可出版。(三)报刊运作秩序的行政监管1)对创办事宜的监管:所有登记注册事项,不得任意变更有关登记事项必须在每期报刊上标明。如报纸名称、出版单位、主管单位、日期、版序等一个刊号只能对应一种报纸或期刊同一种报纸,不得以不同开版出版所有版页作为整体出版发行,部分版页不得单独发行——案例:环球时报南联盟使馆被炸报纸休刊10天以上和期刊休刊,须向当地新闻出版局备案一报一证、一刊一号经过批准登记的“公开”或“内部”期刊改变刊名、主办单位、文种、登记地以及其他登记事项,应当按规定重新办理报批手续;期刊不得随意出版增刊,如确有必要出版增刊的,按归口管理规定报上级主管机关核批,领取一次性的“增刊许可证”。增刊的宗旨、开本和发行范围必须与正刊一致;每期期刊只许有一种版本,期刊的不同版别、文种均按不同的期刊发给登记证,一刊一号,“报刊登记证”或“内部报刊准印证”是期刊合法出版的凭证,严禁转借、转让、出租或出卖。泄密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非国家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行为。国家秘密分“绝密”、“机密”、“秘密”三级。一、泄密罪的三种罪名1、泄露国家秘密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故意或者过失泄露国家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前款罪的,依照前款的规定酌情处罚。该罪属于渎职罪。2、向境外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或者情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该罪属于危害国家安全罪。3、非法获取或非法持有国家秘密罪“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拒不说明来源与用途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二.新闻报道如何避免泄密?新闻保密制度(重点)1、坚持自审和送审制度:新闻出版单位和提供信息的单位,对拟公开出版、报道的信息,应当按照有关的保密规定进行自审;对是否涉及国家秘密界限不清的信息,应当送交有关主管部门或其上级机关、单位审定。涉及其他单位工作中的国家秘密的,应当负责征求有关单位的意见。2、通过内部途径反映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的制度《规定》第八条: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规定做出国家秘密的标志。这也就是新闻单位编印“内部参考”的制度。3、采访涉及国家秘密事项的批准制度根据规定第9条,第10条的规定,被采访单位向新闻出版单位的采编人员提供有关信息时,对其中确因工作需要而又涉及国家秘密的事项,应当事先按照有关规定的程序批准,并向采编人员申明。新闻出版单位及其采编人员对被采访单位、被采访人申明属于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公开报道。对于确需报道的事项,新闻单位应向主管单位建议解密或采取删节、改编等技术措施,并经有关部门审定。新闻机构采访涉及国家秘密的会议或其他活动,应经主办单位批准,并对拟公开报道的内容进行审定。4、新闻发布制度。《规定》第11条规定,为了防止泄露国家秘密而又利于新闻出版工作的正常进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各自业务工作的性质,加强与新闻出版单位的联系,建立提供信息的正常渠道,健全新闻发布制度,适时通报宣传口径。人员需向有关部门反映或通报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应当通过内部途径进行,并对反映或通报的信息按照规定做出国家秘密的标志。这也就是新闻单位编印“内部参考”的制度三·禁载及需送审报批的事项禁载:国家事务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等需严格执行送审制度的: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党的文献、国家建设和武装力量情况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活动等一、煽动罪煽动罪的定义(P144):指通过演讲、文字乃至广播电视、书画等等言论方式公然散布虚假的信息,以蛊惑人们的反常情绪,采取某种不利于社会和他人的行动罪名。2)煽动罪的五项罪名(P145)煽动分裂国家罪——破坏国家统一(宗教极端、暴力恐怖)“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03条第二款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首要分子或者罪行重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刑法》第105条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罪——“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49条煽动群众抗拒法律实施罪——暴力抗法“煽动群众暴力抗拒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278条煽动军人逃离部队罪“煽动军人逃离部队……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刑法》第三百七十三条6种行为定性为“煽动分裂国家罪”1.组织、纠集他人,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2.出版、印刷、复制、发行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或者制作、印刷、复制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传单、图片、标语、报纸的;3.通过建立、开办、经营、管理网站、网页、论坛、电子邮件、博客、微博、即时通讯工具、群组、聊天室、网络硬盘、网络电话、手机应用软件及其他网络应用服务,或者利用手机、移动存储介质、电子阅读器等登载、张贴、复制、发送、播放、演示载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频、视频、音像制品及相关网址,宣扬、散布、传播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4.制作、编译、编撰、编辑、汇编或者从境外组织、机构、个人、网站直接获取载有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图书、文稿、图片、音像制品等,供他人阅读、观看、收听、出版、印刷、复制、发行、传播的;5.设计、制造、散发、邮寄、销售、展示含有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内容的标识、标志物、旗帜、徽章、服饰、器物、纪念品的;6.以其他方式宣扬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思想的。英美判案中的一些原则英美法系是承袭英国中世纪的法律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各国法自制度的总称。英、美、澳大利亚、新西兰、香港等英语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均属于英美法系。“曾格案”在美国新闻诉讼的司法实践上确立了三条基本原则:诽谤必须是捏造事实,陈述事实不是诽谤对诽谤罪要有事实真伪的证据,不能凭空指控判定出版物是否犯有诽谤中伤或煽惑人心的罪名,必须由陪审团作出裁决,不得由法官个人决定新闻传播法规的基本原则(1)言论出版自由的原则—也是根本原则(2)两个服务方向的原则—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3)国家发展与行政管理的原则淫秽的传播的法律制裁走私淫秽物品罪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传播淫秽物品罪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治安管理处罚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者传播淫书、淫画、淫秽录像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15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3000元以下罚款;或者依照规定实行劳动教养。文化行政处罚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停印、停售、没收所得全部收入、罚款、停业整顿、吊销刊号或营业执照。特殊新闻的新闻发布制度一、重大政务新闻的发布与新闻发布会制度(一)重大政务新闻:1、党和政府的重大政策、决定2、重要文件3、重要会议新闻4、中央领导人的重要活动5、中央领导人同外宾会见与会谈6、会谈时发表的涉及国内国际重大问题的谈话7、重要人事任免8、领导人去世严格执行“由新华社统一发布与报道”的制度二、有关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的作品1)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P96)现任和曾任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国家主席、副主席,国务院总理,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全国政协主席。(2)有关党和国家领导人的作品(P96)指描写、记述或涉及党和国家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图书、报刊文章、音像制品、电影、电视作品。严格执行送审制度——发表前必须送审a、新闻报道:新华社、《人民日报》、中央电视台、中央人民广播电台按各自的审批程序,其他新闻单位报送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指定的部门或人员审批;b、报刊文章:中央级报刊报主管部门审批,再由新闻出版署审批。地方报刊报省级政府主管部门审批,再报省级党委宣传部门审批,最后由新闻出版署审批。报纸、期刊发表或转载这类作品,要与各自的性质、分工相符,不符的不得刊载。c、健在领导人的作品(含活动和讲话):必须征得本人同意。处罚(P113)根据有关规章,对违反送审规定者,由新闻出版署和当地新闻出版局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内容可以发表、但未按规定送审的,没收全部利润。如果内容也有问题的,除没收利润和加处罚款外,还将追究出版单位和责任者的责任,直至撤销出版单位。如发生违反法律的问题要对有关责任者包括作者追究法律责任。三、突发事件的报道6类灾害新闻的排他性发布制度属于政府排他性发布的信息:未经主管机关批准,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擅自发布相关新闻。1)地震预报2)传染病疫情3)防汛4)核事故5)火灾6)天气预报简答题法制和法治形式意义上的法治:是一种与“人治”相对应的概念,是一种治国思想和治国方式,其基本含义是执政者以法律、制度限制、制约国家权力,依法合理地运用公共权利,形成普遍遵守法律和切实保障公民权利的状态。实质意义上的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法制:是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用以维护其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法律和制度。法制与法治之间的区别与联系联系:法制是法治的基础和前提,要实行法治,必须具有完备的法制;法治是法制的立足点和归宿,法制的发展前途必然是最终实现法治。法治与德治之间的关系在一定意义上,道德是预防性的,它着眼于人的私欲之未萌;而法律是事后约束性的,具有滞后性。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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