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船舶工程保险各类船舶上海16个月造出15万吨储油轮载重吨位达49.9万吨的“海上世界”号“粤海铁1号”-我国第一艘跨海火车渡船“东方宁波”号将是目前世界最大的集装箱船,该船长323米,宽42.8米,载重99510吨,航速25.2节集装箱船火灾第六章船舶工程保险第一节船舶工程保险概述第二节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责任第三节船舶建造险的承保第四节船舶建造保险的理赔第一节船舶工程保险概述一、船舶建造保险的概念二、船舶建造的历史三、船舶建造的现状一、船舶建造保险的概念船舶建造保险是承保船舶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风险造成的物质损失、费用和责任的保险,属于船舶保险的一种,简称“造船险”,兼有工程保险、责任保险、保赔保险的成份。船舶建造保险是专门为适应造船工业的发展需要而开办的。它以各种类型的船舶,包括海上装置(如石油钻井平台)作为保险标的,承保造船厂的整个造船过程,从建造、试航直至交船,包括建造该船所需材料、机械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船坞、停靠码头过程中发生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责任和费用。二、船舶建造的历史我国造船业有三大发展时期:秦汉、宋元和明。三、船舶建造的现状造船是传统的重型制造业,韩国和日本已多年占据了世界造船业的头两把交椅,而中国造船业从1996年至今一直稳居第三位.我国造船业从普通干货船、散货船、原油轮起步,目前已能建造大型液化石油气船、液化天然气船、滚装船、自卸船以及高速水翼客艇等诸多品种。我国能够建造的散货轮已由7万载重吨发展到17.5万载重吨,油轮由11.8万吨发展到30万吨,已经能够建造国际主流的5400标箱和5600标箱第五代集装箱船,已有9座30万吨级造船船坞。第二节船舶建造保险的保险责任一、船舶建造险的保险责任(一)建造期间的责任(二)普通船舶险的附加责任二、除外责任一、船舶建造险的保险责任船舶建造险鉴于船舶建造的特点,其责任范围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主要是建造期间的责任;第二部分主要是保险船舶下水后,承担相同于普通船舶险的部分责任。(一)建造期间的责任1、保险船舶在船厂建造、试航和交船过程中,包括建造该船所需的在保险价值内的一切材料、机械和设备在船厂范围内装卸、运输、保管、安装、以及船舶下水、进出坞、停靠码头过程中,所遭受的各种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致的损失负赔偿责任。如地震、洪水、暴风雨、火灾、爆炸以及搁浅、碰撞、触礁、沉没所造成的损失和费用。“意外事故”为一切突发的、正常人所不能预料的事故,没有列举到名称的各种自然灾害均予以负责,故责任范围非常广泛。2、船长、船员、引船人员、技术人员及造船人员的疏忽、过失和缺乏经验。3、船壳和设备机件的潜在缺陷所造成的损失以及船舶任何部分因设计错误而引起的损失和费用(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损失和费用除外)。4、因船台、支架和其他类似设备的损坏或发生的故障。5、在保险船舶下水失败后为重新下水所产生的费用。6、为确定保险责任范围内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以及对船舶搁浅后为检查船底而支付的费用;即使没有损失,保险人也予负责。(二)普通船舶险的附加责任本附加责任规定了保险船舶在保险期内下水后的风险范围,即负责普通船舶险的部分保险责任。附加责任主要有:1、共同海损牺牲和分摊2、救助费用3、碰撞责任4、保赔责任5、比例分摊;造船险要求以保险价值为保险金额。如果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不论是主体损失还是其他各项损失,都必须运用比例分摊原则,即:保险金额损失金额X——————=赔款保险价值二、除外责任(一)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非法行为所造成的损失;(二)由于被保险人对雇佣的职工的死亡、伤残或疾病所应承担的责任和费用;有一点需要注意,当船舶下水后,发生碰撞或其他属于保赔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对被保险人的雇员所受的损失也是要负责的。(三)设计错误部分本身的损失,费用和更改设计的费用、以及船厂的间接损失、如罚款均不负责。(四)核反应、辐射或放射性污染引起的损失或费用;(五)由于战争、敌对行为、武装冲突、炸弹的爆炸、战争武器、没收、征用、罢工、暴动、民众骚动引起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以及任何人的恶意行为或政治动机所引起的任何损失;(六)建造合同规定的罚款以及由于拒收和其它原因造成的间接损失;(七)由于任何国家或武装集团的拘留、扣押、禁制,使航程受阻或丧失。三、船舶建造险特别附加条效分成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适用于物质标的保险;第二部分仅适用于保险生效日起至下水日止的陆上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特别附加条款第一部分适用于物质标的保险第二部分第三者责任保险适用于物质标的保险的附加条款:(一)罢工、暴乱、民众骚动、恶意破坏条款。亦称政治风险,予以承保。(二)船舶战争险条款仅适用于船舶下水后在试航和交付航行过程中的战争风险。(三)保险期限终止后扩展停泊期间保险条款。适用于保险船舶已建成,但尚未交货,在港口还要停留一段时间的停泊保险。(四)保险展期条款主要适用于保险船舶在保险期间终止时尚未建造完毕或试航完毕。因此,需要扩展保险期限。加批本条款需增收保费。(五)附加第三者责任险条款。适用于造船险在陆上建造阶段的第三者责任扩展保险。(六)交叉责任条款。加保此条款,被保险人必须首先加保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节船舶建造险的承保一、承保区域二、风险评估三、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四、确定保单各项内容五、建造承包方式及建造人投保原则一、承保区域这是保险人的保险保障对地区范围限制的规定,包括建造期间和试航、交船期间两个阶段的区域范围。(一)建造期间;即在陆上船厂的船台或船坞建造期间,以及下水后试航前的这段期间内,仅限于造船厂范围之内。(二)试航、交船期间;即从试船时开始,至交付到所有人或订建人手中为止的期间。二、风险评估(一)首先应了解、掌握造船工程有关资料和情况(二)审阅工程有关文件(三)现场查勘、核实具体内容并做出查勘记录(四)明确投保人要求、确定承保内容(五)分析最大的可能损失了解、掌握造船工程有关资料和情况,包括1、调查了解建造人船厂的船台、船坞构造情况及技术指标;2、建造人建造同类船舶的能力,技术力量及以往的损失记录;3、船东、供货人及其他关系方的资信、技术能力以及与建造人的关系;4、保险船舶的种类、吨位、用途以及建造方式和特点;5、试航的海域及季节,是否处于台风季节,交船的地点是否超过规定的海里范围;6、造船物料(包括进口及人民币配套)的落实情况。审阅工程有关文件;1、查阅船舶建造合同2、查阅承建金额明细表3、查阅船舶建造设计书4、查阅船舶建造进程表现场查勘、核实具体内容并做出查勘记录;1、造船厂的位置、地势及周围的地理环境、自然灾害发生或潜在的可能性;2、厂区内的仓库储存条件以及厂内运输系统是否完善;3、被安装机器设备的主要技术性能,制造厂商及其制造能力;4、厂内管理状况及安全保卫、防灾防损、应急抢救系统是否完善。明确投保人要求、确定承保内容:1、分承包人是否一并投保?如不包括,应说明,保险人对其制造过程的风险一概不管。2、以固定价格投保还是以暂定价值投保,具体方式应视建造合同的规定。3、是否需要一些特别附加保障及条件、费率等。在此基础上,根据总体风险评估的情况,就可设计保险方案,根据风险程度,还可提出一些限制性条件。根据船舶建造厂所在地,在历史上发生过那些巨灾性危险、如是否处于强台风季节和地区,有无洪水,是否处于地震区等。从巨灾风险可能对整个船舶的波及面与船舶本身的抗灾能力,可估算出整个船舶的损失率,从而得出最大可能损失数字。三、投保人填写投保单四、确定保单各项内容(一)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造船险的被保险人,大致可包括以下各方:1、订建人(所有人)。2、建造人(承包人),即负责建造的承包单位。3、分包人,即和承包人订立承包合同,负责船舶建造项目中的某一部份的承包单位。4、供货人,即负责提供船舶机器设备的一方。5、其他关系方,如贷款银行等。(二)船舶名称、种类及建造地点(三)承保的保险标的(四)保险期限和责任起讫(五)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六)免赔额和费率、保费保险期限和责任起讫开工上船台下水试航及验收交接保险期限保险责任开始保险责任终止1、造船险在保险期限内的责任开始有两个起点;(1)保险船舶建造开工之日。(2)上船台之日。2、船舶建造险的保险终止日也有两个:(1)保险船舶建成交付给订货人或者船舶所有人。(2)保险期限满期时。五、建造承包方式及建造人投保原则(一)承包方式1、全部承包方式2、部分承包方式(二)投保原则:原则上应由建造人进行投保第四节船舶建造保险的理赔一、造船险的索赔程序二、造船险的现场查勘与责任分析三、定损与赔款计算四、仲裁在办理船舶建造险的理赔时,必须完成以下几项具体工作:一,确定保险船舶遭受损失的事实和原因;二,确定船舶损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三,确定保险船舶的损失程度和数额;四,确定被保险人应得的赔偿金额。一、造船险的索赔程序索赔程序出险通知采取合理措施,将损失减少至最低程度保护好现场提供有关资料和证明文件提供书面索赔报告二、造船险的现场查勘与责任分析(一)造船险的现场查勘1、了解出险情况的原因2、施救和整理受损财产3、核计财产损失情况(二)造船险的责任分析三、定损与赔款计算(-)定损1、确定保险船舶全部损失2、确定保险船舶部分损失3、确定救助费用。4、确定清除保险船舶油污或残骸的费用。5.涉及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害时,在保单列明的赔偿限额内,依仲裁部门的裁决确定赔偿金额。(二)赔款计算1、由于保险金额必须是船舶的保险价值,因此全损时,应按其重置价值赔偿。如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所有各项损失.均必须采用比例分摊原则。2、扣除免赔额造船险中的免赔额,均为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部分损失时必须扣除免赔额后再赔付。但对全损或推定全损不扣除免赔额,即赔付全部保额。3、扣除残值金额当受损保险船舶残值作价处理给被保险人后,赔款时应将残值金额扣除。4、支付赔款时,保险人应获得赔款收据。而且收据上的签章必须是具有保险利益的被保险人或其指定的人,否则,赔款不得付出四、仲裁当保险双方对船舶建造险的有关事宜发生争议时,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申请仲裁或向法院提出诉讼。
本文标题:船舶工程保险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48485 .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