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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旅行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苏京发[2009]75号,2009年9月经保监会核准备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条款、附加合同条款、保险单、保险凭证、投保单、批单、批注、特别约定、其它投保资料和文件(正本留存本公司,其复印件或电子影印件与正本具有同等效力),以及经投保人(下文以“您”代称)与苏黎世保险公司北京分公司(下文以“我们”代称)认可的、与本合同有关的其它书面文件,均为《苏黎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下文简称“本合同”)的构成部分。第二条被保险人本保险的被保险人可以为一人或多人,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载明为准。第三条保险责任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受保旅程中遭受意外伤害事故,我们承担下列保险金给付责任:一、意外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本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身故者,我们按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予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我们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意外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自该意外伤害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以本次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原因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我们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予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该给付金额为该表所列的给付比例乘以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如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则按自事故发生之日起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仅给付一项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发生在同一器官部位或同一肢体,而残疾项目所属等级不同时,以较严重项目的意外残疾保险金给付为准:若后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需扣除已给付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前次残疾项目所属的等级较严重,则我们不再给付后次的意外残疾保险金。若该被保险人因同一或不同意外伤害事故导致《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内所列二项或二项以上残疾程度时,我们将给付各项意外残疾保险金之和。同一被保险人的意外身故及意外残疾保险金累计给付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为限。第四条责任免除任何在下列期间发生的或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我们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故意自伤或自虐;从事或参与恐怖主义活动、邪教组织活动;苏黎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保险条款Page1of35三、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四、被保险人醉酒或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药物过敏,未遵医嘱使用处方药物或未按照说明书所示的内容使用非处方药物;五、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六、被保险人因精神错乱或失常、妊娠(含宫外孕)、流产或分娩(含剖腹产)、接受矫形整容手术、医疗事故导致的伤害;七、细菌、病毒感染或寄生虫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且伤口发生感染者除外)、猝死;八、被保险人参加职业体育运动或者可能取得报酬或奖金的体育活动,例如:武术比赛、摔跤、赛马、跳伞、特技表演、以乘客或司机身份参与任何形式的赛车等;九、被保险人参加探险活动或类似旅程;十、被保险人从事(但不限于)采矿业、森林砍伐业、建筑工程业、运输业、水上作业、高空作业等高风险的职业性活动发生事故;十一、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武装叛乱或恐怖主义活动;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十二、被保险人旅行目的为治疗疾病,或被保险人在身体不适合旅行的情况下旅行;十三、被保险人违反旅游区禁止性管理规定。第五条合同生效和终止您向我们完整提交投保单等相关投保文件后,我们会对投保申请进行审核。本保险合同的生效日以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上载明的生效日期为准,我们将及时签发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您应当在保险合同生效前缴纳足额保险费,您与我们另有约定者除外。若您未能在规定或约定的时间内缴纳足额保险费,我们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自生效日的零时起,至约定的终止日二十四时止。具体日期及保险期间将在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依照本合同另行约定撤销、终止或解除的除外。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1年或1年以下。第六条保险期间延长如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因不可抗力导致原列于由旅行社或公共交通工具运营机构发出的行程表内的受保旅程延长,我们将免费延长保险期间以使被保险人可以完成受保旅程。保险期间最多可延长10日。第七条保险责任开始及终止时间如果本合同是单次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不满1年),我们对各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以下列情况中较迟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的生效日期;(2)受保旅程开始。该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以下列情况中最先发生的时间为准:(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终止日;(2)受保旅程结束。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境内旅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单次受保旅程最长不超过45天;对于出境旅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单次受保旅程最长不超过180天。如果本合同是年度保险合同(即保险期间为1年),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可进行多次旅行。我们对各被保险人在合同有效期内每次旅程的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为每次受保旅程的开始时间。该次旅程的保险责任于以下最先发生的时间结束:(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所载保险期间终止日;(2)本次受保旅程结束。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对于境内旅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每次受保旅程最长不超过30天;对于出境旅行,我们承担保险责任的每次受保旅程最长不超过90天。苏黎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保险条款Page2of35第八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我们所提供保障项目以保险单、保险凭证、批单、批注、特别约定内列明为准。每一被保险人各个保障项目的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于保险单或保险凭证中载明。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若在约定的保险费缴付期间发生保险事故而您未缴纳保费时,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第九条续保此条仅适用于保险期间为1年的保险合同。如果您在递交投保申请时选择了“保险期满后自动续保”,且在保险合同期满日前未提出终止自动续保的,在本合同期满日,经我们审核同意后,我们将自动办理相关续保手续。若续保时承保条件发生变化,我们将提前书面通知您;对于非自动续保的保险合同,您可以在本合同期满日前提出续保申请。如果我们接受续保,本合同期满日为保险费应缴日。自本合同期满日次日起30日为缓交期。在缓交期内发生保险事故,我们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有权从给付的保险金中扣除当期应付而未付的保险费。如果您未能在缓交期内交纳续期保险费,我们有权解除该续期保险合同。第十条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订立本保险合同时,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您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您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人身保险,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被保险人或您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我们,由我们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我们不承担任何责任。您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二、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除另有约定,意外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苏黎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保险条款Page3of35第十一条合同内容的变更您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可根据我们的规定申请变更本合同内容,经我们同意并记录及在本合同上批注后生效。第十二条保险事故的通知您、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我们。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第十三条保险金申请一、被保险人身故,由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受益人或其他有权领取保险金的人法定身份证明;3.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或验尸报告,如果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如在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或我们认可的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4.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5.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证明文件和资料;如在境外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和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二、被保险人残疾,由意外残疾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理赔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向我们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受益人的法定身份证明;3.医疗机构或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证明文件;4.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如在境外发生残疾,受益人须提供事故发生地公证机构或者中国驻该国的使、领馆出具的证明和资料。如果委托他人代为办理,除提供上述证明和资料外,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受托人法定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第十四条保险金的给付一、我们收到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对确定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保险金申请人达成有关理赔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责任。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保险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苏黎世旅行意外伤害保险及其附加保险条款Page4of35二、我们自收到保险金申请人的理赔申请书及完整齐全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而给付金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按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我们最终确定给付金额后,再支付相应差额。三、如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生还,已领取身故保险金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于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我们已支付的保险金。四、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我们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第十五条身体检查及司法鉴定如果被保险人蒙受非致命损伤,我们有权按需要要求由我们指定的医疗机构为被保险人进行身体检查。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有权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对保险事故进行鉴定。第十六条保险合同的撤销及解除在本合同生效前及有效期内,您有权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撤销或解除本合同及附加合同。一、在本合同生效前撤销本合同的,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我们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您退还保险费。二、保险期间为1年的保险合同,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本合同自我们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保险责任终止。我们退还保险单的未满期净保费。但是在您要求解除本合同前,如果我们已给付过任何保险金,则不退还已交的保险费。解除本合同的附加合同时,保险费退还方式和计算方式与本合同相同。保险期间不满1年的保险合同,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我们不接受您的退保申请。三、申请撤销或解除合同时,您应完整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材料:1、保险单或保险凭证;2、您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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