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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1学院:中国计量学院现代科技学院学科:商业银行经营学姓名:张莹学号:0930443132班级:财管091巴塞尔协议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2巴塞尔协议下中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摘要:《巴塞尔协议Ⅲ》的正式出台,使我国银监会整体监管的脉络和框架逐渐明晰,我国商业银行按照其要求提高资本充足率,强化资本监管。我国银监会及时推出了四大监管工具,包括资本要求、杠杆率、拨备率和流动性要求四大方面,及时对有关资本充足率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跟进,构成了未来一段时期我国商业银行监管的新框架,这被业界称为“中国版《巴塞尔协议Ⅲ》”。从现在的水平来看,我国银行业监管部门对银行资本的监管要求已经非常严格,监管部门应该以实施新资本协议为契机,在保持合理的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条件下,引导银行业通过各种途径提升资本质量,使资本更加趋于合理化。关键词:巴塞尔协议资本充足率中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金融危机第一章导论3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研究背景及意义2008年,世界金融和经济形势风起云涌。美国次贷危机愈演愈烈,并逐步升级为一场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实体经济受到严重冲击,美国、欧元区和日本经济已全部陷入衰退,新兴经济体增速也大幅放缓,世界经济正面临多年来最严峻的挑战。这场危机的发生也给世界各国银行监管当局敲响了警钟一一在银行业日益国际化的今天,银行不但对于一国的国内经济具有重大影响,而且,也影响国际金融系统的安全和稳定。1988年7月15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员会公布了巴塞尔协议的最终稿《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下文简称《巴塞尔协议Ⅰ》),并且在1993年1月起逐步实施。随着巴塞尔协议的步出台,形成了新的、风险加权的国际资本充足率标准。2004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正式通过《在国际上同意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修订框架》,(以下简称《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Ⅱ》全面继承以1988年《巴塞协议Ⅰ》为代表的一系列监管原则,延续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以信用风险控制为重点,强调银行风险的监管。它代表了银行业监管原则的发展趋势,成为许多国际性银行风险管理原则发展与演变的重要标志。作为发展中国家,《巴塞尔协议Ⅱ》的制定与实施对完善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及国际业务操作产生了深远影响。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对国银行业提高资本充足率、改善资本质量具有重要意义。2007年美国次级贷款市场引发的席卷全球的金融危机爆发,促使世界银行业的格局悄然发生,从而使巴塞尔资本协议一直秉承的资本充足管理理念受到挑战,在全球范围内全面提出了《巴塞尔协议Ⅲ》,从而使银行业资本监管更加严格、资本充足率要求更加细化。我国也根据《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和国内自身经济金融状况提出了中国版的《巴塞尔协议Ⅲ》,形成中国资本监管的新框架。因此,本论文首先从巴塞尔协议Ⅲ的基于其有关资本充足率监管的相关规定,就协议对我国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影响以及监管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比较全面的研究,并提出了构建我国资本充足率监管新框架的对策。第二节我国现行资本监管制度我国现行的资本监管制度在许多方面与国际标准差距较大。1995年,《商业银行法》原则上规定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1996年,《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监控、监测指标和考核办法》在规范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时,对计算信用风险资本充足率的第一章导论4方法提出了具体的要求。该办法参考了1988年资本协议的总体框架,但在结合中国国情时,在诸多方面放宽了标准,同时由于我国商业银行损失准备计提严重不足,导致资本充足率明显高估。此外,对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银行,也没有规定明确的监管措施。西方发达国家尽管采取不同监管模式,但同样较好地实现了资本市场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平效率透明以及降低系统风险等三个监管目标1.而反观采取集中型监管模式的我国资本市场,其建立和发展的历程虽然较短,但与美国早期资本市场无法律约束情形不同,我国资本市场监管自始就伴随着,但资本市场危机也依然不时存在,从上个世纪90年代的股市异常波动,到现在频频发生上市公司造假事件,无一不表明我国资本市场监管不到位、体制不完善,使得资本市场运行安全性、效率性均不高。1“国际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认为,证券监管目标为保护投资者、保证市场公平效率透明以及降低系统风险。“保护投资者”,意在使投资者免受误导、操纵、欺诈、内幕交易、不公平交易和资产被滥用等行为损害,信息披露为保护投资者重要手段。“保证市场公平效率透明”主要指监管者通过恰当地设立交易制度来保障交易公平,使投资者都能够平等进入市场、使用市场资源和获得市场信息。“降低系统风险”,指监管者通过设定对市场中介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内部控制要求等措施降低投资者的风险。参见易宪容、黄少军:《国际资本市场监管的最新理论》,载《证券市场导报》,2002年6月号。第二章巴塞尔协议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5第二章巴塞尔协议背景下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第一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的重要性资本监管是审慎银行监管的核心,是提升银行体系稳定性,维护银行业公平竞争的重要手段。监管资本规定了商业银行的最低资本要求,增强了商业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可以使商业银行能够及时的冲销经营过程中各种不确定性造成的损失,从而保护存款人,降低银行清算破产的概率,并且维持银行系统的稳定。银行监管是促使商业银行可持续发展的有效监管手段。监管的理由在本质上都是由于市场机制失效,需要由政府主导、实施的监督管理行为,监管部门通过制定法律、制度和规则,实施监督检查,促进金融体系的安全和稳定,有效保护存款人利益。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不能只注重量的方面,因为对量的方面的监管可能带来虚假的安全感,比如某家银行的资本是充足的,但它仍然是脆弱的。因此,必须要关注资本的质。监管部门资本监管要贯彻的四项原则是:第一,监管当局应根据银行的风险和外部经营环境,要求银行保持高于低水平的资本充足率;第二,银行应参照承担风险的大小,建立起关于资本充足率整体状况的内部评价机制,并制定维持资本充足率水平的战略;第三,监管当局对上述两项原则进行检查评价;第四,监管当局应对银行资本下滑的状况及早进行干预。贯彻这四项原则的总精神是以资本去约束资产,注重资本抵御风险的能力,关注资本消长的过程,以便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第二节商业银行资本监管核心指标——资本充足率一、资本充足率资本充足率(CapitalAdequacyratio):是指银行监管当局要求银行在一定信贷规模下必须持有的资本数量,该比率有不同的口径,主要比率有资本对存款的比率、资本对负债的比率、资本对总资产的比率、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率等。资本充足率作为考核商业银行经营资本安全性的重要监测指标,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资本充足率的高低代表着商业银行应付金融风险能力的大小,金融风险在市场经济多变的环境中是客观存在的,在经济全球化和科技快速进步的过程中是不容易准确预测的。而资本金的多少不仅可以保证银行经营活动的正常运行,还可以应付偶发性风险,决定了银行的实力和支付能力、清偿能力,从而维护了存款人的正当利益和公众对银行的信心。二是一家好的银行不仅要谋求自我发展,更要有充分的自我约束,资本充足率正是这种约束,也就是说,一定规模的资本金只能经营一定规模的业务量。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现状6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现状目前,中国银行监管部门所设定的监管要求已经基本覆盖《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从2010年银行半年报数据来看,中国的大中型银行资本充足率均超过10%,核心资本充足率也在8%以上,平均拨备覆盖率则是超过150%,都已大大超过了《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我国工商银行、建设银行等14家上市商业银行于2010年6月30日的“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如表1所示:表1《巴塞尔协议III》框架我我国上市银行“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单位:人民币百万元,百分比除外银行普通股股本盈余经监管调整后的“核心”一级资本总风险加权资产“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工商银行334,019107,771390,725.56,698,5215.83%建设银行233,68990,210309,163.55,631,2345.49%中国银行253,77972,567285,9425,606,5875.10%交通银行152,80056,926108,901.52,149,1105.06%中信银行39,03337,27866,760.51,358,4024.91%民生银行22,26224,23860,5751,135,7695.33%招商银行21,57731,30146,814.51,350,0843.47%浦发银行11,47934,224.535,7171,050,8213.40%兴业银行5,99214,34938,632.5881,1284.38%华夏银行4,990.538,06319,339.5491,7773.93%深发展银行3,48513,500.916,506.9413,9283.98%北京银行26,227.515,543.5621,016289,6367.25%南京银行2,387.76,121.68,094.9109,3757.40%宁波银行2,5003,896.96,370.6114,769.95.55%数据来源:各商业银行2010年半年度报告。从上表来看,我国14家上市银行中,有9家银行已经满足了《巴塞尔协议Ⅲ》关于“核心”一级资本充足率的最终要求,占我国全部上市银行的64.28%;有3家银行达到了过渡期限第一阶段有关普通股占风险权重资产比率达3.5%最低要求,占全部上市银行的2北京银行的数据截至2009年12月31日第三章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现状721.42%;仅有招商、浦发两家银行未能达到这一过渡期的最低监管要求。由此可见,我国上市银行总体上比较安全,因为其良好的资本状况主要得益于我国银行业长期的高利差环境。所以,《巴塞尔协议Ⅲ》资本监管改革短期内对国内上市银行的影响非常有限。但是,长期来看,我国上市银行依然面临较大的挑战。一方面,资本消耗型是我国银行业的典型模式,对资本的补充要求很高;另一方面,未来高利差环境的改变可能将对中国银行业的利润造成不可估计的影响;此外,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在经营上高度的同质性也可能是引发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导火索。因此,资本监管改革的影响不容忽视,因为严格资本监管标准将对我国银行业的经营行为及再融资方式产生重大影响。二、我国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监管问题随着金融危机后对《巴塞尔协议Ⅲ》进行修订的步伐加快,银监会围绕资本充足率问题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文件,越来越多的迹象表明,我国上有银行的资本监管将日趋严格。1、资本充足率总体达标,但分化明显,且有下滑趋势。目前,我国上有银行的资本充足率普遍达到了最低标准,但分化明显,未来三年的资本充足率预期逐渐向好。由于上市银行总资产超过了我国银行业的55%,同时上市银行具有相对便利的补充资本渠道,其资本充足率的变化能更好地反映出我国商业银行目前收到资本约束影响的状况。例如,2010年8月23日,建设银行发布了2010年半年报,再加上之前已经发布中报的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和招商银行这6家银行,2010年上半年中国7家上市银行半年报资本充足率如表2所示:表22010年上半年中国7家上市银行半年报资本充足率建设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南京银行中信银行交通银行招商银行实现净利润707.41亿元30.08亿元88.66亿元11.97亿元106.85亿元203.57亿元132.03亿元同比增长26.76%80.57%20.23%49.53%46.02%30.67%59.80%资本充足率11.68%10.57%10.77%11.59%10.95%12.17%11.60%核心资本充足率9.27%6.49%8.32%10.53%8.26%8.94%8.05%资料来源:各银行半年报。从2010年半年报来看,这7家上市银行整体的盈利能力依然不错,但银行业也存在着一些隐忧,其中最明显的就是银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