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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塞尔协议与中国一.巴塞尔委员会与巴塞尔协议•(一)巴塞尔委员会•巴塞尔委员会又称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TheBaselCommitteeonBankingSupervision,BCBS),是由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卢森堡、荷兰、西班牙、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所组成。委员会的秘书处设在瑞士的巴塞尔的国际清算银行大楼内,并经常在此举行会议。目前,中国等新兴国家也成为巴塞尔委员会的成员。(二)巴塞尔委员会的由来•1974年德国赫斯塔特银行和美国富兰克林国民银行的倒闭最终使得银行监管的国际合作从理论认识上升到了实践层面。次年2月,比利时、加拿大、法国、德国、意大利、日本、瑞典、瑞士、英国和美国的银行监管当局及中央银行的高级官员聚会巴塞尔,商讨成立了“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以面对国际银行监管合作问题。(三)巴塞尔委员会的构成•委员会中,各国的代表机构为其中央银行;如果中央银行不负责银行业的监管,那么该国的银行监管当局也作为代表机构。比如,日本银行与大藏省就同为委员会的成员机构,而美国方面的代表更多达4个:联邦储备理事会、货币监理署、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以及纽约联邦储备银行。(四)巴塞尔委员会的宗旨•委员会的宗旨是为国际银行业的监管问题提供一个正式的讨论场所,以加强各国金融监管当局间的合作,堵塞国际监管中的漏洞。委员会并不具备任何凌驾于国家之上的正式监管特权:其文件从不具备、亦从未试图具备任何法律效力;其虽鼓励采用共同的方法和标准,但却也并不强求成员国在监管技术上的一致性。相反,它通过制定广泛的监管标准和指导原则,提倡最佳监管做法,来期望各国采取措施,根据其自身情况运用具体的立法或其他安排予以实施。(五)巴塞尔委员会的沿革•开始,巴塞尔委员会是对十国集团中央银行行长理事会负责,后者定期在国际清算银行(BankforInternationalSettlements,BIS)聚会,由行长们肯定并批准其主要工作成果。此外,由于委员会中还有非中央银行机构的代表,它的决定中亦包括中央银行以外的各国监管当局的承诺。近年,巴塞尔委员会已经转自G20框架下工作。在G20首脑会议下设立金融稳定理事会(FSB),该理事会下的一个专门委员会国际金融监管合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巴塞尔委员会。二.巴塞尔协议•(一)巴塞尔国际性银行监管协议•Herstatt银行和富兰克林银行倒闭的第二年,即1975年9月,第一个巴塞尔协议出台。这个协议的核心内容就是针对国际性银行监管主体缺位的现实,突出强调了两点:1、任何银行的国外机构都不能逃避监管;2、母国和东道国应共同承担的职责。1983年5月,修改后的《巴塞尔协议》推出。这个协议基本上是前一个协议的具体化和明细化。比如明确了母国和东道国的监管责任和监督权力,分行、子行和合资银行的清偿能力、流动性、外汇活动及其头寸各由哪方负责等,由此体现“监督必须充分”的监管原则。这两个巴塞尔协议的总体思路是“股权原则为主,市场原则为辅;母国综合监督为主,东道国个别监督为辅”。(二)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1988年7月通过的《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InternationalConvergenceofCapitalMeasurementandCapitalStandards)是BCBS最重要的成果之一,该协议在于建立了一套国际通用的、以加权方式衡量表内与表外风险的资本充足率标准。我们常常称《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为巴塞尔协议Ⅰ。统一资本计量与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的主要内容•该协议主要有四部分内容:1、资本的分类;2、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3、1992年资本与资产的标准比例和过渡期的实施安排;4、各国监管当局自由决定的范围。体现协议核心思想的是前两项。首先是资本的分类,也就是将银行的资本划分为核心资本和附属资本两类,对各类资本按照各自不同的特点进行明确地界定。其次是风险权重的计算标准,报告根据资产类别、性质以及债务主体的不同,将银行资产负债表的表内和表外项目划分为0%、20%、50%和100%四个风险档次。风险权重划分的目的是为衡量资本标准服务。有了风险权重,报告所确定的资本对风险资产8%(其中核心资本对风险资产的比重不低于4%)的标准目标比率才具有实实在在的意义。巴塞尔协议Ⅰ的意义:反映了报告制定者监管思想的根本转变,其主要目标为:•使监管者的视角从银行体外转向银行体内,使监管者意愿具体化;•监管重心转移到对银行资本充足性的监控。•促使银行强化内部资本管理机制的建设。•通过实施资本充足率标准来强化国际银行系统的稳定性。《巴塞尔协议Ⅰ》的推出意味着资产负债管理时代向风险管理时代过渡。巴塞尔协议Ⅰ的不足:•对银行业面临的风险理解显得比较片面,忽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存在着某些歧视性政策(对非OECD成员国家、对企业风险等)•对金融形势的适应性问题•全面风险管理问题(三)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从发展历程来看,巴塞尔协议经历了一个内容不断更新、方法不断改进、思想不断成熟的深化过程。该协议实际上没有一个明确的新旧分界点。学术界一般将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称为旧巴塞尔协议,将1999年6月公布的《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称为新巴塞尔协议。其实,1988年的旧巴塞尔协议经过多次修改补充后,已将新巴塞尔协议的基本框架搭建就绪,因此才有了新巴塞尔协议第一稿。而2001年推出的两个新巴塞尔协议征求意见稿更直接就是对第一稿的充实与完善。因此可以《新巴塞尔资本协议》征求意见稿(第一稿)为分水岭,此前的所谓旧巴塞尔协议实际上包括1988年的《巴塞尔报告》及其后的补充规定和核心原则;而新巴塞尔协议则统指三个征求意见稿。巴塞尔资本协议Ⅱ的出台•巴塞尔委员会彻底修改资本协议的工作是从1998年开始的。1999年6月,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以三大支柱——资本充足率、监管部门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为主要特点的新资本监管框架草案第一稿,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巴塞尔委员会于2003年第二季度发表最后一次征求意见稿,同年年底通过新协议,2006年底在十国集团(G10)国家开始实施。巴塞尔资本协议Ⅱ产生的目的:•促使银行建立科学有效的全面风险管理体系•鼓励银行不断改进风险管理方法,提高风险管理技术•将银行内部风险控制和外部监管有机结合•加大市场约束的力度,督促银行充分客观的披露资本和风险信息15市场约束MarketDiscipline监管检查SupervisoryReviewProcess最低资本要求MinimumCapitalRequirementPillar1Pillar2Pillar3稳健安全的金融体系SAFE&SOUNDFINANCIALSYSTEM第一支柱是对银行风险的内在约束,资本决定风险,风险决定业务;第二、三支柱是对银行风险外部约束。新资本协议的三大支柱16第一支柱:最低资本要求•资本充足率至少为8%。TC:总资本,CRWC:信用风险加权资本,MRC:市场风险资本,ORC:操作风险资本。8%()12.5TCCRWCMRCORC8%TCCRWCMRCORC某银行的信用风险加权资本为$875,市场风险资本和操作风险资本分别为$10和$20,则其总资本至少需要$100。17最低资本要求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标准法StandardizedMeasurementMethod初级法高级法内部评级法InternalRatings-BasedApproach资产证券化标准法StandardizedMeasurementMethod内部模型法InternalModelsApproach基本指標法BasicIndicatorApproach标准法StandardizedApproach高级计量法AdvancedMeasurementApproach(AMA)标准法内部评级法18会计资本、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会计资本:账面资本、所有者权益。•监管资本:监管当局规定银行必须持有的资本。监管当局一般是规定银行最低资本量,所以监管资本又称最低资本(minimumcapital)。–强调抵御风险,必须在非预期损失出现时随时可用,并不要求所有权归属。–监管资本=核心资本+附属资本,核心资本主要是股东权益,附属资本主要包括一般损失准备金、混合债务工具和次级贷款。–监管资本也可视为广义的权益资本,与账面资本具有相同的特性。19会计资本、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假设银行资产组合P由三笔贷款组成,分别表示为A、B、C。这三笔贷款的基本信息均是已知的,具体如表1所示。2021•每一笔贷款所应该分配的最低监管资本是基于最低资本充足率来计算的。–确定该笔贷款在所属的类别及信用评级,确定出该笔贷款在《巴塞尔协议》中对应的风险权重RW;–该笔贷款的风险敞口(EAD),即可以计算得到该笔贷款的信用风险加权资本RA;–再乘以8%的最低资本充足率,即得到该笔贷款应该占有的最低监管资本RC。最低监管资本=风险敞口×风险权重×8%228%()12.5监管资本(总资本要求)信用风险加权资本市场风险资本要求操作风险资本总资本充足率至少为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监管资本存在的问题:充足率具有很大的主观性,没有按照违约可能性的标准进行计算,是否足以防止银行破产违约可能性与宏观经济环境决定,所以,风险加权资本不是风险总额的准确度量。监管资本方法并未体现银行承担非预期损失的真实能力23会计资本、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是商业银行在一定的置信水平下(理解为“信心等级”),为了应对一定期限内资产的非预期损失而因该持有的资本金。–例如:某银行的某笔1亿元的贷款经过风险计量模型计算,预期损失为100万,但以99%的概率确认其在未来一年内损失不超过500万元,银行为抵御这笔贷款的经济资本至少要有500万元,其信心等级是99%。–水坝原理:水坝高度不是靠平均水位建立的。预期损失,非预期损失,灾难性损失无损失预期损失灾难性损失95%的置信区间非预期损失25会计资本、监管资本与经济资本•经济资本是银行根据内部风险度量模型计算得到的银行在未来一定时期所面临的非预期损失。银行经济资本在数量上是非预期损失的量化。–非预期损失:小概率发生的极端损失事件。•在大量违约和最终损失发生时,银行需要什么样的资本水平才能避免破产。–银行为了保持稳定经营,必须保证自身所拥有的可以用于冲销实际风险损失的账面资本大于所计量的经济资本。巴塞尔协议Ⅰ、Ⅱ和Ⅲ•巴塞尔协议Ⅰ的贡献在于创造性的提出了资本充足率的概念和框架,但它并不能合理解释加权风险资产的真实含义和8%的资本要求的合理性依据。•巴塞尔协议Ⅱ提出资本的功能是吸收损失;借助理论框架和数学工具,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的损失得到了统一的计量方案•巴塞尔协议Ⅲ夯实了资本基础,在强化资本充足标准和要求的同时,从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进一步提出了监管标准。(四)巴塞尔资本协议Ⅲ•2010年9月12日,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在瑞士举行会议,27个成员国的代表就加强银行业监管的《巴塞尔协议Ⅲ》达成一致。根据这项协议,上调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充足率标准,设立资本留存缓冲和反周期准备资本的要求。此外,引入杠杆比率,并提出了流动性比率的相关要求。巴塞尔资本协议Ⅲ的特点•巴塞尔资本协议Ⅲ反映了国际银行业监管理念的最新变化。一方面,经过此次金融危机,在银行监管的核心价值观选择上,安全已经超越了效率,加强资本监管成为国际共识。巴Ⅲ要求将银行核心一级资本的最低要求从2%提高到7%,反映了国际社会对加强资本监管的共识和决心。另一方面,资本监管的重点发生了改变。巴塞尔协议Ⅱ关注分母,强调对风险资产的准确计量,以反映风险变化的敏感性,而巴塞尔Ⅲ则更关注分子,直接表现就是诸多条款要求均指向增加资本,提高资本充足率。与巴塞尔Ⅱ相比,巴塞尔Ⅲ突出了体现了风险敏感性的资本要求和非风险敏感性杠杆率要求相结合,资本监管与流动性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与宏观审慎相结合。1.资本定义•巴塞尔3强化了合格资本定义,要求银行确保一
本文标题:巴塞尔协议与中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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