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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台湾历史及台湾问题后记在赴台湾学习交换前,应老师要求学习台湾历史、历届国家领导人关于台湾问题的讲话及《反国家分裂法》的产生背景及重要内容,以下为我的学习笔记:一、台湾近代历史首先,我们都知道的一点就是: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台湾同大陆的渊源深厚而久远。远古时代,台湾与大陆相连,约在几百万年前,由于地壳运动,部分陆地下沉,海水进入,形成台湾海峡,台湾岛才与大陆分离。台湾早期住民中,大部分是从中国大陆直接或间接移居而来。台湾有文字记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230年的三国时期,在此之后,台湾经历了远古时期、荷兰西班牙殖民沦陷时期、明郑时期、清朝时期、日本帝国主义殖民沦陷时期、中华民国时期及新中国成立后六段历史时期。在远古时期,历代君王都认为台湾是隶属于我国福建省的领土,并通过派与军队、组织居民移居等方法促进人口流动以建设台湾。并在郑成功击退侵略者收复台湾后,郑氏家族把大陆的政治、文教制度移植台湾,重视土地开发和兴修水利,发展对外贸易,促进了台湾经济的发展。郑成功本人也成为了一位伟大的民族英雄,,深受台湾人民的敬仰。当郑氏政权归顺清朝后,1885年,清朝为了加强海防,将台湾设为中国第20个行省,首任巡抚刘铭传把众多当时的新式事业集中于一省,竭尽一生建设台湾,使台湾成为当时中国的先进省份之一。《马关条约》的签订使台湾沦为日本帝国主义的殖民地长达50年之久,1945年,中华人民打败了日本帝国主义侵略者,使台湾重新回归祖国的怀抱,结束了台湾人民蒙受日本帝国主义奴役的屈辱历史。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宣告成立,国民政府内战失败,溃逃至台湾省。按国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已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台湾理所应当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解放军准备解放台湾之际,朝鲜战争爆发,美国当局派遣第七舰队进入台湾海峡,阻挠中国人民解放台湾,并从政治上、军事上、经济上扶持国民党政权,形成台湾与大陆的对峙局面,“台湾问题”由此产生。二、历届国家领导人关于台湾问题的讲话在抗美援朝结束后,我国在恢复领土版图完整性上做出了很大努力,自毛主席的《告台湾同胞书》、《再告台湾同胞书》、《三告台湾同胞书》,到邓小平《共同努力,实现祖国统一》、《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和江泽民谈中美关系、台湾关系、中国发展前景,江泽民强调主权问题不是能谈判的,江泽民在美国发表演讲谈台湾问题、《为促进祖国统一大业的完成而继续奋斗》以及胡总书记《国共两党共同举办论坛取得丰硕成果》、《胡锦涛会见连战对两岸关系发展提出四点建议》、《胡锦涛考查福建:两岸同胞应该携手互助促进三通》,各时期国家领导人均发表了许多关于台湾问题的重要讲话。1956年1月,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讲:“只要现在爱国,国内国外一切可以团结的人都团结起来,不咎既往。”后又多次说:“国共已经合作了两次,我们还准备进行第三次合作。”毛泽东的和平解放台湾的具体方针政策概括起来如下:(1)省亲会友、来去自由;(2)既往不咎、立功受奖;(3)国共合作、爱国一家;(4)和平解放、互不破坏。1981年9月30日,叶剑英委员长及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台湾问题的声明,进一步阐明关于台湾回归祖国,实现和平统一的9条方针政策。其要点是:(1)建议举行中国共产党和中国国民党两党对等谈判,实行第三次合作,共同完成祖国统一大业;(2)建议双方共同为通邮、通商、通航、探亲、旅游以及开展学术、文化、体育交流提供方便,达成有关协议;(3)国家实现统一后,台湾可作为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并可保留军队。中央政府不干预台湾地方事务;(4)台湾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同外国的经济、文化关系不变;(5)台湾当局和各界代表人士,可担任全国性政治机构的领导职务,参与国家管理;(6)台湾地方财政遇有困难时,可由中央政府酌情补助;(7)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愿回祖国大陆定居者,保证妥善安排,不受歧视,来去自由;(8)欢迎台湾工商界人士回祖国大陆投资,保证其合法权益和利润;(9)热诚欢迎台湾各族人民、各界人士、民众团体提供建议、共商国事。1982年,随着解决香港问题的时机日益成熟,邓小平同志把解决台湾问题的思想,扩展到解决香港问题,进一步阐发了“一国两制”的科学构想。1982年9月24日,邓小平同志在会见英国首相撒切尔夫人时,明确表示了中国政府准备用“一国两制”的办法来解决香港问题的基本立场。1983年6月,邓小平同志发表了题为《中国大陆和台湾和平统一的设想》的谈话,进一步阐发了用“一国两制”的办法来实现中国大陆和台湾统一的设想。同年,邓小平在会见美国新泽西州西北大学教授杨力宇时提出六条和平统一主张,“邓六条”使“一国两制”的构想更加完备、充实,更加具体化、系统化。其要点是:(1)台湾问题的核心是祖国统一。和平统一已成为国共两党的共同语言,但不是我吃掉你,也不是你吃掉我。(2)要实现统一,就要有一个适当的方式,所以我建议举行两党平等会谈,实行第三次合作,而不提中央和地方谈判。双方达成协议后,可以正式宣布,但不允许外国插手,那只能意味着中国还未独立,后患无穷。(3)不赞成“完全自治”的提法,“完全自治”就是“两个中国”。自治应有一定的限度,条件是不能损害统一的国家利益。(4)“三民主义统一中国”是不现实的。(5)坚持一个中国,制度可以不同,但在国际上代表中国的,只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6)统一后,台湾特别行政区可以有自己的独立性,可以实行与大陆不同的制度,可以有其他省市自治区所没有而为自己所独有的某些权力。司法独立,终审权不须到北京。台湾可以保留自己的军队,只是不能构成对大陆的威胁。大陆不派人驻台,不仅军队不去,行政人员也不去。台湾的党政军等系统,都由台湾自己来管。中央政府还要给台湾留出名额。在“九二共识”,“汪辜会谈”的顺利举办后,1995年1月30日,江泽民在对台办公室举行的新春茶话会上提出了推进祖国和平统一进程的八项主张:(1)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实现和平统一的基础和前提。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决不容许分割。(2)对于台湾同外国发展民间性经济文化关系不持异议。但是,反对台湾以搞“两个中国”、“一中一台”为目的的所谓“扩大国际生存空间”的活动。(3)进行海峡两岸和平统一谈判。在一个中国的前提下,什么问题都可以谈,作为第一步,双方可以先就“在一个中国原则下,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进行谈判。(4)努力实现和平统一,中国人不打中国人。我们不承诺放弃使用武力,决不是针对台湾同胞,而是针对外国势力干涉中国统一和搞“台湾独立”的图谋的。(5)大力发展两岸经济交流与合作。不主张以政治分歧去影响、干扰两岸经济合作。继续长期执行鼓励台商投资的政策。继续加强两岸同胞的相互往来和交流,增进了解和互信。采取实际步骤加速实现直接“三通”。(6)中华各族儿女共同创造的五千年灿烂文化,是维系全体中国人的精神纽带,也是实现和平统一的一个重要基础。两岸同胞要共同继承和发扬中华文化的优秀传统。(7)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生活方式和当家作主的愿望,保护台湾一切正当权益。欢迎台湾各党派、各界人士,同我们交换有关两岸关系与和平统一的意见,也欢迎他们前来参观、访问。(8)欢迎台湾当局的领导人以适当身份前来访问;也愿意接受台湾方面的邀请,前往台湾。可以共商国是,也可以先就某些问题交换意见。中国人的事我们自己办,不需要借助任何国际场合。2005年3月4日,胡锦涛在看望参加政协会议的民革台盟台联界委员时强调: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华儿女团结起来,共同为推进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而努力奋斗。胡锦涛就新形势下发展两岸关系提出了四点意见:第一,坚持一个中国原则不动摇。坚持一个中国原则,是发展两岸关系和实现祖国和平统一的基石。第二,争取和平统一的努力决不放弃。和平统一,不是一方吃掉另一方,而是平等协商、共议统一。第三,贯彻寄希望于台湾人民的方针决不改变。第四,反对“台独”分裂活动决不妥协。任何涉及中国主权和领土完整的问题,必须由全中国13亿人民共同决定。三、《反国家分裂法》《反分裂国家法》的构思最早可能起源于2002年11月,当时时任中华民国总统的陈水扁刚刚提出一边一国论,引发两岸关系紧张。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于联合国取得中华民国的中国代表权后,便开始要求世界各国承认台湾是中国不可分割的一部份。武汉江汉大学研究台湾问题的教授余元洲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一促进法(学者建议案)》,并将该建议案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等有关机构,提出了“主权对等论”的观点,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可将台湾看作是它的省(台湾省)。2004年5月9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访问英国,会见当地华侨华人期间,英国全英华人华侨中国统一促进会会长单声向温家宝建议“在目前台独势力猖獗的情况下,我们建议国家制订统一法,一定要尽快制订,而且刻不容缓。”温家宝当时表示愿意考虑。3天后,在国务院新闻办的记者招待会上,发言人表示“包括以法律手段促进统一的建议,中国政府都会认真地考虑并予以采纳。”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首次明确表态将考虑通过法律手段遏制台独势力。2004年1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将审议《反分裂国家法》草案,并随后决定提交全国人大审议。对于这样一部针对台湾的法律,其名称的确定也经过了长时间的斟酌,最早时提出的名称是《统一法》,此后又有《台湾基本法》、《反国家分裂法》等。法律的名称最后定案为《反分裂国家法》,主要是为了反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对两岸现状的看法,即两岸目前处于分治(即治权的不统一),但并不是分裂(即主权的不统一)的状态,而新法的目的是在于避免出现中国分裂的状态。最终的法律草案也只限于台湾问题,而没有涉及港澳、西藏和新疆。2005年3月1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的最后一项日程就是对《反分裂国家法》进行表决,最后表决结果是以2,896票赞成、0票反对、2票弃权、3人未按表决器的高票通过,国家主席胡锦涛在当天签署第34号主席令,宣布正式颁布该法,并从即日起生效。《反分裂国家法》共有十条,法律首先开宗明义地表明“世界上只有一个中国,大陆和台湾同属一个中国,中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不容分割”,维护主权完整、促进两岸统一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体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与神圣职责。该法第三条将台湾问题定义为是“中国内战的遗留问题”,因此是中国内部事务,“不受外国势力干涉”。第五条提出一个中国原则是和平统一的基础,并许诺和平统一后台湾将“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第六条则要求政府推进两岸人员的交往,鼓励和推进经济合作和直接“三通”,鼓励和推进教育、科技、文化等各项事业的交流,并要保护台商的利益。第七条表明主张通过协商和平解决两岸问题,并提出两岸可在包括结束敌对状态、台湾政治地位、台湾的国际空间等六方面来进行协商谈判。最受瞩目的第八条则列明在三种情况下政府得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捍卫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这三种情况是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事实,或者发生将会导致台湾从中国分裂出去的重大事变,或者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外界将焦点集中在三大条件中的最后一项,即“和平统一的可能性完全丧失”,这被认为是一项可以被非常灵活解释的条件。另外第八条也允许国务院在必要时先采取行动,随后再向全国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通报,等于授权政府(中国人民解放军)可以先斩后奏。第九条则要求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时,应尽力保护台湾平民和外国在台侨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本文标题:学习台湾历史及台湾问题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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