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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会既有撤职权,也有免职权,但撤职与免职的性质不同,撤职是一种惩罚性行为,表明被撤职人员有重大过错,如违纪工作严重失误,甚至是有违法行为等。撤职与撤销党内职务、撤销行政职务的党纪政纪处分有所不同;人大及其常委会集体行使权利,一旦撤销某官员的职务,没有复议、申诉、诉讼等救济途径,只能当一般公务员。因此,撤职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行使人事任免权的一种最严厉的监督手段。免职则一般不具有惩罚性,其适用于包括因调任其他工作、轮岗交流、任职期满、退休等因素而引起的免除其所任职务的行为。但在某些情况下,免职也适用于有过错行为的国家工作人员,但相对于撤职而言,其过错程序要轻一些,或者其行为的性质还有待进一步查清核实,只是现在已不适于继续任职而先行免职。免职和撤职的区别:撤职和免职是有原则区别的。撤职,是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的一种纪律处分。免职,属于干部任用的一种组织措施,不是纪律处分。在某种情况下,有的党员犯了错误作了处理后,党的组织认为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时,也可以免去其现职务,这是正常的干部任免,不能视为纪律处分。提出主体不同按照监督法的规定,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撤职案的主体有三类:一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提出。应由本级人民政府正职首长、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代表本机关签署,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二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对于由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经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发现有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等情况而需要撤销其职务的,可采取会议的方式决定问题。主任会议提出撤职案应由主任会议成员讨论,以少数服从多数通过;三是常委会组成人员五分之一以上联名提出。常委会组成人员在集体行使监督职权的过程中,发出本级人大常委会决定任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撤职情形的,可以联名提出撤职案,联名提出撤职案的法定人数是常委会组成人数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会组成人员参加联名提出撤职案,应当认真研究领衔人提出的撤职理由是否成立,相关材料是否充分,经慎重考虑后决定是否参予联名。“免职”与“撤职”不同。免职与任职是对等的,一般情况下,由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人员需要免职,由“一府两院”“三长”提出免职案。如果属于人代会选举的人员辞职或需要免职的,由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免职案。地方组织法第四十四条第九项明确规定了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在闭会期间有决定本级政府副职的个别任免。内容要件不同根据监督法的规定,撤职案应当写明撤职对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职案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这种理由大体可以归纳为两个方面:一是以为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二是认为有失职渎职行为的。提出撤职案还应当提供有关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职案所依据的事实和法律依据,以支持撤职理由,主要是有关违法违纪、失职渎职的事实和依据等。而在免职案中一般只需简单说明免职理由,如工作调动、退休离休等。处理程序不同撤职案提出后,其处理程序有两种:一是对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由“一府两院”和主任会议直接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会议进行审议;二是对于撤职案指控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尚不清楚的,由主任会议决定暂不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而是向常委会提议组织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由此后的常委会议根据调查结果报告审议决定。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的撤职案,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可以就撤职案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理由是否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处理是否得当发表意见和看法。在表决前,被提出撤职的人员有权在常委会会议上申辩。就撤职案所提出的事实,证据和理由等提出反驳意见,为自己申辩和辩护,然后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将撤职案提请常委会会议采用无记名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相比之下,免职案的处理程序相对简单,一般直接列入常委会会议议程,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后即予表决。干部被免职后的待遇:国内的官员是有级别待遇的,正如股级干部和科级干部、县处级干部等等的工资待遇和福利均有不同!不同的级别享受不同的待遇。同级别的官员从事他相应的级别职位,如被免职并保留级别,只是调离原职位重新安排另一个同级的职位而已,可能其职位还没选定,在等待的做法!因为免职不同于撤职,免职一般是不一定有问题,要升迁前也免职,这是正常的干部使用程序。而撤职就不同了,他是肯定有问题,而且是问题严重的,才采用的比较严厉的做法。一般来说,一般升职的话都是先免去旧职,再宣布任命新职(这是官场的程序),如果只是说免职没有任命新职的话,可能就存在几方面的问题了,1、还没定好安排的职位,但新任人选已到位;2、原岗位在工作中有不尽人意的地方,上级领导还没安排去处;3、有问题需要查明,但先调离原岗位,但在问题没有查明前不能妄下结论等等。一个局长免职后未保留级别待遇,也没有另外安排职务,但他仍然还是是要上班的啊,那他的待遇是会变成普通公务员待遇的。广东徐闻14名官员被免职后仍享受待遇:前后两次考评产生很大反响;有下马官员质疑考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羊城晚报徐闻讯记者袁增伟报道:“自去年以来,我们县人大常委会联合县委组织部,先后两次对县有实权部门的领导进行考评,摘掉14名不称职官员的‘乌纱帽’,这项工作对政府官员震动很大,计划今年继续搞下去。”昨天,徐闻县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林青对羊城晚报记者如是说。为解决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促进机关作风的根本好转,去年,徐闻县人大常委会分别举行了针对公安系统的25个派出所和乡镇的七站八所的考评,结果,两个派出所所长和六个站所“一把手”因考评不称职丢了“乌纱帽”,此举在社会上产生很大的反响。今年,徐闻县人大常委会在此基础上不断完善考评方案,考评对象从派出所所长等转向县政府组成部门等更有实权部门的领导。今年4月23日,徐闻县人大常委会联合县委组织部对县政府组成部门、公安系统六个大队及其下属中队等实权部门的领导进行考评,考评的结果有六人不称职,徐闻县委及时做出决定给予免职处理,被免职的官员是: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党组书记兼副局长、教育局副局长、发改局副局长、林业局副局长、公安局交警大队大队长、巡警二中队中队长。目前,这些被免职的官员都已离开其领导岗位,但仍享受其相应的待遇。如原来属正科级的享受主任科员待遇,副科级的则享受副主任科员待遇。据了解,徐闻县人大常委会和县委组织部是根据《宪法》、《监督法》和有关干部管理考核工作意见等规定制定考评方案的。考评小组先后深入到县政府的24个组成部门中了解情况,走访上万名干部群众,对105名考评对象从依法行政、廉洁自律等16方面的情况进行调查。在对县政府组成部门进行考评时,参加投票的人员,除了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组织部正副部长及考评组成员外,还有驻徐闻的各级人大代表、乡镇党政领导及各界代表共100多人。考评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档次。不过,也有在考评中被摘掉“乌纱帽”的个别官员对这次考评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表示质疑。昨天下午,其中一名被摘掉“乌纱帽”的官员在羊城晚报记者采访时称:“在4月份进行了两次考评,一次是本单位对去年个人的年度工作进行考评,我被评为称职,其中还有优秀票;但在人大举行的这次考评中,我被评为不称职。谁对我的工作最了解?是本单位的人,还是其他单位的人?”
本文标题:干部被免职后的待遇,免职和撤职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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