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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平安保险附加学生、幼儿住院医疗保险条款(2010版)(浙江地区)总则第一条本保险合同是学生平安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附加保险合同,投保主险后方可投保本附加险。主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保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保险合同亦无效。第二条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医疗保险金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第三条本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属于费用补偿型保险,即被保险人通过任何途径(包括本合同)所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金额的总和以被保险人实际支出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直接用于治疗的、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费用为限。保险责任第四条投保人首次投保本保险或非连续投保本保险时,自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被保险人患疾病住院治疗的,免责期为90天,投保人续保本保险或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住院治疗的无免责期。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发生的意外伤害事故或免责期后发生的疾病在县区级以上(含县区级)医院住院诊疗所支出的、符合当地社会医疗保险主管部门规定可报销的医疗费用在本附加合同保险责任有效期间内,保险人承担下列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经医院诊断必须住院治疗的,保2险人就实际支出的床位费、手术费、药费、治疗费、化验费、放射费、检查费等合理医疗费用,按下列差距分段计算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级数报支后医疗费用级距给付比例1100元至1000元部分50%21000元以上至5000元部分60%35000元以上至10000元部分70%410000元以上至30000元部分80%530000元以上部分90%被保险人不论一次或多次住院治疗,保险人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但累计给付金额以不超过约定保险金额为限。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或疾病所致住院医疗费用可依据法律或本保险单签发地政府规定而有所补偿,或可从其它福利计划或医疗保险计划取得部分或全部补偿,保险人仅负责补偿剩余部分。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以延续至本附加合同到期日后90天内为限。责任免除第五条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医疗费用支出的,保险人不负给付保险金责任:(一)被保险人所患先天性疾病、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二)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3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三)未告知的既往症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四)用于矫形、整容、美容、心理咨询、器官移植,或修复、安装及购买残疾用具(如轮椅、假肢、助听器、假眼、配镜等)的费用;(五)被保险人的营养费、康复费、整容费、护理费、交通费、伙食费、误工费、丧葬费;(六)被保险人的休养、疗养、身体检查、牙科保健或健康护理等非治疗性行为;(七)不孕不育治疗、人工受精、怀孕、分娩(含难产)、流产、堕胎、节育(含绝育)、产前产后检查以及由以上原因引起的并发症;(八)其他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医疗保险(含公费医疗)管理部门规定的自费项目和药品;(九)其他主险合同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保险金申请与给付第六条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保险金理赔申请书;(二)保险单原件;4(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四)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其他医院出具的医疗证明和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包括出、入院证明或诊断证明原件,转院证明原件(均需盖医院公章);门诊或住院病历、出院小结;病理、血液、X光等检验报告;门诊费用发票原件、处方或用药清单,住院治疗的须住院费用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如索赔已在其它单位报销后的剩余部分医疗费,可提供医疗发票复印件,由医疗发票原件留存单位在复印件上注明“与原件相符”字样并盖章,且出具已报销医疗费用分割单;(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六)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其他事项第七条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责任免除”、“争议处理与法律适用”、“诉讼时效期间”等条款、释义及本附加合同未明事项,适用主合同条款。但本附加合同与主合同不一致的,以本附加合同为准。释义1、保险人:指与投保人签订本保险合同的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意外伤害: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观5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3、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或组织。4、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5、续保:是指投保人在保险期间届满前的十日内,以相同的被保险人提出继续投保与上一保单年度相同保险一年的书面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并由投保人于保险期间届满前交付保险人规定的保险费后,本附加合同于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延续有效一年。续保时保险人有重新调整保险费的权利。6、医院: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合法经营执照的县(区)级以上公立医院、二级(含)以上医院或保险人指定医院。但不包括主要作为门诊、康复、护理、疗养、戒酒、戒毒或相类似的医疗机构及民营医院、私人诊所、家庭病床等。该医院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7、住院:指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而入住医院之正式病房进行治疗,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不包括家庭病床或其他非正式病房、挂床住院或入住门诊观察室。被保险人因同一疾病或意外伤害,必须接受住院治疗两次以上时,若每次出院日期与再入院日期间隔未超过九十日的,视为一次住院。8、既往症:指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之前罹患的已知或应该6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9、遗传性疾病: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10、先天性疾病:指被保险人一出生时就具有的疾病(病症或体征)。这些疾病是指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不正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形态或功能上呈现异常。11、医疗费用: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指治疗疾病或损伤而发生的符合本保险单签发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定可报销的、合理且必要的费用,包括药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检验费、床位费等。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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