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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工作中的几个法律问题问题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问题二学生管理权的依法行使问题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问题五校园日常管理相关法律问题主要内容问题四职务行为学校承担替代责任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一、[典型案例]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行政主体?二、以案说法北京科技大学为什么会败诉?三、以案说法zzzzzzzzz问题一高校与学生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原告:田永,北京科技大学应用科学学院物理化学系94级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时间:1996年2月-1998年6月诉讼请求: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派遣手续、赔偿经济损失、赔礼道歉、承担诉讼费。一、[典型案例]田永诉北京科技大学案1996年2月29日,北京科技大学学生田永在参加电磁学课程补考过程中,随身携带写有电磁学公式的纸条,中途去厕所时,纸条掉出,被监考教师发现。监考教师虽未发现田永有偷看纸条的行为,但还是按照考场纪律,当即停止了田永的考试。北京科技大学于同年3月5日按照该校“068号通知”第三条第五项关于“夹带者,包括写在手上等作弊行为者”的规定,认定田永的行为是考试作弊,根据第一条“凡考试作弊者,一律按退学处理”的规定,决定对田永按退学处理,4月10日填发了学籍变动通知。但是,北京科技大学没有直接向田永宣布处分决定和送达变更学籍通知,也未给田永办理退学手续。田永继续在该校以在校大学生的身份参加正常学习及学校组织的活动。1998年6月,北京科技大学的有关部门以田永不具有学籍为由,拒绝为其颁发毕业证,田永不服,遂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情简介判决结果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1999年2月判决支持了原告诉讼请求中的三项:即颁发毕业证、学位证、办理派遣手续。北京科技大学不服判决,上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4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以案说法-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行政主体?在教育教学管理中,高校与学生之间形成的是行政法律关系。根据我国《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高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颁发学位证书等行政职权。因此高校应属于法律授权的组织,在行使上述行政职权时是行政主体。有权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同时,学生也就是行政相对方了。因此,学生有权就《行政诉讼法》第54条第2款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的,违反法律程序的,超越职权的,滥用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在本案中北京科技大学是行政主体,因此是适格的被告。原因一校规的合法性存在问题北京科技大学可以根据本校的规定对田永违反考场纪律的行为进行处理,但是这种处理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精神,至少不得重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北京科技大学的规定,不仅扩大了认定“考试作弊”的范围,而且对“考试作弊”的处理方法明显重于《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也与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退学条件相抵触,应属无效。三、以案说法-北京科技大学为什么会败诉?原因二处分的程序有瑕疵(一)是学校没有将拟处理的结果和依据告知田永,侵犯了当事人的知情权和陈述权。(二)是学校没有将处理决定直接向其本人宣布、送达,忽视了当事人的申辩权利。这样的行政管理行为不具有合法性。(三)3.是学校的处理决定一直没有实际执行。一、要依法制定学校规章制度二、学校规章制度要向学生公布问题二:学生管理权的依法行使三、对学生的奖励要规范透明五、罚款的权限问题一四、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守法定程序一、要依法制定学校规章制度学生管理行为应该符合校规的规定,但校规应该符合上位法的规定。法律适用的原则之一是下位规范不得违背上位规范,也就是说学校的制度和规范不能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相抵触,否则应属无效。(法律优先、法律保留、行政合理性原则)二、学校规章制度要向学生公布学校制定关涉学生利益的规章制度,应向全校学生公布,并通过多种方式让学生掌握规则内容、了解如何遵守规则及违反规则可能带来的后果。三、对学生的奖励要规范透明随着国家资助政策不断的完善,国家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俭学等等制度都非常完善,涉及到奖学金、助学金的数量也非常大,因此学生在这方面权利要充分的得到保障。现在必须要增加公开透明的环节。财政部、教育部《普通高校国家励志奖学金办法》就要求有公示的环节,这也引起了学生的一些申诉的行为。四、对学生的处分要依法规范,遵守法定程序(一)对学生处分的实施要做到主体适格对学生处分的实施要做到主体适格。作出处分的主体应该是学校,而不应该是学生处、教务处这样的内设机构,21号令第52条明确规定,是学校对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应当给予教育和处分。(二)程序正当正当程序的具体要求1.做好调查取证工作要在调查取证方面要下点工夫,要了解证据有哪些种类,牢固树立证据的意识,要有书面的记录,对相关的书证物证予以保存。以证据说话。注意保存证据:来源于第一现场、第一时间、如请假条,当事者的出勤记录、成绩单、当事人的现场确认笔录、证人记录、监考记录、医院诊断、公安证明、实物等。2.告知学生有关权利高校在作出对特定学生不利的决定之前,应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学生具体的指控所依据的规则、相关的证据以及学生所享有的程序性权利。3.听取学生陈述、申辩21号令第56条规定,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之前,应当听取学生和代理人的申述申辩。4.听证听证程序的实质与要义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这是程序公正的必然要求和内在体现。听证范围:高校采取与学生切身利益相关的重大举措、高校实施一些重大具体侵益性管理等。如学校的处分将改变学生身份(如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者对学生权益影响重大(如不予核发毕业证、学位证),都应该听证。5.作出决定处理决定提交校委会和校长办公会决定。这也是21号令规定的学生管理机构需要做的事情。作出决定。高校在对学生作出处理决定时,如果处理决定关系到改变学生身份(如录取、勒令退学、开除学籍、留校察看)或者对学生权益有重大影响如(不予核发毕业证、学位证),应该通过校长办公会并以学校(或校长)名义作出,学校学生管理部门作出的处分决定是无效的;作出决定必须按照上述程序中的书面记录作出,不能采用记录以外的事实和理由;6.送达最终的处理决定应该及时送达学生本人,本人签字即可,本人拒绝签字时应有详细的备注。7.告知相对人救济途径学生的救济途径有二条:①申诉。教育部21号令第六十条学校应当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受理学生对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或者违规、违纪处分的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由学校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②行政诉讼。高校对学生作出的重大具体侵益性行为,学生有权通过行政诉讼途径获得救济。五、罚款的权限问题典型案例某高校学生吴某,学习成绩不佳,守纪情况亦差。一天,他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300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吴某作出三点处理决定:(1)给予警告处分;(2)照价赔偿吊灯;(3)罚款300元。点评学校对吴某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给予警告处分和要求照价赔偿吊灯是合法的,而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学校有对学生予以处分(纪律处分)的权力,但却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在该案例中,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的依据是学校所制定的规章制度,而这些规章制度中有些内容本身就是违法的。二、以案说法-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三、以案说法-法院判决及理由问题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务五、特殊伤害典型案例及点评一、典型案例: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案一、典型案例:齐凯利诉北京科技大学人身损害赔偿案原告:齐凯利北京科技大学学生被告:北京科技大学时间:1993年诉讼请求:赔偿残疾用具费、护理费、继续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07.11865万元,赔偿精神损失费人民币15万元。北京科技大学是不是民事主体?本案中,齐凯利作为学生运动员,在北京科技大学校内进行体育训练,学校应为其提供安全、规范的训练环境,相关专业人员应保护其在训练中的安全,北京科技大学是民事主体,在日常生活管理中,它与学生之间形成的主要是民事法律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学校自批准设立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因此,高等学校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法律主体,《高等教育法》第30条第2款也规定:“高等学校在民事活动中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而且高校的学生一般已经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他们与高校在收取学费、提供住宿和餐饮服务、保障人身和财物安全等方面形成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二、以案说法-高校与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判决:北京科技大学赔偿齐凯利残废者生活补助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必须卫生用品费、康复训练器材费用共计人民币360816.4元。理由:齐凯利的教练与他人说话,齐肩负杠铃摔倒时,教练未在齐身边及时保护,故对齐凯利受伤,教练负有不可推卸的职责过失责任。由于上述行为系履行职务过程中发生的,故应由北京科技大学承担民事责任。齐凯利作为国家二级运动员,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学生运动员,齐凯利应知道在没有教练保护的情况下,使用杠铃所存在的风险。故齐凯利对自身受伤具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部分责任。三、以案说法-法院判决及理由(一)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定义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2条的规定,高校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在高等院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在校高校学生人身伤亡案件。(二)高校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根据教育部2002年颁布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的规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可见,对学生伤害事故是采用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是指以过错作为归责的构成要件和归责的最终要件,同时,以过错作为确定行为人责任范围的重要依据。归责原则四、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实务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损害事实侵权行为因果关系主观过错(三)高校学生伤害事故属于一般侵权行为(四)《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九条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学生伤害事故如下(未尽管理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工作人员未履行职责)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4.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教育记录证据)5.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6.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查阅体检档案)7.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及时处理)8.高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9.高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其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采取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高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五)学生承担责任的情形学生由于过错,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1.学生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违反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的规章制度或者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者可能危及他人的行为的;(故意伤害)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
本文标题:学生管理中的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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