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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籍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教学改革,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合格人才,维护正常的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参照《广东省普通高等学院学分制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学生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院的各项管理制度,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基本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工作的综合能力,使自己成为具有创新理念和较强实践能力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第二章学生的权利与义务第三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2-第四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一)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按学院规定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等教学资源。(二)按照国家及学院有关规定参加社会实践、社会服务、科技服务、信息咨询、勤工俭学、学生社团、文娱体育等活动。(三)按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助学贷款。(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身体素质等方面获得客观公正评价;在德、体合格,并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学习和教学环节以及第二课堂教学要求,成绩合格、修满规定的学分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学习证书。(五)对学院给予的处理不服有提出申诉的权利。(六)对学院的教育教学改革等方面有提出建议的权利。(七)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第五条学生应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校纪校规。(二)自觉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自觉维护学院的形象和声誉。(三)按学院规定按时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按时偿还国家或学院为其提供的助学贷款。(四)服从学院管理,维护学院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五)努力学习,完成学院规定的学习、科研、实践任务。(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3-第三章入学与注册第六条新生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提交信函并附所在乡镇、街道证明,向所属系部办公室请假。请假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对未经请假不按期入学或请假但逾期报到者,以旷课论处,旷课两周以上(含两周)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七条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进行政治、文化、健康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经复查不符合入学条件者,学院根据有关规定和具体情节予以不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凡在入学各环节中有舞弊行为者,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退回。情节恶劣的,交上级有关部门查究。第八条新生经体检复查发现患有疾病、经学院医院诊断认为一个月内可康复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回家治疗一个月,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一个月后经复查仍未康复需继续治疗者,由本人申请,学院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回家治疗,医疗费用自理。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学年开学前,持县级以上医院病愈诊断证明和体检表向学院申请,并经本院医院复查合格,方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仍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第九条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或考入其它学院者,取消其入学资格。-4-第十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应当于每学期开学前一周的星期五、星期六两天,学生本人持学生证到所在系(部)办公室报到,办理注册手续,以取得本学期的学习资格。每逢新学年开学时,必须按规定先向学院财务部门缴费后,持缴费凭证再到所在系(部)办理注册手续。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及注册者,必须事先提交有关证明,向所在系(部)办公室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逾期达两周不到学院报到并注册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四章学制与学习年限第十一条学院实行弹性学分制,本科基本学制为4年,每个学年分为两个学期。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完成学业。对于在基本学制的年限内达不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允许其延长学习时间,申请留级。但无论何种原因,本科生在校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八年。第十二条对于有特殊原因或困难的学生,经过批准可以边工作边学习,可以实行间修制,允许其中断学习(休学),保留学籍。每次中断时间,一般以一年为限,累计中断次数不得超过二次。从入学到毕业的年限不得超过第十一条规定的时间。第十三条学生在校期间,每学年交纳学杂费的标准,均以其入学时规定交纳的数额为准。学生应按时交纳学杂费,无故不按时交费者,不予注册。确因经济困难或其它特殊原因不-5-能按时交费者,必须在开学两周内办理缓交手续,并凭缓交手续注册。缓交手续由个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生所在系(部)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审核,学生处批准,报财务处备案。缓交期满仍不交费者,按自动退学处理。第十四条学生在规定的基本学制时间内,未修满培养计划规定的学分且学分处于留级标准之上,自愿放慢学习进度,可以申请延长学习期限。申请辅修专业的学生,也可申请延长学习期限。但在校期间年限累计不得超过八年。第十五条非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年限的手续,每年9月初集中办理;毕业班学生申请办理延长学习期限的手续,每年3月底集中办理。第十六条超过基本学制的学生(除休学、停学和特殊原因并经学院批准者外),要按学院规定交纳延长学习年限的学杂费。第五章课程、学分和成绩考核第十七条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由教学计划(含实践性教学环节)、辅修计划、素质拓展(课外培养)计划和创新能力培养计划四部分组成。其中辅修计划是为主修本专业的学生辅修其他专业时制定的课程设置计划,其余三部分中设置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课外活动均有一定要求。-6-第十八条各专业学生修读的课程分为必修课、选修课两大类。(一)必修课是指根据专业培养目标和业务培养要求,学生必须掌握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所须修读的课程及相应教学环节。必修课按课程性质有通识教育课程、学科基础课程和专业课程三类。每一门必修课的学分都必须修满才能毕业。(二)选修课又分限选课和任选课两种。(三)限选课是指本专业若干组专业方向所设定的课程,要求学生必须按组选修。(四)任选课是指为了扩展大学生知识面,学生根据本人的兴趣爱好,可在一定范围内选修的课程,任选课分公共选修课和专业选修课两种。1.公共选修课是学校面向全体学生开设的、以人文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课程为主的课程。2.专业选修课一般是介绍专业某个方向的课程。第十九条学分是学生学习量的计算单位。学分分为课内学分和课外学分,课内学分是课内学习(含实践性教学环节)所获得的学分,课外学分是学生参加课外教学活动所获得的学分。课外教学活动是课内教学的必要补充,学生可通过参加由学生处、教务处和学生所在系(部)等部门组织的科技文化、社会实践、学科竞赛、水平与技能考试等各种课外活动或发表论文,经考核或核实后取得相应的课外学分;毕业时本科生获-7-得的课外学分应不少于10学分。第二十条课程学分的计算方法(一)一般课程的学分以每16学时为1学分进行折算,学分计算的最小单位为0.5。各门课程的具体学分数以培养计划中确定的学分数为准。(二)集中进行的专业实习、社会实践、毕业设计(论文)等实践性教学环节,每周为1学分。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修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规定的课程、实践性教学环节和参加课外教学活动,并修满规定的各类学分和最低总学分才能毕业。四年制本科所修总学分原则上不低于180学分(具体学分量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第二十二条各类课程学分所占的比例大致为:必修课60%—70%、选修课10%—20%、实践教学20%—35%、课外教学7%。第二十三条学生所修读的课程均应参加考核,考核成绩由期末考试(或课程结束性考试)成绩和平时成绩按一定比例综合算出,成绩合格,方可获得有关课程的学分。第二十四条凡有作业、实验的课程,缺交作业、实验报告累计达全学期总量的1/3者,或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1/3者,均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登记成绩时,注明“缺交作业,未考”或“无故缺课”字样,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不得参加补考。-8-第二十五条考核可采用笔试、口试、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考试一般采用百分制,也可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第二十六条考试(考核)命题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试题反映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第二十七条严格考试纪律。凡考试作弊者,该课程成绩以0分计,并在成绩单上注明“作弊”字样,不得参加补考,同时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考试纪律与违纪处分规定》处理。第二十八条课程的考核成绩评定后,填入学院统一印制的学生成绩表,经任课教师签名后交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考核成绩由学生所在系(部)通知学生,或通过校园网查询。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由任课教师交由教师所在系(部)保存备查。学生如对评分有异议,在评分后两周内(假日顺延)可向学生所在系(部)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部)及教务处同意后转教师所在系(部)代为查阅,学生本人不得私自向教师要求查阅试卷。第二十九条采用课程学分绩点的方法评定学生的某门课程的学习质量。将某一课程的学分乘以该课程成绩绩点,即为该课程的学分绩点。学习成绩与绩点的折算方法如下:(一)90—100分折合为4.0—5.0绩点(90分折合4.0绩点,91分折合为4.1绩点,其余类推,下同),优秀折合为4.5绩点。-9-(二)80—89分折合为3.0—3.9绩点,良好折合为3.5绩点。(三)70—79分折合为2.0—2.9绩点,中等折合为2.5绩点。(四)60—69分折合为1.0—1.9绩点,及格折合为1.5绩点。(五)59分以下(不及格)折合为0绩点。(六)课程考试不及格经补考或重修及格者,其成绩按重修和补考卷面成绩记分并给予学分,其绩点以0计。(七)一门课程分几个学期开设的,每学期都以一门课程评定成绩或计算学分。第三十条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以学生所修各课程的学分绩点乘以该课程学分之积的代数和,除以该生应修读的全部课程学分数的总和,即得出该生平均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的计算公式如下所示:公共选修课课程成绩、自学课程成绩和课外学分不列入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但计入学生修业总学分。第三十一条每门课程的考核成绩、学分、绩点,均应填平均学分绩点=Σ(课程成绩绩点×课程学分)Σ课程学分-10-在学生成绩登记册中。按学期计算的平均学分绩点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按学年计算则为学年平均学分绩点;从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计算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按入学后至毕业为止计算为毕业平均学分绩点。第三十二条平均学分绩点是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是学院选拔优秀学生、评定奖学金的重要依据,也是学生申请免修、辅修的重要参考指标。第三十三条任选课考核不及格,学生可选择放弃、重选该课程或改选其他课程。第六章考勤与纪律第三十四条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组织安排的各项活动,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等应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请假,凡未经请假或超过假期者,一律以旷课论。旷课含擅自离岗、擅自离校。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一学期内:(一)连续旷课2至4天或累计达10至20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以上处分。(二)连续旷课5至6天或累计达21至30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或以上处分。-11-(三)连续旷课7至8天或累计达31至40学时者,给予记过或以上处分。(四)连续旷课9至10天或累计达41至50学时者,给予留校查看或以上处分。(五)连续旷课10天以上(含10天)或累计达51学时以上者,作退学处理。第三十五条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请假在一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一天以上,三天以内还需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一周以内还需由系主任审批;在校外教学时,请假三天内由带队教师审批,三天以上还需由系主任审批;请假一周以上还需由系主任和教务处共同审批。请假超过一个月,需按规定办理休学手续。请假期满应及时向批假者销假。第三十六条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考试作弊或旷考,该课程成绩记为零分。对于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东莞理工学院城市学院考场规则与违规处理的规定》处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