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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举办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培训单位:东莞市高培职业技术学校考核单位:东莞市安全生产协会主讲:李争奇培训内容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知识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安全技术基础知识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培训日程安排5月27日上午9:00—11:30,下午2:30—5:00上课5月28日上午自由复习5月28日下午2:30—4:00考试(闭卷考试凭身份证参加)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继续教育范围:1994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期间培训发证的东莞市初级安全主任.具体包括:1、持2001年6月30日以前发出的东莞市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初级安全主任2、持原广东省劳动厅发出的广东省安全主任证书的初级安全主任3、持2001年7月至2005年7月1日由省经贸委、省安监系统颁发的安全主任资格证书的初级安全主任对上述三种类型的初级安全主任,经继续教育合格后,统一换发由省安监局制定的新证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4、对2005年7月1日至2007年7月1日培训获证的初级安全主任,只进行继续教育,不需换证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申请换证的注册安全主任需提供以下资料:1、近期免冠大一寸红底彩照5张(其中2张办新资格证用)2、《东莞市安全主任换证申报表》一式两份(须贴相片)3、原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正本)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5、各安监分局加盖“已培训”意见的《东莞市安全主任继续教育申请表》一份(须贴相片)初级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须知不换证的注册安全主任需提供以下资料:1、近期免冠大一寸红底彩照1张2、原安全主任资格证书(正本)3、《东莞市安全主任继续教育申请表》一份(须贴相片)开展注册安全主任继续教育的目的只有一个:为了安全生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安全生产,警钟长鸣注册安全主任负有历史的使命承担人命关天的职责是安全管理学科的专才主要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历经艰辛、二十一年立一法1981年3月原国家劳动总局组织起草《劳动保护法草案》1994年原劳动部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法》1996年4月国务院法制局与原劳动部将《安全生产法》、《劳动安全卫生条例》和《职业病防治条例》三法合一为《劳动安全卫生法(草案)》2001年初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起草《安全生产法》2002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八次会三审118票赞成,1票反对,2票弃权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7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和立法目的《安全生产法》的法律地位是针对安全生产制定的专门法和主体法《安全生产法》的立法目的“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的稳定”P16《安全生产法》的基本原则人身安全第一的原则预防为主的原则权责一致的原则社会监督、综合治理的原则推动安全生产科技进步的原则奖惩的原则P17安全第一1,劳动者的生命和身体健康第一2,危险识别第一3,生产条件安全化第一4,对劳动者的安全教育第一和安全操作第一5,生产安全保障第一6,安全是评价的第一标准P11预防为主不打折扣,完全彻底依法办事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开展经常性安全教育提高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加强和完善安全管理的各项工作我们要以万全之策杜绝万一的可能P13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完善生产人员劳动防护条件完善设备技术的防护装置完善作业环境安全条件完善职业有害因素的防治条件完善生产安全的警示标志条件完善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思想P13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危险是客观存在的又是可以防范的生产必须安全才能顺利进行安全可以促进生产发展安全和生产是统一体安全才能产出效益良好的效益有利于安全投入的落实P14《安全生产法》七项基本法律制度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保障制度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权利义务制度安全中介服务制度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制度P17/18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各守其职各负其责责任重于泰山责任不可推卸政府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行使以下职权有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权有纠正,要求限期改正权有行政处罚权有提请司法机关依法处惩处权管生产必须同时管安全,负责生产必须同时负责安全不可说企业的一把手负责生产,副手负责安全有了问题首先找企业的第一把手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负全面责任分级管理,谁负责这一部分生产谁就负责这一部分的安全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1、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2、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3、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4、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工伤保险和伤亡求偿权2、危害因素和应急措施的知情权3、安全管理的批评、检举、控告权4、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权5、紧急情况下的停止作业和紧急撤离权6、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7、接受安全生产的教育与培训8、报告事故隐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举重若轻,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层层落实责任制、安全风险共担负安全评价不可少、了解风险心有数管好重大危险源、控制风险最有效应急预案早写好、形式也能达内容不厌其烦勤汇报、上下一心保安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于1998年4月29日通过,同日,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四号主席令予以公布,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立法的目的消防法的制定是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危害,保护公民人身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消防法共6章54条,对消防工作方针、消防工作的领导与监督管理、单位与公民的消防义务、消防宣传教育、火灾的预防、消防组织的设立与职责、灭火救援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具体规定。消防工作的方针预防为主,防消结合坚持专门机关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单位和公民的消防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公民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生产经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1、制定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规程2、实行防火安全责任制,确定本单位和所属各部门、岗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3、针对本单位的特点对职工进行消防宣传教育4、组织防火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5、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查、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6、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并设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疏散标志三、《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于2001年10月27日闭会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通过,国家主席江泽民签署第60号主席令予以公布,于2002年5月1日起实施。立法目的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防治职业病,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它的出台也是应对WTO的一个积极步骤。基本结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分总则、前期预防、劳动过程中的防护与管理、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病人保障、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79条。劳动者享有的七项权利1、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2、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3、了解作业场所产生或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劳动者享有的七项权利4、用人单位必须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要求的防治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5、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6、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7、参与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建设项目实行职业卫生预评价制度1、在建项目可行性论证阶段,建设单位应当对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进行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防护措施,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报告2、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所需费用要纳入工程预算,防护工程与主体工程做到“三同时”职业病防治法当前我省职业病发病的新特点1、群体发病往往一个企业几人,十几人甚至几十人同时发病2、发病年龄年轻化据统计,近十年我省发生的职业病多见于年轻人,其年龄多在17-25岁之间3、多见于女工4、病情严重,一旦发病相当严重,甚至很快死亡像宝石工尘肺,不少年轻患者首次诊断已达2期以上,苯中毒病人就诊时已出现了严重“再障”等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人多见于职业防护设施极差的外资企业和乡镇企业,还有不少属于私人企业屡屡发生以前极少出现的严重职业病,如正已烷中毒、二氯乙烷中毒、有机锡中毒、三氯乙烯中毒和二甲基甲酰中毒等职业病防治法1、职业危害申报2、职业病应急处理3、在岗职业病知识培训4、对职业病的定期检测评价5、销售、购买、使用可能产生职业病的危害化学品的监控6、特殊的保护7、岗前、在岗、离岗健康检查职业卫生与职业病1、职业病是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病人依法享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和工伤保险待遇2、生产作业场所存在职业有害因素,可危害劳动者的健康,严重可致职业病职业卫生与职业病3、职业卫生包括职业病的预防和诊治4、职业病的预防是对作业场所的有害因素进行识别、评价、控制,运用工程技术、卫生保健、个人防护和管理的措施防止有害因素损害劳动者的健康5、职业病的诊治是对职业病患者(或疑似患者)进行诊断、治疗和康复法定职业病十类115种一、尘肺13种二、职业放射性疾病11种三、职业中毒56种四、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5种五、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3种六、职业性皮肤病8种七、职业性眼病3种八、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3种九、职业性肿瘤8种十、其他职业病5种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1、生产工艺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化学因素:生产性粉尘,生产性毒物(2)、物理因素:不良气象条件及异常气压,包括气温、湿度、气压过高过低、强热辐射和有害气流;噪声与振动;电磁辐射,包括电离辐射(放射性辐射)和非电离辐射(高频、超高频、微波、红外线、激光、紫外线)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3)、生物因素:使人致病的病毒、细菌、微生物等生物体2、劳动过程中的有害因素(1)、过强的劳动强度GBZ2-2002中将体力劳动强度分为四级: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劳动强度,分别表示劳动强度最轻、中等、重、极重导致职业病的有害因素(2)、过长的劳动时间(3)、不合理的作业方式(4)、设计不合理的设备、工具3、生产环境中的有害因素(1)、自然环境中的有害因素(2)、工艺环境产生的有害因素(3)、人工环境产生的有害因素(4)、厂房设计和设备布局不合理产生的有害因素有害因素的来源来自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设备、物料,工艺过程和自然界以及伺养的动物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主要危害1、粉尘可致尘肺病及呼吸系统疾病,尘肺病是一种不可逆和进行性疾病2、毒物可致职业中毒,严重可致死,以及皮肤损害3、高温、强热辐射、高湿可引起中暑4、噪声可致听力损害,严重可致聋有害因素对人体的主要危害5、电离辐射可致放射性疾病,严重可致死6、非电离辐射主要是损害眼、中枢神经系统和生殖系统,以及皮肤损害7、毒物及放射性辐射可致癌、遗传基因突变和胎儿损害8、生物因素可致急性传染病,严重可致死,以及过敏反应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1.9通过)国家11个部门分工如下:⑴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负责监督、负责新建、扩建、改建审查,对包装物、容器审查定点、许可证发放登记,应急救援组织的协调,以及其前各项的检查。县及县级市其政府确定以规定履行职责;三、《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⑵公安部门管公共安全(准购证、通行证);⑶质检部门负责对包装、容器发放生产许可证,对其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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