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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节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一、编制目的为鼓励、倡导和提升安全生产、文明生产的物质行为和精神实质,强化所属单位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落实、检查考核与评价工作,铸造以“本质安全”为核心内容的企业安全文化,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标准、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安全生产的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二、编制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和《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制度。三、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抚州市恒通路桥丽宁公路改扩建工程土建十八合同段项目经理部及下属各工区、班组,覆盖本项目所属所有生产单位。四、工作职责1.项目经理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实施本制度。2.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安全主管部门)是本制度的主控部门,在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负责对上级下达的安全目标指标进行分解,制定实现安全目标指标的具体措施,并监督落实措施的有效实施,组织开展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统计分析与考核工作,制定奖惩细则。3.各工区及班组应积极配合本项目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安全目标指标分解、实现安全目标指标的具体措施落实工作。必要时,应将安全目标指标在时间和空间上进行层层分解。配合安全主管部门完成目标指标的检查与考核工作。4.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依据考核情况,负责审批奖惩文件,监督兑现执行情况。5.项目经理部工会、职代会派员参与和监督安全目标指标的考核与奖惩兑现工作。五、工作制度(一)1.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确立与分解1.1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应在第一责任人的领导下,确立安全生产目标、指标。1.2安全生产目标、指标有几个来源:1.2.1建设单位下达的考核目标或控制指标;1.2.2公司与项目经理部签订的责任书的考核目标或控制指标;1.2.3项目安全生产中长期规划或自行确立的有关目标、指标;1.2.4附加考评的相关指标;1.2.5其它。2.各级安全生产部门应依据有关要求,结合自身情况将考核目标、指标进行分解。分解的目标、指标应进行细化,覆盖本级单位各部门(班组),分解后的目标、指标不得低于本单位总体目标、指标。3.保障安全生产目标指标的实现3.1各施工队应积极配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好安全目标、指标分解工作。并制定具体措施加以落实,保障安全目标、指标得以实现。3.2根据项目经理部总体目标、指标,各部门及各施工队应制订部门、本施工队的安全生产工作计划,实施有效的安全生产管理。4.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4.1项目经理部应与所属各个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4.2项目经理部应与项目各个施工队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4.3各部门应与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5.安全生产目标的检查、考核与评价5.1项目部应接受公司及相关部门的检查、考核与评价服从其规定。5.2项目经理部对所属各工区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由项目部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制定考核计划及考核细则,于每年6月份及次年1月份前,对本项目经理部的安全目标、指标进行考核,形成相关记录,原则上考核时间应在公司组织的考核之前完成。5.3考核前,考核组织单位应要求被考核单位提交半年度的安全生产目标、指标完成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目标指标的分解落实情况、具体的保证措施情况、目标指标的完成情况,下(半)年度的工作计划等。(二)奖励1.项目部对安全生产做出突出成绩的科室、施工队、个人,本着精神鼓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奖励。2.安全生产先进各个工区、先进集体的考核标准:2.1年内无工伤死亡和重伤事故(包括劳务各个工区),无轻伤待工,人均经济损失100元以下的各个施工队、集体。2.2严格遵章守纪,安全组织健全,安全活动开展正常,积极配合和参与项目部安全管理的各个工区、集体。2.3安全思想树立牢固,安全措施到位,安全工作真抓实干,对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起到积极推动作用或在排除事故隐患、事故施救或事故抢救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国家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损失的各个工区、集体。2.4爱护机械设备,生产环境安全有序。2.5全面完成生产任务,两个文明建设显著。2.6安全生产先进集体由安全部严格按照上述要求标准推荐上报,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进行综合考评、审定。2.7奖励分为: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各个工区、先进集体荣誉称号,奖励先进各个工区奖金3000元,奖励先进集体奖金1000元。3.安全生产先进个人考核标准:3.1认真学习、积极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安全法规及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积极参加各项安全活动和各级安全检查,在排除事故隐患、事故施救或事故抢救中发挥重要作用,使国家和员工生命财产免受损失者。3.2在积极改善劳动条件、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等方面,在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技术革新,发明创造,提出合理化建议并取得成果的。3.3积极制止和处理、举报“三违”行为,定期主动向安全部报告生产情况的。3.4一年安全行驶里程达三万公里无交通责任事故的机动车驾驶员,无轻伤事故和机械责任事故的机械操作人员及其他生产工人。3.5其他在安全生产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安全生产先进个人名单由安全部推荐上报,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审定评为先进个人的授予安全生产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并奖励1000-3000元奖金。安全生产先进个人每年评选一次(特殊贡献者除外)。对安全生产做出特殊贡献者,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给予特别奖励,进行通报嘉奖。(三)处罚1.对不重视安全生产,不遵守安全规章制度,不履行安全岗位职责,或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玩忽职守酿成各类生产责任事故者,均应根据事故性质后果给予经济处罚,对情节较严重,违反有关法律者,提交司法部追究其刑事责任。2.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科室、外协各个施工队和个人,将分情况给予行政处分和经济处罚:2.1不遵守国家和项目的安全规章制度,导致职工因工死亡或重伤事故的。2.2不坚持安全活动制度,对恶劣劳动条件长期不加以改善,对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排除,不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或玩忽职守造成事故者。2.3违反国家道路交通管理条例、机械操作规程而产生人身伤害事故和机械设备、车辆损坏者,以及未经工作安排私驾车辆,或将车辆私自交给他人驾驶者。2.4未按规定对机械设备进行设备定期检查、维修、保养,或修理质量不合要求而造成事故者。2.5发生重大人员伤亡事故,不及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对事故责任人员未按“三不放过”原则及时处理的。2.6其它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者。2.7对于发生一般事故以上的责任者(损失在5000元以上)本年内不得评选先进生产工作者,扣除年度安全奖。2.8对于发生重大事故以上的责任者(损失在50000元以上)除取消评选先进生产工作者资格外,一年内不得晋升技术等级,并按有关规定承担一定的经济损失。该追究法律责任的依法办理。2.9对违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及造成事故的处罚为:警告、通报批评、罚款、赔偿经济损失等,构成犯罪的提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3.罚款和赔偿经济损失的标准:3.1年度安全生产考核未达到考核要求的,按照安全责任书内容进行处罚。3.2违反本办法(二)处罚的2.1、2.3之规定,发生职工(含劳务工)因工重伤或死亡的科室、工区,对科室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外协各个工区负责人,按安全生产规定处罚。3.3违反本办法第(二)处罚的2.2、2.4、2.5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根据不同情况处以200-5000元罚款,并赔偿5%-15%的经济损失。3.4各科室、各施工队有如下情况之一者,每人每次罚款200-2000元。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违章指挥,强令施工人违章作业者。不遵守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擅离职守者。违反劳动纪律,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者。发现事故隐患苗头,未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整改者,或不按要求进行整改。发现事故隐患不及时向质量安全壳报告,或隐瞒事故真相,或未保护好事故现场者。采购安全生产用品不符合质量要求者。疲劳驾驶机车者,无证驾驶、酒后开车。爆破作业炮工不坚持“七不放,凭证不准”者。在油库、炸药库、仓库等禁火地点吸烟或动用明火者。3.5本制度处罚额度与其他管理办法相冲突部分,以管理办法内容为优先。违章违纪处罚必须在质量安全壳的罚款通知单开出后五天内如实上缴,上缴进入“劳动安全奖励基金”专户。拒不缴纳的从工程款或工资中扣缴。4.年度考核程序次年1月20日前由各科室、各施工队将年度考核自查自评结果报安全部。由安全部负责目标考核,根据签订的安全责任书中内容为主要依据,采用分项评分的方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经项目安全生产领导小组评审批准后,进行兑现奖罚。六、其它事项发生事故,未按规定程序及时上报或隐瞒、虚报和不按规定进行统计的,除扣分外,还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本文标题:安全奖罚考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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