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隧道公司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保障各单位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作业人员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结合隧道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按照《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第三条本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国建筑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等制定。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隧道公司及其下属单位。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第五条安全生产费用以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不低于2.0%;市政公用工程、公路工程不低于1.5%。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范围使用:1、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2、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3、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4、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含材料整理、垃圾清扫的人工费和安全标志、标语等相关费用);5、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6、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含资料、差旅、培训费等);7、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8、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9、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第七条各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优先使用于满足国家、地方、建设单位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安全生产标准所需支出。第八条为作业人员办理的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直接列入成本,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为职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第九条各单位应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编制安全生产费用使用计划,经安全总监、总工程师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并按计划实施。第十条各单位应向财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原始票据、周转材料摊销、人工费、机械费等记账凭证。第十一条各单位安全管理部门应建立安全生产费用台账,监督检查安全生产费用是否合法合规地使用,同时以备相关单位和部门查验。第十二条各单位安全监督部应会同财务部门按月度统计实际发生的安全生产费用,在每月25号以安全月报的形式上报到公司安全监督部。第四章安全生产费用归集和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安全生产费用归集程序1、在项目策划阶段由安全监督部根据工程技术部编制的施工进度计划编制本单位的总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每个施工年年初由安全监督部根据实际进度情况调整本年度的安全生产费用投入计划。2、工程技术部、综合办公室、物资设备部等安全生产费用使用部门和各个劳务队根据当月的费用使用情况每月20日向财务部门提供安全生产费用使用情况的原始数据、周转材料摊销、人工费、机械费等记账凭证。3、财务资金部对投入的安全生产资金应建立单项账目,核报程序合规、手续完备,原始发票真实合法,核算资料安全完整,并建立安全生产费用的投入台账。4、安全监督部对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管理和使用进行监督,保证其符合国家和上级制度的要求。第十四条安全生产费用的监督管理1、各单位应当及时、足额提取安全费用,并按本办法使用,在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中,各单位应当披露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具体情况。2、未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各级安全监督部应当会同财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逾期不改正的由安全监督部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对由此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3、发现安全费用支取人擅自挪用安全费用的,公司将按情节严重程度严肃处理,处理办法经公司安委会研究决定。4、安全生产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及主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不符或表述不详尽的,则按国家及主管机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执行。第十六条本办法由隧道公司安全监督部负责解释。
本文标题:安全生产费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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