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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海洋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树立良好的学风和校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学校全日制普通高等教育本科、专科学生。第二章学籍管理第一节入学、缴费与注册第三条经学校正式录取的新生,必须持学校签发的《新生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在规定的报到时间向学校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请假,经批准方为有效,请假一般不得超过2周。未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或虽经批准但逾期未入学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第四条新生入学后3个月内,由学生处负责组织入学资格复查。各单位在学生处指导下查阅学生档案,对新生政治、思想品德资格进行复查。校医院负责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复查结果报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广东海洋大学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会同相关单位(部门)研究并提出意见,由学校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被录取者,不论何时发现,一经查实,由学院提出处理意见,招生与就业指导中心审核,报学校批准,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取消其学籍,退回父母或抚养人所在地。情节恶劣的,转交有关部门查究。只有取得学籍的学生才能办理学生证等校内证件。第五条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下简称医院)诊断,适宜在学校学习者,可办理入学手续,不适宜在校学习者,可保留入学资格1年,但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和休学学生待遇。学生在接到保留入学资格通知之日起1周内离开学校回家或回原单位治疗,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可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复查,合格者可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2周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情节严重者,取消入学资格。第六条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是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学生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后才具有注册资格。凡具备注册资格的学生,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注册后取得学籍,方可参加学校组织的教学活动。未注册者不得选课,不承认及登记考试成绩。每学年第一学期正式开课前2天为学生缴费和秋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必须按时持本人学生证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凭财务处的收费凭证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申请贷款或其它资助,并办理缓交学费手续,获批准后可到所在学院注册。每学年第二学期开课前2天为学生春季学期注册时间,学生须按时到校,并到所在学院办公室注册。学生若确有实际情况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向所在学院申请延缓注册并请假,否则以缺课论处(缺课1天按本人课表学时计,下同)。第七条各学院办公室对未准时回校注册的学生,分别按病、事假或缺课登记汇总,于每学期开学后2天内报送教务处和学生处。请假手续见第五十三条第三、四款。超过2周不注册的按第五十九条办理,缺课按第八十三条办理。第八条凡休学或其他原因保留学籍的学生,未经批准复学的,不予注册。第二节学制与弹性学制第九条学校积极推进学分制改革。学生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可获得相应学分。第十条学校实行弹性学制。本科的基本学制为4年,专科(高职)的基本学制为3年,学生一般应在基本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学生提前修满规定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对于在基本学制期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在校学习时间。本科生可延长4年,专科(高职)生可延长2年。由学生本人在每年5月底前提出申请,经所在学院、学生处、教务处审核,并报分管副校长批准,准予延长学习年限。每次延长时间以1年为限,延长期满,若学生仍未达到毕业要求,可再申请延长。本条不适用于因课程考核达不到要求或违反学校有关纪律(见第五十九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七条)而被学校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学生。第十一条延长学习年限者须按其所在年级及专业的学费标准缴纳学费并注册后参加学习。第三节学分与绩点第十二条学分是衡量学生学习量的标准,每门课程的学分以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为依据。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的标准。第十三条百分制、五级制与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带小数的百分制成绩四舍五入后再折算为绩点):100分为5.0绩点;99-90分为4.9-4.0绩点(99分为4.9绩点,98分为4.8绩点,依次类推,下同),优秀折算4.5绩点;89-80分为3.9-3.0绩点;良好折算3.5绩点;79-70分为2.9-2.0绩点;中等折算2.5绩点;69-60分为1.9-1.0绩点;及格折算1.5绩点;低于60分为0绩点;不及格折算0绩点。第十四条学分绩点和平均学分绩点计算方法。一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该课程的学分×绩点。一学期(学年)的平均学分绩点=该学期(学年)全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该学期(学年)所修课程学分之和。修业期满的平均学分绩点=所修全部课程的学分绩点之和/整个修业期所修课程学分之和。每学期结束及修业期满,学生所在学院都应计算学生所学课程的平均学分绩点。第四节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第十五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类教育教学环节(下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登记表,并归入学生本人档案。第十六条课程考核包括考试和考查两种类型。考核的形式有:开卷、闭卷、开闭卷结合等,可采用笔试、口试、演讲、辩论、实际操作、撰写课程论文或报告等多种形式。各种考核形式具有同等效力。第十七条课程考核。同一门课程在校生至多参加4次考核。课程结束后,学生应参加正常考核,考核不及格,准予补考1次。学生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正常考核,须申请缓考。补考、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参加重考1次。除取消考试资格者外,学生未获得学分的课程在毕业学年(第七、第八学期)第12周前申请可跟开课班级参加考试1次,成绩性质为重考。第十八条学生必须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如因学生本人生病、家人病故(病危)或考核冲突而不能在规定时间参加学校考核的,必须提前向所在学院提出缓考申请(附相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备案,方可缓考。缓考与补考同时进行,缓考卷面成绩作为该门课程的正常考核总成绩记载,缓考不及格者可报名重考。各学院对学生的缓考申请应从严审批,对未提出缓考申请或申请未获批准而无故不参加考核的一律按缺考论处。第十九条重考由学生提出申请,并以班为单位向所在学院报名,学院负责审查并将汇总后的名单报教务处,教务处复审报名资格。学院根据教务处复审后的学生名单签发重考证,学生凭重考证参加考试。重考一般安排在学期末同一课程考核时间内进行,学生未经批准参加重考的课程将不予登记成绩。重考收费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第二十条任课教师须审核学生是否具有参加课程考核的资格,并予以公布,学生对取消考核资格有异议的,可向教务处申诉。有如下情况之一者,不具备考核资格:(一)在全程考勤情况下,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总学时数三分之一的;(二)在抽查考勤情况下,有3次抽查未到课的;(三)缺交作业(包括习题或实验报告)的次数累计超过该门课程作业总数三分之一的;(四)课程的实验环节总评不及格的。除因病短期请假者外,不具备参加课程考核资格的学生,不得参加正常考核、补考和重考,不得用其它课程学分替代,只能结业后修读相关课程;达到纪律处分条件的,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因病请假(未达到休学要求)被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经申请可随下一年级修读相关课程。第二十一条学生必须携带身份证和学生证(参加补考、重考还需携带补考证、重考证)方可进入考场,经监考教师查验无误后参加考核。学生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考核,并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听从监考人员安排。在课程考核中违纪或作弊,当场取消考核资格,该门课程考核成绩记为“违纪”或“作弊”。对监考人员在监考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学生有权利向教务处或学校其他部门反映。第二十二条具备考核资格的学生,未办理缓考手续而不参加课程考核,属缺考,该门课程成绩记为“缺考”,不得参加正常补考,在缺考学生认识错误之后,经学生本人申请,所在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教务处同意,方可参加该课程的重考。第二十三条对违反考核纪律和考核作弊者,按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第八十七条处理。第二十四条课程考核按以下原则记录成绩。考试课程采用百分制记分,考查课程可采用五级制记分,即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及格(60-69分)、不及格(59分以下),毕业论文采用五级制记分。及格及以上取得该门课程学分。学生的课程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成绩综合评定,具体比例由各单位根据课程特点确定并在课程教学大纲中予以明确。任课教师应在开学初向学生公布本课程的考核方式及成绩评定办法,在课程考核前向学生公布平时成绩。平时成绩是指对学生平时听课、提问、课外作业、习题课、课堂讨论、实验、期中测验、平时测验和出勤等情况的综合评定。补考或重考及格后,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并按补考或重考所获得的卷面成绩记载,但绩点仍为零。学生对未参加过补考、重考且已及格的成绩不满意,可以申请再次参加该课程考核,以最高考试成绩作为最终成绩记载。第二十五条考核成绩一经评定,一般不得更改。如评分工作经查实确有差错而需要更改时,由评卷教师(小组流水评卷则由评卷负责人)提出更改理由并附相关材料,经开课学院分管教学副院长批准,报教务处复核后,方可予以更改。开课学院负责将修改后的成绩以书面形式通知学生所在学院。学生如确有正当理由要求查卷的,以书面形式向本人所在学院提出查卷申请,由学生所在学院与开课学院协商,开课学院负责查卷和向任课教师核实。如果学生本人或托他人向任课教师说情而教师又擅自更改原评定成绩,一经查实,所更改的成绩一律无效,同时要对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情节严重的,学生按考核作弊处理,教师按严重教学事故处理。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学校认可的国家级考试成绩合格者,在作毕业资格审查前,经学生申请、学院审核、教务处批准,可视为通过校内相应课程考核,并如实记载国家考试成绩,但成绩性质(补考或重考)不变。第二十七条学生每学年的考核成绩、品德评语、出勤、奖惩等情况由学生所在学院寄给学生家长。第五节课程选修、免修与免听第二十八条课程选修基本原则如下:(一)学生原则上按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进程修读课程,并应按先行课程、后续课程的顺序进行修读。历年来未获得学分课程累计不超过18学分的学生,在课程不冲突情况下,可以申请修读后续课程。(二)学生每学期修读总学分一般在18-26之间,最高一般不超过28学分。(三)未按规定办理选课手续而自行听课者,不承认其参加的一切教学活动和考核成绩。任何课程一经学生选定,学生必须参加该课程的所有教学环节。(四)对设置专业方向的专业,学生可选择一个专业方向,修读相应的课程模块。一般情况下,修读专业方向人数达到25人及以上时才可以单独设班,且须保证分班前后班级数量不变。(五)原则上,专业限选课、专业任选课至少有25人、全校公共任选课至少有30人方可开班。第二十九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理论课程,学生均可申请免修或免听。因生理缺陷经医院证明不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可免予跟班上课,但应参加指定的其他体育项目的学习和锻炼,经考核合格可获得相应的学分和绩点,具体按《广东海洋大学学生申请选修体育保健课的规定》办理。第三十条免听与免修。(一)学生修满以前各学期所规定的学分,各科成绩均在80分以上,且通过自学达到了本门课程的要求,经申请,缴费参加学校单独组织的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上,理论课准予免听,并记为该门课程成绩,但仍需参加课程的实践环节学习和考核。课程理论考试成绩在75分以下的,不批准免听。学生一学期申请免听的课程一般不得多于3门。(二)学生在外校已修过同专业同层次某门课程,由课程所在学院对所学内容进行审核,达到我校相关课程教学要求者或学生通过我校相关课程考核者,准予免修。未达到要求或未通过考核者,不得免修。(三)免听与免修程序。学生申请免听或免修,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