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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徽极客生活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财财务务管管理理制制度度-2-安徽极客生活电子有限公司财务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优化企业的资产质量,保障企业的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促进公司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做好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控制和分析,实现企业利润和企业价值的最大化。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的公司,是指安徽极客生活电子有限公司,该公司是指所属独立核算的合资法人企业公司。第二章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第一节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第四条公司设立财务部,按部门岗位职责开展日常工作;部门应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职责详见《财务人员岗位职责》第五条部门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接受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并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第六条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证是财务工作人员的资格证书,只有取得财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会计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公司严禁聘用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第七条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公司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每年至少组织一、二次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第二节财务人员职业道德第八条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第九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第十条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完整。第十一条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第十二条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务。第十三条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3-第十四条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依据。第三节会计工作交接第十五条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第十六条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清、帐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第十七条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事项。第十八条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一)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二)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第十九条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员要逐项核对点收。(一)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须限期查清。(二)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三)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四)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楚;移交人员对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第二十二条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第二十三条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名或者盖章。第二十四条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第二十五条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第二十六条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并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七条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第三章现金管理第二十八条公司可以在下列范围内使用现金:(一)职员工资、津贴、奖金;(二)个人劳务报酬;(三)出差人员必须携带的差旅费;-4-(四)结算起点以下的零星支出;(五)总经理批准的其他开支。前款结算起点定为100元,结算规定的调整,由总经理确定。第二十九条除本规定第二十五条外,财务人员支付个人款项,超过使用现金限额的部分,应当以支票支付;确需全额支付现金的,经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支付现金。第三十条财务人员支付现金,可以从公司库存现金限额中支付或从银行存款中提取,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因特殊情况确需坐支的,应事先报经总经理批准。第三十一条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第三十二条符合本规定第二十五条的,凭发票、工资单、差旅费单及公司认可的有效报销或领款凭证,经手人签字,会计审核,总经理批准后由出纳支付现金。第三十三条发票及报销单经总经理批准后,由会计审核,经手人签字,金额数量无误,填制记账凭证。第三十四条工资由财务人员依据总经理办公室及各部门每月提供的核发工资资料代理编制职员工资表,交主管副总经理审核,总经理签字,财务人员按时提款,当月发放工资,填制记账凭证,进行账务处理。第三十五条差旅费及各种补助单(包括领款单),由会计签字,会计审核时间、天数无误并报副总经理复核后,送总经理签字,填制凭证,交出纳员付款,办理会计核算手续。第三十六条银行印鉴必须分人保管第三十七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公司职员因工作需要借用现金,需填写《借款单》,经会计审核;交总经理批准签字后方可借用。超过还款期限即转应收款,在当月工资中扣还。第三十八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账目,逐笔记载现金支付。账目应当日清月结,每日结算,账款相符。第四章财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第五十五条财务部及财务人员应对本单位的经济活动进行会计监督。第五十六条进行会计监督的依据:(一)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法律、法规、财务制度;(二)企业的财务制度和企业的财务预算。第五十七条财务部和财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和监督。(一)对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二)对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在不予受理的同时应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三)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员更正、补充。第五十八条财务部和财务人员对伪造、变造、故意毁损会计帐簿的行为,应当制-5-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作出处理。第五十九条财务部和财务人员应当对实物、款项进行监督,督促建立并严格执行财产清查制度。发现帐簿记录与实物、款项不符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处理。超出财务部、财务人员职权范围的,应当立即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查明原因,作出处理。第六十条财务部、财务人员应当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监督:(一)对审批手续不全的财务收支,应当退回,要求补充、更正;(二)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公司领导提出意见请求处理。(三)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财务收支,不予受理。(四)对违反国家统一的财政、财务、会计制度的财务收支,不予制止和纠正,又不向公司领导提出意见的应当承担责任。第六十一条财务部、财务人员对违反公司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经济活动,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向公司领导报告,请求处理。第六十二条财务部、财务人员应当对公司制定的预算、财务计划、经营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第六十三条公司财务部应定期对公司进行财务检查,并写出检查报告。对认真执行财务管理制度、降低成本费用开支、提高经营管理和经济效益等方面成绩显著的,提请公司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混乱、玩忽职守、违反财经纪律的,应及时制止和纠正,并根据情况提请公司给予通报批评、追究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和子公司负责人的责任。第六十四条公司财务部对公司的各项经济指标的执行和完成情况,要定期进行检查和考核,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控制、事后有考核。第五章票据管理第六十五条开具专用发票的要求:(一)字迹清楚;(二)不得涂改;(三)项目填写齐全;(四)票物相符,票面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相符。如根据销售电脑小票开具的发票,必须将小票编号记载于发票存根联后交财务部有关人员审验;其他的则必须依据有效合同的约定方可开具发票;(五)各项目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六)全部联次一次填开,上、下联的内容和金额应一致;(七)不得开具伪造的发票;(八)不得拆本使用发票;(九)发票必须加盖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第六十六条企业必须建立发票购买、领用、核销制度。公司使用的发票、收据和其他票据,由专人负责管理。第六十七条票据管理的方式是:设立票据登记簿,详细登记购领各种票据的种类、本数、起止编号。有关人员领用时,要办理领用手续,登记领用票据的情况。票据使用完毕或更改票据时,应将原领用的票据交管理人员缴销,票据管理人员不能擅自销毁缴销的票据,否则追究其责任。每年年底要统一清理已用发票等票据的份数、金额和结余份数。第六十八条票据传递时间暂定为每星期的第一天。若有变更另行通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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