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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修订版)》护理部郭燕2016.10.19ONTENTS内容大纲C01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02实施细则CHAPTER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四章执业记录第五章考核结果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护士执业管理,保障护士队伍素质,保证护理质量和患者安全,依据《护士条例》和原卫生部《关于实施医院护士岗位管理的指导意见》,结合《安徽省医院护理岗位设置名录(试行)等,在原《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基础上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护士定期考核是指依据护理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及能力的要求,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开展年度考评和护士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的管理。第一章总则第三条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应在贯彻落实《护士条例》的基础上,制定、实施本机构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保证护士接受培训。考核应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保证质量和效果。第四条本省范围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护士聘任(含内聘)护理专业技术职务及晋升晋级高一级护理专业技术职称者,适用于本办法。第五条省卫生计生委负责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护士定期考核由护士本人所在执业机构和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的护士定期考核组织共同组织实施。第七条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本办法建立本地区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指定护士考核机构,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省卫生计生委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承担全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工作,负责对省直属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定期考核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定期考核资料的评审。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的规定,制定本单位护士定期考核的制度及具体落实措施。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可以纸质档案或电子档案留存。第十条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包括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职业道德评定内容:护士职业必须秉承救死扶伤、“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宗旨、依法执业,品行端庄、医德高尚、严谨慎独、团结协作,不得以医谋私。尊重关爱患者,保护患者隐私,注重沟通技巧,体现人文关怀以及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任务等。业务水平考核内容:包括“三基”水平测试(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护士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工作业绩考核内容:护士执业过程中遵守有关规定和要求,完成职级岗位工作的数量、质量,在本岗位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单位年度考核情况。第三章考核内容与方式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进行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时,应从平时考核、阶段性考核和终末考核三方面结合进行,每年汇总一次。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三基”水平测试,每年开展1-2次。第十三条护士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完成指定考评项目,依据层级管理原则,各医疗机构根据护士岗位和能力进行分级科学管理。第四章执业记录第十四条由护士所在执业机构及时记录并填报,并将该记录记入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内。护士执业良好记录包括护士受到的表彰、奖励以及完成政府指令任务的情况等内容。护士执业不良记录包括护士因违反《护士条例》以及其他卫生管理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诊疗技术规范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处分的情况等内容。第五章考核结果第十五条护士定期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中任一项不合格,以及发生不良记录者即为年度考核不合格。有以下情形之一视为年度考核不合格:1.未经护士执业机构注册擅自进行执业活动的,包括未按时注册、变更、延续、中断执业等情况;2.护士定期考核周期内年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法定假除外);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护士定期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4.护士技术职称任期内未完成指定考评项目;5.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6.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7.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者;8.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9.违反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者。第五章考核结果第十六条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认定护士考核不合格的,应在该项工作结束后30日内将结果上报委托其考核的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由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护士执业机构,执业机构通知护士本人。第十七条护士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考核结果之日起30日内,向考核组织提出复核申请。考核组织应当在接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护士考核结果进行复核,并将复核意见报当地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同时书面通知护士本人。第十八条申报晋升高一级职称者,须取得任期内5个年度的考核合格证明。第十九条护士专业技术职称任期内定期考核合格,作为聘用高一级护士技术职称的必各条件,以保障从业人员必各的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条县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对所辖区域内的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一条对医疗卫生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护士考核组织建制、规章制度的制定及落实情况;(二)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情况;(三)《护士定期考核档案》的管理工作;(四)护士培训、考核相关费用保障落实情况;(五)现场检查。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对护士定期考核组织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是:(一)切实履行职责,组织实施本区域内护士定期考核工作;(二)护士考核机构切实遵循以人为本、能级对应、科学合理、客观公正的原则,按时完成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护士定期考核任务;(三)建立健全《护士定期考核档案》及管理情况。第二十三条护士执业机构未按照本办法执行的,应当责令其改正,仍不改正的,对当事人或机构主要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护士定期考核组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取消其资格。(一)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者;(二)有弄虚作假、殉私舞弊行为,造成不良后果者;(三)利用培训基地之名索要、收取他人财物、牟取不正当利益;(四)在考核过程中显失公平的;(五)拒绝接受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监督或者抽查核实的。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解释。CHAPTER实施细则2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三章考核制度第四章集中培训及管理第五章考核项目验证与结果认定第六章督查指导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落实护士定期考核的各项措施,建立完善护士准入后监管机制,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护士定期考核是护士执业准入后监管制度的重要内容,通过加强护士培训和在职管理,促进执业护士不断更新知识与技能,保障护士必各的业务技能水平,保证临床护理服务质量和病人安全。第三条护士定期考核工作在省卫生计生委领导下,委托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具体负责,包括对省属医疗卫生机构的护士和全省晋级护理高级技术职称人员的定期考核以及对全省护士定期考核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查。第一章总则第四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定期考核机构要坚持客观、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严格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落实护士定期考核项目和项目验证工作。第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护士的考核应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国家卫生计生委《新入职护士规范化培训大纲》(试行)的规定,制定、实施护士在职培训计划并进行考核。第六条各市、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按照《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和本细则,做好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第二章考核机构第七条护士定期考核机构由同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认定,承担本单位和所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护士定期考核的管理、负责护士集中培训和考核任务。第八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医院,可申请作为护士定期考核机构:1.具备高等医学院校护理学普通本、专科临床教学能力;2.医院床位≥300张;3.自愿申报,经现场评审达到合格标准。第三章考核制度第九条各医疗卫生机构应成立护士定期考核委员会,由院长或分管院长担任主任委员。第十条由医疗卫生机构和护士定期考核组织负责相关工作制度,包括资料收集、文档保管、专人负责等制度。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应每年召开护士定期考核考评工作会议和复核工作会议,对护士定期考核结果进行评定,实行集体评议。第十二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建立本单位在职护士《护士定期考核档案》,记录所有考核项目、执业记录及考核结果。第三章考核制度第十三条医疗机构护理部于每年5月底完成上一年度本机构在职护士定期考核信息资料的收集与核实,并签署意见,同时上报所属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各地护士定期考核机构于每年6月15日前完成所辖区内护士定期考核资料的复核工作。第十四条晋升护理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为单位将考核材料上报省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审核,经审核合格后报省卫生计生委并公示。第四章集中培训及管理第十五条集中培训是依据护士岗位的工作职责和所需业务技术水平,集中时段对护士实行分层次、分类别的知识与技能培训及管理。不能完成Ⅱ类学分培训任务者,可以通过集中培训完成。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可认定为护士集中培训项目:1.市级批准认可的继续医学(护理学)教育项目(授Ⅱ类学分);2.具各条件的医疗机构院级提供的专项培训(授Ⅱ类学分)。第四章集中培训及管理第十七条集中培训项目应以现代医学科学技术和护理学发展中的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主要内容,注重项目的针对性、实用性和先进性。凡面向农村基层护士的集中培训、卫生突发应急事件的培训等属集中培训推广项目,优先予以认可。第十八条晋升高级职称者,定期考核机构收集材料,通过当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统一上报省护理质控中心。护士定期考核机构应要善保管集中培训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第五章考核项目验证与结果认定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对护士职业道德评定、业务水平考核和工作业绩考核中的“三基”水平测试是护士每年都要接受的常规考核项目,应于每年年底汇总、评定一次。第二十条护士本人应如实填写《年度护士定期考核表》并签名,表明其依法执业、接受继续教育和“三基”考核、临床服务中履行岗位职责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奖励或处罚等。护士本人必须提供能证明其有效性的相关资料,由所在科室及执业机构签署考核意见,由护士考核机构审核并加盖公章予以确认;晋升高级职称者上报省护理质控中心。第五章考核项目验证与结果认定第二十一条任期内护士应完成指定考评项目。进行验证时,提交的资料需按层级管理及能级对应的原则,按年度提交以下资料:(一)护士、护师1.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合格证明;2.负责护理患者的数量和质量,用护理程序对病人实施责任制整体护理,提升本专业岗位技术水平的能力;3.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任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50个。第五章考核项目验证与结果认定(二)主管护师1.每年提供接受继续医学教育的合格证明;2.负责护理一级、危重患者数量和质量,具体要求由各医院根据情况制定;根据护理岗位性质,对手术室、门诊、供应室、内镜中心、核医学科、放射(介入)科、高压氧舱、体检中心、预防保健科、营养科、医院感染管理科等特殊岗位的护理人员,各医院应制定合理的工作考核项目,并提交相关证明。基层卫生院、社区服务中心、社区门诊部、校医院等应根据各自职能和定位,制定相应考核项目、内容,并填写基层及社区医院《年度护士定期考核表》;3.提交参加夜班轮值证明:需完成既定夜班轮值数,任期内平均每年不少于30个,护士长不少于15个。50岁以上人员若不晋升高一级职称,夜班不做要求,从事社区工作的护士可不提供夜班证明;4.提供临床带教资料(适用于具有带教资质的医院及科室);第五章考核项目验证与结果认定(三)副主任/主任护师1.每年接受继续医学教
本文标题:安徽省护士定期考核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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