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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邮政金融安全管理,明确检查责任,规范检查流程,及时查处违规违纪行为,确保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有效预防邮政金融资金案件发生,制订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邮政企业和邮政储蓄银行对邮政金融业务和网点、金库、运钞、自助机具、枪支弹药等安全防范工作的检查(以下简称安全检查)。第三条安全检查部门应当按照本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进行安全检查。对违规违纪行为实施行政处理,应与违规违纪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相当,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本规定所称的安全检查部门,是指邮政企业的安全保卫部门、人力资源部门、服务质量监督部门(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等;邮政储蓄银行的个人业务部门、代理业务部门、国际业务部门、信贷业务部门、会计部门、审计部门、人力资源部门等。第四条对违规违纪人员的处理分为:(一)行政处理:诫勉谈话(领导人员适用)、通报批评、调离关键岗位、解除劳动合同。(二)违规违纪考核。根据违规违纪责任的大小,按本规定扣2减相关责任人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扣除后当月绩效奖金或基本工资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当月不够扣除的可分月进行。以上处理可并处。第五条企业和银行安全检查部门因处理发生争议的,由同级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裁决。第六条对报告或者举报的违规违纪行为,安全检查部门应当受理;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部门。第二章邮政企业各部门检查频次和内容第七条省(区、市)邮政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半年、市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季度、县局安全保卫部门应每两月组织对下列内容至少检查一次。一、对一类网点的检查内容:(一)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设施达标和使用情况。(二)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的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执行情况。(三)防抢劫预案演练情况。(四)防盗、防抢隐患整改情况。二、对二类和代理网点的检查:(一)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设施的建设、3使用、管理、维护保养情况。(二)网点及ATM、POS等自助机具防盗、防抢防范制度、措施制定、执行情况,ATM装、取钞安全防范情况。(三)对职工安全防范教育培训情况。(四)防抢劫预案制定、组织演练情况。(五)网点过夜现金的安全保管情况。(六)防盗、防抢隐患整改情况。三、对金库的检查:(一)金库(包括:守库室、点钞室、库内)安全防范设施安装、维护和管理情况。(二)金库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制定、执行情况。(三)金库门锁具改造、使用和维护情况。(四)守库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审查情况。(五)防抢劫预案的制定和演练情况。(六)金库守护和进出查验管理,进出金库人员登记,进库人员携带物品检查情况。(七)对有权进入金库人员、提款手续的检验审核情况。(八)点钞作业现场安全守护情况。(九)点钞室、金库内部设备维修手续的履行情况。(十)对金库入侵报警布防、撤防,以及与公安机关联网报警情况的检查。四、对运钞的检查:4(一)运钞工作管理情况,运钞车、押运员配备情况。(二)运钞全过程的安全保卫情况。(三)运钞时间、时限、线路安排情况。(四)取送款员在运钞途中,对提款箱、运钞舱钥匙的保管情况。(五)防抢、防盗应急预案演练情况,押运人员审核和管理情况。(六)押运枪弹管理,防弹服、防弹头盔配备情况。(七)运钞车乘员防弹衣、防弹头盔穿戴情况。(八)对委托运钞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五、检查保卫人员履职情况。第八条省(区、市)邮政公司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人力资源部门应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邮政企业金融业务人员和安全保卫人员按规定配备情况。(二)邮政企业储蓄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三)邮政企业储蓄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四)了解和掌握邮政企业金融从业人员日常表现情况。5(五)邮政企业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情况。第九条省(区、市)邮政公司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年对市局综合检查一次;市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应每半年对县局综合检查一次;县局服务质量监督检查部门每季度对所属网点综合检查一次。检查的主要内容:(一)邮政企业储蓄业务、服务质量监督检查各岗位人员履行职责的情况。(二)二类和代理网点贪污、挪用、诈骗案件调查情况。(三)邮政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四)邮政储蓄银行提出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设立金融业务管理部门的,本条所列责任由其负责。第三章邮政储蓄银行各部门检查频次和检查内容第十条审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一)检查频次1.省一级分行对所辖市(地)分行和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一级支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邮政局及全省网点进行抽查。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一级分行对所辖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并对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2.市(地)分行审计部门对所辖一级支行和未设一级支行的县(市)邮政局的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6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分行,对全市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未实行全市集中式稽查方式的市(地),其所辖县(区)已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对本行及网点邮政金融工作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其所辖县(区)未设邮储银行一级支行的,所辖网点由县(区)邮政局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市(地)分行对网点进行抽查。3.未设市(地)分行的市(地),市(地)邮政局对所辖县(区)邮政局邮政金融工作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县(区)邮政局对辖属网点每季至少检查一次。邮储银行一级分行对市(地)邮政局、县(区)邮政局和网点邮政金融工作进行抽查。(二)检查范围及内容1.检查范围包括邮政储蓄业务、汇兑业务、代理业务、国际业务、信贷业务、公司业务等邮政金融业务。2.检查必须包括以下内容:(1)业务准入和ATM、POS入网资质的审查是否符合规定。(2)储蓄人员配备和人员轮岗的执行情况。(3)权限管理、账户挂失等方面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4)库存现金盘点、资金划拨等制度、措施的执行情况。(5)重要空白凭证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第十一条一级分行人力资源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检查的主要内容:7(一)邮储银行金融业务人员按规定配备情况。(二)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行为排查考核办法、岗位轮换制度、近亲属回避制度、强制休假制度、警示教育制度,储蓄人员准入、退出等制度的制定、执行情况。(三)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培训计划的制定、执行情况。(四)了解和掌握邮储银行金融从业人员日常表现情况。(五)邮储银行金融资金安全管理失职人员的责任查究情况。第十二条个人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一)检查频次一级分行个人业务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二)检查范围及内容1.检查范围:储蓄业务、汇兑业务、银行卡业务、代收付中间业务等。2.检查内容(1)权限管理、授权制度的执行情况。(2)《中国邮政储蓄业务制度》、《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邮政汇兑业务制度》等有关个人业务发展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3)储蓄营业人员是否按照业务制度的规定办理储蓄业务、汇兑业务和银行卡业务;是否做到日终核点网点现金及重要空白凭证;是否做到对储蓄存单、存折和卡的真伪等进行审8核辨别;是否严格执行各项登记制度、交接制度等;是否严格执行授权制度等。(4)是否严格执行“商易通”业务的有关办法和规定;是否配备专门的客户经理;是否严格客户的准入条件;是否对客户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进行监控等。(5)储蓄事后监督人员是否对超过起督金额的基本交易和特殊交易进行监督;是否对网点的重要凭证、网点长短款等风险点进行监督;是否对网点前台操作员部分特殊业务笔数、金额等进行分析,查找原因等。第十三条代理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内容(一)检查频次一级分行代理业务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二)检查内容1.合规性检查(1)业务开办是否有上级审批授权。(2)代理保险是否按照规定签订合作协议。(3)是否按照规定要求报批报备。(4)各种证照是否符合规定要求。2.履职检查(1)是否转发有关业务的规章制度文件。9(2)制定实施细则是否向上级报批或报备。(3)是否按检查频次和覆盖面对下级机构进行检查。(4)是否按照规定组织对下级机构人员进行培训。3.操作性检查(1)业务处理流程是否统一,是否符合制度规定。(2)产品宣传是否合规,有无自行印制。(3)业务报表是否按规定打印、装订成册。(4)印章、会计档案管理是否符合规定。(5)银行存款、现金管理是否符合规定。(6)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7)网点销售人员是否持证上岗。第十四条国际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检查范围、内容(一)检查频次一级分行国际业务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二)检查范围及内容1.检查范围:国际汇款业务、外币储蓄业务、结售汇业务、外币理财业务、欧元退税业务。2.检查内容(1)前台检查内容:1)业务印章使用是否符合规定。102)重要空白凭证管理是否符合规定。3)业务档案管理是否规范。(2)后台检查内容:1)各项会计制度、办法、规定的贯彻与执行。2)内部账户管理。3)外汇业务重要空白凭证管理。4)检查业务印章管理。5)检查现金管理。6)检查资金往来管理。7)检查操作手续及事权划分管理。8)检查参数设置情况。9)检查会计档案管理。10)检查会计交接管理。11)检查会计核算准确性与及时性。12)检查和监督总账与明细账的核算与核对,是否总分相符。13)检查和监督明细账与其包含的分户账、内部分户、清算账户的核算与核对。14)检查和监督银行账务与邮政外汇业务账务的核对情况。15)检查和监督会计记录与业务记录的核对情况。16)检查和监督应收款清单和应付款清单的登记和清理情11况。17)检查上下级账务核对情况。第十五条信贷业务部门检查频次及内容检查频次:一级分行信贷部门对市(地)分行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市(地)分行对一级支行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一级支行对网点的检查频次由各一级分行自定。一、小额质押贷款业务检查内容检查的内容包括重点检查内容和一般检查内容两部分,重点检查内容应以逐笔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一般检查内容可不采取逐笔检查的方式。(一)重点检查内容:1.邮政职工和小额质押贷款从业人员办理业务的情况:重点检查邮政职工和小额质押贷款从业人员作为借款人和出质人办理的业务,借款用途是否可信,是否有自审自贷情况,若是他人质押贷款,是否相关人本人签字(必须通过调阅监控录像或电话联系相关人进行核实);是否组织或倡导多名(指三人及三人以上)邮政企业职工集中为他人提供存单质押担保或集中申请本人质押贷款。2.是否存在以变通的方式规避相关业务规章制度的行为;是否存在以变通的方式违反单户贷款限额的规定,将贷款直接或间接地向大客户集中;是否与邮政其他业务捆绑销售。3.人员准入情况:办理业务的各级质贷人员是否经过地市级以上机构组织的培训;经办人员是否经过考试合格,取得一级分行颁12发的合格证书。4.贷款单据管理审核情况:申请审批表、借款合同、借款借据、贷款声明、质押品还款申请表等手工单据填写是否规范有效。机打单据是否齐全,签章情况是否符合要求。其中对于他人质押贷款,要进行详细检查,认真核对借款人与出质人的签字、共有声明等。5.质押物存单的管理情况:是否存在质押存单丢失的情况,是否存在提前解止付的情况,质押存单交接和保管是否符合规定,质押存单是否存在网点滞留的情况。6.贷款档案管理情况:贷款档案是否齐全,管理是否符合规定。(二)一般检查内容:1.业务准
本文标题:邮政金融资金安全检查规定(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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