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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匀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宣传提纲(新)一、什么是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是一项由政府和个人共同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主要解决城镇参保居民的住院和门诊大病医疗支出问题的医疗保险制度。二、为什么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解决广大人民群众的医疗保险问题,不断完善医疗保障制度。1998年我国开始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基本解决了城镇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障问题。2003年开始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为农民提供了基本医疗保障。目前没有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的主要是城镇非从业居民,特别是城镇中小学生、少年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人群,看病难、看病贵的问题在他们身上尤为突出。为解决他们的基本医疗问题,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国家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7]20号),要求通过试点,探索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体系,形成合理的筹资机制、健全的管理体制和规范的运行机制,逐步建立起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三、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基本原则是什么?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坚持“低缴费、广覆盖、保基本”,筹资与保障水平与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城镇居民家庭缴费为主和政府给予适当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保大病、保住院”的原则;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居民自愿的原则。四、哪些人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1、普通居民具有本市城镇户籍的非从业城镇居民。①未在校的18周岁以下的城镇少年儿童(包括新生婴儿)。②18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③转为本州城镇户籍的被征地农民。2、本市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中小学生,职业高中、中专、技校、特教学校学生)3、具有本市城市户籍的暂无缴费能力尚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困难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五、首次参保时所需要提供什么资料?普通居民:1、户口簿及参保人员身份证原件(16周岁以下可不提供身份证),户口簿的首页、户主页、本人页及本人身份证的复印件一份。2、近期免冠一吋照片二张。3、特殊人群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①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人员,需提供由民政部门印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以及户主页、已审核季度审核登记页复印件一份。②“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需提供由民政部门认可的相关证明。③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需提供黔南州内残疾人联合会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一份。④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需提供居住地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认定证明以及县以上民政部门的有效证明。请携带以上资料,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一份。在校学生:1、办学许可证和组织机构代码复印件。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学生,需要提供由民政部门制发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及户主页、已审核季度审核登记页复印件。3、重度残疾学生,需要提供黔南州内残疾人联合会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证》及复印件。4、参保学生的近期一吋免冠照片一张,用于制作医疗保险证。困难企业职工:1、困难企业需要参保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后,企业职工整体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参保职工中如有特殊人群,还需要提供特殊人群的相关材料。2、参保职工的近期一吋免冠照片一张,用于制作医疗保险证。六、缴费标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一览表类别个人缴纳(元/年)政府补助(元/年)学生、少年儿童、其他18周岁以下的居民(包括新生婴儿)4080重度残疾、低保对象10110普通城镇居民(包含困难企业职工)12080低保对象、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老年人10190三无人员(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人员)0200七、如何缴费普通居民:1、城镇居民办理登记、申报缴费的时间为当月5-25日。城镇居民首次参保,从申报的当月起按当年剩余月份缴费;正常参保后,每年12月底前应申报缴纳次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次年1至12月。2、首次参保的城镇居民在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领取并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变更)登记表》,提供相关参保资料办理参保登记。已参保的城镇居民携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证》到户口所在地的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缴费。3、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根据城镇居民的参保信息,核定缴费标准,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4、城镇居民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刷卡缴费,也可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自行到银行把钱存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财政专户,然后把银行存款凭据及时返回劳动保障事务所,劳动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根据银行存款凭据开具社保专用发票。5、参保人员必须在当月25日前缴费,超过25日未缴费的,次月需要重新办理参保登记,重新核定缴费标准。6、乡镇(除沙包堡、小围寨)的城镇居民到各乡镇财政所办理参保。在校学生:1、学校首次参保,应缴纳当年剩余月份及次年全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正常参保后,每年9—12月申报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次年1月至次年12月。2、在校学生首次参保,由学校经办人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并填写《学校参保登记表》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保登记表》,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完毕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学校经办人员按时足额把学生应缴医保费统一缴到社保经办机构。3、已参保学校在每年9月至12月,必须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学生的变更,填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变更申报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审核,审核完毕后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学校经办人员按时足额把学生应缴医保费统一缴到社保经办机构。困难企业职工:1、困难企业职工的医保费按年缴纳,一次性缴清。首次参保不在元月份,其缴费月数不足一年,以参保当月至当年12月的剩余月数为缴费月数。正常参保后,每年9—12月申报缴纳次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年度为次年1月至次年12月。2、困难企业首次参保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社保经办机构申报,经研究同意后,填写《困难企业参保登记表》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参保登记表》,报社保经办机构审核。审核完毕后,社保经办机构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企业经办人员按时足额把职工医保费统一缴到社保经办机构。3、已参保困难企业在每年12月份之前缴纳下年度医疗保险费。如有人员变动,必须填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困难企业职工变更申报表》,社保经办机构进行变更审核,审核完毕后,打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通知单》,企业经办人员必须在按时足额把保费缴到社保经办机构。八、医疗保险待遇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只建统筹不建个人帐户,按规定享受医疗保险住院和“门诊特殊病”医疗待遇,不享受普通门诊。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待遇一览表(新)起付标准[门槛费](元)[一年一次]基金个人承担比例医院等级一类人员二类人员三类人员四类人员基金个人一级5050252580%20%二级200801004070%30%三级350801754060%40%转外(省内)800804004060%40%转外(省外)1000805004060%40%异地安置(一级)10050502580%20%(二级)300801504070%30%(三级)600803004060%40%门诊特殊病20070%30%一类人员:普通城镇居民二类人员: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居民三类人员:低保对象、“三无人员”、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60岁以上的老年人四类人员:低保对象中的18周岁以下居民或学生、重度残疾的学生儿童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缴费满5年后,住院或门诊治疗特殊病种疾病医疗费用统筹基金支付比例增加5%。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每年4万元。乙类先行支付:男不满60岁女不满55岁10%,男满60岁女满55岁5%。1、普通住院:持本人居民医疗保险证和本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到定点医院办理住院,出院结算时,参保病人所支付给定点医院的费用是其个人承担的部分,基金承担部分由定点医院和社保经办机构结算。参保人员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不需要住院的,其急诊费用由个人负担;经门诊紧急治疗后住院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可并入住院费用;经门诊紧急抢救无效死亡的,其符合规定的急诊费用从统筹基金中按规定支付。2、转诊转院:参保人员因病情需要确需转到州外治疗的,需由州内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出具转诊转院证明书并填写《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申请表》,经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同意后方可转院。因病情治疗需要,确需转诊到州外医疗机构的,转到省内的由参保所在社保经办机构审核批准,转到省外的由州社保经办机构批准。所发生的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出院后携带医疗保险证、疾病证明书、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证明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3、门诊特殊病:门诊特殊病包括:各类肿瘤、肾功能衰竭、器官移植术后的排异药物治疗、慢性白血病、再生障碍性贫血、精神性疾病、结核病、高血压、脑梗塞、脑出血、冠心病、心肌病、糖尿病、肺心病、高心病、风心病、肝硬化失代偿期、结缔组织病、癫痫、甲状腺功能异常等、血红蛋白病、自身免疫性溶血性贫血、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帕金森氏综合征、重症肌无力、先心病、心肌炎、急慢性肾小球肾炎、IgA肾病、肾病综合征、慢性肾盂肾炎等为门诊特殊病病种。参保人员每人最多可申报两种门诊特殊病。患特殊病种疾病需门诊长期治疗的参保人员,可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黔南州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大病医疗证》,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所发生的在门诊长期医治的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付,然后每年12月底凭相关资料清单及《医疗保险证》和《门诊大病证》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门诊大病证》实行年审制,每年审核一次,审核后才能享受相关待遇。4、异地人员:在黔南州外的国内其他地区长期异地居住的参保人员,先填写并寄回医保经办机构下发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居住备案表》。患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选择《备案表》里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费用先由自己垫付,出院后凭本人医疗保险证、住院病历资料、住院医疗费用结算清单、有效收费单据、急诊疾病证明等资料到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进行审核报销。参保人员在国内探亲、旅游时,在外地患急性病需要住院治疗的,只能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治疗。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凭本人医疗保险证、住院病历首页、出院小结、疾病证明书、费用明细清单、有效报销单据,以及户籍登记地劳动保障所或者学校出具的外出证明,到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规定结算。待遇享受期:1、新参保人员参保缴费完毕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2、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出生3个月内的新生婴儿,在补办参保缴费手续后,将其出生以来的住院医疗费纳入城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3、参保后未按时缴费的,视为中断缴费,从中断缴费的次月1日起,停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予支付。4、中断缴费不满6个月的,可以续保,续保人员应补交中断期间的欠费和当年度的保费,自补清保费之日起30天后享受相应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中断缴费超过6个月的,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医疗保险关系自行终止后重新参保的,按新参保人员重新计算缴费年限。九、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医疗费用: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急救抢救除外,但病情稳定后三日内须转入定点医疗机构);2、未按规定办理转院手续,擅自到其他及异地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医疗费用;3、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就医的费用;4、因违法犯罪、自杀、自残(精神病除外)就医的费用;5、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就医的费用;6、属于工伤保险(含职业病)或生育保险支付范围的费用;7、其他不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