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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和危害宗教是指人类历史发展到一定阶段形成的一种社会文化现象,是把支配人们日常生活的外部力量幻想地反映为超人间、超自然的力量的一种社会意识,以及因此而对之表示信仰和崇拜的行为。宗教是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是人类在原始社会最初对自然崇拜的基础上逐步发展演变而来的。一、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目前,国内学术界对“宗教极端主义”这一概念尚未形成一致的定义,较为广泛使用的定义是“在宗教名义下的极端主义”,即“为达到一定目的而以宗教名目活动的极端主义”。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蜕变的产物,是宗教政治化的产物。它的母体虽然是宗教,但在本质上已与宗教无关。任何宗教随着发展,社会和政治因素的影响加强,在处理宗教有关事务和为此对教义进行解释和解读的过程中,会出现意见分歧和争执,并在此基础上形成教派,出现教派之争。有时候,宗教会出现政治化,即宗教思想和宗教行为的政治化,那些持有极端主张并从事极端活动的个人或集团从极端的方面阐述其宗教经典和宗教教义,并伴之以相应的极端行为,其结果,宗教思想变成政治意识形态,进而在其指导下,从事有预谋的、有组织的恐怖主义活动,成为宗教极端主义。例如,伊斯兰教教义众多而成系统,但是宗教极端主义只是将其教义中很小组成部分的“圣战”拿出来,将其绝对化,对其进行极端的阐释,将其解释为伊斯兰教的根本和最终目的,将其等同于暴力恐怖,并以此为思想基础,鼓动一些信徒变得偏执和疯狂,进行暴力恐怖活动。这种非宗教的思想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行为活动,就是宗教蜕变的产物——宗教极端主义。宗教与宗教极端主义,是本质不同的概念。任何一个宗教都是劝人为善。一个宗教信仰者或者一个宗教群体如果不能宣扬和做到与人为善,说明对教义的理解出现了偏差或者根本就缺乏与其教义一致的宗教的行为基础。因此,一种极端思想和行为无论以什么宗教的形式出现,它的本质都是非宗教的,充其量是打着宗教的幌子而已。从深层次来讲,宗教问题是思想问题、信仰问题、意识形态问题,以及与之相应的宗教行为问题;而宗教极端主义者在布道宣教名义的掩盖、庇护下,利用宗教从事暴力恐怖、分裂国家等极端主义活动就不是什么宗教问题而是政治问题了。宗教极端主义的目的、动机、基本主张、组织形式、活动手法,完全暴露出它已经脱离了宗教的范畴。二、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新疆地区宗教极端主义的传播开始于20世纪初。20世纪初新疆的民族分裂主义分子系统地吸收了泛伊斯兰主义、泛突厥主义,提出了民族分裂主义政治纲领“东突厥斯坦独立论”。20世纪80年代,阿富汗成为新伊斯兰主义运动的基地。新伊斯兰主义渗透蔓延开来,逐步同新疆民族分裂主义结合,形成了危害甚烈的“宗教民族主义”纲领。20世纪90年代初,苏联解体,民族主义和宗教极端主义重新弥漫于各个新独立的国家,这使新疆的分裂势力倍受鼓舞,他们极力煽动宗教狂热,向青少年灌输宗教极端教派的教义以培养所谓的“接班人”,乘机扩大民族分裂势力的社会基础。在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及势力与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势力相勾结,从事煽动破坏活动,危害社会政治稳定。新疆的宗教极端主义,宗教是旗帜,分裂是目的,暴力恐怖是手段,形成了三位一体。新疆的宗教极端势力打着宗教旗号,鼓动群众反对所谓“异教徒”,挑起民族矛盾,煽动开展“圣战”,妄图推翻现政权,建立政教合一的国家。宗教极端势力往往通过大办地下经文班、习武点,培植骨干和暴力恐怖分子。在群众中,他们散布反动宗教书刊、影像制品,搞“台比力克”等宗教非法活动。其最终目的,不是传播或者是发扬光大宗教,而是制造分裂,将新疆从祖国大家庭中分裂出去。可以说,新疆地区的宗教极端主义已经成为民族分裂势力和暴力恐怖活动的精神武器。三、极端宗教主义的危害宗教极端主义破坏性很强,带来严重的社会危害。其危害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点:1、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和领土完整。20世纪末期,在一些国家中出现分裂势力打着宗教旗号,借助宗教极端主义蛊惑群众,采用暴力恐怖甚至是军事斗争的手段试图强行分离的现象,直接威胁所在国的主权和领土完整,车臣问题就是这方面最典型的案例。宗教极端主义催生暴力恐怖,扰乱国家正常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秩序。这方面北爱尔兰宗教极端势力具有代表性。一些别有用心的政治势力,利用所在国历史上形成的宗教传统,与境内外宗教极端势力相互勾结,竭力煽动宗教情绪,鼓噪政教合一,妄图以教干政,夺取国家最高权力。这些特点在新疆宗教极端主义及势力身上都得到了体现。2、宗教极端主义势力宣扬宗教极端思想、危害社会正常秩序的活动,不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宗教极端主义极力反对现代国家的经济体制,不承认国家的存在,反对使用国家发行的货币,抵制国家发放的身份证、结婚证等一系列有效证件;少数顽固分子以不合伊斯兰教法为名,干预司法、婚姻、教育,不交纳国家法定税等等。这些思想和行为不仅破坏了正常的社会生产秩序,而且阻碍了经济的健康发展。3、宗教极端主义的泛滥影响团结和睦的民族关系。在新疆,宗教极端势力将宗教信仰作为划分民族的唯一标准,然后通过强化宗教意识和归属感,增强对宗教极端主义的倾斜和认同,造成民族隔阂和对立,破坏民族团结。同时妖魔化其他民族,将其描述为异教徒和剥削者,宣扬对其他民族进行“圣战”即是宗教义务,也是实现自己民族利益的方式。此外,他们对本民族的爱国人士大肆进行诋毁和诬蔑,将其描述为异教徒和民族败类(叛徒),败坏他们的名声,在舆论上施加压力,企图通过孤立他们,起到离间作用。4、宗教极端主义及其活动破坏正常的宗教活动,影响宗教的名声和团结。宗教极端主义采取各种手段散布极端思想,煽动宗教狂热,造成宗教内部的分裂和对立。通过蛊惑和拉拢具有朴素宗教情感的人们,使他们走入歧途,最终走向暴力恐怖的道路,其结果是给正常的宗教抹黑。在宗教内部,他们不断打击正规的和不认同其观念的思想以及宗教派别,将其宣布为“异端”,甚至对其他教派以及宗教人士进行武力威胁和打击,造成宗教内部的分裂。企图混淆合法宗教活动和非法宗教活动,企图造成政府压迫宗教的假象,以此来激起信教群众的共鸣和支持,以达到其不可告人的目的。他们诬蔑和诽谤爱国宗教人士,甚至暗杀爱国宗教界领袖,妄图夺取宗教领导权宗教极端主义的基本特征在当代社会生活中,宗教极端主义的兴起,是人们普遍关注的一件大事。一般说来,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与极端主义的复合词,是冠以“宗教”之名的“极端主义”。作为观念形态的宗教极端主义,必定显现为极端的社会政治性行为。宗教极端主义是宗教蜕变的产物。因而它不是人们信仰的宗教,但它又与所冠其名的宗教有一定的关联。这是宗教极端主义的首要特征。事物在发展中,会发生量变和质变。宗教的量变和质变是由它的信仰者使之发生变化的。那些在信仰上极其盲信盲从以至偏激狂热的人,在思想观念、行为活动不断向极端方面发展,最终发生质的变化时,他们信仰的也就不再是原先的宗教,而是背离信仰主流的、极端的思想观念,从事的不再是人们熟悉的宗教礼仪,而是非宗教的社会政治活动。这种非宗教的思想观念、以及与之相应的行为活动,即宗教蜕变的产物——宗教极端主义。应该指出,宗教蜕变、宗教发生由量变到质变,并不是整个宗教都随之发生性质的变化,只是在那些具有某种企图(如政治企图)的人(人群)那里才发生它的蜕变。就宗教蜕变而形成宗教极端主义来说,它不是宗教,又与宗教有一定关系。宗教极端主义在信仰同一宗教的、特定的人群中从事活动,这是它的又一特征。宗教极端主义不仅需要、利用,而且无法离开宗教名义,因为没有什么其他名义比宗教名义更能蒙骗、诱惑同一宗教的信仰者了。这是它不同于一般的极端主义之处。宗教极端主义的思想观念、行为活动,只能在同一宗教信仰者中间流传,起着组织、动员、激励、以至于从事罪恶活动,没有宗教认同,就无法获得来自同一宗教信仰者的支持,进而在必要的时候从他们那里获得掩护;反之,它在其他宗教信仰者那里不仅不起作用,还会发生抵触、或敌对情绪,它的任何活动都难以进行。可见,宗教认同、利用宗教名义并在特定人群中活动对宗教极端主义具有特殊重要的意义。宗教极端主义的第三个特征是,它绝对排斥一切异质文化和一切异教信仰,进而对之冲击、拒绝、打杀、毁灭一切异质文化和一切异教信仰的载体或象征物;即便是那些与它同质的文化和信仰,由于与自身极端的思想观念具有一定差距或区别,同样会受到排斥、打击。宗教极端主义的排他性,决定了它容不得任何与它不同的思想、观点、意见、主张;它从不具有任何的包容性,也从不宽容异己者(其中,包括它自身队伍中的那些被视为叛逆者)。有时,它为了坚持其“神圣性”而反对世俗性;甚至为了其“传统性”而在一定程度上排斥现代性。宗教极端主义的第四个特征在于,它是种种在宗教名义下的罪恶行径的精神支柱和活的灵魂。为了所谓的“信仰”和神灵的事业,它鼓动、激励追随者可以不择手段,可以杀人放火,也可以自我牺牲,奉献生命。它的一切思想观念、行为活动表面上是以所信仰的神灵的启示、旨意和经典的教诲为转移、确定其是非准则,主张一切应对神灵而不是对人类、对社会负责。实际上,这都是骗人的幌子。在宗教极端主义那里,由对神灵的信仰和崇拜,转而对人的信仰和崇拜,由听命于经典的教诲转而听命于它的倡导者、鼓吹者、组织者的言谈和指令。宗教极端主义为了实现其极端的主张和要求,必定形成团伙,从事有组织的罪恶活动。由于各个宗教的不同,由宗教蜕变而出的宗教极端主义在名目、主张、要求等方面,可以有所区别,但它活跃于当今社会的主要表现形式,不是以种种在宗教名义下具有政治色彩的团伙犯罪集团活动,就是以类似于宗教而又并非宗教的邪教形式活动。宗教极端主义所表现的这种形式,对社会的危害,是有目共睹,无须赘言的。
本文标题:宗教极端主义的本质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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