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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乡禁毒工作会议上的发言各位领导、各位........今天,我们响应政府的号召,在这里参加全县禁毒工作会议,我作为红柳拱北负责人,清真寺管委会一员,代表全乡的宗教界人士,在此做一简单发言。3月19日,我们红柳清真寺召集了庄三个村七个清真寺的管委会成员和开学阿訇,倡议他们发动辖区的教众,开展为期一周的村舍环境整治。一是对各自范围内的垃圾进行集中清理、焚烧、掩埋;二是清运沟道和边沟内堆放的建筑废料等,疏通了造成安全隐患的沟道和边沟;三是发动群众在各自的房前屋后进行清理,并在空地上进行种树绿化;四是(协调村委)对影响三个村村容风貌的,群众堆放农作物秸秆、粪土的场院进行了清理,并进行了硬化,作为村的文化广场,丰富群众的业余生活。五是利用每天的礼拜或是主麻日,宣传毒品的危害,尤其是新型毒品的危害。今天,我从教法方面再次宣传毒品的危害性,倡议所有穆斯林远离毒品。因为,我们作为拱北负责人(教主)或是开学阿訇,对于弘扬国家法制精神、惩恶扬善、预防毒品犯罪具有先导作用。1、伊斯兰教对毒品的态度——毒品是“哈拉目(非法)”《古兰经》启示我们“凡使者给你们的,你们都应当接受;凡使者禁止你们的,都应当戒除。你们应当敬畏真主,真主确是刑罚严厉的”(59:7);《圣训》明文规定:“凡是麻醉人的东西都是‘哈拉目’(非法)”;四家教法学派一致认为:“严禁吸食一切损害身心健康的毒品,包括鸦片、大麻、可卡因及所有有害的麻醉品”。伊斯兰教认为毒品是“哈拉目(非法)”,是恶魔,是被真主及其使者所憎恶的,谁种毒、制毒、贩毒、吸毒必定永居火狱。伊斯兰教是和平的宗教,尊崇神圣、纯洁,而“瘾君子”在灰飞烟灭、腾云驾雾时的丑态及毒犯凶残贪婪、离经叛道的行径,无不亵渎神圣的伊斯兰教,玷污穆斯林形象。2、伊斯兰教对毒资的态度——毒资是“哈拉目(非法)”伊斯兰教认为种毒、制毒,运毒、贩毒得来的钱财是肮脏的,是不能使用的。谁将肮脏的钱财用于生活,实际上就是不断以罪恶抵销善功,使信仰之树渐渐干枯。种毒、制毒,运毒、贩毒得来的不义之财不仅不能用于生活,更不能用于主道。《圣训》告诫我们:“任何人都不要营谋非法的财产,然后再去做施济,弄虚作假,真主是不会接受的;他也不要花费非法的钱财,然后征得他人为此替他祝福;他也不要把非法的钱财留下来。这些事一旦做了,那么就会成为他到火狱里的供应品”,并说:“一个朝觐者带着不洁净的费用离开家门时,他说道‘主啊!我遵命来报到了。’[一位天使当即喊道]:‘你没有遵主命报到,也没有求主襄助,你的朝觐被拒绝了’”(塔布拉尼传自艾布•胡莱赖)。伊斯兰教主张两世吉庆,鼓励穆斯林在现世勤劳致富,通过损人利已,用非法手段谋取的不义之财,既不能用于养家糊口,也不能用于施舍他人或费用在主道上,如朝觐、修建清真寺等,如果用了,不仅是徒劳的,而且是有罪的。3、伊斯兰教对吸毒者的态度——吸毒是自杀伊斯兰教禁止穆斯林自杀,认为自杀是丧失伊玛尼的行为。《古兰经》告诫我们:“你们不要自杀,安拉确实是怜悯你们的(4:29)”,又告诫我们:“你们不要自投灭亡”。穆圣说:“谁跳崖自杀,他将跳进火狱永远受刑,谁服毒自杀,他将在火狱里手握或口含该毒永久受刑,谁用一件铁器自杀,那么谁在火狱里将用那件铁器永久受刑”(布哈里传自艾布•胡莱赖)。这段“圣训”说明,一个人今生用什么东西自杀,那么在后世他将被那些东西不断折磨。而我们身边那些面黄肌瘦、骨瘦如柴、犹如行尸走肉般的吸毒者和那些锒铛入狱、正法于法场的毒犯,以自己的亲身经历向世人证明了吸毒是自杀,是一种自投灭亡的行为。4、伊斯兰教对贩毒的态度——贩毒是杀人种毒、制毒、运毒、贩毒的人参与了用毒品谋害他人的活动,他们不是不知道毒品的危害,而是见利忘义、明知故犯。《古兰经》教诲我们说:“除因复仇或平乱外,凡枉杀一人的,如杀众人;凡救活一人的,如救活众人(5:32)”。吸毒是自杀,但危害主要在自身,种毒、制毒、运毒、贩毒的目的则是获取吸毒者的钱财,就是变相的图财害命。而且这种杀人是危害群体生命的行为,是屠杀,正如《古兰经》所说的那样:“如杀众人”,的确是十恶不赦的罪行。杀人在伊斯兰教教义中是大罪,要受到今世和后世双重严厉的惩罚。杀人者,面对今世正义的枪声是他应得的回报,面对后世炙热的火狱是他必定的犒赏。涉毒,不但会破坏我们穆斯林的形象,更会严重影响我们整个民族的发展。我们拱北负责人和开学阿訇通过舆论、信仰、教育以及宗教的伦理道德等方面的引导使广大信徒按照宗教教义的要求行事,把宗教戒律变为信教群众的内心自律过程。充分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投入到全县的禁毒工作中,用自己掌握的宗教知识、宗教教义和自身的宗教操守,以身作则,当好禁毒工作宣传员、吸毒人员帮教员,积极倡导和教育穆斯林群众“珍爱生命,远离毒品”。
本文标题:宗教界人士在禁毒工作会议上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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