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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金融中介机构的监管►第一节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理论►第二节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目标和制度安排►第三节金融中介机构的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第四节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第一节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理论►一、金融监管的含义与内容►(一)含义►源自西方。包含金融监督和金融管制两层含义。►金融监督: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进行监督,使之合规合法;►金融管制:是对金融机构的业务活动和金融市场上的交易行为制定规则,以实现监管者的目标。►(二)金融监管的内容►分为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其中,对金融机构的监管按金融机构的类型可进一步划分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对证券公司的监管►对保险公司的监管►由于,金融机构是金融市场上的主体,金融市场是金融机构活动的场所,因此,对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通常交织在一起。如现实中的,银行业监管、证券业监管和保险业监管。►对金融机构的监管,主要着眼于机构所从事业务的风险程度,使之不发生清偿力问题,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二、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基本原理►问题:为什么要对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监管呢?►关于管制的分歧:►主流观点:赞成政府充当“有形的手”干预经济活动;►非主流观点:主张自由放任。►基本原因:►1.外部性相联系的潜在的系统性问题;►2.其他形式的市场失灵或市场不完美;►3.对金融机构的监控和金融活动中存在的规模经济;►4.保持消费者的信心;►5.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相联系的潜在短期行为和投机行为;►6.与政府公共安全网相联系的道德风险。►三、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基本理论►迄今为止,金融监管理论还未成体系。►所谓的金融监管理论,一方面,是用管制的一般理论来从理论上阐述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另一方面,是从金融体系的特殊属性中探究金融监管存在的理论基础。►(一)公共利益论►观点:在自由放任的市场经济中,个体的行为可能损害其他人的利益,甚至使整个社会遭受损失,这就是市场失灵。市场失灵主要表现为:自然垄断、外部性和信息不对称。管制是消除市场失灵的主要手段。►(二)管制供求论►1971年,芝加哥大学的斯蒂格勒在其论文《经济管制论》中,首次尝试运用经济学的基本范式解释管制存在的必要性,从而开创了经济学的新分支——管制经济学。►理论观点:►将管制看成存在供给和需求的特殊商品。在管制的需求方面,管制是那些想获得利益的人所需要的;在管制的供给方面,政治家和官僚提供管制是为了得到更多的竞选捐助和选票。管制的供给者在权衡需求各方支付的“价格”后决定是否提供管制。►(三)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论►与管制供求论的相同之处:同样运用供求分析法来研究各利益集团在公共决策过程中的相互作用。►不同之处:公共选择学派的管制论强调“管制寻租”的思想,即管制者和被管制者都寻求管制以谋求私利。管制者将管制当做一种“租”,主动地向被管制者提供以获得好处;被管制者利用管制来保护自己的既得利益。►(四)管制的代理假说►对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主要目标之一是,保护商业银行的存款人、证券公司或各类投资公司的投资者以及保险公司的投保人。►1993年,德沃特里庞和梯若勒提出。►理论观点:►金融中介机构与其他非金融公司一样,在债权人与公司管理者之间、股东与公司管理者之间也存在信息不对称问题,非金融公司的债权人和股东可以通过债券契约、外部审计、股东干预以及委托金融中介机构代理监控职责等多种方式来监控公司管理者,以防止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而金融中介机构却难以通过类似方式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此,德沃特里庞和梯若勒提出了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代理假说:►监管者是代表存款人、投资人和投保人来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或投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等金融中介机构进行监控的,并且作为存款人、投资人或投保人的代表,监管者本身是金融中介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的有机组成部分。第二节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目标和制度安排►一、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主要目标►金融监管的主要目标:►一是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健;►二是督促金融中介机构稳健经营;►三是保护消费者。►其他目标:打击金融犯罪。►其中,二、三两个目标就是对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目标,►二、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制度安排►要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必须要有一定的机制安排。即金融监管的机制安排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手段。机制安排包括制度安排和结构安排(第四节)两个层次。►(一)金融监管制度安排的内涵►广义的金融监管:包括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核心)、行业自律、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对外部监管的补充)等四个组成部分。►狭义的金融监管(一般意义上):金融监管当局的外部监管。►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就是对广义的金融监管的四个组成部分做出恰当的安排,使之更好地实现金融监管的目标。►(二)金融监管当局的局限性►在设计金融监管的制度安排时,不但要考虑监管的目标和效果,同时也要考虑监管的成本和消极作用。如过度监管,必然给被监管者带来沉重的监管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直接成本,又包括服从成本和实施成本。►服从成本:是指被监管者因服从监管而付出的成本,如最低资本要求、缴纳的保险费等;►实施成本:是指实施监管过程中付出的成本,如监管人员的人力资本等。►间接成本:是指因实施监管限制了充分竞争而导致的金融体系的效率损失以及由此进一步导致的经济体系运行的效率损失。►(三)非规范化监管制度安排的补充作用►由于政府提供的官方监管的局限性,各国金融监管当局越来越重视行业自律、机构内部控制以及市场约束在维护金融体系稳定和金融中介机构稳健方面的补充作用。►“三根支柱”:资本的充足性管制、机构的自律、市场约束。这是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作为银行业监管的国际性组织),在其最新的“资本协议”中,对保持银行稳健经营的称谓。►行业自律性组织:如,银行业协会、证券业协会、保险业协会等。►内部控制机制:包括,金融中介机构内部组织结构的控制、资金交易风险的控制、衍生工具交易的控制、授权授信的控制等。►市场竞争:也会提供防止金融中介机构过于冒险的机制。包括股东通过董事会对机构经营活动的干预、公司经理市场的声誉约束等。►此外,独立的评级机构(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公司)通过对金融中介机构的评级,能够对金融中介机构起到一种监督作用,也是一种实现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目标的市场化手段。►三、金融中介机构监管的主要内容►(一)对金融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对金融中介机构市场准入的监管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中介机构设立的监管,其目的是,防止一些高风险或有不良倾向者混入市场,避免给金融体系的稳健带来隐患。其中银行类金融中介机构设立的条件最为苛刻。监管内容见书P356►(二)对金融中介机构的持续监管►是指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中介机构从设立到退出的整个营业过程的持续监管,以防止金融中介机构从事风险太大的业务,并对消费者提供一定的保护。监管内容见书P356►(三)对金融中介机构市场退出的监管►对金融中介机构经营不善或违规经营的必须给予制裁,严重者将被勒令退出市场,以维护市场秩序,防止类似事件发生。►退出市场的形式:接管、解散、撤销、破产等。►由于个别金融中介机构倒闭的负的外部性较大,金融监管当局对市场退出持谨慎态度,在机构出现问题后一般采取最后贷款人或政府担保形式予以救助,或组织其他金融机构共同施救,或设立专门的危机处理机构处理。“大而不倒”的隐形担保政策。第三节金融中介机构的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对金融中介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作出规定是现代金融监管的重要内容。20世纪30年代以来,两种模式:分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一、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分业经营是金融监管当局对金融中介机构业务范围进行管制的最重要特征。►(一)分业经营与分离银行制度►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中介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按照分业管制的程度不同,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金融中介机构不能经营非金融业务,也不能对非金融中介机构持股;►第二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各自的银行业务、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第三个层次的分业经营,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如,在银行业内部,经营政策性业务和商业性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分离;在保险业内部,经营财产保险业务、人身保险业务、再保险业务的金融中介机构的分离。►其中,通常所说的分业经营,是指第二个层次的银行、证券和保险业之间的分离,有时特指银行业与证券业之间的分离。►实行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做分离银行制度或专业银行制度。►(二)综合经营与全能银行制度►分业经营的对立面是,综合经营、联合经营或混业经营。►实行综合经营的金融制度被称做全能银行制度。►综合经营也有三个层次:►金融业与非金融业之间的综合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之间的综合经营;►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内部的综合经营。►全能银行制度:银行可以同时经营存贷款业务、证券承销和经纪业务、保险业务,还可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票。现实中不存在。►现实中的全能银行有三类:►第一类是德国式的全能银行;见书P358►第二类是英国式的全能银行;见书P358►第三类是美国式的全能银行。见书P358►(三)分业经营或综合经营对金融中介机构的影响►分业经营是与分离银行制度对应的。在严格的分业经营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各类金融中介机构之间泾渭分明,界限清楚,一种金融中介机构不能擅自经营其他金融中介的业务。►综合经营是与全能银行制度对应的,在管制较少的综合经营体制下,银行、证券和保险等金融中介机构之间的界限是模糊的,各类金融中介机构可以交叉经营其他类型的金融中介机构的业务。►二、分业经营体制的形成与演变(略)►三、关于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的争论►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问题:►(一)关于安全与稳健的问题►又涉及两个关键问题:►1.证券业务的风险是否大于银行业务►2.证券业务的风险是否会传染给商业银行►(二)关于利益冲突问题►(三)关于垄断、竞争与效率的问题►(四)关于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问题►四、中国的选择:继续分业经营还是实行综合经营►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管制分为两个阶段:►1994年以前,金融机构以商业银行为主,商业银行可以经营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业务;►1994年开始,银行开始与所属证券、信托、保险等非银行机构脱钩,《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先后明确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银行、证券公司、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标志着分业经营体制在我国最终确立。►对分业经营体制的评价:►我国分业经营体制是在当时金融秩序出现混乱、金融风险隐患严重的情况下建立的,其主要理论是,银行与证券综合经营不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但我国的实际经验表明,即使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如果不进行有效的风险防范,也可能产生较大的金融风险。如,海南发展银行、中国农村信托投资公司、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倒闭。发生金融风险的根源,关键不在于是实行分业经营还是综合经营,而在于缺乏有效的风险防范机制。►尽管主要发达国家已实行某种形式的全能银行制度,金融业的综合经营已成为世界性的潮流,但并不能完全肯定:综合经营一定优于分业经营、全能银行制度一定优于分离银行制度。原因在于:►其一、金融制度的不可复制性。►其二、迄今为止,无论是在理论界还是在政府决策层面,还没有在分业经营与综合经营孰优孰劣的问题上取得完全一致的意见。►其三、中国目前还有一种倾向性的看法,认为分业与综合呈现周期性的更替和螺旋式上升趋势,所谓”分久必合,合久必分”。►上述分析,并不能得出中国马上应该实行综合经营的结论,关键是在充分发挥综合经营的优势的同时,能否限制其潜在的问题。第四节金融监管机构的组织结构►定义:又称结构安排,是指金融监管机构从组织上如何设置才能更有效地实现其监管目标,包括三方面内容:►1.金融监管机构是设置单一监管机构进行集中监管还是设置多个专用型监管机构进行专业化监管?►2.如果是设置多个专用型机构进行专业化监管,机构设置和分工的标准是什么?►3.金融监
本文标题:金融中介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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