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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人在中国大陆涉嫌犯罪怎样委托辩护律师?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陈琦律师承办外国人在华因涉嫌犯罪而被刑事羁押的案件,律师介入案件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要依法取得委托辩护律师的授权手续,现根据我们团队办理这类刑事案件的经验,结合现行法律的有关规定,对这个问题进行总结如下:一、外国人有中国籍近亲属的,可以直接由该近亲属委托辩护律师我们先前办理的一起案件中,被告单位的澳大利亚籍技术总监因涉嫌生产假药罪被刑事羁押,我们通过与公司主管的沟通发现该澳籍技术总监已在中国大陆与一名中国女子登记结婚,于是便通过公司登记留存的联系电话与该名澳籍技术总监的妻子取得联系,告知其澳籍技术总监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羁押的情况,并最终取得其信任并委托我们担任其丈夫的辩护人,而其用以证明与澳籍技术总监是配偶关系的身份证和结婚证也被办案机关接受,并没有因为澳籍技术总监是外国人而“差别对待”。在这个案件中,我们之所以能够便捷地取得合法的委托辩护手续,关键在于犯罪嫌疑人有中国籍的近亲属,而他们之间的“近亲属关系证明材料”又是中国行政机关颁发的,因此在委托材料内容真实性的认证方面并不存在障碍,能够按照中国人涉嫌犯罪的案件一样较为简便地办理委托辩护手续。二、由领事官员代为聘请辩护律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ViennaConventiononConsularRelations)是世界各国确保领馆能代表本国有效执行职务而签署的一项公约,我国于1979年7月3日向联合国秘书长交存未附保留的公约加入书,同年8月1日公约对中国生效。《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领事官员有权探访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与之交谈或通讯,并代聘其法律代表。领事官员并有权探访其辖区内依判决而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派遣国国民。但如受监禁、羁押或拘禁之国民明示反对为其采取行动时,领事官员应避免采取此种行动。”据此,当外国人在中国因涉嫌犯罪被刑事羁押,领事官员有权对其进行探访了解其意愿,并为其聘请辩护委托。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将《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第三十六条对领事官员有权为其国民代聘法律代表的规定理解为我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补充。《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对我国生效后,我们与绝大多数的国家之间也一直遵循和履行着该公约,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伦比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互设领事馆的换文》就规定:“外交部同意两国间的领事关系将遵循一九六三年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条款的规定”。大多数没有办理过此类案件的律师会担心公约是否能够在中国国内直接适用,但我们在长期的实践中发现并不存在太大障碍,我们在接办案件时也很少遇到办案机关不承认领事官员代聘辩护人的手续,即使有时办案人员不是很理解,在我们予以解释之后问题也得以解决。需要注意的是,并不是所有领馆里面的人都是所谓该公约所称的“领事官员”,而是特此“包括领馆馆长在内获派任承办领事职务之人员”。三、通过使领馆公证后取得涉案外国人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委托辩护手续涉嫌犯罪的外国人被羁押后无法与外界接触,因此在第一次会见之前基本无法得到其本人的授权的,而只能从法律规定的“监护人、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入手取得委托辩护手续。现行刑事诉讼法在这方面并没有具体明确的规定,所以司法机关在没有标准的情况下对监护人或近亲属的委托辩护手续一般参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或者其他人代理诉讼,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该法律规定的是“在中国无经常居住地且从国外交邮的授权委托书”,如果涉案外国人的监护人或近亲属在中国大陆有经常居住地或直接在中国签署的,那么跟办案机关说明情况后可以不适用该规定。以上三种方法是外国人在中国大陆涉嫌犯罪后需要委托辩护律师最为常用的,希望能够为有需要的人士在委托中国刑事辩护律师时提供参照。(欢迎转载,但需注明作者和来源:金牙大状律师网)
本文标题:外国人在中国大陆涉嫌犯罪怎样委托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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