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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国际多式联运概念6.1.1国际多式联运及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1.国际多式联运概念国际多式联运是指按照国际多式联运合同,以至少两种不同的运输方式,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将货物从一国境内接管货物的地点运至另一国境内指定交付货物的地点。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以集装箱为运输单元,将不同的运输方式有机地组合起来,构成—种连续的综合性一体化货物运输组织形式。因此,国际多式联运通常也被称为国际集装箱多式联运。国际多式联运通过一次托运、一次计费、一张单证、一次保险,由各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共同完成货物的全程运输,即将全程运输作为一个完整的单一运输过程来安排。根据《多式联运公约》的定义和现行的多式联运业务特点,多式联运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1)发货人与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签订一份多式联运合同。货物在全程运输过程中无论使用多少种运输方式,作为负责全程运输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发货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该运输合同是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发货人之间权利、义务、责任、合同关系和运输性质的确定,也是区别多式联运与单一运输方式或其他运输组织形式的主要依据。(2)多式联运是使用两种或两种以上不同运输方式的业务。根据国际多式联运的定义,多式联运必须涉及至少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可以是海陆、陆空、海空等,与一般的海海、陆陆、空空联运有着本质区別#同时,多式联运必须是不同运输方式下的连续运输。(3)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对全程运输负责,多式联运经营人不仅是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当事人,也是多式联运单证的签发人。因此,多式联运经营人履行多式联运合同所规定的运输责任的同吋,可将全部或部分运输委托他人(分运承运人)来完成,并订立分运合同,但分运合同的承运人和发货人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4)多式联运开展的是国际货物的运输,这不仅有别于国内货物运输,主要还涉及国外运输法规的适用问题。(5)货物全程由多式联运经营人签发一张多式联运单证,且应满足不同运输方式的需要,并计收全程运费。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概念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其本人或通过代理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任何人,他是当事人,而不是发货人的代理人和参加多式联运的承运人的代理人或代表,并且承诺履行合同责任。我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具备下列特征:(1)多式联运经营人必须与货主本人或其代表订立多式联运合同,同时又以货主的身份与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订立运输合同,因此具有双重身份。(2)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所发生的货损、货差负责,但其可向分承运人追偿。(3)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拥有运输工具也可以不拥有运输工具。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是从国际货运服务业务中逐步形成和发展起来的。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多式联运经营人向多样化方向发展。根据是否拥有运输工具,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分为两类:①以经营运输工具为主的多式联运经营人;②不经营运输工具的多式联运经营人。6.1.2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形式国际多式联运中货物的全程运输,一般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及其代理人和各区段的实际承运人共同完成的。如果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灭失、损害或延误,是由多式联运经营人负责,还是由实际承运人负责?在不同的区段,以不同的方式发生时,是依据同—标准进行賠偿,还是根据损害发生区段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标准(即不同标准)进行赔偿呢?这是多式联运经营人责任形式要解决的问题。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责任类型有以下几种:1.网状责任制所谓网状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运输合同当事人中的一个承运人就全程运綸对货主承担责任,但是,承运人在各个运输区段中所承担的责任内容并不相同,而要根据各个运输区段适用的法规所规定的责任来确定。例如,在海上运输区段适用《海牙规则》等。在网状责任制下,对于发生区段无法明确的箱内货物的灭失或损坏,—般都把它看作是在海上运输中生的,但在运输合同另有约定的情况下,也可按照完全不同的责任原则来确定承运人的责任在网状责任制下产生了修订的网状责任制。经修订的网状责任制,是对单纯的网状责任制加以修订所形成的责任制度,即在单纯的网状责任制原有形态的基础上,通过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确定发生不可归因损失或出现法律真空时,多式联运经营人所应承担的责任,以弥补不可归因损失或出现法律真空的缺陷。该责任制度下,针对发生不可归因损失或出现的法律真空,以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形式,对网状责任制起修订作用的条款,被称为“最后责任条款”。经修订的网状责任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单纯网状责任制的缺陷,但对货方未增加任风险分摊的预见性,仍无法解决迟延运输和逐渐发生的损失等问题。2、统一责任制统一责任制,是指在运输全程中由一个承运人按同样的责任内容对货主承担全程责任的制度,因此,也可以称为同一责任制。当货物发生灭失或损坏时,只要是在所承运的运输全港程中发生的,无论发生在哪一个运输区段,哪—种运输方式,承运人都按照同样的责任承担.至于责任内容如何,以多式联运合同的约定为准。在统一责任制下产生了修正的统一责任制。这是由统一责任制和网状责任制相结合的责任制。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基本上按统一责任制判定,对赔偿的某个方面如不同运输区段的货物灭失损坏在限额上有不同规定。在没有已生效的可适用的国际公约的情况下,多式联运经营人可随意在合同中订入顾客接受的条款和条件。但大多数情况下,目前的合同条款都遵照国际商会确定的规则,即《ICC联运单据统一规则》。由于这些规则是由民间国际组织确立的,所以并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而只有在多式联运单据证明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并入了上述规则才具有法律效力。上述规则的适用受到各运输方式的国际法规的约束。6.2国际多式联运方式6.2.1海陆联运海陆联运是国际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方式,也是远东/欧拥多式联运的主要组织方式之一。这种组织方式多以航运公司或国际货运服务经营者为主体,通过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来完成。目前组织和经营远东/欧洲海陆联运业务的主要有中远集团、台湾长荣和马士基等航运公司。我国开展海陆联运主要是经内陆运输后,通过沿海港口换装海运船舶,或者是反向的海陆联运。距海运口岸较近的货物多采用集装箱汽车运输的陆海联运,面距离海运口岸较远的货物多采用铁海联运。6.2.2海空联运海空联运又称为空桥运输,始于20世纪60年代加拿大航空公司,由于当时海空联运的运输体制不完善,需求量小,一直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80年代以后,才流行起来。采用这种联运运方式,所需的运输时间比全程海运少,运费比全程空运便宜。但是由于航空、海运的局限性,所谓海空联运很难离开陆运,确切地说,这种联运方式实际上是陆海空联运。目前,国际海空联运线主要有以下几条:(1)远东一欧洲:目前,远东与欧洲间的航线有以温哥华、西雅图、洛杉矶为中转地,也有以香港、曼谷、海参崴为中转地。此外,还有以旧金山、新加坡为中转地。(2)远东一中南美:近年来,远东至中南美的海空联运发展较快,因为此处港口和内陆运输不稳定,所以对海空联运服务的需求较大。该联运线以迈阿密、洛杉矶、温哥华为中转地。(3)远东一中近东、非洲、澳洲:这是以香港、曼谷为中转地至中近东、非洲的联运服务。在特殊情况下,还有经马赛至非洲、经曼谷至印度、经香港至澳洲等联运线,但这些线路货运量较小。6.2.3陆桥运输陆桥运输是指利用大陆桥,使大陆两端的集装箱海运航线与专用列车或卡车连接起来的一种方式。我们现在所指的大陆桥运输,实际上是以铁路为主,以集货箱为媒介,将多种运输方式结合起来,实行“一票到底”的国际多式联运。严格地讲,陆桥运输也一种海陆联运方式,但因其在国际多式联运中的独特地位,故将其作为一种单独的联运方式。目前主要的陆桥运输形式有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美国的大陆桥运输、小陆桥运输和微桥沾输。1、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SiberianLandbridgeTransport)西伯利亚大陆桥(SLB)运输是指采用多种运输方式将集装箱货物从起运国起运,途径西伯利亚运至欧洲或中东地(或反向)的一种联运方式.西伯利亚大陆桥运输包括海铁、海铁海、海铁公和海公空等几种联运方式,西伯利亚大陆桥包括远东、日本至欧洲的大陆桥路线.该路线主要是将货物由日本和东南亚海运至俄罗斯太平洋港口,转西伯利亚铁路,横跨欧洲大陆,然后经海运、铁路和公路运至欧洲各国。2、北美大陆桥运输(NorthAmericanLandbridgeTransport)北美大陆桥是世界上历史最悠久、影响最大、服务范围最广的陆桥联运线.从美国西海岸到北美东海岸的货物有大约50%左右是采用双层列车进行运输的。采用北美大陆桥联运方式比采用全程水运方式通常要快1〜2周。例如,集装箱货物从日本东京到欧洲鹿特丹港,过去采用全程水运(经巴拿马运河或苏伊士运河〉通常约需5〜6周时间,而采用北美大陆桥运输仅需3周左右的时间。北美大陆桥主要是指加拿大大陆桥和美国大陆桥。加拿大大陆桥是指货物从太平洋口岸的加拿大溫哥华换装上桥,经加拿大铁路线横穿加拿大大陆,运至加拿大的大西洋口岸蒙特利尔,然后由海运运到欧洲时使用的加拿大大陆。美国大陆桥是指货物从日本、远东等地经过海路运至美国西海岸港口,换裝到铁路穿用列车,横跨美国大陆至美国东海岸港口,然后由海运运至欧洲时使用的美国大陆。从远东运往美国中部、南部以及美国湾各港口的集装箱货物一般都需要经美国内陆运输。以前,为了减轻美国太平洋岸的集装箱运输压力,同时为了发展美国西海岸港口的集装箱运输,美国采取了对经西海岸港口运输的集装箱货物给予优惠的政策。这种政策对美国货主来说,不仅可以节省运输时间,而且手续简便,铁路会给予货主一定的优惠。但是,目前美国西海岸港口的集装箱运输已经得到了极大的发展。国际多式联运单证6.3.1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概念《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公约》第1条第4款定义:“多式联运单据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以及证明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并负责按照合同条款交付货物的单据。”《1991年多式联运规则》第2条第6款定义:“多式联运单证是指证明多式联运合同的单证,该单证可以在适用法律的允许下,以电子数据交换信息取代,而且(a)以可以转让方式签发,或者(b)表明记名收货人,以不可转让方式签发。”6.3.2国际多式联运单证的种类1、多式联运提单1)多式联运提单的定义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提单,在多式联运的运输方式中如果有一种是海运方式,则可能具备签发国际货物多式联运提单的基本条件。2)多式联运提单的内容多式联运提单是多式联运经营人、实际承运人、发货人、收货人等当事人之间进行业务活动的凭证,起到货物的收据和交货凭证的作用,证明货物的外表状况、数量、品质等情况。提单的内容准确清楚、完整与否,对保证货物正常交接、安全运输有着重要意义。多式联运提单应记载的主要内容如下:(1)货物的外表状况。(2)多式联运经营人的名称和主要营业所。(3)发货人、收货人名称。(4)多式联运经营人接管货物的地点和日期。(5)交付货物的地点。(6)经双方明确协议,交付货物的时间、期限。(7)表示提单为可转让或不可转让的声明。(8)多式联运提单签发的时间、地点。(9)多式联运经营人或经授权人的签字。(10)有关运费支付的说明。(11)有关运输方式和运输路线的说明。(12)有关声明等。多式联运提单一般都应注明上述各项内容。如缺少其中一项或两项,一般认为,只要所缺少的内容不影响货物运输以及各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多式联运提单仍然有效。此外,除按多式联运公约条款规定的内容填制外,还可根据双方的实际需要和要求,在不违背提单签发国的法律时,加注其他项目,如有关特种货物的运输说明,对收到的货物批注说明,不同运输方式下承运人之间的临时洽商批注等。3)多式联运提单的性质(1)国际货物多式联运合同的证明根据多式联运单据的
本文标题:多式联运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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