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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依照法律规定,东海市XX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石迁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第一审的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开庭前,辩护人认真研究了起诉书,详细的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并依法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结合今天的庭审事实,提出如下辩护意见:一、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石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根据我国现行法律关于盗窃罪的规定以及本案相关证据来看,被告人已经涉嫌构成盗窃犯罪。因此,对指控的罪名没有异议。但根据本案事实,从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出发,对被告人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在东海市百花区万豪小区进行第二次盗窃时被巡逻的小区保安发现并扭送公安机关,导致其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系盗窃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根据本案事实,被告人石迁的犯罪情节较为轻微,具有酌定从宽处罚情节。1.本案中被告人盗窃的全部财物价值300元人民币,涉案金额较小,社会危害性不大,同时被告人现场被抓,被盗财物追回。2.被告人的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从被告人的口供可以看出,从本案的侦查到审查起诉,被告人在案发后能够积极主动、全部、彻底地向司法机关交待自己的犯罪行为,表明被告人石某某已经认识到自己犯下了严重的错误,有改过自新、重新做人的良好愿望。从今天的庭审情况来看,被告人也能够主动交待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良好。3.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人身危险性低。被告人学历为高中,考虑问题简单,其主观恶性小;本次犯罪是在本能欲望的驱使下作案,为此,被告人已被羁押数月,国家刑罚的威慑力,事实上已经作用于他,故其人身危险性低。四、建议宣告缓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对于所犯罪行不重、主观恶性不深、人身危险性较小、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要依法从宽处理。对于其中具备条件的,应当依法适用缓刑或者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同时配合做好小区矫正,加强教育、感化、帮教、挽救工作。”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综合考虑其平时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所以,建议法庭对被告人宣告缓刑。谢谢审判长、审判员!辩护人:东海市XX律师事务所周梦文律师补充被告人石迁盗窃金额仅为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属于数额犯,依法应以犯罪数额作为判定犯罪情节和量刑幅度的主要标准。因此,恳请法庭依照“罪责刑相适应”的刑法基本原则,对被告人在法定刑度内酌情从轻判处刑罚。案发后,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传讯后主动交待了犯罪事实,可认定为坦白,可从轻处罚。赃物全部退还,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本文标题:多次盗窃辩护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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