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访问三七文档
薄熙来案件审理具有多种法治意义相信薄熙来案件审判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一定会有公正的审判结论,即本案会是一起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本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我们党和国家的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步伐;也希望关注本案的研究会繁荣和促进我国的法学理论薄熙来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案,2013年8月22日起由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历经五天于8月26日下午落下了帷幕。对此案审判可谓全国关注、举世瞩目。此案的审判将会产生深远影响并极具研究价值。本文简要谈谈薄熙来案件审判的若干法理问题。一、薄熙来案件审判的法治意义薄熙来案件的依法审判,具有政治、法治、社会等多方面的意义乃至国际影响。就其法治意义而言,我认为主要有以下四点:一是弘扬现代法治。依法治国、建设现代化的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国新时期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和法治发展方向。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也多次在讲话中深刻阐述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一系列重大问题,表明了我们党和政府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坚定决心。对薄熙来案件的公诉和审判,针对的都是他涉嫌犯罪的行为,是受贿、贪污、滥用职权这些为我国刑法所明文制裁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也是当今各国刑法所普遍惩处的犯罪行为,而并没有涉及他的政治错误、工作错误或者是针对他的道德问题,从而严格地区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弘扬和贯彻了现代法治的原则与精神。二是彰显反腐决心。反腐倡廉是现代政治和法治的刚性要求,是我们党和国家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与法治原则,也是人民群众关注的重大政治与社会问题。党的十八大将反腐倡廉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提出了要“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和“老虎”、“苍蝇”一起打等重要举措。在反腐败的斗争中,十八大以来,已先后有李春城、郭永祥、王素毅、李达球等省部级高官落马,正部级高官刘志军被判处死缓,再到现今身居党和国家领导人高位的薄熙来被提起公诉和审判,表明了我们党和国家反腐败的坚定决心与鲜明态度,也是对反腐败之民心民意的积极回应。三是贯彻人人平等原则。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现代法治的一项基本原则,我国刑法典第三条对该原则予以明确立法化,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对薄熙来这样的高官涉嫌犯罪提起公诉和审判,正是对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触犯刑法必追究刑事责任、谁都没有超越法律的特权的立法与相关理念的贯彻落实,也是对腐败官员尤其是腐败高官的现实警戒。四是法治教育标本。薄熙来案件由于种种因素备受关注,通过该案严格依法进行公开、公正的审判,并使审判过程为社会所了解,有助于相关刑事诉讼制度和现代法治理念的解读宣传,对于社会各界人士尤其是普通公民,可以说是一场生动的法治教育与宣传课,其积极作用值得充分肯定和期待。二、薄熙来案件审判中的刑诉法问题刑事诉讼法问题,是薄熙来案件审判中最有看点的方面,也是事关本案公正审判与否最为重要的方面,因而在其法治意义之下首先值得谈论。其一,异地审判有助保障司法公正。近年来,我国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较高职位的官员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官腐败犯罪案件,逐步注意适用了异地审判。此次薄熙来案件审判也是如此,既没有在其案发前的工作地重庆审判,也没有在其曾经工作地辽宁、北京审判,而是选择了与其工作地无关的山东省济南市审判。虽然近年来我国对高官犯罪案件实行异地审判已成为一种司法惯例,但是在刑事诉讼法上尚无明确的规范要求。不过刑事诉讼法第26条“上级人民法院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的规定,大体上为对高官犯罪的异地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据此,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异地审判薄熙来案件,并通过最高人民检察院协调济南市人民检察院对薄熙来案件进行异地立案侦查和起诉。对高官犯罪案件尤其是高官腐败犯罪案件实行异地追诉和审判很有必要,其作用主要在于排除案发当地或高官曾经任职地对办案工作的种种阻力、干扰和不当影响,以保证诉讼活动的正常进行和司法公正;同时也有助于消除社会公众对案件审判能否公正的担忧,增强刑事追诉与审判的社会认同。因此,我国司法实务要坚持对高官犯罪实行异地追诉和审判,并推动其进一步向制度化和法制规范化方向发展完善。其二,遵循诉讼程序堪称典范。根据有关介绍,2012年4月10日,中共中央决定由中纪委对薄熙来贪腐问题进行立案调查;2012年9月28日,中央政治局决定将薄熙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2012年11月4日,中共十七届七中全会审议通过中央纪委关于薄熙来严重违纪问题的审查报告。2013年7月25日,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薄熙来涉嫌受贿、贪污和滥用职权三种罪名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侦查阶段,薄熙来的家属曾为薄熙来提供了多名不同的律师人选,最后经薄熙来本人选择确认,聘请了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的两位知名律师李贵方、王兆峰担任其辩护人,到了案件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薄熙来直接聘请上述两位律师继续担任其辩护人。2013年8月22日上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公开审理薄熙来案件,被告人薄熙来及其两位辩护律师到庭参加庭审,开庭的大法庭旁听席上座无虚席,包括被告人亲属5人和陪同人员2人、新闻媒体记者19人及社会各界人士等共计110人参加旁听。法庭在开庭之初即依法向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交待了各项诉讼权利。在法庭调查阶段,薄熙来对起诉书指控的三种犯罪之事实进行了陈述,对庭前的供述翻供并否认了三种犯罪的指控;公诉人则当庭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询问证人同步录音录像等有关证据,徐明、王立军、王正刚等多名证人出庭作证,公诉人还在法庭上播放了在庭审前办案过程中讯问薄谷开来的同步录音录像,控辩双方对庭上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了充分质证。在法庭辩论阶段,控辩双方进行了充分而激烈的辩论,法庭切实保障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充分发表了辩护意见。被告人又作了充分的最后陈述。原来预计两天的庭审时间,因为查明案情和充分质证、充分辩论的需要,法庭依法合理地予以大大延期,总共进行了5天,实际用去4天多的时间,以保证公正审判。纵观本案的整个追诉尤其是审判过程,可以说是较为全面、严格地遵循了刑事诉讼法的各项规范,贯彻了正当程序与人权保障的现代刑事诉讼的各项相关原则与精神,堪称我国遵循刑事诉讼程序的一个典范,其中有很多值得充分肯定和研究、提倡之处,如公诉方对多种证据的运用、法庭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以及证人的出庭作证等。其三,切实保障辩护权体现现代刑事诉讼要求。辩护权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诉讼权利,其行使应当贯穿于刑事诉讼的全过程,其充分行使是保障人权和司法公正所需。在已经进行的薄熙来案件的法庭调查阶段,我们看到了法庭对被告方辩护权的充分保障。被告人否认指控、推翻原来在案的供述,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出示的各种证据进行详细的质证,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向出庭作证的多名证人都进行了数十次的交叉询问,法庭均予以允许和充分保障。被告人当庭提出的所有发言申请法庭均予以准许;而控方在举证阶段不当地发表质证意见和辩论意见时,审判长几次予以制止,提醒公诉人对被告人辩解的质证意见应在质证阶段再行发表,辩论意见则应在辩论阶段再发表,从而非常充分地保障了被告方辩护权的行使。所以在8月23日的第二天庭审中,被告人薄熙来当庭表示:“对昨天的审判,我感觉审判长的掌握是文明的、是理性的、是公允的,我感到满意。”在法庭辩论阶段,法庭充分保障被告方的辩护权,被告人薄熙来发表了长达90分钟的自行辩护意见,两位辩护人也为被告人进行了认真的辩护。在被告人最后陈述阶段,法庭也保障薄熙来充分地发表了最后陈述意见。本案中法庭对辩护权切实而充分的保障,是现代刑事诉讼的要求和体现,值得充分肯定。其四,切实保障证人出庭作证值得肯定和弘扬。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证人证言是法定证据的一种,对于证明案件事实具有重要作用;证人有作证的法定义务;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控辩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对于控辩双方有异议且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的证人证言,为了能够进行充分的质证并保证其属实而作为定案的根据,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对于关键证人,应当以要求其出庭作证为原则,这对于切实查明案情和充分保障辩护权、控诉权的行使,均至关重要。我们看到,在薄熙来案件的庭审中,法庭传唤了多位证人到庭作证,尤其是关键证人徐明、王正刚均到庭作证,薄谷开来以同步录音录像当庭作证,出庭作证的证人接受控辩双方的交叉询问并与被告人对质,无疑对查明案情具有重要意义。而对于薄熙来因质疑薄谷开来的证言和其精神状况而两次强烈要求薄谷开来直接到庭作证,审判长依法并合理地回应说:控辩双方都曾申请薄谷开来到庭作证,根据双方的申请,本庭经过审查也认为薄谷开来应到庭作证,在庭审前本庭曾派法官到羁押她的监狱面见她要求她出庭作证,但她明确表示拒绝到庭作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88条第1款的规定,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所以在法庭依法通知她后,薄谷开来明确表示拒绝出庭作证,本庭依法不能强制她出庭。本案审判中注意传唤多名关键证人出庭作证的做法值得肯定和弘扬,而以往在一些刑事案件甚至是重大刑事案件审判中往往不注意保障证人出庭作证的陋习则值得检讨和纠正。正如有评论所说,这是中国司法史上用微博报道高官腐败犯罪案件的首例,是在司法公开与维护庭审秩序之间的合理平衡,堪称近年来我国庭审中使用新媒体的标志性事件。这一标志性事件甚至也得到了外国媒体的广泛关注和赞誉。笔者认为,对法院促使本案庭审公开、透明的种种努力尤其是微博直播的探索值得充分肯定和认真探讨总结,应当学会充分利用新媒体促进我们的司法文明;当然,我们也还要看到微博直播与电视现场直播的差距,注意利用多种媒体服务于我们的司法公开。最后,相信薄熙来案件审判在程序正当的基础上一定会有公正的审判结论,即本案会是一起兼具程序正当与实体正义的典型案件;相信本案的审判会有力地促进我们党和国家的反腐败事业和依法治国步伐;也希望关注本案的研究会繁荣和促进我国的法学理论。(作者系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暨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来源:法制日报——法制网
本文标题:多种法治意义
链接地址:https://www.777doc.com/doc-2504591 .html